边界河流环境法律争端该如何解决_阿根廷诉乌拉圭案透视
法院有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案例

法院有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案例摘要:国际争端是国际社会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它随着国家的产生、国家之间交往的开始和发展而出现。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主张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并在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中,始终主张和坚持以和平方法处理一切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问题,为这些问题或争端的最终解决做出了自己的不懈努力和贡献。
本文通过对国际法院发展的介绍对其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所发挥的作用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国际法院联合国宪章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
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彼此地位平等;国际争端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
近年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而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也进入了一个历史上相对活跃的时期。
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设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
《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有关规定,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于1946年分别选举了法院的15名法官。
同年4月3日,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召开第一次会议,宣布国际法院正式成立。
从那时起至1999年7月1日,国际法院共收案110件,其中诉讼案件88件,已作出判决的68件。
咨询案件22件。
而就在近期,国际法院就阿根廷诉乌拉圭污染两国界河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阿方要求乌方拆除污染河水的造纸厂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同时指出两国有义务就界河的环境监测进行合作。
至此,两国间长达四年的国际官司画上句号。
阿、乌两国总统均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并将尽快协商落实判决。
可见,虽然设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不为公众熟知,但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却不可小觑。
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拉普拉塔河道整治策略出炉

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拉普拉塔河道整治策略出炉【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拉普拉塔河道整治策略出炉】布宜诺斯艾利斯作为阿根廷的首都,面临着人口密集、环境压力大等问题。
其中,拉普拉塔河道的治理一直是政府和市民关注的焦点。
近日,阿根廷政府正式公布了拉普拉塔河道整治策略,旨在改善该区域的生态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品质。
一、整治目标与原则针对拉普拉塔河道的环境问题,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整治目标与原则。
首先,以生态优先为原则,保护和恢复沿岸湿地生态系统,保护该地区的生物多样性。
其次,改善水体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水域可持续利用能力。
最后,提高新建项目的抗风险能力,减缓气候变化对该区域的影响。
二、生态修复与保护为实现整治目标,政府将加大对沿岸湿地的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首先,建立湿地保护区,划定核心保护区、缓冲区和合理开发利用区,保护湿地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其次,加强植被保护,引进适应性强的湿地植被种类,提高湿地的自净能力。
同时,加强对湿地的监测与管理,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保持湿地的良好生态状态。
三、水体净化与治理拉普拉塔河道受到工业、农业以及城市生活等因素的污染,为此,政府将重点加强水体的净化与治理工作。
针对水污染问题,加强监测与预警,确保第一时间掌握水体质量的变化情况。
同时,加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提升处理效率,降低排放标准。
此外,还将加强农业和工业企业的环境管理,推动绿色生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四、抗风险能力提升拉普拉塔河道地区常常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特别是洪涝和风暴潮。
为了提高抗风险能力,政府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堤坝和河堤的建设与维护,确保其牢固可靠。
其次,完善河道管理措施,加强巡查与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最后,提高市民的应急意识与能力,加强防灾减灾的教育与培训。
五、社会参与与合作政府在整治策略中强调社会参与与合作的重要性。
政府将积极推动与各相关方的沟通与合作,包括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普通市民等。
阿根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阿根廷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紧张,房地产开发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因城市建设项目引发的环保侵权纠纷。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市环保局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某市居民委员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市中心某地块进行“城市绿洲”建设项目。
该项目计划建设住宅、商业、办公等多功能复合型建筑,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噪音等污染,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严重恶化。
具体表现为:1. 施工期间,工地扬尘严重,空气中PM2.5浓度超过国家标准;2. 施工噪音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夜间施工噪音尤为严重;3. 施工车辆进出频繁,造成周边道路拥堵,影响居民出行。
周边居民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
某市环保局在接到投诉后,对被告进行了调查,确认其违法行为。
于是,环保局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因环境污染给周边居民造成的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环境侵权?2. 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已构成环境侵权。
具体理由如下:1. 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防止环境污染的规定;2. 被告的违法行为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侵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赔偿请求,法院认为:1. 被告应承担因环境污染给周边居民造成的经济损失;2. 被告应承担因环境污染给周边居民造成的非经济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1. 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 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城市建设项目环境侵权纠纷。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亮点:1. 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我国如何对待国际河流跨界环评的国际法规则_0

我国如何对待国际河流跨界环评的国际法规则_0 我国如何对待国际河流跨界环评的国际法规则水是人类生存与发展最重要的资源。
这一资源正因为人口增长、工业发展和气候变化等原因变得供应不足。
所以,国家对国际河流的开发和利用就变得日益敏感,成为沿岸国普遍关注的事项。
“国际河流”最初指受条约制度管理的多国河流,出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协约国和各参战国对德和约》 (又称《凡尔赛和约》) 中时,指的是对一切国家均开放供自由航行的多国河流。
后来这一概念被泛化,到 1966 年国际法委员会通过《国际河流利用规则》(又称赫尔辛基规则) 时,国际河流被定义为“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水系的分界线内的整个地理区域,包括该区域内流向同一终点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虽然《国际河流利用规则》并没有被广泛接受,但国际河流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
在本文中,国际河流指流经一国以上,在水系的分界线内流向同一终点的地表水。
由于国际河流的上下游国家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所以国际河流法的理论和规则的发展一直非常缓慢。
片面地强调对上游国家有利的领土主权论,或者对下游国家有利的领土完整论,都无济于解决上下游国家间在水利用问题上潜在的利益冲突。
虽然无论在条约法体系内还是在习惯法体系内,国际河流的实体法规则都没有明显的发展,但在程序法方面,却有引人注目的演进。
很多学者都注意到了这种程序规则发展的意义。
程序性规则与实体规则之间有“功能性联系”,即履行程序性规则是评判实体规则下的义务是否得到履行的标准之一,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性规则,就难以证明国家履行了勤勉 (Duediligence) 的义务。
程序性规则的发展对国际水法实体规则的发展有重要的推进作用。
在国际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程序性规则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在国际河流利用中的环境损害评估的规则,这也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文章的视角是我国应该怎样对待国际河流跨界环评的国际法规则。
我国的国际河流有 110 多条,其中重要的有 15 条。
国际法院对国际水道环境争端的解决——以乌拉圭河纸浆厂案为例

国际条约 、 国际习惯 、 般法 律 原则 和 一 乌拉圭政府分别于 20 年和 20 年许可 E C 适 用 的法 律有 : 02 05 NE ( 西班 牙 ) 司和 B ti( 公 ona芬兰 ) 司在乌拉 圭沿岸城 市 “ 公 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充资料”的司法判例及各国 Fa et 建造纸 浆厂 , ry n s B o 乌拉圭的举动引起 了阿根廷人 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并“ 公允及善良” 原则。 其中 最 重要 的渊 源是 国际条 约和 国际习惯 。在 国际水道环 的不满,阿根廷否认其 20 04年协议 中认 可乌拉 圭建 造 97年通过 纸浆厂的权利。此外, 阿政府拒绝干预阿根廷人在两国 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渊源无疑就是联合国 19 的《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 ① 简称《 国际水道法 贸易和旅游 的要道设 立路障 的行动 。20 06年 5月 4日 ) 阿根廷 向 IJ C 提起 诉讼,指控乌拉圭违 反 了 17 95年规 公 约》 和各 国际水 道 的双边或多 边条 约 。 ( 国际水道法适用的实体和程序原则 一) 约 。2 1 4月 2 00年 0日, 国际法 院(C ) 出有法律约束 IJ作 当前 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关于国际河 流利用的 力 的判决 , 法院认 为 , 乌拉 圭在没有告 知阿根廷 的情 况 两 个最 基 本 的实体 原则是 “ 公平 合 理利 用 ” “ 和 不造 成 下批准建厂 ,这种做法违反 了其 按照两国 17 95年规约 重大损 害 ” 原则 。公 平合 理利 用原 则 承认各 沿 岸 国在 所应履行的程序义务 , 没有违反条约规定 的保护界河 但 同 环境的实质性义务, 因此, 法院决定驳回阿根廷提出的 国际河流利用和收益方面有着公平 、平等的权利, 时还应肩负合作保护国际河流的义务 。 由于每条国际 乌拉圭必须拆除 已建纸浆厂 、 对阿根廷承受 的经济损失 该原则要求积极保护行动 , 进一 予 以赔偿等诉讼请 求 。 这是 由 IJ C 解决 的为数不 多的与 河流存在个体差异 , 步阐释公平合理利用的内涵。 国际水道法公约》 《 第七 环境有关的案件之一 。随着环境 问题 日益尖锐 , 国际环 条中一般性原则下的“ 不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 具体 境争端 在所难免 , 而作 为联合 国的主要 司法机关 , 其在 规定 为 :水道 国在 自己的领 土 内利 用 国 际水 道时 , 应 这一领域的司法实践对 国际法将产生重 大影 响。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防止对其 他水道 国造成重大损 害; 如对 另一个 水 道 国造 成重 大 损 害 , 又 没有 关 于 而 I J解决 国际水 道环 境争端所 适 这种利用 的协定 , C 其利用造成损害的国家应 同受到影 用的法律 响 的 国家 协商 , 当顾 及第 五 条 和第 六 条 规 定 , 适 采取 切 适 当 措施 , 除或 减 轻这 种 损 害 , 在 适 当 的情 消 并 按  ̄ {C 规 约》 3 IJ 第 8条规定 , 国际法 院在对 国际 况下 , 讨论 补偿 的问题 。 争端 进 行裁 判 时 , 依 照 国 际法 , 且 明文 规 定它 所 应 而 《 国际水道法公约》将经常交换数据与资料作为
跨界河流争端司法解决方式面临的困境思考

跨界河流争端司法解决方式面临的困境思考摘要:世界上跨界河流众多,对跨界河流的开发利用意义重大,但是开发利用行为使得跨界河流争端多发,司法解决的方式一直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文对司法解决方式存在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国际法院跨界河流争端完善跨界河流各沿岸国发展目标、重点各不相同,不可避免的产生冲突的。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国家之间合作的加深,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更倾向于正规化和法治化,因此增加了选择司法途径的概率。
但是司法解决方式的普遍适用仍面临诸多困境。
一、跨界河流争端司法解决方式的困境(一)主权国家对国际法院持消极态度目前很多国际对于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庭等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跨界河流争端存在不信任的消极态度,很多国家认为,国际法院是处于西方国家的控制之下,将跨界河流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机构解决不仅难以解决争端,更不利于维护本国的利益。
1、主权平等原则使司法方式受限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作为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其发展却导致跨界河流争端解决中司法方式的适用受到了极大地限制。
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影响之下,国际法的发展要求主权国家能够弱化主权,通过让渡主权的方式,来确保国际法院能够拥有相应的管辖权,妥善的处理跨界河流争端。
但是一方面在主权国家之间,绝对主权的观念仍然占主流,并且伴随着主权的不断强化,当流域内国家因跨界河流的利用、开发产生争端的时候,当事国并不愿意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解决,另一方面,国家主权不断地强化,使得主权国家更愿意选择政治方式,因此法院也被迫陷入一种矛盾的境地,即国家主权原则客观要求弱化,但是在实践中却日益强化。
也正是由于主权国家不愿意让渡部分主权,使得出现争端的时候国际法院没有办法进行强制管辖,使得司法手段在解决争端的的适用中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2、国际司法公正受国际政治影响在实践中,国际司法的公正性一直都受到国际社会的质疑,西方国家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国际法院的偏袒。
如何处理涉及边事的争议?

如何处理涉及边事的争议?一、明确边事争议的背景和本质边事争议是指关于边境线划定或边境事务的争议。
在国际关系中,边事争议往往是复杂而敏感的问题,牵涉到国家领土主权、资源争夺、历史遗留问题等多个方面。
因此,处理边事争议需要明确其背景和本质,以便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1. 了解历史背景:边事争议往往有着悠久的历史,深深扎根于各国的国土发展和领土变迁的历史进程中。
了解历史背景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双方的主张和利益,为解决争议提供深层次的思考。
2. 把握本质问题:边事争议的本质问题往往是国家间的领土争夺或资源争夺。
在处理争议过程中,需要确保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尽可能综合考虑对方的合理利益,并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寻求共识和妥善解决。
二、寻找解决边事争议的机制和途径处理边事争议需要通过合适的机制和途径来进行,以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常用的解决途径:1. 协商谈判:协商谈判是解决争议的常规途径。
通过主动对话和相互妥协,双方可以寻求共同的利益点,达成解决方案。
在协商谈判中,需要充分尊重对方的主权和利益,同时坚持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国际调解:如果双方在协商谈判中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第三方的介入,进行国际调解。
国际调解可以通过国际组织、联合国等机构进行,通过中立的第三方协助双方解决争议。
3. 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手段。
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至国际仲裁庭,以仲裁员的判断为准,解决争议。
国际仲裁具有强制力,双方需接受并履行裁决。
三、倡导合作与互利共赢的理念处理边事争议的同时,需要倡导合作与互利共赢的理念,以实现持久和平和共同发展。
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 加强合作:通过共建共享、互利共赢的方式,加强各方在边事争议地区的合作。
共同开发利用边境资源,实现资源的共享与互利互惠。
2. 建立合作机制:建立边事争议地区的合作机制,通过定期会议、交流合作等方式,加强双方的沟通与合作。
共同制定和执行相关的合作协议和安排。
边界河流环境法律争端

基本案情乌拉圭河是一条国际性河流,上游在巴西境内,中游为巴西与阿根廷的界河,下游是阿根廷与乌拉圭的界河。
1975 年 2 月 26 日,阿根廷与乌拉圭在双方边界条约的基础上,签署了有关乌拉圭河国际法律地位的规约(以下简称 1975 年规约),就该河流的航行安全、引航、港口设施的利用、救助、打捞,水资源、河床与底土的利用、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河流污染的预防与治理等事项,明确了两国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1975 年规约,阿、乌两国共同建立了乌拉圭河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1975 年规约的具体实施。
1975 年规约还规定,阿、乌两国因规约的实施产生争端,在无法通过协商加以解决时,将提交国际法院作出裁判。
2003年起,乌拉圭政府先后批准在乌拉圭河本国沿岸一侧建立两家纸浆厂,其中一家由于投资者中途放弃投资计划而未能建成,另一家纸浆厂则于 2007 年竣工并开始生产。
对于该纸浆厂给乌拉圭河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阿、乌两国政府之间始终存在分歧。
2006 年 5 月,阿根廷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指控乌拉圭违反了 1975 年规约,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经过审理,国际法院于 2010 年 4 月 20 日作出判决,认定:第一,乌拉圭违反了 1975 年规约中有关边界河流环境保护的程序性义务;第二,纸浆厂并没有给乌拉圭河造成实际污染,因而,乌拉圭没有违反有关边界河流环境保护的实体义务;第三,驳回诉讼双方的其他诉求。
该案是国际法院在 1997 年斯洛伐克与匈牙利之间就多瑙河水资源开发案之后,第二个就相邻国家在边界河流利用过程中产生争端作出的裁判。
本案的判决结论及其论证过程,对于国际法上的边界河流制度,特别是跨界环境损害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与边界河流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问题分析本案中,阿根廷向国际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判定乌拉圭批准建立纸浆厂的行为违反了 1975 年规约;二是要求乌拉圭立即停止上述国际不法行为;三是将乌拉圭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恢复原状;四是当乌拉圭无法对造成损害的情形恢复原状时,应向阿根廷支付经济赔偿;五是乌拉圭应作出充分保障,确保 1975 年规约规定的各项义务在今后能够得到有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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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文│李滨基本案情乌拉圭河是一条国际性河流,上游在巴西境内,中游为巴西与阿根廷的界河,下游是阿根廷与乌拉圭的界河。
1975年2月26日,阿根廷与乌拉圭在双方边界条约的基础上,签署了有关乌拉圭河国际法律地位的规约(以下简称1975年规约),就该河流的航行安全、引航、港口设施的利用、救助、打捞,水资源、河床与底土的利用、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河流污染的预防与治理等事项,明确了两国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1975年规约,阿、乌两国共同建立了乌拉圭河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1975年规约的具体实施。
1975年规约还规定,阿、乌两国因规约的实施产生争端,在无法通过协商加以解决时,将提交国际法院作出裁判。
2003年起,乌拉圭政府先后批准在乌拉圭河本国沿岸一侧建立两家纸浆厂,其中一家由于投资者中途放弃投资计划而未能建成,另一家纸浆厂则于2007年竣工并开始生产。
对于该纸浆厂给乌拉圭河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阿、乌两国政府之间始终存在分歧。
2006年5月,阿根廷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指控乌拉圭违反了1975年规约,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经过审理,国际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判决,认定:第一,乌拉圭违反了1975年规约中有关边界河流环境保护的程序性义务;第二,纸浆厂并没有给乌拉圭河造成实际污染,因而,乌拉圭没有违反有关边界河流环境保护的实体义务;第三,驳回诉讼双方的其他诉求。
该案是国际法院在1997年斯洛伐克与匈牙利之间就多瑙河水资源开发案之后,第二个就相邻国家在边界河流利用过程中产生争端作出的裁判。
本案的判决结论及其论证过程,对于国际法上的边界河流制度,特别是跨界环境损害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与边界河流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问题分析本案中,阿根廷向国际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判定乌拉圭批准建立纸浆厂的行为违反了1975年规约;二是要求乌拉圭立即停止上述国际不法行为;三是将乌拉圭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恢复原状;四是当乌拉圭无法对造成损害的情形恢复原状时,应向阿根廷支付经济赔偿;五是乌拉圭应作出充分保障,确保1975年规约规定的各项义务在今后能够得到有效遵守。
对于以上诉讼请求,国际法院主要围绕下列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乌拉圭批准在边界河流建立纸浆厂时,没有向联合管理委员会和相邻国家阿根廷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因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根据1975年规约第7条,当一方计划在乌拉圭河沿岸建造工程,并有可能对河流的航行、利用和水质造成损害时,应当及时通知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理委员会在30天内,对工程建造计划是否对另一方造成显著损害作出初步判断;如果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肯定性的初步结论或者没有作出结论时,批准建造工程的一方则应当将其工程计划告知另一方。
法院认为,向联合委员会履行提前告知义务是一项强制性规定,它直接关涉乌拉圭河联合管理体制是否能够发挥实际作用的问题。
因此,乌拉圭不得以其他方式和借口来规避上述义务。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形,乌拉圭还应当向阿根廷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告知的内容包括工程计划的主要方面、相关的技术数据,以使阿方能够充分评估工程对河流可能造成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就本案而言,乌拉圭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要内容,是纸浆厂工程对乌拉圭河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而环境影响报告的提交时间则是履行告知义务的关键。
实际上,乌拉圭是在已初步决定批准建设纸浆厂后,才将环境评估报告提交给阿根廷的。
国际法院认为,乌拉圭的上述做法违反了1975年规约,这是因为,提前告知是按照善意原则履行1975年规约规定的,阿、乌两国相互合作义务的程序性要求,违反提前告知义务就是对规约有关相互合作义务的违背。
法院特别指出,以合作为边界河流环境法律争端该如何解决?——阿根廷诉乌拉圭案透视41目的建立的程序性机制,要求任何一方都不得采取单独的行动,否则相互合作的机制就等于形同虚设。
显然,国际法院强调了提前告知这一程序性义务,对于有关边界河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机制的重要性。
有关提前告知义务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当被告知的另一方国家认为一方拟建工程可能对边界河流造成重要环境影响,而反对该工程计划时,前者是否负有放弃工程计划的义务。
换句话说,相邻国家中的一方对于边界河流的开发与利用,是否有以环境保护的名义实施“否决权”的问题。
国际法院对该问题的立场是,1975年规约对“否决权”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法院无权对该问题做出决定。
因此,乌拉圭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建设,但如果纸浆厂造成乌拉圭河环境污染的结果时,就应为此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这里的国家责任是指当乌拉圭在边界河流上建造的工厂确实引起环境损害时,应当向阿根廷承担的责任。
因为根据1975年规约,一国负有确保其批准建设的工程不给边界河流造成环境污染的实体义务。
第二,乌拉圭是否因为批准在乌拉圭河本国一侧沿岸建造纸浆厂,而违反了边界河流环境保护的实体义务。
对于判断上述实体义务是否被违反,举证责任和专家意见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举证责任问题上,阿根廷认为1975年规约重申了环境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即预防性原则,该原则要求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被诉违反环境保护义务的一方应承担责任,或者举证责任至少应当在原被告之间实现平等分摊,而不应适用一般诉讼程序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做法。
国际法院没有支持阿根廷的意见,它指出,“谁主张,谁举证”是由国际法院见,国际法院并没有因为诉讼案件涉及环境保护问题,而改变它在举证责任问题上的一贯立场。
在对待专家意见的问题上,阿、乌双方的分歧焦点在于这些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性。
这是因为,本案中双方提交的专家意见,其中有相当部分是出自双方的法律顾问,这就使专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遭到质疑。
国际法院并没有对该问题做出正面回应,但它指出,如果开庭审理时有关专家是以国际法院程序规则第57条和第56条规定的专家证人,而不是以各方法律顾问的名义参加诉讼的,那么这些专家的意见将会更为有用。
这就间接地肯定了对本案中专家意见存在的合理疑问。
此外,国际法院指出,对证据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接受,这是法院的职责,因此,它没有必要对专家的独立性问题、专家证据的权威性和可靠性问题专门做出判断。
换句话说,专家意见仅是诉讼证据,它对国际法院而言并没有约束力,法院有权完全自主地决定是否接受专家意见。
本案中,阿根廷主张乌拉圭违反边界河流环境保护的实体义务,其诉讼理由涉及1975年规约的若干条款。
国际法院在对这些条款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和解释之后,得出如下结论,即阿根提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以表明纸浆厂的建设和生产对乌拉圭河造成污染,因而,乌拉圭没有违反环境保护的实体义务。
第三,乌拉圭违反程序性义务,应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阿根廷主张,对程序性义务的违反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乌拉圭应当为此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就是要全部拆除在乌拉圭河沿岸的纸浆厂。
国际法院认为,根据国际习惯法,恢复原状是弥补损的实践确立的法律原则,无论是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主张存在某种事实时,都必须负担证明该事实存在的义务。
法院没有否认1975年规约所体现的预防性原则,但是,它认为预防性原则只是适用于对1975年规约条文的解释和适用,而并不具有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作用。
另外,法院也认为,举证责任在原被告之间平均分摊的主张,不能在1975年规约中找到依据。
可42害的方式之一,它意味着将损害情形恢复至国际不法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
但是,当恢复原状实际不可能或者恢复原状的成本与其带来的利益之间不存在合理比例时,弥补损害应采取赔偿或补偿的方式。
结合本案的情况,法院指出,一方面,1975年规约并没有规定在两国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一国不得在边界河流沿岸建造工程;另一方面,乌拉圭虽然违反了1975年规约的程序性义务,但并没有违反对边界河流环境保护的实体义务,因此,要求乌拉圭拆除纸浆厂是不适当的,法院做出乌拉圭方面违反程序性义务的宣示性判决,其本身即构成对阿根廷的一种补偿。
此外,由于乌拉圭没有违反实体义务,国际法院也不能支持阿根廷关于乌拉圭应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要求。
国际法院判决中值得关注的问题阿根廷诉乌拉圭案是边界河流环境法律争端中比较典型的事例,国际法院的判决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某些缺憾。
具体而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一是国际法院在本案中重申的一些法律原则,特别是有关跨界损害的一般国际习惯法规则,对于解决类似争端具有指导意义。
例如,国际法院重申了1949年“科孚海峡”案判决,指出预防性原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它的根据是一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的行动应当尽到合理谨慎,国家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本国领域内发生的行为对其他国家的环境造成重要损害。
法院还重申了它在1996年“使用和威胁使用核武器”案中的咨询意见,强调指出,预防性原则已经构成国际环境法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又如,关于环境影响评估措施的法律地位,法院认为,当计划实施的工业行为可能对共享的资源,以跨界的方式造成重要负面影响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这应当被视为一般国际法的一项要求,因此,环境影响评估也具有了国际习惯法的性质。
最后,对于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法院重申,根据国际习惯法,恢复原状仅是弥补损害的措施之一,同时,恢复原状的适用应有条件限制。
二是程序性义务与实体义务的划分。
国际法院将1975年规约有关边界河流保护的义务,根据其内容与性质不同,区分为程序性义务与实体义务,这是本案的一个重要特点。
法院认为,程序性义务与实体义务之间虽然存在某种功能性的联系,但二者还是可以分开的,违反程序性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对实体义务的违反;相反,基于实体义务没有被违反的事实,也并不能推断出程序性义务得到遵守的结论。
本案的情形既是如此:虽然乌拉圭没有按照1975年规约的要求,向联合管理委员会和阿根廷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但纸浆厂的建设和生产并没有导致环境污染的结果,因而实体义务没有被违反。
但不可否认的是,违反程序性义务必然会增大实体义务被违反的风险,本案中,纸浆厂的建成和生产增大了乌拉圭河污染的概率。
但是,现有的国际法规则对于某种行为导致风险增大的后果,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予以损害赔偿。
不过,对预防性原则可以作出灵活的解释,当违反程序性义务而增大环境损害的风险时,违反程序性义务的国家就有责任相应地提高预防性措施的标准和强度。
另外,国际法院也应当尝试对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做扩张性的解释,使它包括实际的损害,也包括损害风险的增大;相应地,对损害的修补,不仅包括恢复原状、赔偿实际损失,也应包括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增大的风险,使风险水平恢复到程序性义务被违反之前的状态。
三是有关提前告知义务是否应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的问题。
本案中,国际法院判定乌拉圭在批准建设纸浆厂前,即没有向乌拉圭河联合管理委员会,也没有向邻国阿根廷按照1975年规约的要求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因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