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外出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应当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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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算工伤?工伤如何赔偿?

算不算工伤?工伤如何赔偿?

算不算工伤?工伤如何赔偿?1.刚到单位上班一个月,5月Ⅰ号放假腿摔断了,算工伤吗?不算工伤,因为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发生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上班路上摔跤算不算工伤?明确的告诉你:不算。

1、先学习相关法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2、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次要责任、同等责任,这不是你自己说的,要有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证明。

3、在上班途中自己摔倒而导致受伤的话,是不能够被认定为工伤的,但如果有的企业办理了雇主责任险或意外险,倒是可以申报。

3.末成年人进厂打工被机器碾断三根手指,怎么向厂家索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上,略)。

你可以要求工厂一个月内给你申报工伤待遇(如果工厂没办工伤保险,你也可以要求工厂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如果还有问题,那就走劳动仲裁、法院申诉这条路了。

4.六级工伤怎么赔偿?六级工伤是很严重的,赔偿金额很高的。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你12个月的平均数。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工伤保险案例

工伤保险案例

工伤保险案例(负责教师:李波博士)案例一: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刘文奎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1998年9月9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10日上午9时到汽车制造厂看样车,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车撞断双腿。

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后,刘向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单位以刘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

刘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确认其事实,刘是在去外地出差、联系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

【案例评析】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意见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

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

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

本案例中刘文奎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因公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2000年4月13日,第八次沙尘天气再次席卷了华北大部分地区,局部地区风力达6~7级。

就在当日,化肥厂劳资处办事员程林骑车冒着风沙前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业务,途经平安路时,风力加大,树枝在风中呼呼作响,突然直径10余厘米的树枝被折断,恰巧砸在路过的程林身上,立即人倒车翻,肩部被树枝砸伤,脚踝部被车压伤。

经医院诊断,程林右脚踝骨骨折,需进行住院治疗。

本人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核实,予以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认定工伤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When your heart is tired, take a res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认定工伤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一)劳动关系主体适格;二)存在劳动关系;(三)存在事故伤害事实;四)必须地定的时限内提出认定申请。

现实中,不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到了损害的,就一律可以认定构成工伤。

此时需要到相关部门申请进行认定之后,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那么此时认定工伤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在我国,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三资企业以及私人雇工,凡使用劳动力,均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

即使是国营企业,也都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因而,无论是职工与企业之间,还是职工与雇主之间,凡是用工,一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固定其劳动法律关系。

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必要要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受何伤害,都不属工伤事故,不构成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至于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应当予以公证;但对于一般的私人雇工等,口头约定劳动合同,也并非不准许。

即使是在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了实际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当确认这种劳动关系,使职工的权利受到保护。

应当区分提供劳务的承揽加工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界限:劳动合同是以劳动力作为合同的标的,企业或者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或者是劳动力价格;加工承揽合同是以加工行为和加工的成果为标的,雇主支付的是加工费。

因此,加工承揽合同的加工人遭受损害,定作人不承担工伤事故责任。

(二)职工必须受有人身损害事实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是职工人身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

职工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都在劳动保险的范围之内,都是工伤事故侵害的客体。

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一、认定工伤要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认定一、认定工伤要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认定除了以上排除工伤的法定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1)职业病患者或因工负伤职工经组织批准去外地疗养期间,以及职工调动工作,在按规定的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事故发生的伤亡。

(2)因在工作中受伤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3)工人职员因为工作而负伤,医疗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伤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致成残废或者死亡。

(4)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同意加班加点,不能回家临时在工作地点休息,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的伤亡。

(5)革命军人在作战中负伤,或由于在战争的艰苦环境中造成的严重疾病(有档案记载或有团以上医疗机构原始证明材料),转入到企业后,因旧病复发,甚至造成残废或死亡的。

(6)因坚持原则和制度,批评违纪违章等错误,或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而遭到报复造成的伤亡。

(7)因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致使病伤恶化或者致成残废、死亡,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者。

因计划生育结扎手术引起的器官损伤或并发症,经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8)因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而集体食物中毒,造成病疾、伤残或者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责任者。

(9)职工参加本单位、厂(含车间一级)组织的军训、义务劳动、体育比赛,文艺表演或代表单位参加的各种比赛或运动会发生的伤亡。

(10)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加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的。

(11)出国援外人员(含劳务输出)在国外因病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7.06•【文号】[2010]行他字第236号•【施行日期】2011.07.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

即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此复。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请示(鲁高法〔2010〕231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在办理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把握不准。

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对如何适用相关规定存在不同意见,特向贵院请示。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保柱,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馆陶县魏僧寨镇申街东村村民,住该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清市果园路80号。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临清市龙业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潘庄镇工业区。

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裁判情况临清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4年6月15日,被告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临清市劳动局)作出临劳社工决〔2004〕3号《关于不予认定于建强死亡为工伤的决定》,以于建强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为由,决定对于建强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

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

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

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将职工外派学习期间认定为工伤。

其中需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答复所确定的原则,适用于所有外出因工受到伤害的案件。

该答复仅仅明确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需要指出,这里的外出学习,不包括脱产或不脱产学历教育学习、公派留学学习、停薪留职学习),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因工外出其他情况未作明确规定。

因对于因工外出其他情况与外出学习仅仅是外出原因不同,其他情况完全相同。

所以,其他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他人或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等的案件,亦应适用该答复所确定的原则。

2、因工外出期间在与工作无关活动中受到他人或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扩张解释有利于弥补成文法的局限,但不能没有限度任意扩张,否则就会违背法律的目的和要求。

职工外出期间因从事违法行为或者完全是个人目的的行为而产生的伤害,如在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中受到他人或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的,因所从事的活动与工作无直接和间接关系,不能再扩张解释属于“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管理制度QJEJ-GL-XZ-012

工伤管理制度QJEJ-GL-XZ-012
6.5.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6.5.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6.5.3拒绝治疗的;
6.5.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7、工伤鉴定
符合工伤鉴定程序的依照相关鉴定流程办理。
8、资料归档
员工工伤事故处理明细资料(含已经离职的员工)由人事行政部保管。
9、工伤员工岗位安排
工伤员工待医疗完毕或康复后,由医院开具医疗恢复或医疗康复证明,公司行政部给予员工工作安排原岗位或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安排其他岗位继续工作。
12、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人事行政部,未尽事宜另行补充,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13、《员工手册》中工伤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14、相关记录
14.1《门诊病历本》
14.2《证人证言》
14.3《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14.4《工伤认定申请表》
14.5《认定工伤决定书》
14.6《宁波市镇海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用工)》
10.3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将依情节轻重给予500-1000元/次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必须于事故发生后,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书》上的根本对策,不执行的将给予部门责任人处罚100-500元/次。
10.5人事行政部经办人员未按要求及时向社保部门申报工伤,导致工伤不能认定或费用不能报销的,公司将追究经办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具体情况视工伤程度而定。
4.3事故调查和处理须严格遵循“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得到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4.4调查处理结果由人事行政部整理,向总经理进行汇报。

工伤认定相关法条的有哪些?

工伤认定相关法条的有哪些?

工伤认定相关法条的有哪些?工伤认定的法条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等等;▲关于工伤认定相关法条的有哪些?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有哪些法律法规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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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期间受到意外伤
害应当认定工伤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因工外出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应当认定工伤施先生来信:我的姐夫陈某已经参加工作20多年了,今年3月份,被公司派往外地的另外一家企业援助一个项目,公司专门为我姐夫在宾馆订了房间。

万没想到,半个月后的一天晚上,宾馆突然失火,我姐夫在被迫跳楼逃生时摔伤,经送往医院检查发现,脚部和胳膊骨折,并有轻微脑震荡。

姐夫受伤后,我们多次找到公司要求认定工伤,公司开始时态度暧昧不作表态,之后便告知我们,因姐夫是在休息时间受伤的,与工作无关,不予认定工伤。

请问:我姐夫陈某因工外出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律师答复:我们先来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对工伤的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
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
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们认为,施先生的姐夫陈某属于认定工伤情形中的第(五)项中“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并且是在公司指定的房间
休息时因为发生意外火灾而受到伤害的,并没有触及《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中所不得认定工伤三种情形的任何一种,所以公司应当对陈某
给予工伤认定。

但从施先生的来信中看,公司对陈某不予认定工伤,其焦点在于
“是在休息时间受伤的,与工作无关”。

这一点也是难以成立的。

因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项中所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其情形有以下三个事实要件:一是有伤害结果的发生;二是时间系因工外出期间;三是原因系工作。

对于前两个要件,公司已经予以承认,关键是在对第三个要件的理解上出现了偏差。

我们知道,由于工作外出期间的工作是具有特殊性的,在考虑到因工外出的工作场所的流动性、不确定性,其工作状态的不确定和延伸要相对宽泛。

也就是说,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是工作的延续,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从立法目的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是一个权利保障法,在法律条文本身规定不明确的条件下,应当对权利人作出更为有利的理解。

我们建议,施先生的姐夫陈某继续向公司主张工伤权利,如果公司坚持不予认定,可以申请劳动部门予以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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