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在中国的现代起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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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在中国的现代起源和发展

海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它起源于欧洲,形成于中世纪的海上贸易和运输,传播并发展到世界各地。现代海商法不仅是国内立法的渊源,而且也存在于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成为具有国际性和相对国际统一性的一部法律。以英国为代表的传统海商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长期形成的海商法教学、科研和司法与仲裁等实务,以及在国际上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劳合社等机构,从各个领域推动了海商法的发展和完善。CMI和IMO等国际海事组织在推进海商法的国际化和世界统一化的进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规则,起到一十分重要的作用。2008年12月11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贸法会(UNCITRAL)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将公约定名为《鹿特丹规则》。这是各国海商法界为海商法立法的统一和完善,在海牙规则、海牙—威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又一次有益的尝试。可以说,海商法的立法与实践,以及世界各国对海商法学的研究和发展,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人类向海洋进军的深度和广度的拓展,越来越引起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也为海商法这一古老法律的新发展带来了生机与活力。

海商法传入中国并见诸于法律中,最早始于清朝光绪年间。清朝政府1904年(光绪三十年)起草的《钦定大清商律》中,海船法一编便有263个条目。尽管该法律草案因清王朝的覆灭而未能颁行,但其被包含在商事立法中而且规定之具体,却成为中国海商法现代起源的标志。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商法是国民党南京政府于1929年12月30日颁布的《中华民国海商法》该法自1931年1月1日施行后又历经三次修改。[1]台湾地区的海商法沿袭了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制定海商法,其体例和基本内容等相对独立于其他商事立法,不仅是台湾地区的现行的重要海事法律,而且也是研究我国海商法现代起源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之一。

我国是一个有着18 000多公里海岸线,470多万平方公里海域,几千个大小岛屿和60多个对外开放港口的海洋大国。广阔的水域和良好的通航条件为航运业和国际贸易业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同时,制定一部完整的中国海商法,也成为健全我国法律体系,保护和促进航运事业、国际贸易事业,以及开发和利用海域和海洋资源,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秩序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后,在全面推翻旧的法律体系和废除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后,制定一部新的[2]海商法便成为了海事立法的当务之急。1952年组建了海商法起草委员会,至1963年经

过十年的努力,九易其稿,完成了向国务院递交的送审稿。“文化大革命”期间,海商法的起草工作被搁置,直到1982年才恢复了海商法起草委员会的工作。又经过十年艰辛的努力,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参阅大量的国外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广泛征求国内外专家和有关行业、部门意见,于1992年6月7日完成最后审定稿,由国务院提交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2年11月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施行。

新的海商法共有15章278条,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该法尽管吸收了国内外有益的东西,甚至借鉴了许多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但它既不是脱胎于旧中国的海商法,也不是盲目移植外国海商法而成的翻版,而是一部全新的海商法。它是在中国经济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在不断健全中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体制需要而完善过程中,体现对外开放特色和需要的一部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也是中国海商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所体现的先进性、国际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至今亦被广泛认可。

海商法的施行,不仅对航运业、国际贸易业、保险业和金融业等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和规范作用,而且促进了海商法教学和科研的快速发展。比较突出的是以大连海事大学为代表和龙头的海商法教学与科研,在国内已经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在国际上正在逐步扩大影响。从本科教育到硕士和博士生的培养,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每年为法律界、航运界和其他相关行业培养大批的海商法专门人才。实务部门的经营也从过去的单纯业务管理发展为学习和运用海商法管理和经营。海商法作为一条重要的纽带将教育和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

海商法作为一部实践性的法律,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性。它不仅规范着航运业、保险业、国际贸易业等行业的实务经营,而且在解决实务中产生的大量矛盾和纠纷方面有着不可的替代的作用。加强海事司法和仲裁,对于海商法的适用意义重大。1984年11月1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做出决定,在沿海一定的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最高法院于11月28日决定,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等5个沿海城市设立海事法院。随着海事审判事业在全国展开,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又先后在武汉、厦门、宁波、海口和北海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各海事法院根据开展审判业务和方便诉讼的需要,又在辖区内设立了若干个派出法庭。现在,全国沿海地区已有10个海事法院进行海事司法专门管辖。打破行政区划的界线设立专门的海事法院从事海事审判,在世界范围内独有,成为中国海事司法的一大亮点,也是建设亚太地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所必需。经过20多年的司法实践,海事法院审理了大量的海事和海商案件,其中成功地审理了许多涉外案件,在国际上树立了中国海事司法的良好

形象。海事法院的审判案例不仅在解决实务中存在的纠纷方面直到了规范和引导的作用,而且为海商法的理论和实务问题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实践性资料。海商法的条文规定与海事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的有机结合,对海商法本身的丰富、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也为海商法的普及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与此同时,海事仲裁事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对海事司法的发展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

国际的海商法不是封闭的海商法,而是发展中的海商法。在立法的环节借鉴和移植国外的成功经验,走的是一条立法的捷径。但是,捷径往往也是险途,它自身存在的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的缺陷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显现出来。[3]弥补这种缺陷,海商法在中国的现代发展离不开对国外先进的海商法理念和海商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探索。我国的海商法界专家和学者致力于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海商法的研究,特别是对相关国际公约的研究,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海商法的成熟。在这个过程中,国内的海商法教学和研究机构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各个层次的讲座、研讨会和国际会议等,为我们认识外面的海商法世界开阔了视野,走出去和请进来的交流使我们看到了海商法需要不断地修改和完善。特别是从1980年开始,香港杨良宜先生的理论结合实际的海商法讲座或培训,对一代中国海商法工作者、学者、教师和海运业、经贸从业人员起到无法估量的作用。一些留学英美等国的学子归国后发表的以英美海商法规定和案例分析为内容的文章,对海商法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4]经过10余年的探索和实践,以司玉琢教授为首的海商法专家和学者,就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提出了较为全面的建议,体现了我国海商法研究的最新成果。中国代表团全程参加由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召集的鹿特丹规则起草和制定,是我国海商法界进入世界范围内的海商法研究和争取话语权的的重要标志。

令人欣慰的是,海商法在中国大陆的快速普及和发展已经初见成效。海商法的教学和科研已经从航海院校发展到普通高等法律院校,海商法的交流和研究在中国海商法协会等组织的推动下,已经遍及沿海省份。辽宁省法学会成立了海事海商法研究会,上海成立了亚太地区海事司法研究中心并开通了上海国际海事法律信息交流平台,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院校还设立了海商法的研究中心。一批海商法学博士撰写的专著和论文,带来了海商法研究领域的空前繁荣。

中国海商法的现代起源和发展经历了高起点和快速发展的历程,用了很短的时间。但是,海商法在中国的繁荣和立足于世界海商法界尚需假以时日。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以及以上个世纪集装箱运输革命带来的航运业变化的新形势下,从事中国海商法研究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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