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单元案例03诉讼时效案例.
法律时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系邻居,双方相邻而居。
2018年3月,李某在自家庭院内搭建了一座铁皮棚子,用于堆放杂物。
由于李某的铁皮棚子距离张某某的房屋较近,加之搭建时未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导致雨水渗漏至张某某的房屋内,造成房屋墙壁渗水、墙面脱落等问题。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解决,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矛盾日益激化。
二、案件经过1. 损害发生2018年5月,张某某的房屋因李某铁皮棚子渗水而受损。
张某某在第一时间通知了李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李某并未对此事给予重视,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2. 协商未果张某某与李某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在赔偿金额和责任承担上存在较大分歧。
张某某要求李某赔偿房屋修复费用、墙面修复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5万元。
而李某认为,自己并未造成张某某房屋的损害,且渗水是由于天气原因造成的,因此不同意赔偿。
3. 起诉2019年6月,张某某因与李某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房屋修复费用、墙面修复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5万元。
三、法院审理1. 立案审查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对案件进行了立案审查。
审查过程中,法院发现李某在2018年11月曾对铁皮棚子进行过维修,但维修后仍然存在渗水问题。
因此,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与张某某房屋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2. 审理过程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提供了房屋受损的照片、维修合同等证据,证明其房屋确实因李某的铁皮棚子渗水而受损。
李某则辩称,其已对铁皮棚子进行了维修,且渗水是由于天气原因造成的,与自己无关。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自家庭院内搭建铁皮棚子,未采取有效防雨措施,导致雨水渗漏至张某某的房屋内,造成张某某房屋受损。
李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某房屋修复费用、墙面修复费用共计3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法律时效本案中,张某某在2018年5月发现房屋受损后,于2019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
法律追诉时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A市B县人。
2010年3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A市B 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侦查,张某某在2009年12月,因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李某住院治疗近一年,花费医疗费用10余万元。
案发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某被抓获。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移送至A市B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B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审判阶段B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对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予以否认,声称自己是在自卫。
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出庭作证,证实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
此外,法庭还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医疗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3. 一审宣判B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4. 上诉与二审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A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追诉时效问题本案中,法律追诉时效问题是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自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分子在追诉时效内犯罪,前罪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1. 追诉时效起算时间根据法律规定,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为犯罪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李某的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因此追诉时效应当从2009年12月起算。
2. 追诉时效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追诉时效内被抓获,属于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情况。
法律追诉时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2岁,某市人。
2010年5月,张某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王某于2010年6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对张某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审理,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然而,在张某服刑期间,被害人王某因家庭原因未能继续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2018年,王某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此时,张某已经服刑完毕,且已过追诉时效。
二、追诉时效问题本案涉及法律追诉时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本案中,张某犯诈骗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因此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三、案例分析1. 刑法追诉时效的适用本案中,张某在2010年犯下诈骗罪,至2018年,已经超过二十年追诉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案已过追诉时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2. 追诉时效中断与时效延长虽然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在2018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因此,追诉时效中断,张某的行为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3. 追诉时效与时效延长在本案中,张某在追诉期限内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涉及的知识点
特殊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期限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相关的法条
《民通意见》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 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 寄存财物 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通意见》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 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损失要根据 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 况才能确定,所以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 失确定之日起算。本案钱某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 需要住院治疗,且需要后续治疗,又构成残疾,其 损失在治疗终结或定残后才能确定。钱某首次治疗 于2008年4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一年后住骨科 取内固定。故其首次出院时治疗尚未终结。钱某于 2009年4月17日住院行二次手术,同年4月24日出 院。从治疗终结、损失能确定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钱某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孙某关于钱某的起 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
小结
本案中,在钱某治疗终结之前,伤情还不稳定,医疗费用 持续发生,是否构成伤残不能确定,并且不能明确其诉讼 请求。如果以治疗终结日之前的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 间,钱某实际起诉时间将受到治疗时间的制约,如果治疗 期间超过1年,等钱某治疗结束,便已过诉讼时效,钱某 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对钱某来讲是非常不公平 的。如果以伤残等级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则对于被侵 权人伤残评定之前的懈怠行为却无法制裁,故不宜将伤残 评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钱某的两次治疗相隔比 较短,其于2009年4月17日住院行二次手术,同年4月24 日出院,钱某的治疗终结日为2009年4月24日,因此我们 认为应当从此开始起算诉讼时效,而钱某于2009年12月1 日诉至法院,他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案例

诉讼时效案例
在法律中,诉讼时效是指原告对被告行为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诉讼时效已经过期,原告将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争议。
下面是一个诉讼时效案例。
李先生一直在一家公司任职,工作期间,李先生提出了加薪申请,但公司拒绝了他的请求。
李先生并没有立即采取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在起诉时等待了两年的时间。
然而,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由于李先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他的诉讼被驳回。
这个案例明确了诉讼时效的重要性。
如果原告不及时采取行动来解决争议,诉讼时效将成为阻碍原告维权的一道门槛。
此案例中,李先生的诉讼时效已经过期,因此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他与公司之间的纠纷。
诉讼时效的设定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方面,它可以促使原告尽早行动起来,避免行动的延迟和拖延。
另一方面,它可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长期面临悬而未决的诉讼纠纷。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必须时刻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如果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采取行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诉讼时效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权益都有重要
意义。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时刻留意诉讼时效的问题,避免错过维权的合理时间窗口。
法律诉讼超过时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5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赁期限为5年。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5000元,租赁期满后,李某某有权优先续租。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李某某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届满。
二、案情概述2005年5月1日,李某某与张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5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依约支付了租金,并居住在租赁房屋内。
租赁期满后,李某某希望继续租赁该房屋,但张某某提出提高租金。
李某某认为租金提高不合理,遂拒绝续租。
2011年3月,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张某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某提出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李某某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李某某于2011年3月提起诉讼,距离租赁合同到期之日已超过三年。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判决如下:1. 驳回李某某要求张某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2. 驳回李某某要求张某某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某未能及时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届满,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这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重视诉讼时效的问题,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中涉及的一些关键法律问题:1. 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是指起诉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起诉权的期限。
如果起诉权利人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起诉权,其起诉权利将会丧失。
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对诉讼时效进行分析,以期加深对诉讼时效的理解。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合同纠纷案。
小明与小红曾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小明在一年内向小红支付一定金额的货款。
然而,小明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小红提出起诉要求。
然而,小红在合同约定的一年内未提起诉讼,直到一年零三个月后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小红的起诉行为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限,因此驳回了小红的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小红未能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行使起诉权,导致其起诉权利丧失。
案例二,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纠纷案。
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与公司从事竞争性的活动。
然而,员工在离职后不久即与公司从事了竞争性的活动。
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员工停止竞争性活动并赔偿损失。
然而,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的一年内未提起诉讼,而是在一年零六个月后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的起诉行为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限,因此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未能及时行使起诉权,导致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诉讼时效期限,及时行使起诉权,以免因诉讼时效而丧失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严格依法审理诉讼时效案件,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对诉讼时效有所启发,引起大家对诉讼时效重视的重视。
诉讼时效案例

诉讼时效案例在法律领域中,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权利在一定时间内有效的限制。
当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原告将无法再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其权利。
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司法秩序的正常运行。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更好地理解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案例一:小明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电器,但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小明多次与商场进行沟通,但商场一直未能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法律顾问的建议下,小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由于小明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拖延了太长时间才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小明的诉讼请求时效,无法受理。
案例二:张先生因为一场交通事故向对方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由于一些个人原因,张先生长时间没有出庭参加诉讼。
最终在法庭宣判时,法官认定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因此无法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李女士在一家公司工作期间遭受了性别歧视,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由于李女士长时间犹豫不决,直到过了诉讼时效期限才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不予受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因为诉讼时效已经失效。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诉讼时效对于诉讼请求的限制和约束。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意识到诉讼时效的重要性,及时采取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也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避免因为时效问题而导致自己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总之,诉讼时效是法律对于诉讼权利的一种限制,我们应该在法定的时效期限内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以免因为时效问题而失去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让我们更加了解诉讼时效的重要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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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案例
郁某2000年5月承包新浦区供销社宿舍楼,该宿舍楼 于2001年7月完工,2001年9月5日新浦区供销社出具欠条 一张,写明“新浦区供销社欠郁某工程款357009元。” 欠条中未写明还款日期。郁某多次向供销社催要欠款无果, 遂于2013年7月向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起诉。
[问题]郁某起诉新浦区供销社是否超过了诉讼 时效?
作者:董晓云 1_zcfg_07_sp_al_003_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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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晓云 杨柳 1_zcfg_07_sp_al_003_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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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
诉讼时效案例
案例解析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 的制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本案 中,新浦区供销社出具给郁某的欠条并未写明还款日期,不存 在超过2年普通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期间内,郁某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的权利。新浦区法院判决供销社支付郁某欠款357009元及相关 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