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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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

《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

2016年第5期法治研究《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陈永强** 摘 要:民法总则是民法典体系化的基石,其立法应当从体系化角度关照将来的由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等组成的民法典整体的结构和逻辑。

民法总则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框架的立法,故应当充分继承《民法通则》的优秀立法技术及其简约的立法语言风格。

《民法总则(草案)》确立了人格尊严的一般保护、私法自治、胎儿利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原则体系,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形成自我负责的社会生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人分类、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效制度等问题上都有很大的创新和发展。

惟在立法语言的简约、条文的繁复、内容的体系安排及部分规则的准确性上尚需要进一步斟酌和修订。

关键词:民法总则体系化 逻辑性 立法技术*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物权变动与交叉型权利研究(15BFX161)”、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国民法总则一般条款立法研究(14NDJC248YB)”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永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① 参见孙宪忠:《关于中国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编制体例的议案》,载中国法学网,/Column/Column_View.aspx?ColumnID=743&InfoID=13901,2016年7月8日访问。

一、作为中国民法典的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继承、创新与发展民法典是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实现我国法治梦想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并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先后颁布了《民法通则》、《担保法》、《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规范社会市场经济规则的一系列重要法律,这些法律为我国的社会经济体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有着重大意义。

但这些法律制定于不同时期,而我国社会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和21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时代的巨大变迁,《民法通则》中很多规定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大量的都已经被《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新法所改变,有些规定则已经不符合当前形势的要求。

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与适用

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与适用

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与适用作者:符亚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8期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在长期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中一直是私法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我国情势变更制度自确立时便存在具体规定模糊和认定标准不确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和裁判工作中如何合理准确适用成为难题,一旦把控失度,情势变更制度便走向被束之高阁或者恣意扩大两个极端。

本文将深入探讨分析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总结并界定其适用范围,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导。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法民法作者简介:符亚均,西南财经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法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3.151我国情势变更的规定主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然而其内容规定依旧较为笼统,法官往往无法很好把握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基于此,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要件上的分析,以便为司法裁判活动提供有效的借鉴。

一、情势变更之释义情势,亦称客观情况,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一切关于法律行为成立基础或者环境的客观事实,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

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情势’指订约时作为合同基础及环境的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指此种客观情况发生异常变动。

”由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存在客观情况的变更,二是该种变更须达到异常程度。

“批发”抑或“零售” 《民法总则》的编纂定位与内容评析

“批发”抑或“零售”  《民法总则》的编纂定位与内容评析

其次,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不同,如专利为20年、商标为10年、著作权 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等,过了保护期,这些权利将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 免费使用。最后,对于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虽然《民法总则》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完善 的法律基础,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 为,有时候难以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对于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如网络 作品等,现有的法律条款可能无法完全覆盖。
结合实际应用来看,《民法总则》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民事行为等方 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在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由于《民法总则》明确 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成立条件,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最终保 障了买卖双方的
合法权益。同时,《民法总则》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交易等方面也起 到了积极作用。
三、结论与建议
《民法总则》中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在保障公民权 益方面的重要进步。该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者在保护他人权益过程中自身受到损 害时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受益人的责任,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见义勇为者 的经济压力。
然而,该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规定,以保 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其积极性和参与度。
在探讨《民法总则》的编纂定位时,我们可以从批发和零售两个角度进行比 较。批发型立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法律,以规范某一领域的基本秩序和行为 规则。其优点在于能够统筹全局,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稳定性。然而,由于 批发型立法无法
充分考虑到个别案件的特殊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缺乏灵活性。
相比之下,零售型立法侧重于针对具体案件或问题进行立法规范,能够更好 地适应现实需求。零售型立法的优点在于具有较好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可以随时 对法律条文进行修订和完善以应对新情况。然而,零售型立法的缺点在于易导致 法律体系的零散和混乱,缺乏整体统一性。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因保护他人利益受伤害怎样的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因保护他人利益受伤害怎样的规定

Nothing in life is more important or rare than human action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因保护他人利益受伤害怎样的规定导读:我国是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对社会上的各种行为都有着严格的司法解释。

国家内部的公民对公民之间发生的一些没有触及到法律,但对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会产生利益伤害时,这时民法就适用这种案件了。

那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因保护他人自身利益受到伤害有怎样的规定呢,就为你做详细的解答。

我国是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对社会上的各种行为都有着严格的司法解释。

国家内部的公民对公民之间发生的一些没有触及到法律,但对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会产生利益伤害时,这时民法就适用这种案件了。

那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因保护他人自身利益受到伤害有怎样的规定呢,就为你做详细的解答。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1月26日。

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之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拆分审议。

目前,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六个分编草案已经全部完成了二审,其中,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三个分编草案完成了三审。

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到2019年12月,将2017年3月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经常委会二审或三审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均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同时,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到北京、天津、山东、浙江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27日至2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2017年已经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入草案,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民法总则180条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有何意义-

民法总则180条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有何意义-

民法总则180条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有何意义?《民法总则》是我国很重要的一部法律,具有许多不同的意义。

其主要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一般规定,因此,所涉及的内容是比较多的。

很多人在了解这部法律的时候,有时仅需要其中的部分内容,并且人们了解最多的是关于,民法总则180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将具体的答案介绍与大家。

《民法总则》是我国很重要的一部法律,具有许多不同的意义。

其主要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一般规定,因此,所涉及的内容是比较多的。

很多人在了解这部法律的时候,有时仅需要其中的部分内容,并且人们了解最多的是关于,民法总则180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将具体的答案介绍与大家。

▲一、民法总则180条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民法总则有何意义?▲(一)开启民法典编纂的进程从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来看,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250部法律,其中半数以上都是民商事法律,但我国始终缺乏一部统辖各个民商事法律的总则。

《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实质性地开启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并成为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了法律体系的完善。

颁行后,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都要与《民法总则》进行协调,并以其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为基本的指导,从而形成一部价值融贯、规则统一、体系完备的民法典。

▲(二)推进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化进程《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

纲举目张。

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

由于《民法总则》是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确立的规则,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通用,同时也是最抽象的部分,所以它可以普遍适用于各个民商事单行法律。

《民法总则》的制定将极大地推进民事立法的系统化过程。

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民法总则》的制定将使整个民事立法体系更加和谐,更富有内在的一致性。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陈朽律师上海信石高级合伙人《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调整。

为了更好的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有关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商事与诉讼法律团队,就其适用问题,根据我们的理解做一解读。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衔接问题(一)从新原则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鉴于《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均属于基本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属于诉讼时效一章下的一个条款,对此《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并未予以规定,可以认为《民法总则》取消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因此,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

(二)、特殊优于一般原则《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与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仍应优先适用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2017年9月30日之前施行的民事单行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的,其性质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无异,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从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时点《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杨立新;王竹;刘召成;袁雪石;曹艳春;张莉;朱巍;王丽莎;朱呈义【期刊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年(卷),期】2015(030)002【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编纂民法典”为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立法机关已经决定重启民法典制定工作,首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而民法总则又是民法典的总纲和总的规则,人格权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以及侵权责任法都受其拘束,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学者提出立法建议稿,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既具有学术价值,也能够作为立法参考的蓝本予以借鉴。

本刊刊登杨立新教授牵头的民法总则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以此为立法机关制定民法总则提供参考,也为编纂民法典的壮举助威。

【总页数】28页(P18-45)【作者】杨立新;王竹;刘召成;袁雪石;曹艳春;张莉;朱巍;王丽莎;朱呈义【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1【相关文献】1.民法草案中知识产权篇(总则)的专家建议稿及说明(上) [J], 郑成思2.民法草案中知识产权篇(总则)的专家建议稿及说明(上) [J], 郑成思3.民法草案中知识产权篇(总则)的专家建议稿及说明(中) [J], 郑成思4.民法总则编的框架结构及应当规定的主要问题——杨立新2.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建议稿的设计思路 [J], 杨立新;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 [J], 杨立新;王竹;刘召成;袁雪石;曹艳春;张莉;朱巍;王丽莎;朱呈义;陶盈;李佳伦;吴烨;韩煦;王佩玺;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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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法典第 2 8 0规定 : “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 的事 由致使给付不能 事 制裁 的对 象 、范 围、数 额 ,准 确 进 行 民事 制 裁 ,故 不 审理 民事
2 .本 条在 总体 上规 定 了一般 民事 主体 承 担 民事 责 任 的 法律 基 他 相关 立法 如专 利法 等都 有相 关 的 规定 ,在 遇 到具 体 的违 约行 为 、
础 ,为第 二步 民法 分则 各 编 中具 体 法 律 关 系 的相 关 当事 人 课 以责 侵 权行 为 、侵犯 其 它 权 利 时 ,我 们 要 不要 遵 循 新 法 优 于 旧法 、特
是过于含混 、狭小 的;关 于 民事 责任 主体 规定 为公 民、法人 ,其 对责 只有 当事人 违 反 了实体 法 律 规 范 ,且 当事 人 没 有 主 动 采 取 措 施 保 任主体 的规定过于狭 隘 , 完全是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主体的相加 。 障 民事权 利 的实现 加上 受 害 人 的 请 求 才 课 处 责 任 ,这 样 还 给 当事 对 民事立 法 我 国立 法 机关 在 探 索 中采 取 的是 “ 成 熟 一 部 制 定 人 以选择 的机 会 ,有利 于社 会 整体效 益 的增加 。
评析 《 民法 总则 》 草 案 第 பைடு நூலகம்百 八 十 条
柯 昌平
( 西 南政 法大 学经济法学院 重庆 4 0 0 0 0 0 )
作 者简 介 :柯 昌平 ,西南 政法 大学 经 济法 学 院财税 金融 ,法 学硕 士 。
中图分 类 号 :D 9 2 5
1 条 文
文 献标识 码 :A
之 结合 中 国民法 典两 步走 的 的计 划 ,第 八 章 专 章 是 关 于 民事 责 任
新 的总 的规 定 ,其 一 百 八 十 三 条 也 规 定 了 民事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 1 .条 文宗 旨 :本条 是关 于 民事义 务 来 源 以及 违 反 民事 义务 带 关 于 民事责 任 可划 分 为 违 约 责 任 、侵 权 责 任 、以 及违 反 其 他 一 般 来 的不利 法律 后果 的规 定 。 义 务引 起 的责 任 ,对 于 这 些 责任 在 合 同法 、侵 权 责 任 法 、以及 其
3 .1 .2 立 法争 议 。法 国民法 典第 1 1 4 2条 规 定 : “ 一 切作 为 行 为进 行制 裁 。人 民法 院不对 当事 人 间 的实 体法 律 关 系 进行 审理 , 或 者 不作 为之 债 ,在债 务人 不履 行之 场合 ,均 引 起损 害赔 偿 。 ” 德 未 全面 查 明案件 事 实 ,未 准 确 界 定 民事 责 任 ,则很 难 准 确 界 定 民
分 步骤 制定 的各 部 民事法 律 在 体 系性 上 较 为 欠缺 ,例 如 侵 权 责 任 事诉 讼 “ 不告 不理 ” 的基 本 原 则 ,在 当 事 人 提起 民事 诉 讼 ,人 民
法 和 民法通 则 中有关 侵权 的 民事 责 任 的 规定 ,就 存 在 不 一 致 甚 至 相 冲 突的 地方 。民 法 典 是 体 系化 的立 法 ,在 理 念 上 应 该 有 基 本 原 则 的一 以 贯之 ,在 结 构 上 应该 是 抽 象 概 括 和 具 体 列举 相结 合 ,在 用 语 上所 采用 的规 范 、术 语 、概 念等 应相 互呼 应。。 ,
任提供了说理 ,同时也可以弥补某些具体法律规范难 以包含 的责 殊 法优 于普 通 法 、尊 重 法律 原则 ? 任依 此可 以得 到 救济 。 4 .2 适 用 中 的争议 3 立法 背景 和立 法争 议 4 .2 .1 违 反 民事义 务与 民事 责任 的关 系 。当 事人 的约 定 或

部 ” 的分 阶段 、分 步骤 的立 法模 式 ,但 需 要 注意 的是 ,分 阶 段 、
4 .2 .2 民事 责任 与 民事 制裁 的关 系 。有 观 点认 为 。基 于 民
法 院依法 受 理 、审理 过 程 中发 现 违 法 行 为 时 ,人 民法 院可 以依 法 给予 当事人 民事 制裁 。如果 当事 人 没 有 提 起 民事 诉 讼 或 当事 人 提 起 民事诉 讼 后又 撤诉 、或 因诉 讼 请 求 已过 诉 讼 时效 人 民法 院对 当 事人 间 的法 律关 系不 予审 理 时 ,人 民法 院不 应 对 当事 人 间 的违 法
文章 编号 :1 6 7 2— 5 8 3 2( 2 0 1 7 )0 9— 0 1 8 4— 0 1
应属 于 民事 义务 范畴 ,履 行义 务 的 内容 通 常 来 源 于 合 同 的约 定 或
第 一 百八 十条 :民事 主 体 应 当依 照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当事 人 的 约 法律 的 直接 规定 ,而不 应 当属 于 民事责 任范 畴 。 定 履行 民事义 务 。 4 .1 .2 民法 总则 与各 编矛 盾 时 的处 理 。新 民法 典 草 案整 合 民事 主体不 履 行 或者 不完 全 履 行 民事 义 务 的 ,应 当依 法 承 担 了原先 民事 责任 的规 定 ,提 取 了违 约 责任 和侵 权 责 任 的 共 性 ,加 民事 责任 。 2 条 文 宗 旨
通则》第八十八条 、 第一百零六条 是关于民事责任的命令性规定 , 的学者 认 为 民事 责 任 作 为 一 种 后 果 措 施 ,有 其 设 立 的 原 因标 准
其关于 民事责任来源 的规 定是合 同或者其 它义务 ,这对其 来源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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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为 了 民事权 利 的实现 ,司法机 关 要讲 究 民事 诉讼 的被 动 型 ,
3 . 1 立 法背 景 法 律规 定是 民事义 务的来 源 ,有 学 者 认 为 只 要 当 事 人 违 反 了 之 间
3 .1 .1 法 律 完善 的需 要 。现行 有效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民法 的约定 或法 律 的 规 定 ,司 法 机关 就应 该 课 处 当 事人 民事 责任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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