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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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常见法律问题

编写:李智敏日期: 2010 年 6 月 10 日

1.问: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答: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

(四)继承的遗产(但遗嘱规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拥有财产的除外);

(五)受赠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

(七)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2.问: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吗?

答: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不仅要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就是两人之间也要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重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时,另一方必须履行扶养的义务,不管不理不仅违背人情伦理,同时也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时候,另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予扶养费用的权利。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3.问: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答: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决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在法院

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去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

4.问:办理收养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参考法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5.问:可以收养多名子女吗?

答:

在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八条。

6.问:继父母可以收养继子女吗?

答:

只要经过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继父母就可以收养继子女。在这种情况下,不受法律对收养人条件的种种限制,被收养人也可以在十四周岁之上,收养人也可以收养不止一名孩子。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四条。

7.问:收养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

法律规定,作为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六条。

8.问:在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原告急需用钱怎么办?

答:

现实中,父母向子女提出要求给付赡养费,往往出现在父母生活极度困难的情况下,而人民法院从受理案件到做出生效判决,往往需要经过大约半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原告很可能因为经济困难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即使胜诉,也会陷入“远水解不了近渴”的窘境。对于这类案件,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前,要求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钱财,以备急用。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9.问:收养子女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吗

答:

只要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不管这个子女是亲生的还是收养的,都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了另一个子女,虽然事实上他们只有一个亲生子女,但并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10.问:晚育会得到什么奖励?

答:

在北京,晚育的妇女,除了可以享受到国家规定的正常产假外,还可以额外享受30天的奖励假期,而且该奖励的假期还可以由其丈夫享受。在休假期间,单位不能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水平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晚育的女职工不愿意接受这30天的额外假期,单位应当按照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对其进行金钱奖励。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一点的痕迹,山风呼呼,细雨微微。人行翦翦,心韵盈盈。思邃恒古,本义使然,让思想的光芒照亮每个心灵,让身心的热量变作普照大地的明媚,让蠕风的蠢蠢欲动万木复苏的定格。

在这片神圣的土地上,色彩是洁净的象征,静物是可修复的抱朴,人境是可绝缘的尘,合沓车马也无喧。吾生有无涯而也无涯,知也以有而随无也,有有也者,有无也者,有未始有无也者,有未始有夫未始有无也者。

俄而有无矣,而未知有无之果孰有孰无也。今我则已有谓矣,而未知吾所谓之其果有谓乎,其果无谓乎?摘自于《庄子·齐物论》。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没一事,没一事不如了一事,了一事不如空无一事。人之所以不开心,那是因为想要的太多,人之所以不顺心,是因为付出太少,之所以不如意,也是因为,总计较那些得与失。

一念起千山万水,一念灭沧海桑田。念人念心念天念地,随心律动,心随所动,虽有嘉肴,弗食不知其旨也;虽有至道,弗学不知其善也。是故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自强也。故曰:教学相长也。

她也惟有付之一叹,青年的容貌,盛气,都渐渐地消磨去了。她怕见旧时的挚友。她改变了的容貌,气质,无非添加他们或她们的惊异和窃议罢了。为了躲避,才来到这幽僻的一隅,而花,鸟,风,日,还要逗引她愁烦。她开始诅咒这逼人太甚的春光了。……

灯光绿黯黯的,更显出夜半的苍凉。在暗室的一隅,发出一声声凄切凝重的磬声,和着轻轻的喃喃的模模糊糊的诵经声,(差一段)她心里千回百转地想,接着,一滴冷的泪珠流到冷的嘴唇上,封住了想说话又说不出的颤动着的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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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规避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当中,劳动者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劳动者拒签(或期满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时可能会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又如何规避这些法律风险呢? 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现有规定看,在不同的情况下,企业有着不同的义务,如果企业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则面临着不同的风险: 1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1)企业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口 头通知是不行的。 (2)在企业已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 企业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义务。此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报酬。 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有不雇佣劳动者的义务和权利,且不承担任何惩罚性的责任,但应支付报酬。(注意:企业在此种情形下,只能不雇佣劳动者,这不仅是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否则即要承担带有惩罚性的责任。) 风险:对于企业来说,此时还不会发生经济上的损失。 2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基于上一种情形,如果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行使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的,法律即视为企业未履行自身的义务,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在此时仍然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但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风险:两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3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时,企业已经没有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律视为企业已经与劳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期间两倍的工资,并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风险:两倍的工资,并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措施: 1 、企业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就可能会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2 、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企业一定要保留已经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相应证据,并作为人事档案资料存档。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就可能陷入不利的局面,可谓有苦难言。

公司治理问题的案例分析(doc 20页)

公司治理问题的案例分析(doc 20页)

高科技企业法律所有权与价值驱动因素控制权分离 及公司治理问题——W公司案例分析 2002-06-13国研网 本文通过风险投资商投资W公司过程中发生一系列事件的描述,揭示了成长阶段的高科技企业普遍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的独特成因——企业法律所有权与价值驱动因素控制权分离。与传统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不同的是,人力资本及其控制的无形资产对高科技企业价值的贡献相对于有形资产的重要性大大提高,而高科技企业的人力资本与增长机会和价值驱动资源高度粘合,但这些资源并不能由法律上的所有者控制。 随着高科技产业的兴盛,越来越多的资本关注高科技公司。从普通投资者到专业风险投资商纷纷介入高科技企业,希望分享高科技带来的巨大资本增值收益。但由于这些企业大多是从民营小公司成长而来,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没有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公司治理结构,总经理或某些关键个人的影响力远超过公司规章制度。当外部投资者开始进入时,会发现很难对企业管理人员实施有效的监督,使投资商进入企业后面临巨大的公司治理方面的潜在风险。

一、W公司案例 1.W公司 W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和应用的中外合资民营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金120万美元,目前资产总额超过1800万元。W公司的中外两家股东均为王力所有。因此,王力为W公司的最终实际投资人和所有者。随着W公司经营规模扩大,王力希望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进而上市融资,使W公司发展壮大。 2.风险投资方 F公司是国内专业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投资于IT、生物医药、通讯等高科技行业。基金M是境外一家上市基金,主要投资于大中华地区(包括中国大陆及周边地区)的IT、生物医药、通讯等高科技项目。基金M与F公司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F公司负责基金 M在中国投资项目的运作托管,基金M则负责项目的海外上市工作。 3.项目初步介入 F公司接到W公司的项目后,对其所在的行业和竞争对手进行了系统调查。调查显示:W公司的软件产品科技含量高,专业化强,有一定的进入壁垒。用户主要是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业,市场地域分割性明显。目前国内类似于W公司这样规模的企业有数十家,大多具有政府背景或高校参股,像

最高法院法官谈民商事审判的一些疑难问题(公司法)

最高法院法官谈民商事审判的一些疑难问题 一、关于出资问题 1.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扩大了出资物的范围,规定凡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由此可见,股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财产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但同时,其也以但书的方式对出资财产进行了限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修改并公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该条例系行政法规,且公布于新公司法之后,能否据此认定上述禁止出资财产不能出资,现存争议。此外,借款、债权是否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可出资财产,也存纷争。 关于劳务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劳务出资符合公司出资多样化的国际趋势,劳务拥有为实践所需的价值性,实务中存在劳务出资情况。我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劳务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否定观点认为,公司成立之初,劳务既不具有现实存在的价值性,又不易准确量化,且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难以变现,这将削弱公司资本的担保机能。 关于设定担保的财产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尽管财产设定担保,其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可以通过条件限制和加重出资人责任的手段解决其存在的出资瑕疵问题,且对担保物本身的价值超出担保的债权的价值部分,出资人的出资并不存在瑕疵。否定观点认为,用担保物出资,会使公司的财产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存在权利瑕疵,将影响公司资本的稳定,损害其他出资人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关于借款可否出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能否据此认定借款出资的效力,存在不同观点:(1)该规定系倡导性法律规范,且《贷款通则》系行政规章,即使可以作为裁判规范,在司法实务中也仅参照适用。(2)在金融领域,行政规章具有相当于行政法规的地位。该规定系管理性禁止性法律规范,违反并不绝对无效。(3)该规定系效力禁止性法律规范,违反其规定,出

关于微博著作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微博著作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网络社交的兴起与用户队伍的壮大,有一个问题逐渐引人深思:现在发表的热门的微博有没有著作权?哪怕只有区区140个字?关于微博著作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很多人还知之甚少。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140字也不能随意使用 “听到这个说法,可能很多人会笑,区区140字居然也有著作权?”市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解释:“别笑,微博也有著作权!”这位负责人举例说,有网友一时兴起在微博上写了一篇送给老婆的微小说,共140字,将过往恋爱的美好瞬间串起,写得情真意切。该网友将小说贴到微博上只是想让老婆看到,没想到第二天就出现在某报的情人节微小说专栏。“拿别人的东西,怎么可以拿得这样心安理得?”自己辛辛苦苦写出来的微博,就这样成了人家的“免费范文”,更何况这件事根本没征得作者本人同意,网友真是气不打一处来。有关负责人说,过去博客火爆时,因一般来说篇幅较长,看客若想“落地”引用,也只是小心翼翼抄录一部分内容。但微博很短,像那些专栏若无其事整条登载,把微博作者心血全部“偷”了去的事,也是司空见惯。实际上,这也属于侵权行为。 二、转发也可能构成侵权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与普通博客相比,微博的重要特点就是传播速度极快。微博之间的转发只需点击微博帖子下的“转发”字样,即能在显示原始帖子内容同时,显示原始发帖人的昵称,与原创帖有明显区别。基于微博的主要功能在于信息分享,因此这种转发符合微博世界的游戏规则,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存在著作权法律隐患的是“直接引用”行为及以原创微博帖子表现出来的转发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具有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侵犯。只有满足“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使用人才可以在法律上免责。这12种情形包括公务使用、个人学习、科学研究、课堂教学等,同时还需要满足指明原始作者和作品名称等条件。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微博上直接引用他人作品,如引用部分为他人作品的全部,如微型文学作品,或他人作品的实质部分,则涉嫌侵犯著作权。 三、“流水账”不构成著作权 那是否所有微博都构成著作权呢?这位负责人表示,著作权保护对象是“作品”,而“作品”核心要件在于其独创性。因此,微博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就得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140字,对普通微博使用者而言,大多是流水账式记录生活和心情:“刚刚吃过饭,很饱。”“晚上饭局,期待10年后同学相聚。”“今天去超市,买了一桶花

最高院公报案例分析公司治理争议中的法律问题

公司治理系列最高院公报案例分析公司治理争议中的法律问题 公司治理争议无异于公司“内战”,体现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董事会之间或者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等权利主体的意志差异与利益纠葛。但归根结底,公司治理纠纷的本质是股东之间的权利纷争。特殊情形下,尤其是独资公司中的公司治理争议更多的是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经理层之间的矛盾。 笔者认为,在任何情形下发生公司外部争议时应当优先保护债权人及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在公司内部争议中必须尊重股东意志,尊重投资人真实意思表示,包括尊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与执行力;决不能反其道而行之,以管理层意志反向制约投资人的合法权利。 典型案例一: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第8期)。归纳该案民事裁定书中的裁判思想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 2、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 3、根据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有权任命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同时,处于清盘

阶段中的公司司法管理人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是有效的。 4、当工商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决议所任命的代表人存在不一致时,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主,因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当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笔者认为,本案引发一个法律问题,即当公司治理争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或没有法律根据的,则应当适用“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反之,当公司的起诉不能代表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时,则应当适用“裁定”驳回其起诉而不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二:李淑君等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第8期)。本案裁判思想包括: 1、根据公司法制度及其立法精神可以确认,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 2、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则应当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的基础性权利,无合理根据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则不应限制其行使。 3、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

公司法常见问题解答

公司法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16.10.11 问:公司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是否无效? 答: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超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并不当然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问:公司能否为股东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 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为股东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问:公司分立、合并时,公司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答: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问:公司股权转让应遵守哪些主要规则?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相关案例】 原告甲公司是生产喂料和物料输送设备的企业,开发了失重喂料系统控制软件,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上述软件并销售带有上述软件的产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失重喂料控制软件的源程序经过鉴定对比,可以证实两者多次出现整段源程序相同,在关键变量、时间参数与数据寄存器基本相同,因而可以认定被告侵犯了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等。 【案例评析】 该案涉及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针对软件作品的特点,法院通过源程序对比鉴定的方式,准确认定的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据此全部支持原告主张的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内的诉讼请求,体现了法院对于计算机软件类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风险提示】 企业应根据作品的特点以及技术性质就著作权权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提示你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侵权风险 著作权侵权是指权属清楚,只是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指《著作权法》第46条以及47条的规定的行为。 2、著作权权属认定风险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基于作者对作品的追创造活动而产生的,在一般情况下,谁是作者谁就是著作权人,权属是明确清晰的,不易发生纠纷的。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主体的合并、变化,作品的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可以的多样化,使著作权经常出现归属不清的现象。 3、著作权合同纠纷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著作权适用合同和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进行。《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不少关于订立关于合同的条款。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著作权合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4、著作权给付报酬纷争 著作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质的权利,使用者向著作权人给付使用报酬,是权利人实现财产权的重要方面之一。当使用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给付

劳动合同法常见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法常见法律问题 周国锋张颖芝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亦已公布施行,这两部法律的贯彻执行对广大企业及劳动者有重要影响,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为了帮助广大企业和劳动者更好的了解这两部法律法规,我们对实际操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了汇编,供大家参考。 1、劳务派遣的利弊 答: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其存在对用人单位来讲有利有弊。对用人单位来讲使用劳务派遣的员工往往可以降低用工成本,降低用工风险,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几乎成了一种普遍的用工形式。而国家正是意识到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着侵犯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故此次修订新法时总的原则是规范、限制。因此相应规定就是要同工同酬,即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员工的待遇一样,另外法律一般也不允许接受派遣单位对派遣工再次进行派遣。 实践中,劳务派遣一般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而且一旦发生侵犯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事宜时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从这一角度看,适用劳务派遣员工时,对实际用人单位来讲基本达不到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目的。 2、员工病假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1、员工因工病假或患职业病病假的,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具体标准为该员工原来工资福利待遇;2、员工非因工病假的,按照劳动部发[1994]47号文规定,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

公司法诉讼若干法律问题(doc 10页)

公司法诉讼若干法律问题 ------新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其草案为视角 公司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与地位 我国市场主体形成与发展的基本框架(双轨制朝一元化发展) 我国公司法经历的99年、2004年、2005年的三次先后修订 新公司发废除、新设、合并等条款的基本情况 新公司法修订的基本指导思想 第一专题: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一,案例提示 总的而言,股东资格司法确认,是一大类公司纠纷。这类纠纷较多,且至今司法标准不统一。(如出资证明书案:A、B代持股案等)。 二,股东资格的法律意义 (1)股权随公司设立而产生

(2)股权并不仅以股份来表现 (3)股权可通过多种方式来获得 (4)股权可以多种方式来证明 (5)股权是各项权能的统一体 (6)股权与应尽的法律义务相对应 三,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模式 (1)基于出资或认购股权事实之确认 (2)基于签署章程之确认 (3)基于注册登记之确认 (4)基于股东名册之确认 (5)基于受让股权之确认 (6) 四,几种具体情形下的股东资格确认 (1)冒名股东。所谓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持有股权者。冒名股东之所以冒名的原因多种多样,但裨上都是造成股东主体的虚位。被虚构而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等主体,显然不可能组成有效的股权所有人。而未经同意被虚构以及被盗用姓名或名称的主体,皆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皆不应赋予以股东的权利,更不应追究以股东的义务,否则,违背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法理。冒名股东,作为实施冒名行为的实际法律主体,实际上先例着股东权利,因此,也应由其来承担身为股东应尽的法律义务,冒名股东应被视为公司的股东。关于处理冒名股东的这一思路,在韩国《商法》第332条第1款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及法律评析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及法律评析 侯伯彦 诉讼代理 2011年11月29日,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第一被告鄂尔多斯日报社及第二被告七家企业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九起案件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笔者作为第一被告鄂尔多斯日报社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全部九起案件的庭审活动。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现原告发现,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主办的报纸版面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述作品收录在原告的供片目录《中国图片库》;第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并未获得原告的授权,也未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原告认为:摄影作品受法律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人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都必须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第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商业性使用,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第一被告作为报刊发行机构,理应对其发行的报刊上刊载的内容尽到审查义务,确保其所刊载的内容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但第一被告疏于审查,导致侵权广告得以发布,应当与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在开庭审理的案件中,笔者作为鄂尔多斯日报社的代理人充分论证了广告发布者即报社在广告审查中的法定义务,并提出第一被告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 1、原告虽然提供了相应的著作权(版权)证明,但上述证据无法证明第一被告报纸上发布的广告作品与原告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是同一作品。 2、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原告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已在互联网的各大网站中随处可见,原告也从未声明或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因此,对于这种开放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当然不构成侵权;如果原告疏于声明或怠于行使权力且未尽告知义务,则视为主动放弃法定权利。按照上述规定,第二被告即使使用该等作品也不构成侵权,第二被告不构成侵权,则第一被告报社的连带责任无从谈起;如果原告故意不予声明,则涉嫌“陷阱取证”,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3、广告合同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材料由广告主提供并负责,至于广告主提供的材料的来源及其是否涉嫌侵权,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的报社在海量的信息社会中当然无法进行审查,因此,《著作权法》27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由此可见,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第一被告报社的法定义务即形式审查义务,其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广告法》34条同时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本条规定才是广告实质审查的具体内容,但有权进行广告实质审查的单位必须是有关主管部门(广告审查机关),而不是广告发布者的报社。 在本案中,第二被告均认可广告系自己设计或委托广告公司设计,与第一被告无关;第一被告报社已查验了广告主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调查时间。地点。对象 内容;在我国劳动群众的利益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在我们身边还是存在着许多令人忧心的事件发生。我在一个电视节目中看到:某私企公司成立已经十年了,由集团公司和四个子公司组成,目前工作人员人数已达到350人。但就是这样一家规模不小的公司却没有一个员工签劳动合同、办理保险。员工辞职时还非要人家遵循提前一月通知,一月后才可以离职的规定,否则就不发工资。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决定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我到锦西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就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问题进行了一些调查。并对劳动法有关条例进行了了解。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劳动合同制度是整个劳动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劳动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依据。劳动合同会给整个劳动关系的稳定带来根本上的影响。它是直接搭建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一座桥梁,与每个劳动者的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劳动合同的规范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将会影响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享有和保护。1994年我国《劳动法》的制定从法律上根本改变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用人依靠行政手段分配的计划管理体制,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真正从行政管制走向契约关系。但在《劳动法》13章107条中只有第三章共有20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除此之外,就是杂乱无章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地方性规范文件和政策调整之,其法律效力和稳定程度是可想而知的。当前我国诉至法院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在其中因劳动合同而发生的法律纠纷数量也不断攀升。从总体来看,影响我国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主要矛盾是:劳动合同的主体范围狭窄,有相当一部份应当列入劳动合同调整的劳动关系置于劳动法的保护之外;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及现实操作使劳动者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用人单位非依正当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使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司法保障。 一、劳动合同的主体范围应当扩大 劳动合同的主体可概括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相对应的。因此劳动合同的主体问题其实就是劳动者的范围问题。《劳动法》第2条及有关解释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 只包括与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非工勤人员。但由于企业钻了法律漏洞的空子,因此出现了若干问题:1. 众多非《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劳动者被排除在司法保护的大门外,如比农村劳动者、家庭保姆等均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受我国《劳动法》的保护。由于我国城乡差距依然很大,使得农民被视为“二等公民”。而被排斥在劳动合同主体之外的也大部份是农民工。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劳动法》第25-27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当前对劳动关系的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是第27条即用人单位单方面经济性裁员问题,这是困扰我国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问题,也是我国劳动关系不稳定的重要因素。1997年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及下岗人数为1274万人,其中640万人被分流,占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7%(《中国劳动年鉴》1998年);1998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1219万人,其中609万人实现了再就业,包括企业内部转岗分流人员;1999年上半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总数为742万人,其中202万人实现了再就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数字)。随着劳动合同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有可能遇到下岗问题的职工人数还会增大。因此企业确定被裁减人员必须根据下面一些因素:雇员的工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雇员的身体状况和雇员的家庭负担等。并且,企业裁减人员必须遵循一下程序:一是提前通知雇员本人,二是应当允许工会提前介入,下岗方案应当经工会通过。三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下岗方案。四是劳动者对下岗方案有争议的,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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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规章制度常见法律问题 篇一: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要求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要求——程序方面的要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可。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程序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 石先广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可。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程序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程序合法”反映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上也经历了一段历程。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里提到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和向劳动者公示。XX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里所规定的“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也是程序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的制定程序要求包括以下两个: 一、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制定 一个优秀的现代企业必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也是如此,更为重要的是,规章制度关键在于执行,所以,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的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程序要件与先前法律规定的要求有较大差别,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里所规定的程序要件是经过民主程序即可。何谓民主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民主程序

著作权许可使用及转让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将自己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给他人。那到底许可使用和转让著作权有什么区别呢,是不是一回事呢,著作权人、被授权人、受让人都应该对此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以便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获取利益。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是有分别作出规定的,两者存在很大的区别的。当然,两者之间也有一些相同之处,例如两者都是需要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完成权利的授予或转让。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权利移转的性质及主张权利的依据等方面。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约定的形式,在约定的时期内、范围内使用自己作品的行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分为一般许可和专有许可,其本质的是一种合同债权。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许可的权利人是被认为不会被侵权的,所以不会获得主张侵权的诉权。而专有许可虽然本质上也是一种合同债权,但是专有使用权许可会使著作权人也失去利用该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此时如果专有使用权的权利人也不能获得主张权利的诉权,则难免出现权利得不到公权力保障的情况。因此,在我国著作权法对该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接受专有许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案例是比较常见的。 而著作权的转让,则指著作权人将其合法享有的一项或多项著作权,通过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所有。由于著作权是一种对世的权利,受让著作权的受让人,明显是可以随之得到主张权利的诉权的。但此时容易出现著作权重复转让的冲突问题,就会涉及到民法范畴的善意受让、对抗第三人等方面。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转让合同是可以进行备案的,但是至于备案能在产生纠纷时产生什么作用,并未作进一步的规定,这方面有待进一步的立法完善。 因此,在版权运营的过程中,参与运营的各方要认清各自的需求,正确的签订规范合同,进行合同备案,为各自的合法权益建立最大限度的保障。 版权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一家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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