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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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提纲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提纲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提纲一、引言- 简要介绍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的目的和重要性二、婚姻法概述1. 婚姻的定义和法律效力- 介绍婚姻合法化的基本概念和法律约束- 强调婚姻的法律效力及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 婚姻登记制度- 解释婚姻登记的必要性和程序- 强调合法登记的重要性三、婚姻关系的建立与终止1.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详细解释结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 强调婚姻自由和自愿原则2. 婚姻关系的解除与离婚- 介绍离婚的法律途径和程序- 强调对离婚后财产和子女抚养的法律处理四、夫妻财产关系1. 夫妻财产制度- 解释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种类- 强调在婚姻关系中把握财产权益的重要性 2. 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 讲解共同财产的定义和归属原则- 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效管理和分割建议五、子女权益保护1. 子女抚养权与监护权- 解释子女抚养权和监护权的概念- 强调保护子女权益的法律责任和义务2. 子女财产保护- 介绍对子女财产的法律保护和管理- 强调维护子女财产权益的重要性六、家庭暴力与保护1. 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类型- 详细解释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常见类型- 强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和法律保护2. 家庭暴力保护令- 介绍家庭暴力保护令的作用和申请程序- 提供受暴力影响者的法律救助和保护建议七、遗嘱与继承1. 遗嘱的重要性和作用- 解释遗嘱的定义和法律效力- 强调制定遗嘱的意义和方法2. 继承权益与继承纠纷解决- 介绍继承权益的法定和遗嘱继承- 提供解决继承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方法八、结语- 总结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强调理解和遵守法律的意义以上是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的提纲,通过这样的讲座,希望能够向大家普及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知识,增强大家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进而维护自身权益,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婚姻法宣传内容

婚姻法宣传内容

婚姻法宣传的内容应当旨在普及法律知识,促进家庭和谐稳定,提高公民对婚姻法的认知和遵守。

以下是一些婚姻法宣传的可能内容:
1. 婚姻基本原则:
-强调婚姻是建立在自愿、平等、自由、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鼓励双方保持感情和谐、相互尊重。

2. 婚前知情权:
-介绍婚前知情权的概念,强调在婚姻登记前应当全面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避免因信息不足而导致婚姻纠纷。

3. 家庭财产制度:
-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区别,强调合理理财和共同协商决策的重要性。

4. 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
-阐述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互相支持、保护子女权益等。

5. 家暴防治和法律援助:
-强调反对家庭暴力,介绍家庭暴力的表现和预防方法,提供法律援助的途径。

6. 离婚法律程序和条件:
-详细介绍离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包括离婚协议的签署、法院审理等流程,以及在必要时的法律援助。

7. 子女抚养权和赡养义务:
-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介绍子女抚养权的规定和赡养义务的法定要求。

8.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介绍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原则和方法,强调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

9. 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
-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的相关信息,鼓励有需要的人积极寻求法律帮助。

10. 心理健康和婚姻关系维护:
-强调心理健康在婚姻中的重要性,提供婚姻关系维护的心理健康建议。

宣传内容需要简明扼要、易于理解,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如宣传册、海报、网络宣传等,以确保信息的传递和接受。

同时,宣传应当贴近生活,注重实际问题,引导公众正确看待婚姻法,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谐发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培训心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培训心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培训心得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最近参加了一场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培训课程,深受启发和感动。

通过这次培训,我对婚姻家庭法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意识到我们作为普通公民应该如何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知识。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和大家分享我在培训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和思考。

通过这次培训,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的概念。

在法律上,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保障婚姻家庭稳定和幸福是法律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应该尊重和维护的基本理念。

我们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尊重婚姻家庭,也应该通过学习和宣传法律知识,帮助更多人认识到这一点。

培训让我深刻理解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

在培训课上,学习了《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离婚、家庭暴力、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这让我更加清楚地了解了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应该如何尊重对方的权益。

婚姻家庭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支持的基础上,只有根据法律规定,平等尊重对方,才能够建立和谐幸福的家庭关系。

培训也让我意识到了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因为不了解法律,而导致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例。

通过学习和了解法律知识,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够更好地维护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了解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使自己更加懂得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如何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帮助他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在培训过程中,我也进一步思考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如何在日常生活中传播和宣传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通过培训,我深刻意识到了法律知识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幸福的重要性,也意识到了作为社会一员,我们有责任帮助更多人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我在培训之后,就开始着手策划一些宣传活动,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让更多人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从而帮助更多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婚姻家庭继承问题主讲人:***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三、婚姻关系的解除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1、事实婚姻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须具备的条件。

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法律婚姻知识点归纳总结

法律婚姻知识点归纳总结

法律婚姻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婚姻法的基本概念婚姻法是国家对婚姻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婚姻关系的和谐,并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婚姻是自由的、平等的、博爱的、忠诚的家庭制度,是一种社会建构而成的制度。

具体来说,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建立、维系和解除等内容,以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婚姻关系的建立1.法定婚姻年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婚姻年龄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在这个年龄之前是不允许进行婚姻登记的。

未满法定婚姻年龄的人,如果以任何方式与另一人建立婚姻关系,婚姻无效。

除此之外,还要求男女双方之间的年龄差距不能太大,一般建议不得超过16岁。

2.自愿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是夫妻双方自愿,这是我国《婚姻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也就是说,没有双方自愿就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

3.无已婚者结婚在建立婚姻关系的时候,男女双方都不能是已婚的。

如果有一方是已婚者,那么这样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4.合法结婚程序建立婚姻关系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即通过婚姻登记程序。

婚姻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到了规定的婚姻登记地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达到了婚姻登记手续规定的条件后,婚姻关系从登记成立。

5.其他在婚姻关系的建立过程中,还需要满足年龄、性别、婚姻无效原因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需要进行合法的结婚证登记。

三、婚姻关系的维系1. 忠实守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都应当忠实守信,不得有外遇;不得对婚姻关系进行背信弃义的行为。

2. 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不得进行侮辱、虐待等对方的行为。

3. 共同生活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共同照料子女,共同解决家庭生活中的问题。

4. 经济合理夫妻双方应当进行经济分担,合理分配家庭财产。

5. 子女抚养夫妻双方共同对子女进行抚养,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生活等责任。

四、婚姻关系的解除1.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法定程序终止婚姻关系的行为。

婚姻家事纠纷调解技巧培训

婚姻家事纠纷调解技巧培训

婚姻家事纠纷调解技巧培训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但随着社会变革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婚姻家庭问题也日益增多。

婚姻家事纠纷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有效解决婚姻家事纠纷,培训调解技巧显得尤为重要。

一、了解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在进行婚姻家事纠纷调解技巧培训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

婚姻家庭纠纷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情感问题:婚姻家庭纠纷往往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这使得纠纷的解决更加复杂和敏感。

2. 利益问题:婚姻家庭纠纷往往涉及到财产分割、抚养权等利益问题,这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

3. 心理问题:婚姻家庭纠纷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心理压力和困扰,这需要调解员具备一定的心理辅导能力。

了解了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我们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调解服务。

二、培训调解技巧的重要性婚姻家事纠纷调解技巧培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婚姻家事纠纷调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调解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只有经过培训,调解员才能掌握有效的调解技巧,更好地解决纠纷。

其次,培训调解技巧可以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婚姻家庭纠纷往往涉及到法律、心理学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只有通过培训,调解员才能全面了解相关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最后,培训调解技巧可以帮助调解员更好地处理复杂的情感问题。

婚姻家庭纠纷往往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这对调解员的情感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培训,调解员可以学习到更好地处理情感问题的技巧,从而更好地解决纠纷。

三、培训调解技巧的方法在进行婚姻家事纠纷调解技巧培训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 理论学习:通过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调解员可以了解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解决方法等,从而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2.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实际案例,调解员可以学习到更多的实际操作经验,提高自己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3. 角色扮演:通过角色扮演,调解员可以模拟真实的婚姻家庭纠纷场景,锻炼自己的应变能力和沟通技巧。

民法典婚姻篇学习民法典法律知识PPT课件

民法典婚姻篇学习民法典法律知识PPT课件

第二部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二部分
要点七 新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平衡了夫妻内部的利益,保护交易相对人。
第一部分
民法典
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民法典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二部分
解读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婚姻编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不仅平衡了夫妻内部的利益,充分保障了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 保护了夫妻间的合法财产,同时也对保护交易相对人,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二部分
要点十
关于被收养的对象,草案取消了现行收养法“不满14 周岁”的限定,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就可以被收养。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 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部分
要点一
《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 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婚姻法复习材料一、填空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

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以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等原则为特征的类型的婚姻制度。

3、我国婚姻法即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4、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的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5、婚姻家庭关系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6、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7、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义务性规范(或称肯定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或称授权性规范)。

9、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0、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加以干涉任何第三者。

1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3、亲属产生的三种情况,一是由婚姻而产生的;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三是由收养而产生的。

14、亲属分为血亲、姻亲、配偶。

15、血亲分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16、姻亲分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配偶血亲的配偶。

17、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

1、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 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应予鼓励晚婚晚育。

”19、姻亲是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20、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解除等。

21、家庭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

2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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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家庭
2:离婚财产分割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04854号民事判决: 准予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 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尾号为7101、9389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 宋某某所有,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诉,提出 对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 19日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撤销一审 判决第三项,改判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 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7101账户、9389账户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 某所有,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12万元。
二:婚姻家庭
2: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时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二:婚姻家庭
3:知识扩展
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原有个人财产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被告被宣告失踪的
二:婚姻家庭
3:知识扩展
关于财产●房子
• 【1】小吴结婚的时候,由父母出资200万元一次性付款购置了一套100平方米的物业。后来因为双方感 情不和,决定离婚。根据新的婚姻法,小吴的妻子能否取得部分产权呢? 解读:婚前个人财产。 • 【2】小吴结婚后,其父母全款为夫妻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小吴的名下,现在如果离婚,这个房子 怎么处理? 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 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姻家庭
3:知识扩展
二:婚姻家庭
3:知识扩展
不得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下列情形除外: ①女方提出离婚;②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如:矛盾尖锐到会危及一 方或孩子人身安全的地步;再例如:女方怀孕、分娩、流产的孩子系与他人通奸所致。)。
二:婚姻家庭
1:彩礼案例
【审判】 广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与原告谈恋爱为前提条件,收取 了原告大量的财物,这种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尽管是原告退婚,被告也应当返还彩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被告返还原告彩礼95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3】结婚前,小吴贷款买了一套房,房产证登记在小吴的名下。结婚后,夫妻共同还房贷,如果离婚,
这个房子怎么处理? 解读: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处理这个房子归谁。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这个房子归小吴, 尚未归还的贷款属于小吴的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那部分贷款及这个房子增值的部分,离婚时 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小吴对爱人进行补偿。 • 【4】结婚后,小吴父母和他爱人父母各出资一半,买了一处房子,产权登记在小吴的名下,如果离婚, 这个房子的怎么处理? 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 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平均分割。
二:婚姻家庭
1:彩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 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 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可知,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 关系为主要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 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 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 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
2.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的重 大过错主要包括:①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 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二:婚姻家庭
3:知识扩展
• 【5】小琴和丈夫结婚前,他已经有了两套住房,结婚后,他答应将其中一处住房赠与小琴, 并且写了字据,但是没有过户,现在他们要离婚,丈夫把房子要回去了,请问小琴能否依字
据要回来?
• 答:你丈夫将房产赠与你,但是没有过户,如果字据没有经过公证,你丈夫可以撤销 对你的赠与,你无法要回上述房产。 • 【6】结婚后,我丈夫的父亲单位房改,我们夫妻出资购买了参加房改的房屋,但是由于房
【评析】 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纠纷案。处理这类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彩礼的性质。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女方借婚姻成立向男方索要财物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 行为。这种婚姻俗称“彩礼婚”,这种财物俗称“彩礼”。 2、彩礼的范围。 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男女双方交往时间较长、次数较频繁的,彩礼的数量、名目很多。人民 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注意彩礼范围的界定。一般地,男女双方自愿互相赠送的礼物或送给对 方父母、近亲属的礼物,属于赠与性质;父母、近亲属送给对方的礼物,也属于赠与性质;一 方婚丧嫁娶、生病长灾,对方以及其父母所送的礼物,亦属于赠与性质。这些款物,均不在彩 礼之列,当然不必返还。此外,男女双方结婚前,一方送给对方家庭的食物和进行的帮工,或 双方父母、近亲属为订婚提供、操办的酒席、烟、茶、糖等,一律不得追索。对所诉纠纷的财 物,是索取的、不得不给的或是赠与的,因故无法查清的,可推定为赠与。
二:婚姻家庭
二:婚姻家庭
1:彩礼案例
原告:艾某,男,住广饶县李鹊镇。 被告:孙某,女,住广饶县李鹊镇。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诉称,2001年经人介绍我(艾)与被告相识并确立恋 爱关系,同年农历11月13日经媒人之手,被告收取我(艾) 见面礼等1510元。2002年农历2月6日订婚时,又经 媒人之手,被告收取我礼金、衣物等共计14800元。但被 告却对婚约及我们两人的交往极不负责任,给我造成了严重的 精神伤害和沉重的经济负担。目前我与被告已分手。我请求判 令被告返还彩礼16310元。 被告辩称,原告与我(孙)分手的原因是其父亲看不惯我 (孙),我(孙)并没有过错。我(孙)同意返还部分彩礼。
二:婚姻家庭
2:离婚财产分割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 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 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 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 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 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某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 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 等证据。 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 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 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 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 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 雷某齐名下。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 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 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 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雷某某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其 另行支付宋某某10万元存款,后雷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4.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二:婚姻家庭
3:知识扩展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32条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经调解(调解是前 置程序)无效,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二:婚姻家庭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宋某某、雷某某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 事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雷某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 应如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 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 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 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 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说,一 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 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本案中,关于双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结合相关证据,宋某某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 应归宋某某个人所有,宋某某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中 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予以分割。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 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 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 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 上述法律规定,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 宋某某主张对雷某某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判决宋某某婚后 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归宋某某所有,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 宋某某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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