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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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应该怎么补偿

土地征收应该怎么补偿

土地征收应该怎么补偿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征地补偿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土地征收应该怎么补偿1、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3、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4、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用于国家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第四条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公示等程序,充分听取被征收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审计等程序,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被征收人应当配合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调查、评估、审计等。

二、征收补偿第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用途、地区差异、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

补偿金额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住房给予安置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其他损失给予补偿。

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第十二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社会保障给予妥善安排。

三、征收程序第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制定征收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向被征收人发布征收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进行土地评估,确定土地补偿费。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第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资金。

第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将被征收人的住房、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拆除。

四、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征收的;(二)未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土地拆迁及残值处置方案

土地拆迁及残值处置方案

土地拆迁及残值处置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拆迁逐渐成为了一项常见的社会问题。

其中,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便是如何合理地处置拆迁后的残值土地。

本文将介绍土地拆迁及残值处置方案。

土地拆迁土地拆迁是指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城市规划变革时,由政府依法强制收回私有土地,并对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的一种行政行为。

一般情况下,土地拆迁会引起拆迁补偿、搬迁费、房屋征收等方面的问题。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是指政府对被征收人因拆迁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的一种经济性补偿。

具体来说,就是在土地拆迁后由政府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赔偿。

补偿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拆迁面积、房屋面积、建筑年限、建筑材料等因素。

搬迁费搬迁费是指因土地拆迁而需要搬家的居民,在被征收时,由政府支付的一种移居费用。

搬迁费的补偿标准通常将与家庭人口密切相关。

具体的测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距离、寄宿制等因素。

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是指在土地拆迁过程中,政府收回私有土地时,将现有的建筑物或房屋进行强制征收的一种行动。

因此,房屋的征收标准以及赔偿方式也需要进行明确。

残值处置土地的残值处置是指在土地拆迁后,由于拆迁土地存在着某些问题,例如环境污染或建筑物难以拆除,因此无法再次进行开发利用时,对土地进行重新利用、处置的一种方式。

具体说来,残值土地可以通过政府收购、转化为其他用途等方式进行处理。

政府收购政府收购是指政府将拆迁后的残值土地进行收购,这样可以防止其他的企业和开发商快速购买土地大规模开发,同时还能有效地控制土地市场的波动。

政府收购方式一般是按照土地的原价尽快收回,在收回之后,可以进行公共建设、新开发建设、开发公共绿地和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的定向投入。

转化为其他用途对于那些无法在拆迁后立即开发的残值土地,政府可以将其转化为其他用途。

一个常见的方式就是将残值土地用于环境保护和公共设施建设,这样既能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也有利于环境友好型城市的建设。

结语土地拆迁和残值处置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议题。

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法律规定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的拆迁和征地问题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各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行为。

在本文中,将重点探讨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的法律规定。

一、拆迁程序根据《建设工程拆迁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拆迁程序包括勘察设计、拆除、清理、补偿等环节。

首先,拆迁前需要进行勘察设计,确定拆迁范围和方案。

然后,根据方案进行拆除、清理工作。

最后,实施合理的补偿措施,确保被拆迁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权益保护在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过程中,保护被拆迁者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拆迁补偿条例》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补偿标准。

根据拆迁类型和被拆迁者的房屋面积、房龄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金额,并提供住房安置等措施。

同时,被拆迁者还享有提前告知、听证、申诉等权益保护机制,可有效维护个人权益。

三、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建筑工程拆迁的前提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征收需要事先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同时,还应开展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的谈判,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方案的达成。

四、环境保护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拆迁和征地方案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按照评价结果执行。

拆迁过程中,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五、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规拆迁和征地行为,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依照《拆迁管理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的行为,将会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恶意征地、不合理补偿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处罚。

这些规定的制定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结论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法律规定的出台和执行,为拆迁与征地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通过合理的程序、权益保护、土地征收、环境保护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可以有效保障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

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和可执行性,为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含义与关系辨析——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实施之际

“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含义与关系辨析——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实施之际

① 国务 院 19 年发 布的《 9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2 第 条规定 , 凡在城市规划 区内国有 土地上 , “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 附 属物的 , 适用本条例” 20 年修正的《 , 0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2 第 条规定 , 在城市规 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 “ 并需要对被 拆迁人补偿 、 安置的 , 适用 本条例 ” 。
②宪法第 l 条第 3 3 款规定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 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③《 城市 房地产 法 》 6 第 条规定 , 为 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 “ 国家可 以征收 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 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 《 物权法 》 4 条第 3 第 2 款规定 , 征收单位 、 “ 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 应 ④ 2 1 年 1 2 日, 0 1 月 1 国务院发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2 第 条规定 , 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 “ 征收 国有土地上单位 、 个人的房屋 , 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 应 以下称被征收人 ) 给予公平补偿” 。
蚕.大学学 2 1 H 耜 0. 11
取 消 了行 政 强 制 拆 迁 , 代 之 以 司法 强 制搬 迁 。 而
制约 和权利保 障 的双 重功能 。
许多 学者 对此 仍 提 出质 疑 , 为 司法强 拆也 无法 认
避 免 拆 迁 悲 剧 。 种 担 心 绝 非 杞 人 忧 天 。 各 地 这 在
然而 , 院毕 竟不 是 房 屋 征收 的 当事人 , 场 相 法 立 对 中立 、 脱 , 超 申请 法 院执 行 程 序 也 更 严 格 些 。 取 消 行 政 强 拆 , 观 上 会 使 政 府 尽 量 减 少 申请 强 制 客 拆 迁 , 力 与 被 征 收人 达 成 补 偿 协 议 。 然 , 真 努 当 要 正 使这 一政 策 落到 实处 , 个 重要 前 提是 司法 机 一 关 能 够 排 除 各 种 干 扰 , 出 公 正 的 评 判 。 这 种 作 从

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一、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1.本质区别: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

2.实施程序不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为严格。

3.审批机关不同。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土地征用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4.补偿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其补偿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而征用土地只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

二、土地被征收后可获得哪些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三、房屋拆迁程序(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三)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区别

“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区别
条 , 为第 六 条 : 为 了 公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作 “ 国家 可 以征 收 国有土 地上 单位 和 个人 的房 屋 , 依法 给 并
范 行 为 ,甚 至 是一种 越 权行 为 。值 得注 意 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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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 房屋征收’ 房屋拆迁’ ’ 和“ ’ 的区别
滕 荣 凡 温 州市 拆迁 办
21 0 0年 1月 2 9日, 国务 院法 制 办 正 式公 布
从 法 律 上讲 , 房 屋 征 收 ” 于 国家行 为 , 一种 “ 属 是 行 政法 律关 系 。
“ 屋拆迁 ” 房 是一 种 民事 法 律 关系 , 指建 是 设 单位 出于非 公共 利 益 的 目的, 根据 建 设规 划要
求 和政 府所 批 准 的用地 文件 , 取得 拆迁 许 可证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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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 ) 以下简称 《 》( 征收 条例》 。截至 2 1 ) 0 0年 2月 1 3日,共 有 14 7人 次 登 录 国务 院法 制 办官 方 33 网站 , 览 或 对 《 收 条 例》 表 意 见 , 一 数 字 浏 征 发 这 创 下 迄 今 为 止 国 务 院行 政 立 法 征 求 公众 意 见 参 与人数 之最 。 ’
的 各个 环 节加 强 监 督管 理 是政 府 不可 推 卸 的责
任 , 议应分别 出 台相 关规 定予 以规 范 。 建 四、 房屋 征收 ” 房屋拆 迁 ” 序不 同 “ 和“ 程
审议 并通过 了《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关 全 于修 改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城 市房地产 管 理法) 的

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活动也越来越频繁。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基本法律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基本法律主要包括《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对物权的基本性质、确定、内容及保护等作了系统的规定。

根据该法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他人土地,如违反规定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最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方面的内容,为土地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城市土地征收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等,为城市土地征收提供了保障。

二、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其他附属物补偿、生活补偿等。

1.土地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是指征收土地后,需要对受损农民进行的一系列经济补偿。

征收部门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根据土地类型、用途、位置等因素,计算出征收面积的补偿标准。

如: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5-20万元,宅基地补偿标准为市场价的70-100%。

2.房屋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是指在城市土地征收中,对居民房屋拆迁所需安置房屋的补偿。

补偿金额按照房屋使用年限、面积、地段等因素计算。

如:在北京市,房屋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4000-19000元不等。

3.其他附属物补偿其他附属物补偿是指征收土地时需要补偿的除土地和房屋之外的财产,如盖好的井、鱼池等。

补偿金额需要按照其市场价值计算。

4.生活补偿生活补偿是指征收土地时对农民生活方面的一系列补偿,包括临时生活安置费、搬迁费、交通费、暖气费等。

生活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的规定和城市化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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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什么区别百姓长期对土地征收(农民称卖地)和城市房屋拆迁(农民称动迁)的概念不清被混为一谈,有的官员也称征地拆迁工作云云。

其实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

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

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土地征收程序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

”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七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二、房屋拆迁程序:(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三)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公证。

2、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从上述可以看出,国家征收土地与城市房屋拆迁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两者的主要区别:一是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三是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很显然,征收土地与房屋拆迁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为,依法分别由负有相应职能的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某些地方由一个机关统一负责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或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该机关可以依法分别行使该两项职权,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对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实施行政管理。

依法行政体现在每个具体行政行为上首先应该是依法定程序行政。

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达到结果正义,只有实现程序的公正,才能体现结果的公正。

按照依法行政关于职权法定的原则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职权和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职权不能混淆;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在具体操作中不能串用。

但遗憾的是,相当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地方的有关行政机关特别是集土地行政管理和房屋行政管理职能于一身的个别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相对薄弱、缺乏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程序至上的理念,看不到程序公正必将直接影响结果公正的重要性,从而忽视了严格的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作用,以至于在相关管理工作中常习惯性地、想当然地将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职权和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职权混淆在一起,进而将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串绕在一起,在对征收土地实施行政管理时擅自加入了房屋拆迁程序,为日后的工作埋下了隐患。

如有的案例表现为既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又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确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的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又让所谓的“拆迁人”与被征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的既以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为由对拒不交出土地者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又组织有关机关对拒不交出土地者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有的以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为由组织材料报请有权的政府批准征地后,又在具体实施中按照房屋拆迁程序组织拆迁。

如此种种做法,既行使了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权又行使了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权;既适用了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又适用了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

结果是既没有正确行使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权,又没有正确行使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权;既没有正确适用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又没有正确适用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

致使具体行政行为非驴非马,很不规范,既像是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行为又像是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行为;既不完全是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行为又不完全是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行为。

如此操作,由于存在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规定和适用范围错位等瑕疵,一旦引起行政纠纷,往往经不起行政复议审查或者司法审查。

通过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讲解,相信大家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有了大概的认识。

只有清楚了自己面临的问题,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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