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在中国的现代起源和发展
海商法第1,2章

第一章绪论一、海商法的概念(一)海商法与海事法的区别与联系(Maritime law and Admiralty law)(二)海商法的定义(三)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海商法的调整对象:1. 海上运输关系:①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我国海商法调整)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我国海商法调整)国内海上旅客运输(我国海商法调整)国内海上货物运输(交通部施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调整)②海上侵权关系船舶碰撞和船舶污染等③海上特殊风险发生的社会关系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2.船舶关系①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的船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航行权②船舶物权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③船舶安全与管理国家海事部门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之间的行政关系。
(四)海商法的特点涉外性、技术性、特殊性(五)海商法的性质民法的特别法,国际法学的一个分支。
二、海商法的形式•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内立法•国际航运惯例•判例•法学家的学说三、海事法律规范(一般了解)•海事法律规范的定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海事关系的行为规则。
•海事法律规范的要素•要素包括:假定、处理、制裁•海事法律规范的分类•冲突规范、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海事法律规范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四、海事法律关系(一)、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海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事件和行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三要素事件:出生、死亡、台风……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撤销行为、效力待定行为、附条件附期限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义务:必要性;责任:法律后果)五、海商法的发展历史(一)古代(5世纪以前)——海事习惯法(二)中世纪(476-1640)——私人编纂海商法(三)近代(17-20世纪)——国家制定海商法(四)现代(20世纪初-二战)——国际统一立法(五)当代(二战以后) ——发展中国家海商法的兴起思考题:1、简述海商法的特点。
我国海商法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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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我国拥有在我国境内的海洋所有权,那么,如果在我国所管辖的海面上发生海上贸易冲突或者发生海上船只碰撞等等问题就由我们国家来管理或进行法律仲裁。
为此,我国政府为了更好地管理,发布了海商法。
下面就由小编来为你介绍我国海商法的相关内容。
一、海商法概念英国《大百科全书》第十一卷认为,“海商法是调整船舶和航运通常使用的术语。
”波兰海商法第一条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有关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法律。
”在我国,海商法学者大多认为海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得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狭义的海商法仅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广义海商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二、海商法的概述海商法(maritime law,law of admiralty)中国的海商法起源较晚,后来系统成立中国的海商法主要是在70年大连海事大学司玉琢教授组织翻译和整理《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形成了中国成文的海商法法规。
海指海洋及与海相通的江、河、湖等水域;商指国内海上贸易及国际远洋贸易;海商法主要调整商船海事(海上事故)纠纷,但若发生海上船舶碰撞,则军舰、渔船、游艇等船舶以及水上飞机都在海商法调整范围之内。
海商法的内容相当广泛。
主要有:船舶的取得、登记、管理,船员的调度、职责、权利和义务,客货的运送,船舶的租赁、碰撞与拖带,海上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
海商法是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就其历史发展而言,它起源于古代,形成于中世纪,系统的海商法典则诞生于近代,而现代海商法则趋于国际统一化。
海商法属于国内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属于商法范畴;但为解决国际通航贸易中的船货纠纷,多年来已签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和规则,主要有:《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1968年修订称《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
司玉琢第三版海商法第一章

我们认为,海商法应定义为:调整特定的 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理解)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是指某一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它 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不同的部门法律有 不同的调整对象。 关于海商法的定义可以看出,它的调整对象就是海事法规 范所作用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海事法规范所作用的特定海 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从而依海事法规范对该社会关系 和人们的行为在法律上作出肯定与否定的评价。
(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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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 输权等方面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 的关系。 2.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 先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与法院 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3.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 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4.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 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 上述特定关系除船舶物权外,主要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与海 上运输组织及船舶所有人之间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属行政法 范畴。这种特定关系虽然刁;是我国海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但是从国际海运立法的发展趋势看,这种关系由海事法律规范 加以调整,正在日益增强。
三、海商法的特点
海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有其 鲜明的特点。 法国学者帕尔德修在其所著们8世纪海法集》一书的序言 中指出,海商法具有三个特点:①普遍性(海商法不只受 一个国家特殊利益和风俗的影响,在各国中是普遍的)。 ②不动性(海商法不因政局的变化而受到影响,是不动的)。 ③习惯起源性(海商法是根据航海习惯逐步形成的,它本 身有其自主自立性)。
海商法笔记

海商法课堂笔记授课教师:郭瑜第一章海商法概论 (5)一、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5)二、海商法的制度构成 (6)三、特点和性质 (6)(一)特点 (6)(二)海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7)五、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7)六、我国的海商法和海运经济 (8)第二章船舶与船员 (8)一、海商法上的船舶 (8)二、船舶物权 (9)(一)船舶登记 (9)(二)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 (10)(三)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10)(四)船舶留置权 (12)(五)受偿顺序 (12)三、船员 (12)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3)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3)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 (13)三、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4)(一)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15)(二)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17)(三)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9)(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1)(五)实际承运人 (22)四、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23)五、货物交付 (23)(一)收货人的通知义务 (23)(二)货物检验 (24)(三)无人提货 (24)六、承运人的留置权 (24)大叔代课 (25)第四章提单法律制度 (26)一、提单的定义 (27)二、提单的业务流程 (27)(一)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流程 (27)(二)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流程 (28)三、提单的种类 (28)(一)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8)(二)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28)(三)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28)(四)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 (29)(五)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29)(六)其他特殊的提单 (29)四、提单的功能 (29)(一)货物收据功能 (29)(二)运输合同证明功能 (30)(三)交货凭证功能 (30)(四)关于提单功能的理论争议 (31)(五)使用提单的好处 (31)五、提单的签发、转让和注销 (32)(一)提单的签发 (32)(二)提单的转让 (32)(三)提单的注销 (32)六、提单的发展前景 (33)七、其他运输单据 (33)八、小结 (33)第五章租船合同 (34)一、租船合同简介 (34)(一)概念 (34)(二)分类 (34)二、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5)(一)关于船舶 (35)(二)关于租金 (36)(三)合作完成运输任务 (37)三、航次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8)(一)出租人提供船舶 (38)(二)出租人驾驶和管理船舶 (38)(三)关于运费支付 (39)(四)关于货物装卸 (39)四、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41)五、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41)六、小结 (41)第六章船舶碰撞 (43)一、概念 (43)(一)船舶碰撞 (43)(二)其他概念 (43)二、关于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44)三、国内法规范 (44)四、船舶碰撞的损害责任 (44)(一)双方无过失碰撞 (44)(二)单方过失碰撞 (44)(三)双方过失碰撞 (44)五、船舶损失的损害赔偿 (45)六、货物损失的赔偿计算 (45)七、船舶碰撞的责任承担 (45)八、引航员的责任 (46)第七章海难救助 (46)一、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46)二、救助方与被救助方的义务 (48)三、救助款项 (49)(一)救助报酬 (49)(二)特别补偿 (49)(三)人命救助者的酬金 (50)(四)救助款项的担保和支付 (51)四、救助合同 (51)第八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51)一、海事赔偿责任制度 (52)(一)概念 (52)(二)不同制度 (52)(三)法律规范 (52)二、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53)(一)限制性债权——责任人可以主张责任限制的债权 (53)(二)非限制性债权——责任人不能主张责任限制的债权 (53)(三)责任限制主体 (54)(四)责任限制的丧失 (54)(五)责任限额的计算 (55)(六)责任限制的基金 (57)(七)法律适用 (57)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发展 (57)第九章共同海损 (57)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和起源 (57)(一)概念 (58)(二)法律性质 (58)二、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58)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与共同海损理算 (59)(一)理算规则 (59)(二)理算内容 (59)(三)理算特点 (60)四、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 (60)第十章海上保险法 (61)一、海上保险法的一般问题 (61)(一)约束海上保险的法律规范 (61)(二)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62)(三)海上保险的历史发展 (62)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和解除 (63)(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63)(二)保险利益 (63)(三)告知义务 (64)(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65)(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 (65)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 (65)(一)航次保险和定期保险 (65)(二)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66)(三)足额和不足额保险 (66)(四)船舶险和货物险和其他险 (66)四、保险合同的内容 (66)(一)几种保险合同范本 (66)(二)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66)(三)承保风险 (67)(四)除外责任 (67)(五)保险期间 (68)(六)保证条款 (68)五、海上保险的索赔和理赔 (69)(一)损失的确定 (69)(二)委付 (69)(三)代位求偿 (69)(四)因果关系 (70)(五)免赔额和合理拒赔 (70)六、船舶保赔保险(Protection & Indemnity Club) (70)第十一章海事仲裁与海事诉讼 (71)一、海事纠纷解决的机构和途径 (71)二、海事时效制度 (71)三、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72)四、海事仲裁 (72)五、海事诉讼 (72)(一)我国的海事法院 (72)(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73)(三)我国主要的海事诉讼制度 (73)(四)船舶扣押 (74)教材:海商法教程,郭瑜著,《海商法教程》北大2002版。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历程中世纪商法是指在中世纪时期,欧洲各国商业活动中所使用的法律制度和法规。
这一时期的商法发展经历了从简单的交易方式到复杂的商业活动规范的演变过程。
一、早期商法的形成在中世纪初期,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商业活动较为简单。
这时的商法主要以习惯法为基础,商人之间主要通过口头协商来解决争议。
交易往往基于信任和个人信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二、市场法的兴起随着城市的兴起和贸易活动的增加,市场法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市场法通过制定市场规则、保护商人的权益和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了商业活动的发展。
市场法的出现使商人的交易更加有保障,增加了商业活动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三、商会法的建立为了进一步保护商人的利益,中世纪的商人纷纷组建商会。
商会在商业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提供了商业信息的交流平台,还制定了行业规范和解决争议的机制。
商会法的建立使得商业活动的规模和复杂度得以进一步提升。
四、海商法的发展在中世纪后期,随着海上贸易的兴起,海商法成为了商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海商法的出现是为了解决跨国贸易中的问题,它规范了海上贸易中的航行、保险、海上货物的运输和海盗等问题。
海商法的发展促进了欧洲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推动了商业活动的国际化。
五、普通商法的出现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各国开始逐渐制定普适的商法规范。
这些规范主要包括交易合同、债务追偿、商标和专利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普通商法的出现使得商业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为商人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六、商法的影响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对后世的商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现代商法中仍然存在,例如合同自由、商标权保护等。
同时,中世纪商法的发展为商业活动的国际化和全球化提供了经验和基础。
总结起来,中世纪商法的发展经历了从简单的交易方式到复杂的商业活动规范的演变过程。
市场法、商会法和海商法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商业活动的稳定和规范提供了保障。
论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论海商法发展趋势班级:文法101-2 学生姓名:郑光杰学号: 2010905062512012年6月17日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摘要:海商法是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就其历史发展而言,它起源于古代,形成于中世纪,系统的海商法典则诞生于近代,而现代海商法则趋于国际统一化。
自20世纪以来,在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e Maritime Internetional,CMI)、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努力下,国际上已制定的国际海事公约、修正案、决定书有上百个。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海商法也出现一定的发展趋势,例如海事法冲突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出现国际统一的趋势、船舶所有人责任加重、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重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知识复合型转变等。
关键字:国际统一海事立法知识复合型引言海商法是一个古老的法律部门,它起源于古代欧洲,并随着海上贸易的发生和发展逐步演变成近现代的体系。
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势微和散乱到丰富与充实,从简单的传统航海贸易到复杂的以多式联运和集装箱运输为主导的现代运输方式的成长过程。
在当今世界贸易自由化强力推动下,国际商贸法律的统一化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任何抵制的做法都是不明智的。
作为现代国际贸易运作的法律基础,海商法也不会游离于这一统一化运动之外,它必将为促进贸易的便利化和海运业的发展而寻求更广泛的统一。
与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航海贸易的状况相适应,海商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势微和散乱到丰富与充实,从简单的传统航海贸易到复杂的以多式联运和集装箱运输为主导的现代运输方式的成长过程。
作为一个连续的过程形式存在的海商法,其发展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个总的趋势和基本原则。
一、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出现国际统一的趋势现阶段,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出现国际统一的趋势。
《罗得海商法》研究

现状分析
10、《罗得海商法》的文献整理与研究:这类研究通过对《罗得海商法》的 各种版本和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和研究,推动学界对该法律文书的研究和了解。
பைடு நூலகம்
现状分析
11、《罗得海商法》与国际航运业的关系:这类研究探讨《罗得海商法》对 国际航运业的影响和作用,分析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为航运业的发展提供法律 支持和保障。
《罗得海商法》研究
01 引言
03 主题阐述
目录
02 文献综述 04 现状分析
引言
引言
《罗得海商法》是一部古老而又充满实用性的法律文献,自中世纪以来就受 到广泛。这部法律文书旨在规范海事行为,保障海上贸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随 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海洋运输行业的繁荣,对于《罗得海商法》的研 究也日益增多。本次演示将对《罗得海商法》的研究现状进行综述,并探讨未来 的发展趋势。
现状分析
4、《罗得海商法》的实践应用:这类研究结合具体案例和实践操作,分析 《罗得海商法》在解决海上贸易纠纷、保障船货利益等方面的实际应用,从而为 国际航运业提供指导和借鉴。
现状分析
5、《罗得海商法》的比较研究:这类研究将《罗得海商法》与其他国家和地 区的海事法律进行了比较分析,旨在探寻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点,为国际海 事法律的交流和借鉴提供参考。
现状分析
6、《罗得海商法》与海上丝绸之路:海上丝绸之路是古代东西方贸易和文化 交流的重要通道,而《罗得海商法》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这类研究 《罗得海商法》与海上丝绸之路的历史及其在当代的意义。
现状分析
7、《罗得海商法》的未来发展:这类研究探讨在全球化、环境保护等背景下, 《罗得海商法》面临的新挑战和新机遇,预测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变革方向。
海商法完整版教学ppt课件全套教程

海商法
(第五版)
第一章 海商法概述
• 关键术语
海事习惯法 海商法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海商法的法 律渊源 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 海商法适用的水域范围 海商法适用的船舶范围
第一节 海商法的历史沿革
• 一、海商法语义探源
• 二、海商法的起源——海事习惯法
• (一)奥列隆判例法(Lex Oleron) • (二)康苏拉度海法(Lex Consolato) • (三)维斯比海法(Laws of Wisby)
• 三、近现代西方国家的海商法
• (一)法国海商法 • (二)德国海商法 • (三)英国的海商法 • (四)美国的海商法
• 四、我国的海商立法
• 五、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 国海商法的统一,表现在经过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致力于统一
海商立法的国际组织。
• 其次,各国海商法日益重视设立冲突规范,而且,趋向于订立双边
冲突规范,作为确定准据法的法律根据。
• 此外,为了解决各国海商法的冲突,有些民间机构还制定了相应的
国际惯例或者格式合同,供海上运输活动的参加者予以选择适用。
第二节 海商法的内容和调整对象
• 一、海商法的内容
(一)各国海商法的基本内容
1.船舶 2.船员 3.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4.海事赔偿责任制度 5.海上保险制度
• 从海事权利与海事义务的构成来看,海事法律关系的内
容有单务性和双务性之分。
• 从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角度分析,海事权利和海事义务有
区别于一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特性。
第五节 海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一、行为
• (一)法律行为 • (二)合法的非表意行为 • (三)侵权行为 • (四)行政行为 • (五)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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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在中国的现代起源和发展
海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它起源于欧洲,形成于中世纪的海上贸易和运输,传播并发展到世界各地。
现代海商法不仅是国内立法的渊源,而且也存在于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成为具有国际性和相对国际统一性的一部法律。
以英国为代表的传统海商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长期形成的海商法教学、科研和司法与仲裁等实务,以及在国际上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劳合社等机构,从各个领域推动了海商法的发展和完善。
CMI和IMO等国际海事组织在推进海商法的国际化和世界统一化的进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规则,起到一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8年12月11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贸法会(UNCITRAL)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将公约定名为《鹿特丹规则》。
这是各国海商法界为海商法立法的统一和完善,在海牙规则、海牙—威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又一次有益的尝试。
可以说,海商法的立法与实践,以及世界各国对海商法学的研究和发展,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人类向海洋进军的深度和广度的拓展,越来越引起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也为海商法这一古老法律的新发展带来了生机与活力。
海商法传入中国并见诸于法律中,最早始于清朝光绪年间。
清朝政府1904年(光绪三十年)起草的《钦定大清商律》中,海船法一编便有263个条目。
尽管该法律草案因清王朝的覆灭而未能颁行,但其被包含在商事立法中而且规定之具体,却成为中国海商法现代起源的标志。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商法是国民党南京政府于1929年12月30日颁布的《中华民国海商法》该法自1931年1月1日施行后又历经三次修改。
[1]台湾地区的海商法沿袭了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制定海商法,其体例和基本内容等相对独立于其他商事立法,不仅是台湾地区的现行的重要海事法律,而且也是研究我国海商法现代起源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之一。
我国是一个有着18 000多公里海岸线,470多万平方公里海域,几千个大小岛屿和60多个对外开放港口的海洋大国。
广阔的水域和良好的通航条件为航运业和国际贸易业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
同时,制定一部完整的中国海商法,也成为健全我国法律体系,保护和促进航运事业、国际贸易事业,以及开发和利用海域和海洋资源,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秩序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后,在全面推翻旧的法律体系和废除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后,制定一部新的[2]海商法便成为了海事立法的当务之急。
1952年组建了海商法起草委员会,至1963年经
过十年的努力,九易其稿,完成了向国务院递交的送审稿。
“文化大革命”期间,海商法的起草工作被搁置,直到1982年才恢复了海商法起草委员会的工作。
又经过十年艰辛的努力,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参阅大量的国外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广泛征求国内外专家和有关行业、部门意见,于1992年6月7日完成最后审定稿,由国务院提交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992年11月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施行。
新的海商法共有15章278条,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
该法尽管吸收了国内外有益的东西,甚至借鉴了许多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但它既不是脱胎于旧中国的海商法,也不是盲目移植外国海商法而成的翻版,而是一部全新的海商法。
它是在中国经济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在不断健全中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体制需要而完善过程中,体现对外开放特色和需要的一部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也是中国海商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它所体现的先进性、国际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至今亦被广泛认可。
海商法的施行,不仅对航运业、国际贸易业、保险业和金融业等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和规范作用,而且促进了海商法教学和科研的快速发展。
比较突出的是以大连海事大学为代表和龙头的海商法教学与科研,在国内已经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在国际上正在逐步扩大影响。
从本科教育到硕士和博士生的培养,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每年为法律界、航运界和其他相关行业培养大批的海商法专门人才。
实务部门的经营也从过去的单纯业务管理发展为学习和运用海商法管理和经营。
海商法作为一条重要的纽带将教育和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
海商法作为一部实践性的法律,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性。
它不仅规范着航运业、保险业、国际贸易业等行业的实务经营,而且在解决实务中产生的大量矛盾和纠纷方面有着不可的替代的作用。
加强海事司法和仲裁,对于海商法的适用意义重大。
1984年11月1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做出决定,在沿海一定的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
最高法院于11月28日决定,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等5个沿海城市设立海事法院。
随着海事审判事业在全国展开,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又先后在武汉、厦门、宁波、海口和北海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
各海事法院根据开展审判业务和方便诉讼的需要,又在辖区内设立了若干个派出法庭。
现在,全国沿海地区已有10个海事法院进行海事司法专门管辖。
打破行政区划的界线设立专门的海事法院从事海事审判,在世界范围内独有,成为中国海事司法的一大亮点,也是建设亚太地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所必需。
经过20多年的司法实践,海事法院审理了大量的海事和海商案件,其中成功地审理了许多涉外案件,在国际上树立了中国海事司法的良好
形象。
海事法院的审判案例不仅在解决实务中存在的纠纷方面直到了规范和引导的作用,而且为海商法的理论和实务问题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实践性资料。
海商法的条文规定与海事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的有机结合,对海商法本身的丰富、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也为海商法的普及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与此同时,海事仲裁事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对海事司法的发展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
国际的海商法不是封闭的海商法,而是发展中的海商法。
在立法的环节借鉴和移植国外的成功经验,走的是一条立法的捷径。
但是,捷径往往也是险途,它自身存在的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的缺陷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显现出来。
[3]弥补这种缺陷,海商法在中国的现代发展离不开对国外先进的海商法理念和海商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探索。
我国的海商法界专家和学者致力于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海商法的研究,特别是对相关国际公约的研究,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海商法的成熟。
在这个过程中,国内的海商法教学和研究机构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各个层次的讲座、研讨会和国际会议等,为我们认识外面的海商法世界开阔了视野,走出去和请进来的交流使我们看到了海商法需要不断地修改和完善。
特别是从1980年开始,香港杨良宜先生的理论结合实际的海商法讲座或培训,对一代中国海商法工作者、学者、教师和海运业、经贸从业人员起到无法估量的作用。
一些留学英美等国的学子归国后发表的以英美海商法规定和案例分析为内容的文章,对海商法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4]经过10余年的探索和实践,以司玉琢教授为首的海商法专家和学者,就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提出了较为全面的建议,体现了我国海商法研究的最新成果。
中国代表团全程参加由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召集的鹿特丹规则起草和制定,是我国海商法界进入世界范围内的海商法研究和争取话语权的的重要标志。
令人欣慰的是,海商法在中国大陆的快速普及和发展已经初见成效。
海商法的教学和科研已经从航海院校发展到普通高等法律院校,海商法的交流和研究在中国海商法协会等组织的推动下,已经遍及沿海省份。
辽宁省法学会成立了海事海商法研究会,上海成立了亚太地区海事司法研究中心并开通了上海国际海事法律信息交流平台,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院校还设立了海商法的研究中心。
一批海商法学博士撰写的专著和论文,带来了海商法研究领域的空前繁荣。
中国海商法的现代起源和发展经历了高起点和快速发展的历程,用了很短的时间。
但是,海商法在中国的繁荣和立足于世界海商法界尚需假以时日。
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以及以上个世纪集装箱运输革命带来的航运业变化的新形势下,从事中国海商法研究的专
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任重道远。
曙光已现,前途光明,我们对未来充满期待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