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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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

人保寿险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

人保寿险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3 猝死1.1 合同构成 5.1 受益人7.4 毒品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险事故通知7.5 酒后驾驶5.3 保险金申请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 您获得的保障 5.4 保险金的给付7.7 无有效行驶证2.1 保险金额 5.5 诉讼时效7.8 精神疾病2.2 保险期间7.9 潜水2.3 保险责任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0 空中运动2.4 责任免除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11 攀岩6.2 投保范围7.12 探险3. 您的义务 6.3 年龄错误7.13 武术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4 职业或工种变更7.14 特技表演3.2 保险费的交纳 6.5 地址变更7.15 战争6.6 失踪处理7.16 军事冲突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7 争议处理7.17 暴乱4.1 合同内容变更7.18 现金价值4.2您解除合同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7.19 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7.1 意外伤害7.20 周岁7.2 酗酒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人保寿险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贷款合同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本合同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额度为索赔时被保险人依贷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保险人不接受第一受益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第二受益人。

未明确指定的,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人,第二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方式为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如身故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保险人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第二受益人。

(三)如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保险人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合同保障范围分为基本保障和扩展保障。

基本保障为必须投保项目,扩展保障为可选投保项目。

只有在投保人选择扩展保障时,保险责任才扩展至部分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投保人所选的保障为准,下列任何保障如未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国元农业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元农业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八条 保险人依法按本保险合同所确定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给付保险金。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二十条 本保险合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应经被保险人同意。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发放 贷款的金融机构应为本合同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 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 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 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

紫金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紫金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 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 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 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十四)保单载明的投保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 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 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8、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 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借款人A款条款

借款人A款条款

附件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贷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第一条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或保险单等文件上载明的贷款合同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滥用政府管制药品,或由于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八、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被保险人精神类疾病患病期间;十一、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十三、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或工种已经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拒保范围的。

[VIP专享]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条款

[VIP专享]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A 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 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 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 18 周岁(含)至 65 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具备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自然 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 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额度为索 赔当时被保险人依借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 额,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保险单所载 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当且仅当被保险人偿还全部 贷款本息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变 更第一受益人。 如身故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保险人将剩 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第二受益
பைடு நூலகம்
1) B2Ak+22+1=2+15+c51mc+=m5=21c11+m++12+2+1++=212=2+1+2+1+2+2+22+32k+1+2
其他第二受益人的。 第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
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第二受益人死亡在先。 如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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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产品条款

光大永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产品条款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第 八 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该及时通知我们 ···················································································· 第 十 条 如何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 十 一 条 名词释义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ຫໍສະໝຸດ 条保险责任 .............................................................................................................................................................2 责任免除 .............................................................................................................................................................2 保险金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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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被保险人依借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当且仅当被保险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变更第一受益人。

如身故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保险人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第二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死亡后,如身故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剩余部分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第二受益人,或者第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三)第二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

第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第二受益人死亡在先。

如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保险人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按保障内容的不同,分为基本保障、综合保障。

基本保障为必选,综合保障为可选,只有在投保人选择综合保障时,保险责任才扩展至部分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投保人所选的保障为准,下列任何保障如未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综合保障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综合保障本保障的保险责任由基本保障加下列各项保险责任组成,如综合保障与基本保障约定相抵触,以综合保障的约定为准: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第一级残疾除外),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给付表一》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一》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且烧伤面积达到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面积之一者,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不同部位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同一部位烧伤时,保险人按给付比例较高的一项给付烧伤保险金。

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及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均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九)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十一)恐怖袭击。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由于本保险合同中所列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保险合同分基本保障和综合保障两档确定保险费,投保人根据所选保障类型应于投保时一次性交纳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与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但最长以五年为限,具体起讫时间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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