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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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在教育领域,法律责任和救济是保障教育秩序、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的重要方面。

理解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对于教育工作者、学生及其家长,乃至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法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违反了教育法律规范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这其中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教育法律责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例如,学校违反了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受到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也会被追究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在教育领域也时有发生。

比如,学校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就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教师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等,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则是最为严重的一种法律责任。

在教育活动中,如果出现了诸如严重体罚导致学生重伤、挪用教育经费数额巨大等严重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就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为什么要明确教育法律责任呢?首先,这是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必要手段。

如果违反法律却无需承担责任,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约束力。

其次,有利于维护教育秩序和公平。

明确的法律责任能够约束教育主体的行为,确保教育活动在公平、有序的环境中进行。

最后,能够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当学生、家长等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来获得补偿和救济。

接下来,我们再谈谈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

它主要包括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等方式。

教育申诉是教师或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一种救济途径。

例如,教师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也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育行政复议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江苏教师招聘考试培训:教师资格证考试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六章

江苏教师招聘考试培训:教师资格证考试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六章

江苏教师考试:教师资格证考试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六章江苏教师考试群: 248628080江苏省教师招聘(/)考试笔试内容一般包括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其中公共知识包括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理论、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规、教师职业道德、时政及其它综合知识。

幼儿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专业只考公共知识部分。

专业知识,即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生物、物理、化学、地理、历史等。

面试采取说课、讲课的方式进行。

有的地区只说课,不用讲课;有的地区以讲课为主。

具体考试内容参照各地的人事考试网。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会及时发布中公教育最新研发成果,历年江苏教师招聘考试大纲及真题,及相关复习备考资料,配套练习题等供考生巩固学习,助力广大考生在2014年江苏教师招聘考试中取得事半功倍效果。

第一节教育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一)什么是法律责任(P206)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守法义务、赡养义务等,法学上称其为“第一性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则是指因违法、违约或者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这种不利法律后果在法学上又称为“第二性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说到法律责任时,通常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

教育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责任的法定性;2、责任的国家强制性;3、责任主体的确定性;4、归责主体的特定性。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种类和承担方式(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P209)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将法律责任条款适用于具体的个人和组织,确定其责任的有无和大小时所必须考虑的基本条件。

包括:1、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或精神病人不可能成为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的主体);2、违法或违约行为;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5、主观过错,排除意外事件。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六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六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
处罚
9
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10
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
救济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 财产责任
具有相对性(可以协商解决)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 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做出裁决的具
体行政行为
34
❖ 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全部行政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六章 教育法律责任 与教育法律救济
1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一)什么是法律责任
指份内应该做的事
责任一词的 三种含义
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特定的事项的发生、 发展、变化及其成果富有的积极助长义务
指因没有做好份内的事或没有履行助长义 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2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 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 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 偿。
22
第二节 教育法律救济
一、法律救济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解 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受害人获得法 律上的补救。 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点: 以权利受损为前提 具有弥补性 目的是保障合法权利的实现和法定义务的履行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第一节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法律救济是法律上的一个专门概念,是指当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使受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如当一名教师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学校解聘,他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纠正学校的错误决定。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一)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二)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三)促进教育行政部门法行政(四)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诉讼2、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3、仲裁或调解第二节教育申诉制度一、申诉制度的涵义教育申诉制度,是指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有权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我国现行的申诉制度分两类: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

(一)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诉讼性质的申诉是指向司法机构提出的申诉。

这类申诉分三种:1、刑事诉讼中的申诉2、民事诉讼中的申诉3、行政诉讼中的申诉(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二、教师申诉制度(一)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的其他政府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

《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二)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教师申诉制度的内容包括申诉人(教师)、被申诉人(学校或政府行政部门)、申诉的范围、提出申诉的形式(刑事申诉、民事申诉、行政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三)教师申诉的范围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四)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五)教师申诉的管辖1、隶属管辖2、地域管辖3、选择管辖4、移送管辖(六)教师申诉程序1、申诉的提出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处理三、学生申诉制度(一)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理由,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

6教育法律救济

6教育法律救济



7、受理机关及管辖 可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具体见教 材P153


8、申诉主要环节与程序
提出(以书面形式,包括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被申 诉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性别、职务,申诉要求,申诉 理由,附项等)——对申诉受理(受理、不受理或要求重新提 交)——处理(维持、责令改正、责令重新处理、撤销原处理等) 时效,以送达之日 起发生效力,不服的可申诉复核或提出或诉 讼

特征: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侵权损害发生在执 行职务过程中;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 政;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即由法律规定,具有惩戒意义。

2、构成要件 (1)职务行为主体,是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职务违法行为是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一要违法,二是执 行职务时
行为

1、国家赔偿,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 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分为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大类。

教育行政赔偿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 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受理 处理

1、含义: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 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 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
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

第六章 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

第六章   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

(2)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即通 过法律救济,可以使受损害的权 利得到弥补或者使被破坏的法律 关系得到恢复; (3)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保障 合法权利的实现和保证法定义务 的履行。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 程序和途径解决教育领域中发生 的纠纷,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
(二)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 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 行为或违约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 后果。 理解这一定义应注意以下几点: (1)教育法律责任与违法、违 约行为紧密相连。 (2)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 一切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 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组织 乃至国家行政机关
(3)教育法律责任的外在表现形 式是违法者要受到国家的法律制 裁。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1、责任的法定性。 2、责任的国家强制性。 3、责任主体的确定性。 4、归责主体的特定性。
教育法律救济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 于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制度。此外,在教育领域,还 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它们分 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 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认为学 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行政部门侵 犯其法定权利,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 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第六章 教育法律责任与 教育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一)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 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守法义务、赡 养义务等,法学上称其为“第一性义务”。狭 义的法律责任则是指因违法、违约或者直接基 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这种不 利法律后果在法学上又称为“第二性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说到法律责任时,通常 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
(五)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及违 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 其他学业证书的法律责任 (六)侵害师生的法律责任 注意:从教育和法律两方面分析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第一节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法律救济是法律上的一个专门概念,是指当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使受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如当一名教师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学校解聘,他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纠正学校的错误决定。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一)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二)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三)促进教育行政部门法行政(四)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诉讼2、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3、仲裁或调解第二节教育申诉制度一、申诉制度的涵义教育申诉制度,是指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有权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我国现行的申诉制度分两类: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

(一)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诉讼性质的申诉是指向司法机构提出的申诉。

这类申诉分三种:1、刑事诉讼中的申诉2、民事诉讼中的申诉3、行政诉讼中的申诉(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二、教师申诉制度(一)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的其他政府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

《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二)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教师申诉制度的内容包括申诉人(教师)、被申诉人(学校或政府行政部门)、申诉的范围、提出申诉的形式(刑事申诉、民事申诉、行政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三)教师申诉的范围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四)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五)教师申诉的管辖1、隶属管辖2、地域管辖3、选择管辖4、移送管辖(六)教师申诉程序1、申诉的提出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处理三、学生申诉制度(一)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理由,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

三、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涵义 是指学校、教师、学生的等相对人对教育行 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向有权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救 济的范围。

四、教育行政复议程序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行政 复议程序主要有以下五个步骤: 1、申请 2、受理 3、审理 4、决定 5、执行

3、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 (1)教育法律救济以教育行政相对方的申请 (“不告不理”的原则)为前提; (2)教育法律救济以教育管理纠纷(其他纠 纷不受理)存在为基础; (3)教育法律救济的目的是要维护教育相对 方的合法权益;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 内容,是民主政治和法治精神的体现。 作用: (1)维护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 合法权益; (2)促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人员依 法管理; (3)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教;






(3) 申诉处理 对申诉的处理,如果主管机关对申诉进 行受理,则应该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做出 不同处理: ① 维持结果。 如果学校、教师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或 处分决定符合法定权限或程序,适用法律规定正确,事实 清楚,可以维持原来的处分决定和结果; ② 限期改正。 如果处分决定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侵害申诉人合法权益,可以撤销原处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 人限期改正; ③ 重新处理。 具体处分决定或具体行为决定的一部分适 用法律、法规或规章错误、或事实不清的,可责令退回原 机关重新处理或部分撤销原决定; ④ 撤销决定。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或校规校纪与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可撤销原处理决 定; ⑤ 提起诉讼。 如果是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而进行的 申诉,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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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国家强制性
责任主体的确定性
归责主体的特定性
二、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种类 与承担方式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教育法律责任 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二)教育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 教育法律责任 的构成要件 违法或违约行为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从时间上看,学生伤害事故是指 “在学校实施的 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 (主要包括6种P188,学校尽到了通知义务的可以 免责。) 从空间上看,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负有管理 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 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如教室、走廊、操场、图书 馆、游泳池、食堂、宿舍等由学校管理的场所;学 校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用品、设备、设施等。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
处理: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 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 法 律 责 任 违法表现: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秩序 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 及其他财产(偷、抢、勒索、占用) 处理:三种责任综合运用
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

起诉和受理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
(注意各种案件起诉的时效)

四、教育行政赔偿
教育行政赔偿的特点


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的违法行政 教育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2)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 与学校设施设备有关的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 事故类型 与教职员工有关的伤害事故
与学生个人有关的伤害事故
(1)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过错责任原则
(2)学生责任事故中的赔偿责任见P189
(3)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抗辩事由(见190)
(4)学校不承担责任的4种情况
3)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对行政许可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行为
行政确权行为
(二)教育 行政复议 的范围 涉及自主经营的行为 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 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行为 行政给付行为 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 事处理决定的——可以通过申诉解决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 其他处理的——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 讼。
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
救济责任 财产责任 具有相对性(可以协商解决)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 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 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二节 教育法律救济
一、法律救济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解 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受害人获得法 律上的补救。 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点: 以权利受损为前提 具有弥补性 目的是保障合法权利的实现和法定义务的履行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 或途径解决教育领域中发生的纠纷,维护 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法律上的补救 措施。
3、使用危险教育教学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 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违法表现及处罚: •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 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 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法办学招生、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 弊及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现象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 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做出裁决的具 体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自学)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全部行政案件。
违法表现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 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 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 违法收取费用 处理 撤销、没收、退回、退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及违法颁发学位 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法律责任


在考试中作弊的宣布考试无效,对有关 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 他学业证书的,宣布证书无效,收回或 没收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承担方式
教育法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撤销教师资格 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 处罚
第六章 教育法律责任 与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一)什么是法律责任
指份内应该做的事 责任一词的 三种含义 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特定的事项的发生、 发展、变化及其成果富有的积极助长义 务 指因没有做好份内的事或没有履行助长 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广义:指法律义务(第一性义务) 法律责任 狭义:指因违法、违约或者直接 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法 律后果 (第二性义务)。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 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 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上述 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 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
对教育行政复议含义的理解
1、教育行政复议以教育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 前提 2、教育行政复议是因行政相对人不服教育行 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 3、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享有行政复议职 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4、教育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有关教育行 政争议的活动

特别地域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可 以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 也违反了刑法,构成了犯罪所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法律责任
特 点 违反了刑法
具有严厉的惩罚性 个人责任为主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见p184最后一段
三、几种典型的教育法律责任
1、违反有关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法表现:
(三) 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 政法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 果。 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责任 的特点
产生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 定情况
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承担责任的方式呈多样化 行政责任的
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





是人民法院解决教育行政争议的活动 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处理案件的 活动 原告是教育行政相对人(教师、学生、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 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 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 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 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 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地域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
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
6、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1)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 关于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有多种说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学生 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 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 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三)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与程序

复议管辖:上级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 复议程序: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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