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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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从关联企业借款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老会计经验】从关联企业借款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老会计经验】从关联企业借款税务筹划案例分析为了满足发展的需要,很多企业都存着在向关联方借款的情况。

但根据《国家说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向关联方借款时必须进行税务筹划。

一、从关联企业借款的税务筹划例如:某商贸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

2005年3月1日向关联企业借款3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年利率10%。

2005年8月31日,该公司一次性还本付息315万元。

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5.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8%,两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该公司2005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付给关联企业利息1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500万×50%×5.8%×2-7.2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75万元。

虽然从整个企业利益集团来说,两公司之间的借款业务属于内部交易,集团公司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两公司又是独市的企业法人,税法对关联交易的特别规定,使得该公司多支付了企业所得税款2.56万元。

同时,关联公司收取的15万元利息还要按照“金融保险业”的税率规定交纳8%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假定关联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关联公司的利息收入应纳税款-15×8%(1 7%, 3%)=1.32万元。

多交税款-1.32(1-33%)=0.88万元。

这样,对于集团企业说,该笔关联交易共计多交税款=2.560.88=3.44万元税务筹划思路如下: 1、如果关联企业之间有购销关系,可以变借款为采购方的预付账款或贷款为售货方的赊销账款,实现商业信用筹资。

采取这种方案,在具体情况下,需要资金的一方最好能在需要资金前一段时间,向资金提供方提出资金需求数,这样双方才能按照双方的购销业务金额提前做好筹划。

关联企业资金借贷相关税收问题答疑

关联企业资金借贷相关税收问题答疑

365
15,000,000
────
2
ABC(法国) 关联融入 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
32,000,000
182
2,400,000
3
资金
──── ────
4 (全部)
────
5
6
────
7
────
N
合计
────
──── 17,400,000 0
165,956,164
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42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非金融机构借款,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 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 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 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 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 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01
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第二条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 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准予扣除。
2020

关联企业间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税收

关联企业间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税收

关联企业间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税收篇一:关联企业间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税收问题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增多,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也越来越普遍。

关联企业之间可能会相互借贷,这种借贷行为可能会导致税收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关联企业间银行贷款的受托支付会被视为一种交易,从而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什么是受托支付?受托支付是指银行将客户的贷款请求委托给其他公司或个人来处理,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佣金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是银行的客户,而收款人是其他公司或个人。

二、受托支付如何纳税?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关联企业间银行贷款的受托支付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具体来说,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发生了贷款受托支付,它们的纳税人会根据以下情况确定:1. 贷款人是银行的客户,而收款人是其他公司或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收款人将被视为一种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2. 贷款人是银行的员工,而收款人是其他公司或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收款人将被视为一种服务行为,需要缴纳消费税。

3. 贷款人是银行的客户,而收款人是其他公司或个人,但贷款人将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或商品。

在这种情况下,收款人将被视为一种生产行为,需要缴纳消费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贷款受托支付没有涉及增值税或消费税,那么它们将不需要缴纳这些税种。

三、如何计算受托支付的销售额?要计算受托支付的销售额,需要先确定贷款人和客户。

如果贷款人是银行的客户,而收款人是其他公司或个人,那么销售额就可以计算为:销售额 = 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 (1+利率)× (1-手续费率) 其中,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和手续费率都是销售额的影响因素。

如果贷款人是银行的员工,而收款人是其他公司或个人,那么销售额就可以计算为: 销售额 = 贷款金额×贷款期限× (1+利率)× (1-手续费率) + 手续费需要注意的是,销售额和手续费必须是实际发生的金额,并且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贷款人是银行的客户,而收款人是其他公司或个人。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涉税处理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受债资比2:1的限制,这里的债资比的投资金额是指实际已到位的资金。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企业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并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

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资料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和非金融业,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因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首先,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涉及到计算利润的问题。

在关联企业间进行借款时,借款方需要支付给贷款方一定的利息作为回报。

这些利息将被视为借款方的财务成本,并纳入企业的利润核算中。

借款方需要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中将利息作为支出进行扣减,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

而贷款方则需要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中将利息收入纳入应税收入中,并支付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其次,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涉及到避税问题。

有时候,为了减少税务成本,关联企业可能会通过调整借款利息的方式进行利益转移。

一方面,借款方可能会通过支付高利息的方式将利润转移给贷款方,从而减少纳税额。

另一方面,贷款方可能会通过收取较低利息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回企业,从而减少纳税额。

对于这种利润转移的行为,税务部门有可能会认定其为避税行为,进而对关联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再次,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涉及到相关税务规定的遵守问题。

国家对于关联企业间借贷利息的处理都有相应的税务规定和限制。

借款方和贷款方在进行借款时,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税务规定,如利息计算方法、利息税务处理等。

如果借款方和贷款方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义务,将可能面临税务违法行为的指控,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因此,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中需要对税务规定进行仔细研究和遵守。

最后,借款利息涉税分析还需要考虑国际税收规定。

对于跨国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还需要考虑国际税收协议和相关税法的规定。

不同国家对于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可能存在差异,需要进行仔细研究和分析,以确保在国际税务合规的范围内进行借款利息的处理。

综上所述,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需要考虑利润计算、避税行为、税务规定的遵守以及国际税收规定等方面的问题。

企业在进行关联企业间借款时,应该合理规划和处理借款利息的税务问题,遵守国家相关的税务规定,防范和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利息形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是实际支付的现金利息,也可以是以物质资产或者实际使用权益等形式支付的利息。

当以物质资产或者实际使用权益等形式支付利息时,应按照公允价格进行计算。

利息计算: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计算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计息,也可以按照市场利率进行计息。

如果借款利息低于市场利率,税务机关有权认定为未按照公允价格支付的利息。

利息支付: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支付应该经过正式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支票等,并且需要确保支付的记录完整、真实有效。

利息扣除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条件为:(1)借款之间存在合同约定;(2)借款利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3)借款利息支出已经真实发生,并且可以提供相关的合同、凭证等证明材料。

扣除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总额不得超过应税所得额的30%。

这就意味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合理安排借款,以避免利息扣除额度超过限制。

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利息支付过高、缺乏商业实际性等情况,税务机关有权认定为假借款,不予税前扣除。

总结起来,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合同约定、支付记录完整、真实有效、利息计算符合公允价格等条件。

同时,还需要注意扣除限制,确保扣除额度不超过应税所得额的30%。

企业在进行关联企业借款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确保利息支出可以合法、且最大限度地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在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并且普遍未进行利息结算。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应当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否应当缴纳印花税?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一、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但实行营改增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无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要交增值税,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另外,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视同销售计税方法上,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暂定为10%)。

关联方企业之间借款的税务处理(上)-统借统还

关联方企业之间借款的税务处理(上)-统借统还

关联方企业之间借款的税务处理(上)-统借统还统借统还的相关概念统借统还:根据财税〔2016〕36号,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以下两类情况:'•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企业集团:上述概念中的企业集团如何界定?统借统还税收政策追溯要到营业税时期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这三个税收政策并未对企业集团作出统一界定。

因此,我们沿用工商对企业集团的要求,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第三条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但是在2018年《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取消了企业集团的核准,取消核准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即可。

综上,只需要集团母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将集团下辖的公司向社会公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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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所得税处理
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之间、各种不同关联形式的企业之间,相互进行资金调拨与借贷在实际工作中非常普遍。

对这种资金调剂行为,有的收取利息,有的不计利息。

那么,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按照以上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收取利息且利率水平相当的,当然也就符合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原则;如相互之间不计利息或利率水平较低的,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利率水平确认收入作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但也存在例外,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因此在关联方之间所得税税负相同时,相互之间调增与调减可抵消,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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