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下程租期租光租船东责任的比较
三种租船合同的比较

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也叫航次租赁或程租,是指出租人提供船舶,在约定的港口之间,运送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的租船方式。
船舶的经营及经营费用均由船东自己负责,只向租船人收取定额的运费。
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可以是整船,也可以是部分舱位。
租期为一个或几个连续航次的租船合同。
其性质是货物运输合同。
出租人虽然出租船舶,但仍保有对船舶的控制,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组织营运。
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运输货物。
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除装卸费由某方负担外,船舶的全部开支由出租人负责。
②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载货物吨数计算,或者拟定一个包干运费。
③合同定有装卸期限和延滞、速遣条款。
实际装卸时期超过期限,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装卸提前完成,则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
④关于出租人运输货物责任,大多数租船合同采用目前国际通行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
航次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通常采用的有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制定的“金康”合同和北美粮谷租船合同等。
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将船舶提供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数月至数年不等)内按照约定的用途,由承租人控制船舶的经营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出租人提供适合约定用途的船舶,适当地配备船员和装备船舶,并在租期内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 承租人负责船舶经营,既可以将船舶用于承运自己或他人的货物,也可以经营租船业务或用之于其他业务。
船长应在合同范围内按承租人的指示运行船舶,但在航行安全方面,仍应接受出租人的命令。
②承租人负责支付燃料费和港口费,出租人负责支付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的折旧费、修理费和保险费。
③租金按舱容或按载重吨计算,每月或每半月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次。
④承租人运送第三方货物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都被视为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承运人。
定期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使用比较多的有纽约产品交易所于1913年制订的定期租船合同和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于1939年制订的波尔的姆租船合同。
租船小知识

一那么租船干嘛用呢,当然是搞运输了,运人,或者运货。
当然,运货居绝大多数。
租船的种类有五种,程租、期租、光租、航次期租和包运租船。
后两者是分别是从期租和程租不断发展而来的,因此,租船的基本方式就有三种,程租,期租和光租。
程租,全称是航次租船,航次,是船舶运输的基本过程。
运一次货(或者人)就叫做一个航次。
因而,程租的概念就是船舶出租人(我们通常管这个人叫船东)和船舶承租人(我们通常叫做租家)达成一个协议,船东提供一条船舶供租家使用一个或者N个航次,航次结束,整个租船过程也就结束了。
租家支付给船东合同下航次的运费。
注意,是运费哦。
期租,全名是定期租船。
得了,大家估计也明白了,这种租船不是以航次作为标准的,而是以时间。
恭喜你,完全正确!就是船东把船租给租家一段时间来经营,然后租家给船东一笔钱,这笔钱,我们叫租金(看清了吗,不是运费),这个租金是以天来计算的,一天多少钱先谈好,再以月来支付。
比较文明的举个例子,你坐公交车,上车一块,这是运费了,到了地方你就下车,这就是程租。
你去打的,计价器不停的在跳,然后你下车的时候付的钱,叫什么?租金吧,不然的士怎么叫出租车呢。
光租,就比较复杂了。
光船租船简称光租。
首先咱得搞明白,什么叫“光船”。
这个汉语词汇是通过英语“bareboat”翻译过来的。
bare大家都是到,光秃秃的意思。
那么光船和空船,到底区别在哪呢?告诉你,空船,指的是一艘没有货物的船舶,但是有完整的配员;而光船,光秃秃嘛,自然是没有配备船员啦——当然,也不会有货物。
后面的事情就类似于期租了,船东把这种光船租给租家,船员和货物由租家自己负责。
是不是有点乱?那好,下里巴人马上就到。
一句话总结:1.程租就是一夜情,完事给钱就结束。
喜欢就常来,不喜欢就就此拜拜,不打欠条,没有优惠。
2.期租就是包二奶,时间可长着呢,价钱肯定也不是一次一结了。
但是这位二奶小姐的价值平均下来一得给多少钱呢,是不是心里要有数?3.光租就是养老婆了。
三大租船合同表格对比

1.运费率
2.整船包价
留置权
费用未结清,船方对货物有留置权
为得到所有租船费用包括共同海损分摊,可以对所有货物以及转租运费享有留置权
租船人和船长均无权招致或允许任何留置强加于本船
出租人的责任条款
不受《海牙规则》管辖,由双方协定
免责
绕航、罢工、战争、冰冻
提单
只有正面(简式提单、短式提单)
*转让前后的分类讨论
租金支付
按日历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日计算;如数、准时支付
双方约定按每日历月包干金额支付
迟延支付超过连续7日可撤船,延付金额按10%收息
保险
1.由承租人负责投保
2.署名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
3.由船舶所有人分配保险配额
停租
6停租事项;我国:不适航满24h
船舶灭失或失踪的情况下,租金从船舶灭失或最后一次受到船舶电讯之日起停付
适航但不包括配备船员和船上供应品;起租检验由船东负担
使用
1.不得任意改变船舶结构
2.如因强行法改进船舶,由承租人承担费用
3.对油轮产生的污染作出合理的财务安排
4.良好地维护保养船舶
租期
日、月、年/默示宽容期
合理超出最后期限可以接受
租船人指示条款
船长的双重身份;
1.不合理2.与合同无关
3.违反合同4.有关航行和船舶安全的指示无效
2.统一定期租船合同——巴尔的摩(Baltime),很少用
3.定期租船合同——中租1998(Sinotime1998)
标准光船租赁合同
A一般光船租赁
B通过抵押融资的新建船舶租赁
船舶说明
船名船籍或船旗船级
船舶吨位船舶动态
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和容积船速燃油消耗
光船租赁合同概念及特点

光船租赁合同概念及特点
光船租赁合同概念及特点
光船租赁合同,⼜称为光船租船合同或光租合同。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44条得规定,“光船租赁合同,就是指船舶出租⼈向承租⼈提供不配备船员得船舶,在约定得期间内由承租⼈占有、使⽤与营运,并向出租⼈⽀付租⾦得合同”。
特点:
1、船长与船员由承租⼈配备,船舶由承租⼈占有与经营。
2、由于出租⼈失去对船舶得占有,因此在租期内,未经出租⼈书⾯同意,承租⼈不得转让合同得权。
利与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得⽅式将船舶进⾏转租。
3、承租⼈根据光船租赁合同取得得光船租赁权具有物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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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租、期租、光租-湿租、干租的联系与区别

程租、期租、光租-湿租、干租的联系与区别一、定义程租业务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光租业务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以上三种租赁方式均针对船舶租赁,区别在于程租是完成一次航程的运输服务,期租是在承租期内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光租则只是出租“船壳”并不提供服务)干租业务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湿租业务— 1 —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
(以上两种租赁方式均针对飞机租赁,区别在于湿租不仅出租了飞机,还配备机组人员,其实质是提供航空运输服务,而干租仅仅出租了飞机。
)二、增值税税目&税率租赁方式税目税率光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3%干租程租水路运输服务9%期租湿租航空运输服务三、补充知识点: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2 —— 3 —。
三种租船合同的比较

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也叫航次租赁或程租,是指出租人提供船舶,在约定的港口之间,运送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的租船方式。
船舶的经营及经营费用均由船东自己负责,只向租船人收取定额的运费。
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可以是整船,也可以是部分舱位。
租期为一个或几个连续航次的租船合同。
其性质是货物运输合同。
出租人虽然出租船舶,但仍保有对船舶的控制,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组织营运。
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运输货物。
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除装卸费由某方负担外,船舶的全部开支由出租人负责。
②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载货物吨数计算,或者拟定一个包干运费。
③合同定有装卸期限和延滞、速遣条款。
实际装卸时期超过期限,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装卸提前完成,则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
④关于出租人运输货物责任,大多数租船合同采用目前国际通行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
航次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通常采用的有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制定的“金康”合同和北美粮谷租船合同等。
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将船舶提供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数月至数年不等)内按照约定的用途,由承租人控制船舶的经营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出租人提供适合约定用途的船舶,适当地配备船员和装备船舶,并在租期内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承租人负责船舶经营,既可以将船舶用于承运自己或他人的货物,也可以经营租船业务或用之于其他业务。
船长应在合同范围内按承租人的指示运行船舶,但在航行安全方面,仍应接受出租人的命令。
②承租人负责支付燃料费和港口费,出租人负责支付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的折旧费、修理费和保险费。
③租金按舱容或按载重吨计算,每月或每半月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次。
④承租人运送第三方货物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都被视为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承运人。
定期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使用比较多的有纽约产品交易所于1913年制订的定期租船合同和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于1939年制订的波尔的姆租船合同。
三种租船合同的比较

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也叫航次租赁或程租,是指出租人提供船舶,在约定的港口之间,运送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的租船方式。
船舶的经营及经营费用均由船东自己负责,只向租船人收取定额的运费。
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可以是整船,也可以是部分舱位。
租期为一个或几个连续航次的租船合同。
其性质是货物运输合同。
出租人虽然出租船舶,但仍保有对船舶的控制,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组织营运。
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运输货物。
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除装卸费由某方负担外,船舶的全部开支由出租人负责。
②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载货物吨数计算,或者拟定一个包干运费。
③合同定有装卸期限和延滞、速遣条款。
实际装卸时期超过期限,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装卸提前完成,则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
④关于出租人运输货物责任,大多数租船合同采用目前国际通行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
航次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通常采用的有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制定的“金康”合同和北美粮谷租船合同等。
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将船舶提供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数月至数年不等)内按照约定的用途,由承租人控制船舶的经营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出租人提供适合约定用途的船舶,适当地配备船员和装备船舶,并在租期内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承租人负责船舶经营,既可以将船舶用于承运自己或他人的货物,也可以经营租船业务或用之于其他业务。
船长应在合同范围内按承租人的指示运行船舶,但在航行安全方面,仍应接受出租人的命令。
②承租人负责支付燃料费和港口费,出租人负责支付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的折旧费、修理费和保险费。
③租金按舱容或按载重吨计算,每月或每半月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次。
④承租人运送第三方货物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都被视为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承运人。
定期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使用比较多的有纽约产品交易所于1913年制订的定期租船合同和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于1939年制订的波尔的姆租船合同。
承租人的风险和责任

承租人的风险和责任承租人的风险和责任承租人类型•光租承租人-租赁的船舶不配船员。
就风险和责任而言,承租人在配备船员和运营船舶方面承担相当于船东的责任。
光租承租人需要像船东一样投保相应的保赔险、船壳险和其他辅助险。
•期租承租人-尽管期租承租人不对船舶维护、修理、配员和航行承担责任,但仍需承担船舶商业运营中的很多风险和责任。
他们在船舶商业运营方面要做出许多重要决定,因此需对诸如货物种类及何时、何地、以何方式装船、运输和卸船承担责任。
因此,他们对因其决定而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承担许多责任。
期租承租人也会将其自己的财产,如燃油、集装箱和设备放置在船上,这也将面临海上风险。
•航次租船承租人、舱位或箱位承租人-由于在货物种类及其何时、何地、以何方式装船的决定方面通常是与船东一同承担责任,因此其面临的风险比期租承租人要小;但是航次租船承租人、舱位或箱位承租人仍经常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装卸作业的责任以及与货物潜在质量和状况相关的风险。
承租人风险和责任如何产生?•合同-承租人主要的合同风险来自于租船合同、承租人提单、货物订舱单以及码头装卸作业合同。
这些合同会使承租人面临财产(例如货物或船舶)灭失或损坏责任,和/或人身(例如装卸工人或船员)伤害责任。
•侵权或不法行为-比较典型的是由于承租人或其雇员的疏忽造成第三方(例如船员或装卸工人)人身伤亡而产生的责任。
•法定责任-比较典型的是罚款、海关处罚、未提供安全的工作体制和油污导致的责任(尤其是美国,当然其他地方也不排除)“承运人”就货物灭失或损坏责任而言,根据合同条款和所适用的法律,承租人可能被认定为法律上的货物“承运人”。
在此情况下,承租人有可能首先要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和责任,即使他们有可能对船东或者第三人追偿,也并不能保证其完全追偿成功。
提单中所谓的将船东认定为承运人的“承运人识别条款”,在很多地区被认定为无效,承租人仍会被判定承担责任。
承租人在船东保单中列为受益人:有人会认为,承租人可以与船东协商,利用船东自身的保险来避免承租人承担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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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中国海商法下,程租,期租,光租
船东责任比较
院系 *************
专业年级 *************
学生姓名 *********
学号*************
指导教师 **********
二○一四年一月
中国海商法下,程租,期租,光租船东责任比较
摘要:文章以中国海商法为基础,从租船合同确立的各个步骤系统的分析比较了程租、期租和光租下船东的责任和义务。
关键词:中国海商法;租船;船东责任
租船运输,又称租船,是的一种方式,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
租船运输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有关航线和港口、运输货物的种类以及航行的时间等,都按照承租人的要求,由船舶所有人确认。
租船人与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确定。
又称,是指由船舶所有人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将一艘特定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交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船。
这种租船方式不以完成航次数为依据,而以约定使用的一段时间为限。
在这个期限内,承租人可以利用船舶的运载能力来安排运输货物;也可以用以从事班轮运输,以补充暂时的运力不足;还可以以航次租船方式承揽第三者的货物,以取得运费收入。
当然,承租人还可以在租期内将船舶转租,以谋取租金差额的收益。
关于租期的长短,完全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根据实际需要洽商而定。
定程租船,又称程租船,是的一种方式,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进行货物运输。
这是一种以航程为基础的,船舶所有人按双方事先议定的与条件向租船人提供船舶全部或部分仓位,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或多个航次运输,以完成指定货物运输业务。
光船租船是指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期限,但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是空船,承租人要自己任命船长、配备船员,负责船员的给养和船舶(所需的一切)。
也就是说,在租期内除了收取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
因此,一些不愿经营业务,或者缺乏船舶经验的船的所有人也可将自己的船舶以光船租船的方式出租,虽然这样的不高,但可以取得固定的。
一、在船舶营运费用分担方面
船舶的主要营运费用有如下方面:
1.资本费用。
指建造船舶的成本,加上给船舶配备装卸设施、灭火设施等船舶属具所产生的费用。
通常表现为该船的市价。
2.营运成本或每日费用。
指船舶在营运作业中,每天都会产生的开支,包括船员工资、伙食和给养、舱面及机房的备件和补给、船舶保险费和保赔协会保费、船舶检验/维修及保养费用等。
3.航程使费。
指船舶在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中产生的费用,包括货物装、卸费用,燃料、淡水消耗,港口规费,拖带及引航费、运河费、运费税等。
航次租船合同:按照航次来约定,除货物装卸费用另有约定外,一般由租船人支付运费和滞期费,船东负担其它营运费用;
定期租船合同:按照一定的时间期限约定,租船人负责向出租人按天支付约定的租金,并经营该轮,负担船舶的航程使费等;其它管理和费用由船东负担;
光船租赁合同:按照约定的租金,船东将船舶交由租船人经营和管理,租船人负责船舶的日常维修、保养、备件、船员工资等。
船东仅负责船舶建造或取得
成本,承租人负担一切营运费用。
二、关于船舶的责任
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为承运人,除提供适航的、符合约定货物运输要求的船舶外,还要对货物装卸、搬移、积载、运送和保管、照料和卸载负责,但对货物装卸的费用和风险责任可由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担;航租合同中出租人有两项强制性义务。
其一,出租人必须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其二,除非为求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安全或其他合理原因,不得绕航。
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除提供适航的、符合约定范围内的货物运输要求的船舶外,还要在租期内保护船舶的适航性,并对其配备的船员管理货物的不当行为造成的货物损害负责;
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仅负责提供一条适航的、符合合同约定的船舶,船员的配备以及船舶的营运由承租人自己安排并承担营运风险。
三、关于交船的责任
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准时将船舶驶往指定地点对承租人来说非常重要。
出租人必须保证在约定受载期限内,是船舶按期到港接受货载。
若出租人在约定受载期限内或解约日前未能提供船舶,则很有可能被承租人解除合同并承担损害赔偿(只有船舶延迟到达是由于出租人过失时,出租人才需承担损害赔偿)。
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赢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船舶,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定期祖船合同一般规定只有一个解约日作为出租人交付船舶的最后期限,这一点相对航租出租人义务略轻。
解除合同的权利只属于承租人而不属于出租人。
即使船舶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交货港,但承租人没有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出租人仍然应该驶往交船港交船,否则就构成违反合同,要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我国《海商法》中对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下的交船时间所作规定基本相同。
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地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租人交付适航的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船舶以及船舶证书。
但是,一般对此并无详细规定。
四、在时间损失的承担方面
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因此,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于装卸时间和速遣费、滞期费的规定,而且这个装卸时间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所特有的条款;
定期租船合同中,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因此,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有关于停租的规定。
光船租赁中,一切运营由租船人安排,时间损失也由租船人承担。
五、在船舶维护保养方面
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人一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这是出租人提供适航船舶义务的延续。
如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
不付租金。
光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参考文献
[1] 郭瑜.海商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 胡美芬,王义源.远洋运输业务[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