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论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我 国法律 没有 对公 共 利益 进行 明确 的规 定 , 因此 实践 中经 常 出现土 地征 收权 滥 用的 情况 , 并且 由此 导致 对土 地征 收权是 否 合 法的争 论 。对 我 国土地 征 收 中的公 共利 益进 行 科学 的法律 界 定 , 能规 范政府 的土地 征收 行 为, 更好 地 实现各 个 利益 集 团
权, 并给 予正 当补 偿的 法律 制度 。从 古到 今 , 土地 的征 收是 最 有 相对 客 观性 的 , 对 尤其 是那 些 外生 于共 同体 的公共 利益 。其 次 ,
为 典型 的征 收 形式 。任 何经 济形 态 的社 会中 土地 权 利都 要受 到 境 外对 公共利 益 的界 定 实践表 明了对 公共 利益 进行 法律 界 定的 国家某 种程 度 的干预 限制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原则 的冲 突 ,容 易引起 上地 征 收权 是 否合宪 以及足 否滥 用 的争 定 , 主要 是 因为 计划经 济与 立法 水平 的 限制 。 论。 因此 , 公共利 益是 土地 征 收杈 合理 行使 的I 惟一标准 和 界限 。 ( ) 地征 收 中公共 利益 法律 界 定的 必要 性 二 土
没 有指 明公 共利 益包 括哪 些 内容 , 它只 阐 明了利 益 的指 向性 。 在 人类 礼 会早 期, 有权 具有 绝对 的排 他性 。 着社 会 的发 所 随
展, 土地 利用 中 的个人 利益 与 公共利 益之 间 的冲 突 日益增 多 , 甚
们 对所 有权 保护 的绝对 现 象开 始反 思: 人利 益与个 人 生活质 量 个
、
土地 征收 中 的公共 利益 解 读
在 我国 , 收就 是 国家 为 了公共利 益 的需 要 . 征 根据 法 律强 制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利益 ” 范 围 。 为 典 型 的是 日本 , 的 最 日本 在 与 土 地 征 收 相关 的法 律 法 规 中穷 尽 性 地 列 出 了所 有 3 5种 可 以 发 动 土地 征 收权 的 “ 共 ( ) 公 益 事业 ”并 且几 乎 每 种 “ 共 事 业 ” , 公 均相 应
有一部法律约束 , 政府没有任意行政权 。
还 有 一 些 国家 和 地 区采 取 的是 折 衷 式 的模 式 , 以我 国
畴的商业性拆迂不分现象 , 给地方政府部 门留下 了一个 巨
大 的 自 由裁 量 空 间 , 果 裁 量 结 果 民众 不 满 意 , 会 激 发 如 就
民愤 , 引起 冲 突 。
进行迁移安置的活动。 我国实 际上存在公益拆迁和商业拆 迁两种情况 , 而现有 的《 拆迁条例》 并没有 区分这两种性质
不 同 的拆 迁 行 为 , 至 于在 实 践 中带 来 很 多 问题 。实 践 中 以 存 在 着 以 “ 共 利 益 ” 目 的 的公 益 性 拆 迁 和 私 法 调 整 范 公 为
存在 和 主观 认 识 的 统 一 。 次 , 共 利 益 具 有共 享 性 , 整 其 公 即 体性 、 对 普 遍 性 和 共 有 性 。 公 共 利 益 不 是 个 体 利 益 的 简 相
《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 4款规定 :国家为公共 利益 “ 的需要 , 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
益中剥离 出来 的, 不因各个利益主体认识 上的不同有所 改 变 , 是独 立地真实地存 在于各种 利益之外 的利益 , 过 而 通 适当的途径 和程序来判断 和界定的公共 利益实现 了客 观
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解析

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解析【摘要】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使得征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中国的土地征用制度有了诸多的突破和前进,本文从该条例出发,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作出相应的解析。
【关键词】公共利益;立法模式;完善1立法模式11有关“公共利益”概念的争议。
何为“公共利益”这是理论界一直在研究和争论却无法确定的概念。
要明确的界定就要了解它的内涵与外延,其原因在于:“征收是一种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性剥夺集体或私人所有权而归国家所有的制度,也是国家独有的所有权取得方式。
”①公共利益作为土地征收中强行性的前提和基础,倘若没有它的存在,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挑战。
“因此,公共利益的成立与否成为国家可以合法地强行取得和使用他人土地的决定性因素”。
②12公共利益在土地征用中的现状。
我国土地征用当中存在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晰问题。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我国一直采用高度概括的方法进行描述。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显然这些规定都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征用土地的前提,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公共利益需要’,哪些项目用地不是。
致使不少出于其它目的的用地也时常混杂其中,冒充公共利益,国家征地的初衷也往往被曲解甚至歪曲。
更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这就为任意解释“公共利益”,扩大征地范围提供可乘之机。
”③亚当·斯密所揭示的那样,任何经济活动都有一定的公益性,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将许多人的自利行为合成为促进繁荣的公益行为。
而农民的利益又是不是公共利益呢?有人认为,公共利益应当是为每个公民提供的利益,这种收益不具有占有性和排他性。
从这个意义上说,真正属于公共利益的,对土地的征占比例极少,而很多公共设施、公益项目只能称作“准公共利益”,所以绝大部分的土地征占为“非公共利益”。
论物权法对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一
( . c o 1 f a Da a r i i D l n 1 6 2 , hn ; 1 S h o w, l nMa t Unv oL i i me , ai 1 0 6 C ia a
2 Sbo f a S eyn oma Un . S e yn 10 4 hn) .c o1 w, hna gN r l i , hnag10 3 ,C i 0L v a
Ab t a t t s tp a e i s r c :I i s i ult d n Con tt i n s iuto Law a d Pr pe t n o ry
、
征 收 中公 共 利 益 问题 的现 状 分 析
征收 中被拆 迁人 利益 受侵 害的根 本原 因是公 共
利 益 界 定 不 明 , 而 民 事 法 律 难 以 对 被 拆 迁 人 利 益 因
l w e a e o e r p i tO a r l t d t xp O r a i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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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征 收制度 可 以在 公 民拒绝 出卖 房 产 、 绝 搬 迁 的 拒 情况 下 , 强制 性地对 公 民房产进 行征 收并 予 以拆 除 ,
权转 移的途 径 也 只能 是 国家 征 收 。 由此 可 见 , 国家
征收 对于公 民私 人 财 产 所有 权 有 着 巨大 的 影 响 , 国
On d fnii n o b i n e e t i r p r y e i to f pu lc i t r s n p o e t
a ou h i a f lrg rlt d t h xp o ito n b tt er lw u iht eae o t e e r pra in i Chia, n drw n e pe e e fot e o nt e n e i s,a ontd e o x r ncs o h rc u r sa d r gon i i nd p i e ou h t t e d fn to f p bl n e et s o d b ncu e n tt a h e iiin o u i i t r h ul e i l d d i c s Pr pe t La .Fial o ry w nl y,i p o i e ome s e ii tae is. t rvdds p cfcsr t ge
论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认定

论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认定李怡首都师范大学,北京100089摘要:土地、房屋征收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因其本身内涵具有变动性和广泛性,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均未有统一规定。
实践中,公共利益界定泛化导致不公正的案件频发。
本文旨在借用法学方法论的方法,结合国内外优秀经验,基于我国现状,明晰我国土地、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边界,并针对公共利益的适用提出相应程序上保障。
关键词:征收;公共利益;比较法;边界;程序中图分类号:D922.3;D923.2;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3-0001-04作者简介:李怡(1994-),女,汉族,北京人,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①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予以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0条第三项表述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一款等法律法规,均未对公共利益予以确定。
《条例》第8条第六项的兜底条款,又导致公共利益的边界模糊化。
本文采用法学方法论的方法,明确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边界。
一、公共利益的历史发展公共利益不是与人类社会一起产生,在早期以身份为标识的农业社会,并不存在公共利益,而是共同体的共同利益。
②同种身份的个人汇聚在一起成为共同体,基于身份产生的利益即为共同利益。
到了近代社会,出现人人平等的“公民”一词,随之产生了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发展大概经历了五个时期:(1)古希腊时期:在该时期,公共利益与正义观紧密相连,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提到:“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论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论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作者:徐素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0期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各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予以公法上限制的一种基本土地法律制度。
我国法律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土地征收权滥用的情况,并且由此导致对土地征收权是否合法的争论。
对我国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进行科学的法律界定,能规范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更好地实现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利益平衡。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51-02一、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解读在我国,征收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强制取得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公民不负缴纳义务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并给予正当补偿的法律制度。
从古到今,对土地的征收是最为典型的征收形式。
任何经济形态的社会中土地权利都要受到国家某种程度的干预限制。
(一)土地征收中之公共利益概念之缘起古希腊时期存在一种“整体国家观”,与整体国家观相联系的是具有整体性和一致性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被视为一个社会存在所必需的一元价值,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目标。
公共利益与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有关,与一个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价值有关。
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往往被一种价值取向当成一个抽象的概念。
以公共利益为本位或是以私人利益为本位,实际上并没有指明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
在人类社会早期,所有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利用中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日益增多,甚至出现了个人随意滥用其所有权而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这时人们对所有权保护的绝对现象开始反思:个人利益与个人生活质量密切相关,而公共利益关注的是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更重视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必须优先考虑。
由于土地征收同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的冲突,容易引起土地征收权是否合宪以及是否滥用的争论。
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范围界定的基本思路

面积也 在逐年扩大 ,按 照土地管理法 ( 2 0 0 4)的规定 : “ 国家
为了公共利 益的需要 ,可 以依法 对土地实行征 收或 者征用并给
公共利益 的概念虽然各 自学 派认 识有所不 同,但都基本 上遵循
了 “ 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这一原则 。
予 补偿 。”在 征地实践 中 ,由于 目前法律对 “ 公共 利益”界定
பைடு நூலகம்
共设施 和公 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 准使用集体土地 的除外 。国有 土地包括 国家所有 的土地和 国家 征收的原属于农 民集体所 有的 土地 。” 目前 建设 用地规划 、审批 、登记发证 、交易 、价格 、 税费等管理制 度主要适用于 国有建设 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普 遍 存在权属 不清 、规划缺失 、交易 规则 不配套等 问题 ,规 范的城 乡建设用地市 场尚未形成 ,因此实行 土地征收制度在 当前实 属
1 “ 公共利益”概念的产 生和 内涵
关于 “ 公共利益 ”的界定一直是世界 各国法律关注 的重 要
问题 ,它的 出现 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 马时期 ,人们对城邦 的认
识 和依 赖 ,构成 了公 共利益观念形成 的起 点。 “ 个人在精神 上 无法脱 离城邦 的全权 。……城邦是唯一 的力量所在 ,没有什 么 东西 能够置身度外 ,无 论是 国家 的统一还是个 人的 自由 ,都不 能超越 它。”到 了文 艺复兴时期 ,公共利益 的概念逐渐从纯粹
必要 。
共 同追求 的价值 与 目 标, 凝结 着社 会共 同体 的一致 的观点与态
度 ,必 须符 合 文明社 会 的道德 要求 ( 丁延 龄 ,2 0 0 5)。 ( 3 ) 公 共利益是 公众和社 团普 遍享有的包含某种金 钱利益 ,是公众
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及其界定

似 的 规 定 。例 如 , 《 土地 管理法 》 第2 条第 4 款 规
定 :“ 国家 为 了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可 以依 法 对 土
地 实行 征 收或 者 征用 并 给予 补偿 。 ” 然而 , 作 为农
的保 护 。 虽 然 财 产 权 一般 皆有 “ 社 会 义务 ” , 并 非 绝对 不 可 侵犯 , 但 国家 对财 产权 的侵犯 , “ 必 须有 ‘ 合法 ’ 之理 由, 方 可 为 之 。这 个合 法之 理 由 , 认
关键词 :集体 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政府利 益;程序界定 作者 简介 :欧阳君君 ( 1 9 8 l 一 ) , 男, 江西新余 人 , 苏州大 学王健 法学院博士研 究生,扬州大 学商学院
讲 师, 主要从事行政 法学基本理论 与公共治理理 论研究。 基金 项 目:江 苏高校哲 学社会 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 重大项 目“ 我 国集体土地征 收法律制度研 究” ( 项 目编
方 面加 以完 善 ? 等 等 。为 此 , 本 文 围绕 这 些 问题
展 开 分析 与讨 论 。
一
、
集体 土 地 征 收 是 否 应 以公 共 利 益 为
目的
财 产 权 是人 类 的一 项 自然 权 利 , 亦 是 各 国宪 法 规定 的一 项公 民基 本 权利 ,因而需 要 受 到特 别
也 带有 公 有制 不 可避 免 的模糊 性 , 但 是 和城 市 土 地 的 国家 所有 相 比 , 集 体 所有 权 要具 体 和 明确 得
多 … …至 少在 原 则上 , 通过 村 民大会 或代 表 大会 等 决 策 机 制 集 体 决 定 土 地 用 途 是 可 行 的 。因 此 , 和 名 义性 的 国家 或 全 民所有 权 不 同 , 集 体所 有 权 可 以具 备一 定 的实 质意 义 :集 体 土地 的用 途 由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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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作为土地征 收与房屋拆迁法定原 因之 一 的“ 共利益”, 公 因其 内涵模 糊不清 、 界定 主体 异化 , 往往 成
为达到征 收与拆迁 目的的“ 法器” 。界定 公共利益 , 应首先设定 界定标 准 , 同时构建公 共利 益的评价机 制。对 于前
者, 国家须在 立法上 明确公共利益 的 内涵, 同时在 实践 中注意 多种要 素的综 合考 量; 于后者 , 对 国家应 强调 立法机
关与 司法机关 的作 用, 除行政机 关的评价 , 摒 并赋 予被征 收人、 被拆迁人 参与评价 的权利。
[ 关键词 ] 公共利 益; 土地征收 ; 市房屋拆迁 ; 城 界定标 准 ; 评价机 制; 市建设 城 [ 中图分类 号])2 . I 23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6 2—85 2 1 )2— 0 4— 8 17 70(0 2 0 0 8 0
与拆 迁 逐步 演变 为 近年来 社会 矛盾 的交集 点 , 由此 所引 发 的社 会 冲 突屡 见不 鲜 。例如 ,0 0年 2月 , 21
江苏 省 常熟 市 国土 资源局 公 告收 回琴 片 区 8宗地 块 的土地 使 用 权 , 而该 片 区居 民的 土地 使 用 权 然
尚有 六 十多 年才 到期 。该 项拆 迁 得 以立项 并批 准 的依据 为 “ 共 利益 ” 但 真正 目的 却是 在 这 片 土地 公 , 上 打 造 商务休 闲区 。 当地 政府 面 对公 众 质 疑 , 出 如 下 逻辑 推 论 : 商务 休 闲 区 系 常熟 市 的形 象 窗 抛 该 口, 该项 目必会 提 升城 市 的整体 形象 与核 心 竞争 力 , 终将 使 全体 市 民受 益 , 故 最 因此 该 项拆 迁 系基 于
有 土地 已远 远不 能满 足城 市 建设 的需 求 , 因而 就需 要将 部分 集体 所 有土 地征 收 为 国有 土地 , 同时将 已 占用 国有 土地 的房屋 拆 除。
土 地征 收与 房屋 拆迁 虽 能在较 大 程度 上满 足城 市建 设对 于 土地 的需 求 , 它无 疑 会对 被征 收 人 、 但 被拆 迁 人 的权益 造成 极 大侵 害 。为保 护土 地使 用权 人 与 房屋 所 有权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同时 防范 征 收 与 拆迁 泛 滥成 灾 , 法 者将 这两 者 的前 提都 界定 为 “ 共利 益 ” 即 只有 基 于公 共利 益 的需 要 , 能侵 害 立 公 , 方 他人 的 合法权 益 。然 而 , 实践 远远 超 出 了立 法 者 的预期 : 由于所 含利 益 巨大 , 涉 主体 范 围甚广 , 收 所 征
[ 收稿 日期 ] 0 1—1 —1 21 1 0 [ 基金项目] 南京 审计 学院 2 1 0 0年度高层次引进人才项 目( S C 02 ) N R 10 5
【 作者简介] 朱娟 (9 9 ) 女 , 17 一 , 江苏扬州人 , 南京审计学 院法学 院讲师 , 士, 博 主要研究方 向为经济法 。
一
、
引 言
近 年来 , 随着 经 济 的发展 与城 市化 进程 的加快 , 针对 集体 土地 与 国有 土地 上 的房屋 而进 行 的征 收
与拆 迁 席卷 全 国各地 。征 收 与拆迁 迅 速蔓 延 的制度 根源 在 于我 国 土地所 有权 制度 的 国有 与集 体所 有 二元 化设 置 以及 集体 所有 权在 权能 上 的不完 整 性 。虽 然从 理 论 上来 说 , 国有 与 集 体所 有 是 平 等 的 两 种所 有权 , 事实 上 , 但 集体 所有 的土地并 不 能如 国有 土 地 一样 直 接上 市交 易 , 是 必 须首 先 转 换 为 国 而 有 土地 才能 成为 土地 使用 权 交易 的对 象 。在城 市急 剧 扩 张 与规 划 不 断变 更 的政 策 背景 下 , 存 的 国 现
一
方面, “ 对 公共 利 益” 的制 约形 同虚设 , 一方 面 , 另 即便 立法 对 于公 共利 益 的 内涵 和外 延 作 出清 晰 界
定, 也仍 无 法避 免公共 利 益被 滥用 的情 形 出现 。有 鉴于此 , 文将 对这 两个 问题 展开探 讨 。 本
二 、何为公共利益 : 一个 难解的命题
对 究竟 何 为“ 共利 益 ” 焉 不详 , 公 共利 益 ” 一 目的性 限制 被 虚置 ; 公 语 “ 这 问题 之二 是 , 征 收或 拆 迁 是 对
否 确实 基 于其所 宣称 的 “ 公共 利益 ” 是 否应 构建 评价 机 制 。倘若 上 述 两个 问题 不 能得 到解 决 , 么 , , 那
( ) 内 涵 界 定 上 的 迷 失 一
“ 共利 益 ” 公 之所 以屡 被 滥用 , 首要 原 因在 于其 内涵 的不 确定 性 。我 国台 湾学 者 陈新 民曾就 此论
第 9卷 第 2期 21 0 2年 3月
南 京 审 计 学 院 学 报 Jun l f aj gA dt nvr t ora o ni u iU i sy N n e i
Vo . No 2 1 9, .
Ma ., 01 r 2 2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朱 娟
・
8 ・ 4
公 共利 益之 需 。部分 被 拆迁人 愤 而 向常熟 市人 民法 院提 起行 政诉 讼 , 但法 院久 未立案 。无 独有偶 , 土 地 资源 极 为稀 缺 的四川 省广 元市 在汶 川地 震灾 后重 建 过程 中征 收 近千 亩 农 田及 房 屋 兴建 工 业 园 区 , 但 报批 文件 中却 将征 收 用途列 为 公益 用地 ① 。 以上两 个案 例在 当下 中国并 非个 案②, 所 凸显 的 问题颇 具 代 表性 。问题 之 一是 , 其 由于 法律 条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