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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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出现缺陷或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明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相关的责任承担。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引进责任原则:根据引进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引进产品时应对产品的质量进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此负有责任。

2. 制造责任原则:根据制造责任原则,生产者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出现缺陷,生产者应对此负有责任。

3. 警示责任原则:根据警示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产品的潜在危险提供警示信息,并告知用户如何正确使用产品以避免潜在危险。

如果产品缺乏必要的警示信息或提供的警示信息不准确,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此负有责任。

4. 信息责任原则:根据信息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向用户提供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的性能、用途、安全注意事项等。

如果产品的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此负有责任。

二、责任承担1. 生产者责任:根据产品责任法,生产者是指制造商、组装商、加工商或其他生产者,他们将产品提供给市场。

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将产品提供给最终用户的商家或个人。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提供必要的警示信息和产品信息。

如果销售者未履行上述责任,导致产品缺陷或造成损害,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进口商责任:进口商是指将产品从其他国家引进并销售的商家或个人。

进口商在引进产品时应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进口商未履行上述责任,导致产品缺陷或造成损害,进口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用户责任:用户在使用产品时应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和警示信息正确使用产品,避免不当使用导致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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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的视角关键词: 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内容提要: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但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用七个条文规定了产品责任,其中涉及产品责任的构成、产品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产品责任的形式、产品售后警示或召回等补救措施以及惩罚性赔偿。

这些规则既反映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理论,也吸收了国际上产品责任领域的通行做法和立法智慧,对产品责任纠纷的处理以及产品质量行政执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拟就其中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归责事由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以第41条为中心《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生产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归责事由明显采取无过错责任。

[2]其正当性在于:一方面,在产品设计、试制、投产和制造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的缺陷具有控制能力,在实现产品事故的损失最小化方面相较购买者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使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促使其实行技术更新,采取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另一方面,生产者较购买者更有能力承担损失,它可以通过产品责任保险以及提高产品价格分散风险和成本。

此外,一个从它支配控制之下的某物或某项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人,应当对该物或该项活动所致的损害负责;一个为自己利益而自愿经营某项事业的人,应当承担该事业性质所生的或相关的致损风险。

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

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

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的视角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内容提要: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但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用七个条文规定了产品责任,其中涉及产品责任的构成、产品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产品责任的形式、产品售后警示或召回等补救措施以及惩罚性赔偿。

这些规则既反映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理论,也吸收了国际上产品责任领域的通行做法和立法智慧,对产品责任纠纷的处理以及产品质量行政执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拟就其中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归责事由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以第41条为中心???? 《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生产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归责事由明显采取无过错责任。

其正当性在于:一方面,在产品设计、试制、投产和制造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的缺陷具有控制能力,在实现产品事故的损失最小化方面相较购买者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使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促使其实行技术更新,采取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另一方面,生产者较购买者更有能力承担损失,它可以通过产品责任保险以及提高产品价格分散风险和成本。

产品责任纠纷应怎样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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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权等责任。

,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那么,产品责任纠纷是如何规制的呢?接下来,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

欢迎阅读!产品责任纠纷如何归责?1.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生产者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法定事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外,无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三个并存条件:(1)产品有缺陷。

《侵权责任法》中没有缺陷产品的定义。

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来判断是否为缺陷产品。

如何用这个规定来判断一个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需要根据每个案件、每个产品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

比如装有ABS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汽车,紧急制动时车轮抱死,路面上留下明显的轮胎制动痕迹。

那么根据ABS 防抱死制动装置的功能特点,就可以判断这辆车的ABS装置是不起作用的,可以初步判断其缺陷。

(2)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事实。

是指因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用户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确认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是由受害人证明损害是因使用或消费缺陷产品而造成的,要求生产者证明缺陷不存在或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生产者不能证明,则认定产品存在缺陷,且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销售者如何承担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缺陷产品的供应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论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主体及其责任的确定

论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主体及其责任的确定

论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主体及其责任的确定
徐戬全
【期刊名称】《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00)004
【摘要】关于产品质量缺陷责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尽相同,理论界、司法界对如何确定责任人及其相关责任,存在不同观点和做法.本文从法学理论角度探讨对立法本意的理解,并从切实保护受害人利益和适应司法现实的角度提出修改、完善产品质量缺陷责任规定的意见.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均为被告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总页数】4页(P16-19)
【作者】徐戬全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山东,青岛,2660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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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负有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

为了明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生产者责任原则生产者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对其所生产的产品负有责任。

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因素,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者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制造业和加工业等生产者直接参与产品生产的行业。

2. 销售者责任原则销售者责任原则是指销售者对其所销售的产品负有责任。

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如果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因素,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销售者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零售业和批发业等销售者直接参与产品销售的行业。

3. 进口者责任原则进口者责任原则是指进口者对其所进口的产品负有责任。

进口者在进口过程中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如果进口的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因素,进口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进口者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跨国贸易和国际进口业务等进口者直接参与产品进口的行业。

4. 供应链责任原则供应链责任原则是指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共同负责。

供应链包括原材料供应商、生产者、加工商、分销商等各个环节。

如果产品在供应链中的任何环节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因素,相关环节的责任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链责任原则强调了供应链各个环节之间的合作和共同责任。

二、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1. 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缺陷或不安全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而承担的经济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因产品缺陷或不安全性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损失。

赔偿责任的具体金额和方式将根据损失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判定。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摘要】在产品责任中,关于生产者与销售者在承担责任时,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以及两者对外是否要承担的连带责任的问题上,由于现行相关法条表述上容易产生疑义,学者们也对此有着不同的意见,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适用正确的归责原则是追究侵权人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对相应的法条进行分析,结合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得出正确的结论,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所谓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他人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财产的损失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我国对“产品责任”的最早规定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了“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除了产品责任之外,我们也还经常看到另外一个词,即“产品质量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称“《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责任方式不仅包括民事责任,同时也包括了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并非相同的概念,前者所指向的责任承担方式仅指民事责任。

一、产品销售者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和根据。

归责是解决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什么作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的一个基本准则。

适用不同的责任原则导致行为人最终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1]产品生产者在产品责任中承担无过错责任已成为共识,在这一问题上也几乎不存在着什么争议。

因为无论是《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41还是《侵权责任法》第41条,均表明了生产者在产品责任中应当承担的是严格责任。

但是,对于销售者到底是应该适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则存在着分歧。

浅谈《侵权责任法》之产品侵权责任

浅谈《侵权责任法》之产品侵权责任

浅谈《侵权责任法》之产品侵权责任发表时间:2012-01-18T13:24:19.340Z 来源:《赤子》2011年第24期供稿作者:刘成雷[导读]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购买商品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一部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刘成雷(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黑龙江通河 150900)摘要:针对广大消费者遇到产品侵权时,谈如何运用《侵权责任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关建词:产品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追偿;索赔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购买商品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一部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可是我们所买的产品不可能不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商家,为了从中获取更多的利润,往往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偷工减料,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标准,给消费者带来很多不便。

轻者造成经济损失,重者在使用的过程中给消费者带来人身伤害,那么我们就产品侵权责任这一问题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权呢?首先,我们应该知道什么是产品侵权责任?介绍以下概念:(1)产品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损害所产生的侵权责任。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过错责任原则:指承担侵权责任应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前题条件的归责原则。

也就是说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条件的归责原则。

也就是说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当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出现产品侵权时,侵权责任又由谁来承担呢?其实产品侵权责任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

我们来看一案例: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经查,该微波炉的生产厂家为乙公司。

则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我们先来看几条法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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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的视角[ 10-10-23 09:52:00 ] 作者:高圣平编辑:凌月仙仙关键词: 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内容提要: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但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用七个条文规定了产品责任,其中涉及产品责任的构成、产品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产品责任的形式、产品售后警示或召回等补救措施以及惩罚性赔偿。

这些规则既反映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理论,也吸收了国际上产品责任领域的通行做法和立法智慧,对产品责任纠纷的处理以及产品质量行政执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拟就其中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归责事由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以第41条为中心《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生产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归责事由明显采取无过错责任。

[2]其正当性在于:一方面,在产品设计、试制、投产和制造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的缺陷具有控制能力,在实现产品事故的损失最小化方面相较购买者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使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促使其实行技术更新,采取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另一方面,生产者较购买者更有能力承担损失,它可以通过产品责任保险以及提高产品价格分散风险和成本。

此外,一个从它支配控制之下的某物或某项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人,应当对该物或该项活动所致的损害负责;一个为自己利益而自愿经营某项事业的人,应当承担该事业性质所生的或相关的致损风险。

[3] 所谓生产者,是指“具有产品生产行为的人”,[4]意即产品的直接制造者。

但就生产者的范围,《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均未作界定,有讨论必要。

(一)生产者是否包括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抑或仅限于最终生产者?就此,有学者认为应当参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3条的规定,将原材料、零部件和半成品的生产者也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5]主要原因在于,在现代社会,产品大多由许多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等部分所制成,基于产业分工,各部分可能分别由不同的生产者生产。

最终产品的生产者固然应就该产品的缺陷负责,但在能证明损害系因该产品的特定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所引起,且该部分另有其生产者时,被侵权人在最终产品生产者之外,又多了一位或数位请求赔偿的对象,当然更能确保其获得实际赔偿。

[6] 本文作者对此不敢苟同。

在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并不单独成为最终产品的情况下,将其生产者纳入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范畴可能面临以下问题:第一,在无法区分真正造成损害的产品部分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探知各产品部分及其生产者决非易事。

承认这一规则极有可能出现最终产品生产者与产品部分生产者之间相互推诿,造成被侵权人求偿无门的现象,不一定有利于被侵权人的保护。

第二,在产品由不同生产者所生产的各种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所组成的情况下,产品的缺陷是由哪个部分所造成的,不易举证。

在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基于双方实际上的不平等,法律上已特别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7]但并未免除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被侵权人仍应就其所受损害及其与使用缺陷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如被侵权人请求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则其还应就其所受损害与最终产品的特定部分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将徒增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

第三,从“产品”本身的界定出发,《产品质量法》上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产品均受《产品质量法》规制。

就《产品质量法》的特别立法和规制产生于保护消费者这一在缔约能力和缔约地位相处于弱势的群体的需要来看,这里所谓“用于销售的产品”应作限缩解释,使其仅包括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而不包括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销售给最终生产者的产品,后一种情形两种生产者之间的关系自可适用合同关系解决。

第四,在原材料不属于《产品质量法》上所称的产品范畴的情况之下,将原材料的生产者纳入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范畴,将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矛盾。

属于天然产品的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产品及竹、木采伐产品以及废旧物资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如将这些“产品”作为原材料进入生产过程,其生产者(准确点说应是提供者)却要依《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责任法》的规定承担无过错产品责任,有违《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原意。

综上,将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限定为最终产品的生产者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也与前述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产品责任的基本法理相合:最终生产者对于产品的质量有最终的、也是最重要的控制力。

[9]至于有证据证明最终产品的特定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缺陷造成了损害,最终生产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依其与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生产者之间的合同向后者追偿。

[10]此时,完全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4条解决。

(二)生产者是否包括“把自己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以及进口者?1. 把自己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现代化大生产往往以追求生产的高效或品质的提高为其要旨,生产者往往集合群力,使之形成体系而从事生产活动。

如某一特定的生产者(或仅仅只是销售者)以委托合同或以母子公司形态将特定产品委托他人生产,由委托者以其自己生产的产品的方式径行在该产品上标明自己的姓名、商号(名称)或商标,并投入流通领域加以销售。

此时,如何判断产品的生产者?对此,《侵权责任法》未置明文。

把自己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是指虽未从事生产活动,但在产品上标明自己的姓名、商号,或在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或其他显著标志而表明自己是该产品的生产者的人,又称准生产者。

虽然这些人不是真正的产品生产者,但各国立法上均视其为生产者而令其承担产品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也对此作了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即指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

”2.进口者比较法上一般视产品的进口者为产品的生产者,并令其就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负无过错赔偿责任。

[11]主要原因在于:产品如系进口时,对国内消费者而言,如因该产品遭受损害而仅能向国外的生产者请求赔偿,则鉴于谈判或诉讼费用经常不敷成本,实质上无异于让被害人求偿无门。

[12]在我国目前对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仍存争议的情况下,将《侵权责任法》第41条所称“生产者”解释为包括“进口者”在内,较为妥适。

如将“进口者”解释为《侵权责任法》第42条所称“销售者”,至少在最终责任的承担上,进口者可举证证明自己就产品存在缺陷并无过错而免责,也可通过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而免责(第42条),此种解释结果,与其他立法例规定进口者应负与生产者相同的无过错责任相较,在保护被害人上尚嫌不周。

[13]应视为生产者并负无过错责任的进口者,仅限于以进口该产品系基于营利目的者。

如进口该产品时是供自己使用,即使其后将产品出售,也不负无过错的视为生产者责任。

[14]应当注意的是,把自己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以及进口者“视为”生产者,不能以相反的事实举证而推翻。

如进口者虽指明了产品的生产者,仍应视其为生产者而承担无过错产品责任,否则将无法达到将其视为生产者的目的。

二、销售者的赔偿责任:以第42条、第43条为中心《侵权责任法》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销售者作为媒介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对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亦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法上强调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共同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商业实践中,消费者购买某一商品时较少关注其生产厂家,而且有一些商品并无生产厂家的厂名和厂址。

将销售者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有利于切实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此外,以销售者作为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害方,更便于被侵权人进行诉讼活动。

[15]这里的销售者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销售活动的商业组织和个人,[16]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以经营该产品为业;此种经营是长期的,而不是临时的或偶尔的;不要求该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务或唯一的营业。

[17]销售者应当包括:产品批发商、零售商,以保留所有权、融资租赁或易货贸易等方式销售产品者等。

[18]关于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最大争议在于销售者的归责事由。

就此,一种观点认为,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实行过错责任。

[19]对销售者与生产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考虑到销售者与生产者在产品生产流通中的地位和责任形式的不同。

一般而言,生产者对产品的设计、制造处于积极主动地位,承担着投入流通的产品因制造、设计、警示上存在缺陷而引致的责任;相对而言,销售者则处于较消极地位,其承担的只是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时不存在缺陷而营销中存在的产品致损的责任,主要是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0]另一种观点认为,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仍然实行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2条所规定的销售者的过错仅仅只是在销售者与生产者等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内部分担责任时才有意义,[21]只是说明销售者在承担最终责任时采取过错责任。

[22]本文作者认为,销售者的赔偿责任的归责事由是无过错责任,理由如下:第一,《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条规定基本沿袭了《产品质量法》第43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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