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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释义说明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释义及说明第一章 总则本章为总则,共5条。
总则规定的是基本原则,主要对条例的立法目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条例的适用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的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权限,以及国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的鼓励、扶持政策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规定,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立法宗旨是有效地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立法依据是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根据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内容包括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构造评价、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以及地震动小区划、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等有关工作。
二、防震减灾法确定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基本法律制度。
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公布日期】2005.05.10•【文号】•【施行日期】2005.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地质灾害正文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是指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组织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有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国地震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1.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
2.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包括必要的设备、软件、实验场地等;(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4)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流程1.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应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资料,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2.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2)地震地质背景;(3)地震活动性分析;(4)地震动参数计算;(5)抗震设防措施建议;(6)结论。
3.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报告质量。
4.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审核合格后,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交委托单位。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与管理1.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3.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责任1.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2.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2)出具虚假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3)未按期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震安全评估报告模板

地震安全评估报告模板1. 评估报告背景本次地震安全评估报告的编制是基于某公司/机构/建筑物的要求进行的。
其目的是为了评估该公司/机构/建筑物的地震安全性,为其提供地震安全建议,并为其应对地震灾害提供技术支持。
2. 评估范围本次评估的范围为某公司/机构/建筑物的所有建筑物及相关设施。
评估过程中,重点考虑了该公司/机构/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地质地貌、建筑结构等因素。
3. 评估标准本次评估采用的是《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评估。
同时,还参考了《地震勘查标准与规范》(GB18306-2015)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相关标准和规范。
4. 地震安全评估结果4.1 地震烈度评估本次评估结果表明,某公司/机构/建筑物所在区域的设计烈度为X度。
该区域的地震烈度等级较高,存在较大的地震风险。
4.2 非结构部分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某公司/机构/建筑物的非结构部分中,存在部分设备/家具等存在安全隐患。
建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家具进行更换或修缮。
4.3 建筑物结构评估本次建筑物结构评估共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如下:1.整体结构评估:结构整体具有较好的抗震能力,但存在小部分构件加固不足的情况;2.立柱评估:建议加固部分位于建筑物的立柱;3.梁柱节点评估:某些梁柱节点存在一定的隐患,建议对其进行加固;4.地基基础评估:地基基础较为坚固,但仍存在一定隐患,建议进行加固。
4.4 应急措施与建议根据上述评估结果,相关应急措施和建议如下:1.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家具进行更换或修缮,保障人员安全;2.对建筑物中存在加固不足的立柱、梁柱节点等进行加固,提升建筑物的整体抗震能力;3.在遇到地震等突发情况时,及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疏散等必要措施,降低人员伤亡风险。
5. 结论本次地震安全评估报告表明,某公司/机构/建筑物整体具有较好的抗震能力,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安全隐患。
建议对存在隐患的设备/家具进行更换或修缮,并对建筑物中存在加固不足的立柱、梁柱节点等进行加固。
地灾评估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地灾评估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地灾评估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灾评估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或单位)地震、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评估工作。
第三条地灾评估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公开发布评估结果。
第四条地灾评估应按照地震、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危险性、可预测性、危害程度等要素进行评估。
第五条地灾评估所需数据应遵循科学、可靠、真实、全面的原则,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收集和整理。
第六条地灾评估工作应与各级政府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灾害防治等相关工作相衔接,形成合力。
第七条地灾评估工作应与公众教育宣传、应急预警等工作相结合,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机构第八条地灾评估工作由地震、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评估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地震、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评估委员会由地震、水利、地质等相关部门组成,成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地震、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评估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协调、文件归档、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三章任务第十一条地灾评估的任务包括灾害危险性评估、灾害易损性评估、灾害风险评估等。
第十二条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对地震、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概率、强度、范围等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灾害易损性评估应对建筑物、交通设施、水利工程、电力设施等进行评估,确定其抗灾能力,提出加固和改造建议。
第十四条灾害风险评估应对人口、财产等进行评估,确定可能造成的损失,提出灾后恢复和重建措施。
第四章组织第十五条地灾评估工作应分阶段、分区域进行组织,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十六条地震、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评估委员会应建立专家库,定期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地灾评估工作应与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相关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形成合作机制。
第五章评估第十八条地灾评估工作应坚持科学技术的先进性和可操作性,使用先进的评估方法和设备。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2.26•【字号】•【施行日期】1996.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6日公布199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系指大中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经济开发区及有关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确定、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科学知识。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地)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六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应当按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所标示的烈度值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场地和区域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地震烈度区划图所标示的烈度值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和生命线主体工程;(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区域内的较大的新建工程以及局部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建设场地;(三)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和经济开发区。
第八条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九条省或设区的市(地)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确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
地震安评报告内容要求

第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释义】本条是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职责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内容的规定。
本条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这是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责任性规定。
同时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构造评价、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地震地质灾害评价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这是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规范性规定。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活动,是一项事关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专业技术服务活动,必须切实遵照国家标准GB 17741-1999《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在其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便建设单位将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审定后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才能作为确定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工程建设单位方可依此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所以,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要以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长期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编制好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二、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管理,使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规范化、标准化,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曾于1995年以震防[1995]042号文的形式,印发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写要求”。
防震减灾管理制度范文(3篇)

防震减灾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逐步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经费投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制,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生命线工程和有可能因地震破坏造成有害物质泄露的单位及人员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制度。
第六条市、区(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计划、规划、建设、公安、民政、卫生、交通、水利、经济、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第八条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震灾害预防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一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二)省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三)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确认书。
第十二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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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01X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根据201X 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
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
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
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