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促进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背景
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
责任,导致患者受到经济、身体、心理等方面的损害而引发的纠纷。
医疗纠纷在医疗服务中时有发生,其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社会不满和
群体事件。
为了及时、公正、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
和谐稳定,需要建立和完善一套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公正、有效地协调患者
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纠纷,提高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专业化程度,维
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三、工作内容
1.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医疗机构、医疗专家、法律专家、患者代表等组成,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医疗机构要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保障工作场所、设备等
条件。
2.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协调机制:医疗机构要与患者签订医疗
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医疗服务的内容、费用、风险及责任等
事项,以便于在出现纠纷时能够依据合同进行协调。
3.设立医疗纠纷调解热线:医疗机构可以开设医疗纠纷调解热线,接受患者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转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处理。
医院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制度第一条总则一、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理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发生的医疗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等争议。
第二条调解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自愿、和解的原则,尊重医患双方的意愿。
三、坚持迅速、高效的原则,及时化解医疗纠纷。
第三条调解组织一、成立医院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调解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医患双方代表组成。
三、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调解程序一、医患双方协商不成,自愿申请调解的,应当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二、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成调解小组,确定调解时间、地点。
四、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五、调解小组应当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提出调解方案。
六、调解方案经医患双方同意后,制作调解协议书。
七、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条调解协议一、调解协议应当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
二、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医患双方及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六条调解协议的履行一、医患双方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调解期限一、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二、如遇特殊情况,经调解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
第八条调解费用一、调解委员会不收取医患双方的调解费用。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是为了解决医患之间因治疗纠纷而产生的争议,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调解对象、调解程序、调解原则、调解方式、调解人员及其资格要求等方面。
一、调解对象二、调解程序1.提交调解申请:当医患之间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交调解申请。
2.受理调解申请:有关部门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进行受理,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3.听取双方意见:有关部门在调查核实完毕后,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诉求。
4.协商解决:在听取双方意见后,有关部门应与双方充分协商,争取达成调解协议。
5.签订调解协议: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有关部门应将调解协议以书面形式记录,并请双方签字确认。
6.履行调解协议: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有关部门应监督双方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三、调解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调解工作应依法进行,公正、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2.知情同意原则: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充分知情,并自愿参与调解。
3.和谐共赢原则:调解工作应以和谐共赢为目标,促进医患双方和解,恢复医患关系的平衡。
4.充分沟通原则:调解人员应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并积极引导双方进行沟通和交流。
5.诚信守约原则: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协议内容,认真履行。
四、调解方式五、调解人员及其资格要求1.调解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医学基础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调解专业技能。
2.调解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沟通和协商能力,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调解职责。
3.调解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医患沟通经验,能够有效地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对话。
4.调解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够保守调解秘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解决医患之间因治疗纠纷而产生的争议,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同时,该制度的实施还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缓解医疗资源的紧张状况,提升医疗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和医德医风。
医疗纠纷化解方案

医疗纠纷化解方案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服务的普及,医疗纠纷问题日益突出。
医疗纠纷对于患者和医生双方都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伤害,因此,如何化解医疗纠纷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沟通是化解医疗纠纷的第一步。
患者和医生双方应通过有效的沟通减少误解和不满。
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使医生能够更好地解释治疗方案和风险,让患者能够理解和接受。
此外,医疗机构应加强信息共享,将治疗记录和诊断结果及时告知患者,提高透明度和信任度。
二、建立第三方调解机构针对医疗纠纷,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
这样的机构可以由专业的医疗纠纷调解人员组成,通过公正、中立的方式,帮助患者和医生双方达成和解。
第三方调解机构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调解服务,为纠纷的化解提供有力支持。
三、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化解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
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部门,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
同时,政府应加大对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支持力度,鼓励建立跨行业合作机制,形成多方参与的纠纷解决体系。
四、加强医疗纠纷风险防控预防医疗纠纷是化解纠纷的重要手段。
医院和医生应加强对医疗纠纷风险的识别和防控,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医院可以通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等方式,降低医疗事故和纠纷的风险。
五、加强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化解医疗纠纷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加大对医疗纠纷领域的立法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纠纷解决的程序和责任。
同时,加强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切实保障患者和医生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医疗纠纷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加强医疗纠纷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对于化解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
医疗机构应主动公开医疗纠纷的处理结果和处罚措施,增强公众对医疗纠纷的信任。
同时,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引导公众对医疗纠纷的认识和态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下的医疗纠纷解决维护医患关系稳定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下的医疗纠纷解决维护医患关系稳定医疗纠纷是医患关系稳定中的一大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实施了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旨在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
本文将探讨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下的医疗纠纷解决方法,以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一、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医疗纠纷调解是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下,各地建立了完善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设立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医患双方代表、法律专家、医务人员等组成,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调解方式,为双方提供合理解决医疗纠纷的平台。
通过调解,医患之间的矛盾得到化解,医患关系得到改善。
二、加强医疗风险防控和医疗纠纷预防预防胜于治疗,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在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下,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风险防控措施,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范和流程。
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同时,还要加强医患沟通,完善医疗知情同意制度,确保患者对医疗过程和相关风险有清晰的了解。
通过加强预防和监管,可以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提高医疗纠纷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在治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提高处理效率和保障公正性至关重要。
在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下,法律部门加强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加大对涉及医患关系的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对医疗纠纷案例的解决方式的研究和总结。
同时,要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和规范,确保处理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通过提高处理效率和公正性,可以有效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
四、加强医患沟通,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医患之间的沟通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
在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下,医疗机构要加强医患沟通培训,提高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沟通能力。
医务人员要耐心倾听患者的需求和意见,关心患者的感受,确保医患之间的信息对称。
同时,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考评和激励,鼓励医务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通过加强医患沟通,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

2020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Document Writing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有效维护医患关系,优化医疗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等。
第三条定义1.医疗纠纷: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与患者、患者家属之间因医疗行为、医疗结果等产生的争议。
2.调解:指通过双方协商、公正中立第三方的介入,就医疗纠纷的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达成和解。
第二章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第四条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1.本院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我院内各级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2.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由院领导、医务人员代表、法务人员等构成,由院长担负委员会主任。
3.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每年依据需要订立调解计划,并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
第五条设立特地调解人员队伍1.本院会同相关部门培养和管理一支专业的调解人员队伍,这些人员应具有医学和法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且通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2.调解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制度,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性、严厉性和保密性。
第六条外聘第三方调解机构1.对于一些特殊的医疗纠纷,本院可与外聘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合作进行调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2.外聘调解机构的工作程序和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得到医院确实认和认可。
第三章医疗纠纷调解流程第七条调解申请1.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纠纷提出调解申请,可书面、口头或通过医院网站等方式提出。
2.调解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患者基本信息、医疗纠纷概述、要求调解的事项等。
第八条调解受理1.医院应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发出调解受理函确认。
2.调解受理函应包含申请受理时间、调解委员会联系方式以及申请人权益保护相关事项。
第九条调解准备1.医院调解员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尽快与申请人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并向被申请调解的医生或医疗团队了解情况。
2.医院应保障调解场合和调解设备的完善,为调解供应必需的条件。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篇一: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目前医患双方一旦发生纠纷,不少患者不知所措,医院也不能选择相应的解决办法,使得原本比较容易的问题搁置未决,引发患者多次反复的“缠”和“闹”。
诉前的化解纠纷的机制不健全,不少患者就直接选择诉讼救济权利,导致解决纠纷的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情绪激动。
一、任务目标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的就是使纠纷的解决渠道多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多样化。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医疗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引入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介入,处理能较好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外,还能发挥着第三方的劝导作用。
二、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能设立兴隆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由若干名人民调解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其他机构人民调解员为兼职调解员,主要职能是:调解我县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协助调解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反馈我县的医疗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调委会属于政府行为,是为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证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成员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我县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抓紧时间,精心准备。
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尽快组建调委会,设立调解室,聘请医学法学咨询专家,配齐相应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严格选拔,抓好培训。
人民调解员录用除已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有关人员外,应当选拔具有丰富经验、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等人员。
四、工作制度(一)预防为主制度。
把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作为首要的目的,切实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杜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不作为、不负责任、过度医疗、防御性医疗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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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
促进和谐医患关系
近些年来,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医患纠纷已成为医疗服务行业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纠纷索赔金额越来越大,人们对医学的认识存在诸多误区,缺少正确理解医学的特殊性和多样性。
尤其是受“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一些社会负面现象影响,极易误导公众产生错误思维。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愿意通过正确渠道解决问题的很少,原因是等待时间过长,这说明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不够完善,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快速解决纠纷的机制就显得刻不容缓。
近几年,各地方先后出现了“医疗纠纷第三方管理”的机构,2008年江苏省南通市成立了“医疗纠纷调节中心”,同时启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工作。
2008年浙江省宁波市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节委员会(简称调委会)”,属于政府设立的独立部门,同时成立了由四家保险机构组建的“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设立医疗纠纷理赔中心。
宁波的医疗纠纷“第三方”由“调委会”和“处理中心”共同承担。
2009年,天津市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节委员会,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第三方”机构。
在2009年的两会上,有代表、委员呼吁引进“第三方”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并提出推广浙江省宁波市运用人民调节机制化解医疗纠纷的做法。
在医疗技术
高度发达的今天,如何能更有效的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用先进的医疗技术救治患者,让患者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调查制度已是当务之急,引导医患双方理性处理医疗纠纷,制约双方依法行使权力,遏制不断恶化的医患冲突。
由独立设臵的“第三方”机构解决医疗纠纷能够公平、客观、实事求是,达到医患双方都满意的效果。
在国家公布的医改政策《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协调机制,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的新举措。
江苏、宁波、天津等地通过“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节工作,都取得了良好效果。
医患纠纷“第三方”协调机制为破解医患难题提供了新思路,为医患双方搭建了一个沟通协商的平台,在医患双方之间建立一个缓冲带,避免了纠纷的激化升级。
1、医患矛盾突出的原因
1.1医学是一门探索性学科医学是在科学的实践中不断发展的,有些疾病不是医生不尽心治疗,而是疾病的自然转机。
患者对医学知识了解不够,对诊疗效果期望值过高,对医疗服务的风险性和医疗技术的局限性缺乏必要的认识,认为没有医院治不好的病,只要病治不好,多是医院有过错。
1.2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医疗资源多集中于大城市的大型医院,患者过多导致医务人员超负荷工作,容易
发生医疗差错。
1.3一些中、小医院管理不到位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医疗服务存在缺陷,不遵守医疗法规和操作规程,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1.4患者医疗费用过高有些患者倾其所有甚至举债治病,一旦人财两空,患者家属难以接受现实,大闹医院,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妨碍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自由。
1.5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规和制度存在缺陷这些致使医患纠纷不断升级,“医闹”事件屡屡发生,纠纷理赔数额不断增大,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医疗机构不堪重负。
1.6医患沟通不好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社会上一些医闹现象造成的负面影响均增加了患者对医院信誉的质疑和不信任感。
1.7机制不健全患者因非医疗过失导致的医疗损害社会补偿机制不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和患者就医保险,医疗纠纷处理“第三方”调解机制尚不健全。
2、目前医疗纠纷的调查和处理机制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患方如果发现或怀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并对患者造成了人身伤害,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渠道解决;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
这三种处理机制都存在一定问题,在实际操作中,
往往都不能顺利地解决医疗纠纷。
第一种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由于患者在医患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相关赔偿政策和制度缺失,患者权益不能保障,患者就采取一些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过激行为。
而作为医疗纠纷的另一方,医院在协商解决中的调查结果往往不能得到患方的认可。
据《健康报》报道,2009年11月南京儿童医院患儿死亡事件,该院自行调查的结果引起死亡患儿家属及社会各方质疑。
后经江苏省卫生厅、南京市卫生局牵头成立由专家、网民、记者等参与的联合调查组,于2009年11月13日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患方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
在此次事件前期调查中,值班医生隐瞒真相,医院调查手段简单,调查深度不够,调查结果与事实不符。
基于此,当事医生被吊照开除,医院院长、书记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该事件的调查过程给医疗纠纷处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我国目前医疗纠纷调查机制的缺失是当前医疗纠纷处理难的一个症结。
第二种解决医疗纠纷途径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渠道解决。
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医学会的调查往往根据鉴定的需要采集资料,这种调查机制难以满足当事人知悉事件整个过程的需要。
鉴定专家由各医疗机构专家承担,患者往往认为是行业内部相互做鉴定,不相信医疗鉴定结论。
第三种解决医疗纠纷途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
对医患双方来说,都存在费时费力,成本高昂的问
题。
院方为了息事宁人往往赔钱了事,患方便依靠职业“医闹”来解决,形成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局面,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在医疗纠纷呈上升势头的大背景下,没有一个合理公正的调查机制,不仅使医疗纠纷处理难度增加,还容易导致患方采取过激行为甚至暴力现象,所以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委员会,也就是“医患关系第三方管理”机构,完善医疗职业风险的社会承担机制,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改善医疗执业环境,使医疗纠纷的调节和处理逐渐走上规范化、秩序化、专业化的轨道。
3、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委员会构成及职责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委员会不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以“第三方”角色调节医疗纠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机构的独立性能保证客观公正的调节医疗纠纷,能得到医患双方的信任。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医学、药学和法律等相关专业的专家库,还应该有患者权益代言人。
其职责是坚持以平息纠纷、维护和谐为己任,防止医疗纠纷激化,宣传法律、法规和医学规章制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客观公正、公平解决医疗纠纷,制定突发医疗纠纷应急预案,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卫生主管部门,由其督促医疗机构限期整改,追究责任等。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委员会是在新形势下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个新模式、新路子,完
善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节机制,除政府的政策支持外,还要不断在队伍建设、规范调节程序等方面,有所发现和创新。
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引导和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
4、实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的优点医疗纠纷通过第三方的调节能够减少医院赔钱了事的做法,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失。
第三方调节委员会是在医院和患者之外的独立机构,患者对之有信任感,由于调解程序透明,保障双方充分沟通协商,多数患者愿意配合开展工作。
当医疗纠纷发生后,避免了医院和患者面对面谈判的局面,不仅消除了患方对公正解决医疗纠纷的顾虑,也给医院方面带来了便利。
由第三方调节委员会处理医疗纠纷,能快速有效,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稳定医院的医疗执业环境。
第三方调节委员会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反应出的医院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问题,及时反映给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上级部门对医院存在的问题及时监督整改,提高了医疗服务质量,促进了医患关系的和谐,取得了患者、医院及政府三方均满意的效果。
5、加强管理,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发生从各地实施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制度的经验看,体现了人本和谐精神。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风险。
但是,医患关系的处理不能完全依靠第三方调节委员会,最重要的是
各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管理,加强对医务人员沟通能力及风险防范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尊重患者,为患者提供温馨、舒适的就医环境,提供优质的医疗技术,医务人员才能赢得患者的认可,最终才能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才能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