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与旧准则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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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与旧准则的异同比较

新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与旧准则的异同比较

新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与旧准则的异同比较郑玉洁
【期刊名称】《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年(卷),期】2017(000)018
【摘要】随着金融市场的创新,企业间的合并也已经和以往的合并不一样.为了更好地融入新环境,财政部于2014年参考国际会计准则对原有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此次修改的幅度不是很大,但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地方.为了使企业更加了解新旧会计准则的异同,本篇文章从相关重要概念与事项要求的两个角度,对新旧会计准则33号做了简单地对比,以供参考.
【总页数】2页(P63-64)
【作者】郑玉洁
【作者单位】青岛海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青岛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与旧准则的不同 [J], 孙淑霞
2.新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编报主体与合并范围的比较分析 [J], 汤燕
3.新会计准则中财务报表与旧准则差异及国际比较 [J], 陈子辉;梁滔
4.新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对比 [J], 杨春
5.新会计准则下企业会计报表合并实务的现实选择\r——评《企业合并与合并财务报表》 [J], 李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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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主要变化

会计实务: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主要变化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主要变化一、基本概念新修订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丰富了“母公司”、“子公司”的定义,提出“主体”概念,并采取列举式对“主体”进行定义。

主体包括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提出了“投资性主体”、“结构化主体”概念,并列举了投资性主体一般特征。

二、控制的判断对“控制”概念进行了重述,使用“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取代了原“企业”的说法,并对控制的判断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1、改进控制的定义,强调控制构成的三要素为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可变回报以及能够行使权力影响可变回报。

2、引入实质性控制概念,即投资方虽持有小于50%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投资方拥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各方拥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其他各方表决权的分散程度、潜在表决权、其他合约性安排、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所有因素和条件后仍可具有控制。

3、引入关于拥有决策制定权利的投资者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的判断指引。

其中,代理人作为代表其他方行使权力的第三方,并不控制被投资方。

4、引入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

投资方通常是在被投资方整体层面对是否控制进行评估,但极个别情况下,可以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

三、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形明确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明确虽然投资性主体可以豁免其控制的满足条件的主体不纳入该投资性主体的合并范围;但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该母公司不是投资性主体)仍需要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含投资性主体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范围四、新增母公司在投资性主体与非投资性主体之间互相转换时的会计处理原则五、删除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也就是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在成本法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合并抵消处理;六、修改了交叉持股的合并抵消处理原则对于交叉持股的合并抵消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为企业集团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

新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定比较(1)

新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定比较(1)

【摘要】财政部1995年发布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2006年2月15日,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再次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中包括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本文旨在对《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依据的理论、内容进行比较。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定比较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一系列新的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包括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2项新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以及16项对原具体准则的修订,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

基本准则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则将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它企业执行。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属于新发布的会计准则。

以前我国没有制定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在实务中,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是按财政部1995年发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及有关复函(财政部1996年《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复函》、财政部1999年《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以及《企(以下简称“新准则”)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复函》、《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两者相比有了重要的变化,为了加深对新准则的理解和运用,现将有关变化探讨如下:一、合并财务报表理论变化一般认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理论主要有三种,即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和所有权理论。

母公司理论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是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扩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目的是为母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服务,子公司的少数股权股东被看作是外人。

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新变化的研究

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新变化的研究

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新变化的研究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通过比较学习研究,将新修订的2014年版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下称新准则)与2006年版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下称原准则)的新变化总结如下,与同行们共同研究。

一、对母子公司和控制的含义做出了新规定1.扩大母公司含义的外延范围。

新准则规定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原准则规定母公司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

可见新准则的规定扩大了母公司的外延,不是原来的纯指企业,还可以是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

也就是母公司与公司法定义不同,比公司法中的公司含义外延扩大了。

2.扩大子公司含义的外延范围。

新准则规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原准则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将企业变为主体,扩大了子公司范围,将企业外的主体纳入子公司,如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都可以是子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法定义不同,比公司法的公司含义外延扩大了。

3.扩大了控制所包含的范围。

原准则规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新准则规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规定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新准则老制度关于合并报表的比较共12页word资料

新准则老制度关于合并报表的比较共12页word资料

新准则老制度关于合并报表的比较《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新准则”)和2019年《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报表的规定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老制度”)目前处于“双轨运行”状态。

笔者根据工作实践,从十五个方面分析新准则老制度存在的主要的差异和相同点,不当之处恳请读者指正。

一、合并报表的目的1.老制度认为合并报表的主要目的是“完整正确评价一个母公司”,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是正确评价母公司的控制能力和经营规模——母公司由于控制了子公司,可以调动子公司的资产、安排子公司经营,因此需要将子公司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通过合并报表予以反映。

另一方面,是避免母公司利用控制的能力粉饰会计报表——未实现的内部利润、重复计算的经营规模等不符合合并主体真实情况的数据通过合并报表予以剔除。

2.新准则同老制度一样,认为合并报表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完整正确评价一个母公司”,尤其是新准则规定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在账上用成本法核算,更加需要通过合并报表转换为权益法口径的数据。

新准则倾向的实体理论,强调合并报表同时又是为少数股东服务。

这种目的在实务中体现得不够明显或不具备现实意义。

一是因为少数股东往往无法获悉各自在合并报表中的比重,二是少数股东对子公司无法实施控制、合并数据对其不具有经济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合并报表中的少数股东是指子公司非控股股东,而不包括母公司的非控股股东。

二、合并报表的理论1.有关合并报表的理论可参阅王松年教授大作《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2019年《上海会计》第1期)。

2.老制度倾向于母公司理论的文章屡见不鲜。

笔者认为老制度更倾向于当代理论,同时采用了所有权理论。

当代理论是将母公司理论和实体理论相结合。

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少数股东权益处理为介于所有者权益和负债之间、少数股东利润在净利润前扣除,内部交易应百分之百抵销,子公司“资不抵债”数可以由母公司和少数股东分别承担也可以由母公司承担,商誉只反映属于母公司部分,子公司账面价值按照投资比例转换为公允价值。

会计实务:合并财务报表新会计准则较旧准则相比变化了哪些内容

会计实务:合并财务报表新会计准则较旧准则相比变化了哪些内容

合并财务报表新会计准则较旧准则相比变化了哪些内容问:合并财务报表新会计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变化了哪些内容?答: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财政部于2014年2月17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版(财会[2014]10号),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原准则(财会〔2006〕3号)同时废止。

新旧准则对比如下(注:新准则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旧准则绿色字体为删除内容):新准则(财会[2014]10号)旧准则(财会〔2006〕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二)合并利润表;(三)合并现金流量表;(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二)合并利润表;(三)合并现金流量表;(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论我国新旧合并财务报表相关准则差异分析

论我国新旧合并财务报表相关准则差异分析

论我国新旧合并财务报表相关准则差异分析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企业财务管理的效率与质量问题日益凸显,其中新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差异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我国新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差异进行深入分析。

I. 旧准则和新准则基本概念1. 旧准则旧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2001年修订),它采用的是“账面资产法”和单个子公司与其所属法人总公司整体报表合并的方式。

即在合并报表中,所有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收益和损失都加以合并,兄弟公司之间没有直接合并的情况。

新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No.33――企业合并财务报表》。

它采用的是“市场价值法”和企业集团报表合并的方式。

即企业集团中的每一个子公司与兄弟公司之间的股权交易等交易进行确认,并以市场价值为依据,同时在合并报表中将整个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收益和损失进行全面合并。

II. 新旧准则差异的分析1. 合并范围的差异旧准则下,企业合并只考虑并购子公司的情况,而新准则下则更加全面考虑了企业集团股权交易的情况,使得合并范围更广。

2. 会计处理方式的差异旧准则下,采用的是单个子公司与其所属法人总公司整体报表合并的方式,没有考虑兄弟公司之间的交易;而新准则下采用了市场价值法,并将兄弟公司之间的交易等交易进行确认,并以市场价值为依据,更全面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经营状况。

3. 财务信息透明度的差异旧准则下,由于不考虑兄弟公司之间的交易,所以其合并报表存在很大缺陷。

而新准则则更加全面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经营状况,更有利于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

旧准则下,企业合并时以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计算,无论股权的买入卖出价格是高于还是低于其账面价值都计算为一个值;而新准则下在以股权市场价格计算的同时,根据不同权益的因素进行计算,更能准确反映企业集团的实际利润情况。

1. 新集团财务报表准则适用场景对于多元化发展的企业集团,应当优先考虑采用新集团财务报表准则,全面反映集团内部的关系,有助于更好地展示集团的实际财务情况。

论我国新旧合并财务报表相关准则差异分析

论我国新旧合并财务报表相关准则差异分析

论我国新旧合并财务报表相关准则差异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财务报表准则也在不断更新和调整。

2018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此前沿用的是旧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合并财务报表》。

新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出台,不仅对企业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产生了影响,也给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新旧合并财务报表相关准则的差异进行深入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新准则的影响。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出台,是为了与国际上的相应准则接轨,提高我国企业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旧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已经使用多年,但在国际标准化趋势下逐渐显露出与国际准则的不一致性和滞后性。

新准则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化的潮流,提升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和可比性。

二、新旧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差异1. 范围的界定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合并范围的界定进行了修订,更加偏向于实质性控制的概念。

与此不同,旧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更加注重对控制权的形式性表现。

在确定合并范围时,新准则更注重于企业实际的控制能力,而旧准则则更加侧重于法律形式上的控制。

2. 投资者对待和关联企业的处理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下,投资者对待适用于同一控制下的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

而在旧准则下,投资者对待分别适用于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

这一差异在企业合并后的会计处理上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企业对相关准则有深入的理解和把握。

3. 盈余公积处理在新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对盈余公积的处理也有所不同。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盈余公积的处理更多地受到对投资者对待的影响,与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联系。

而在旧准则下,盈余公积的处理更多地受到被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政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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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与旧准则的不同作者:孙淑霞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5年第14期摘要:市场竞争的加剧刺激企业采取合并这一“抱团”的方式来应对压力,于是合并方式层出不穷,加上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企业合并也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企业合并,还涉及更为复杂的股权交易和经营主体,为了适应新环境,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财政部对原有的合并报表会计准则进行了适当的修改,这是参考了国际会计准则的修改而进行的一次完善,鉴于新旧准则在诸多方面都大相径庭,为了使财务人员能更准确地理解新准则,文章对合并财务报表新旧准则的差异进行了对比,旨在为财务人员应用新准则提供帮助。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差异;会计准则一、引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促使企业间并购增多,企业之间往往通过“强强联合”或者“取长补短”来应对激烈的竞争,再加上市场环境的风云变幻,增加了企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会计准则作为企业账务处理的指南,也必须适应时代的发展,甚至要处于时代的前端,才能真正发挥其指导作用。

我国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的制定,主要是借鉴了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伴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报表合并的相关内容,先后对母公司失去子公司控制、合并报表披露内容以及投资主体等方面做出了修改,进一步规范了报表合并实务,为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则基础上,对报表合并准则进行了修改,这便是2014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可以看出,会计准则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变化逐步进行完善和修正,但是,新准则的应用势必也会面临一些困难,就像所有的改革终将经历阵痛,面对这一重大的修改,如何快速理解新准则的本质,进而准确编制合并报表成为财务人员面临的问题。

一般说来,修改的部分往往最能体现未来的发展趋势,因而,明确新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异同,成为财务人员更快地了解、适应新会计准则的途径,同时也对财务人员已形成的固有观念进行修正,使财务人员能正确地进行合并报表的账务处理,毕竟,对比之下,才能明白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进而对准则的变化和发展趋势有一个大体的把握。

二、合并财务报表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一)关于“控制”的定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首先考虑的就是控制权的问题,根据2006版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形成控制取决于一家企业是否能决定另一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这样的定义过于简单,在实际运用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一家企业如果购入另一家企业全部的股权,但是只是暂时性地“控制”,其目的在于寻求适当的时机卖出获益,这样的情况按照旧准则的规定应编制合并报表,但是这样暂时性的控制又没有形成真正地、实质性地控制,于是企业便可以借此来粉饰报表,比如作为母公司就可以通过改变合并范围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另一方面,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决策权的控制通常都是通过表决权来实现的,所以按照旧准则的定义,是否达到控制取决于投资主体是否拥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无疑,这样的标准在实际运用中却显得过于死板,容易出现难以判断的情况,比如从正式的、法律的角度看,一家企业只拥有一部分表决权,但是由于与其他方存在其他利益关系,该企业可以暗示或者影响其他方的表决意见,实际上已经是控制这家企业了,但是从定义的角度出发却不符合控制的要求。

针对这个弊端,新准则的定义就要精准得多,一家企业是否形成对另一家企业的控制,新准则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界定,包括是否拥有被投资方的权利、是否参与被投资方的活动(承担相关风险并享有收益)、是否有能力运用权利来影响收益的金额,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即被界定为控制,从新准则的角度出发,那些即使存在少量表决权的企业,也可能对另一家企业存在控制情况(如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并且,由于特殊原因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以及结构化主体也需要被纳入合并范围,旧准则对于控制的界定就没有涉及这些“非一般的企业”,此外,新准则也提供了一个动态判断控制权的视角,从表决权的角度出发,控制关系可能几年都没有变化,而新准则的定义是从权利与回报的关系出发,这就要求财务人员需要持续性地对控制关系进行判断。

(二)关于合并主体和合并范围在原有的准则界定下,合并方是指母公司,被合并方是其子公司,并且对于合并双方的范围都是围绕“企业”这一法律实体,而新准则不仅对母公司进行了投资主体和非投资主体的划分,而且子公司也超出了企业主体的范围。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满足条件的子公司仍要进行合并,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其他主体,诸如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等,由于特殊原因设立的实体也需要根据情况判断控制关系,决定是否进行合并,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向国际准则靠近的体现,同时也进一步满足资本市场的要求。

而在母公司的界定上,2006版的会计准则局限于简单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关系中,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私募、投资基金等类似的金融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十分活跃,他们的投资活动也往往伴随着企业的股权交易,但是这些金融机构都是从事投资活动的投资性主体,无论是投资的目的还是管理的方式都与企业间的股权投资有着天壤之别,对于这些投资主体来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涵盖这些投资的子公司并没有太大的意义,新会计准则便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同时指出,母公司性质的不同合并范围也不同。

首先,从投资主体的本质出发,新准则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确认为投资主体,包括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收取资金并为投资方提供资金管理服务、投资的目的仅为获得资本的增值(包括投资收益)、对主体旗下几乎所有的投资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新准则还提出判断投资主体需要综合考虑投资方与对外投资项目的数量、投资者与投资主体的关联关系等,如果一家企业确定为投资主体,那么对其因进行对外投资活动形成控制的子公司,不必进行合并,而应参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方式,但是,界定为投资主体之后也并非所有的投资都不纳入合并范围,也要考虑其日常的经营活动,若投资主体拥有一个与投资活动相关的子公司,这种即是准则所述的特殊情况,应将子公司纳入企业的合并报表中。

(三)关于控制关系的判断为了提高合并报表的质量,更好地把握控制的概念,新准则也对判断控制关系提供了更多的指导。

首先,对于企业不存在多数表决权的情况,根据新准则的规定,要与其他权利结合起来考虑,一般说来应当考虑的事项包括股权的分散程度、投资主体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所拥有的表决权、投资主体以及其他投资各方的潜在表决权(譬如一些衍生金融工具)、是否通过合同协议拥有其他权利、是否有其他事项表明投资主体实质上能主导被投资方的经营活动,有时还需要对企业的投票表决方式、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是否有特殊关系等情况结合进行考虑。

其次,控制关系的判断中时常会涉及潜在表决权,对此,旧版会计准则的规定中,诸如认股权证以及可转换工具涉及的潜在表决权,只有在可执行或者实施时,才在控制判断中予以考虑,但是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潜在表决权如果具有实质性就需要予以考虑,对于实质性的判断需要从行权障碍、行权协议以及行权是否可以为行权主体带来收益等方面进行考虑,如果不存在行权障碍、没有其他行权协议限制、行权成本低或者能给行权主体带来收益,那么这些潜在权利就具有实质性,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权主体会行权,因而在进行控制判断时应该考虑在内,这也是更加符合现实情况的处理方法。

另外,在实务中,尤其是金融机构判断控制关系时,经常会出现实质关系为代理关系的情况,在旧准则中几乎对此情况不予考虑,“一刀切”的做法常常导致涉及代理关系的企业在判断控制关系时遇上困难,为此,新准则特别对评估代理关系提供了指导,提出具有决策权的投资方须是委托方而非代理方才能获得控制权,代理方虽然具有形式上的控制权,但是其本质却是传达委托方的意愿,事实上并未控制被投资方,所以需要结合管理、经营决策权以及与其他方的关系来对投资主体的身份进行判断(看其是否为代理方),考虑的因素主要有:被投资方决策权的范围、涉及的其他方的权利、是否存在取得薪酬的协议、投资主体为取得回报而承担的风险等,结合这些因素才能对控制关系进行准确判断。

(四)关于账务处理方法伴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新会计准则在修改定义之余也新增、修改了部分合并报表的账务处理方法首先,对于符合投资主体定义的母公司,由于投资活动形成控制关系的子公司不再进入合并范围,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进行初始投资时,投资成本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但成本不包括未发放的股利以及交易费用的;其次,旧准则下是按照权益法进行合并报表的编制,而新准则规定采用直接合并法,母公司不必先按照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后进行抵消,这一新规定也是简化了合并报表的编制;最后,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不仅是单方向的股权投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情况并不罕见,但是旧准则没有针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而新准则增加了对此问题的处理,从一体化的角度考虑,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类似于母公司回购了部分股份,对于这部分投资便作为回购库存股进行账务处理,在合并报表上所有者权益“减:库存股”的项目中进行列示。

此外,在实务中时常还有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情况,对于这部分股权的抵消是比照母公司股权抵消的方法来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准则规定,根据不同程度的持股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选取成本法或者权益法两种方式进行账务处理,导致抵消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成本法下,应抵消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资本金额和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同时将二者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而在权益法下,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分别抵消股本金额和溢价金额,同时抵消按照投资比例享有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的部分。

三、结语企业的竞争压力逐渐增加,合并手段和合并方式也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质,时移世易,面对更加复杂的企业合并,原有的会计准则已无法满足要求,为了提高合并报表的质量,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针对原有的弊端进行了完善,但是,二者之间在诸多方面的天壤之别也势必会为财务人员运用新准则带来困难,面对这一历史进步,财务人员唯有积极理解、应用新准则,对二者进行比较,明确其中的差别,才能有利于财务人员及时对原有知识进行修正,也唯有这样,才有助于提高财务工作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1]吴硕.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变化及影响[J].新会计,2014(12).[2]王玉琴,叶飞燕.新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差异解读[J].财会月刊,2014(23).(作者单位: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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