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婚姻无效案件是特别程序吗?【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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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什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什么

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什么在纠纷案件中,我们很可能会接触到特别程序审理。

但是由于其特别的性质,所以也被较少⼈所了解,⼀旦遇到会⼿⾜⽆措。

那么,我们该了解⼀下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什么?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什么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某些⾮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的特殊程序,与之相对应的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与通常诉讼程序围绕⼀定的民事权益争议不同,特殊程序不涉及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是申请⼈请求法院确认民事权利实际情况的存在。

下列案件应适⽤特别程序:(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案件;(4)认定财产⽆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其中,第(5)、(6)类案件为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案件。

增加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是解决民事诉讼法和⼈民调解法的衔接。

⼈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效⼒。

因此,有必要明确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特别程序和法律后果。

增加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是解决民事诉讼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明确⾏使担保物权请求权的主体、管辖法院以及审查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等规定。

相关知识: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致可分为⾮讼事件包括宣告失踪⼈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为能⼒、督促程序(发布⽀付命令)、公⽰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效)等。

法院审理这类事件的⽬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的民事权利和⼀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不是原告)的请求⽽开始;法院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婚姻和亲⼦关系事件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效和认定亲⼦关系是否存在等。

这类事件解决⼈的⾝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法律的特别程序

法律的特别程序

法律的特别程序法律的特别程序通常用于特定的法律情境和案件类型,以满足特殊需求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这些程序通常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灵活性,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处理。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特别程序的定义、类型和应用。

一、定义法律的特别程序是指针对特定案件和情况制定的一系列程序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解决案件中的特殊问题。

与一般程序相比,特别程序通常具有更为灵活的规定,可以根据具体需求进行相应调整。

二、类型1. 刑事特别程序刑事特别程序是为了保障刑事案件的迅速审理和获得相关证据而设立的一系列程序规定。

例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采取紧急拘留措施,以防止其逃逸或继续犯罪。

又如,审理严重刑事案件时,可以设立特设法庭或成立特别检察院,以确保案件能够高效、公正地进行。

2. 行政特别程序行政特别程序旨在解决特定的行政法律问题。

例如,行政复议程序允许个人或组织对行政决定提出异议,并通过复议来解决争议。

此外,行政诉讼程序也是行政特别程序的一部分,用于处理行政争议和解决与政府相关的法律纠纷。

3. 民事特别程序民事特别程序用于处理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如家庭法庭处理婚姻、离婚和财产分割等问题。

此外,知识产权法庭也是一种民事特别程序,专门处理与专利、版权和商标等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这些特别程序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专业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三、应用法律的特别程序通常应用于以下情境和案件类型:1. 紧急情况特别程序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启用,以便当事人能够获得更快的司法处理。

例如,对于涉及恐怖主义活动的刑事案件,可以加快对嫌犯的逮捕和审判程序,以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2. 特定案件类型特别程序适用于特定的案件类型,例如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等。

通过使用特别程序,司法系统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满足这些案件的特殊需求,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和个性化的司法服务。

3. 学术研究特别程序还可以用于学术研究中,以探究法律制度在特定案件和情境中的应用。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该怎么办?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该怎么办?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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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条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问题]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法条:1、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3、婚姻法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婚姻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5、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结婚登记被撤销后的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婚姻家庭法自考大纲1

婚姻家庭法自考大纲1

婚姻家庭法自考大纲一、课程性质与学习目的要求婚姻家庭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是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部门法之一。

2001年4月28日在原来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正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们称之为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并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

为了帮助学生了解婚姻法的理论与概念,特别是掌握新婚姻法的规定,特设置婚姻家庭法这门课程。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要求学生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新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及法理依据。

了解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的关系,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及新婚姻法关于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终止及收养、有关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从而适应相关法律工作的需要。

三、课程考试大纲及学习要求第一章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及婚姻家庭制度和历史类型。

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二、婚姻家庭的本质婚姻家庭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的统一体,社会属性是它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二)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三)教育职能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关系(一)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起决定作用(二)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对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一般划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原始社会;二是阶级社会。

(一)前婚姻时代的两性和血缘关系(二)群婚制1、血缘群婚制2、亚血缘群婚制(三)对偶婚制(四)“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三、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奴隶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四)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重点掌握: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古代罗马的亲属法,近现代婚姻家庭法,1950年《婚姻法》及1980年《婚姻法》,《婚姻法》的修正情况。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郑学林刘敏王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一)》修改制定的背景二、《解释(一)》修改制定的原则三、《解释(一)》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一)删除原有司法解释“1年期间”的规定(二)对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调整(三)关于同居关系问题(四)关于体系化协调问题(五)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除完成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外,还新修改制定了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7件司法解释,其中之一即为《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

现就其制定背景和相关重要问题介绍如下。

一、《解释(一)》修改制定的背景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和收养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通过后即着手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工作。

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司法解释共有11个,条文共计达200余条,体量庞大。

经逐件逐条清理,并经反复研究论证,我们认为,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等5个司法解释或部分条文已被民法典吸收或所规范的情形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实际需要,故可整体予以废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等6个司法解释,在废止后按照婚姻家庭编的体例进行体系化整合,并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民政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特别程序(一)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特别程序(一)

重点知识点特别程序中共包含六种案件,即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重点是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点」1.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目的特殊: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

2.启动特别程序的当事人比较特殊:有的是基于起诉人的起诉,有的是基于申请人提出申请,但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审判组织特殊:以独任制审判为原则,以由合议制审判为补充,而且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能参加。

只有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4.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不得提起上诉、不得再审。

5.审理期限较短:除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之外,其他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6.免交案件受理费、一律不得调解。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四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予以审理:1.选民资格案件;2.非讼案件5种,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3.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案件;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殊性」1.原则上都是独任审理,但也有合议庭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特别程序几个不能不能上诉、不能再审、不能调解、不适用陪审制、不要求直接利害关系,不适用辩论原则。

有纠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终结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公示催告程序无纠纷(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经权利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有纠纷(有人申报权利)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当事人可以起诉。

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答案】C【考点】特别程序【解析】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定民事非讼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国家司法考试系统强化民事诉讼法全真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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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系统强化民事诉讼法全真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6) 61、下列哪些民事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A.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B.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  C.请求确认收养无效的案件 D.选民资格案件  参考答案: 61、【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

62、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

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

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

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瓷砖系不合格产品。

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

  假设某法院受理海云公司的起诉,诉讼过程中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可如何结案?  A.海云公司申请撤诉,由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B.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决定书  C.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D.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参考答案: 62、【答案】AC 【考点】撤诉、调解书的制作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法院准许不准许撤诉应采取裁定的方式,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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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婚姻无效案件是特别程序吗?【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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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能适用特别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根据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未满年龄结婚的,属于无效婚姻,法院接到当事人提出的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后,会决定采取合适的程序展开审理。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及特别程序等。

那么,确认婚姻无效案件是特别程序吗?下面小编给大家简单做个分析。

一、确认婚姻无效案件是特别程序吗?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能适用特别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没有法律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审理适用程序分为一般诉讼程序和特别诉讼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章特别程序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限于选民名单案件、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该章没有审理婚姻无效案件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没有法律根据。

二、婚育无效的救济手段是什么?
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
1、行政救济
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

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其中,代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

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结合相关知识,小编给大家分析了确认婚姻无效案件是特别程序
吗这个问题。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应该采用普通或者简易程序。

因为特别程序是针对宣告失踪死亡、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

这里要注意,发起这类诉讼,时效也要控制是两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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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能适用特别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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