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制度--律师讨论合规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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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专项奖励方案

合规管理专项奖励方案

一、方案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合规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经营环境,特制定本合规管理专项奖励方案。

二、奖励目的1. 激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合规管理工作,提高合规意识。

2. 营造全员重视合规、共同维护企业合规环境的良好氛围。

3. 推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不断完善,降低合规风险。

三、奖励范围1. 对在合规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团队进行奖励。

2. 对提出有效合规建议、发现并报告合规风险的员工给予奖励。

3. 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培训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部门给予奖励。

四、奖励内容1. 个人奖励:- 对在合规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和荣誉证书。

- 对发现并报告合规风险的员工,根据风险级别和影响程度,给予不同额度的奖金和奖励。

2. 团队奖励:- 对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培训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队,给予团队奖金和荣誉证书。

3. 部门奖励:- 对合规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给予部门奖金和荣誉证书。

五、奖励标准1. 个人奖励:- 一等奖:个人年度合规工作得分排名前5%,奖金10000元;- 二等奖:个人年度合规工作得分排名前10%,奖金5000元;- 三等奖:个人年度合规工作得分排名前15%,奖金3000元。

2. 团队奖励:- 一等奖:团队年度合规工作得分排名前5%,奖金50000元;- 二等奖:团队年度合规工作得分排名前10%,奖金30000元;- 三等奖:团队年度合规工作得分排名前15%,奖金20000元。

3. 部门奖励:- 一等奖:年度合规管理工作得分排名前5%,奖金100000元;- 二等奖:年度合规管理工作得分排名前10%,奖金50000元;- 三等奖:年度合规管理工作得分排名前15%,奖金30000元。

六、奖励程序1. 奖励评选由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 奖励评选结果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公示。

3. 奖励发放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律所奖惩制度

律所奖惩制度

律所奖惩制度律所奖惩制度为加强律所的管理,必须要制定相关的奖惩机制。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为加强本所管理,切实落实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律所奖惩制度范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一、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领导的工作安排。

三、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坚持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三)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好评的;(五)刻苦钻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六)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七)在履行职务中,刚正不阿,坚持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著的;(八)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九)拒收当事人馈赠的财物的;(十)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四、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违纪论处,予以惩戒,并责令其改正:(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三)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送财物的;(九)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十)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十一)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律师形象和本所利益的;(十二)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

法律工作者奖惩制度范本

法律工作者奖惩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服务质量,规范法律工作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法律工作者,包括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工作者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法律工作者实行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法律工作者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评价良好的;2.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显著成效的;3. 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取得良好社会影响的;4. 在法律宣传、教育培训、法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5. 被上级机关或行业协会评为先进个人的;6.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条奖励分为以下等级:1. 表彰:给予书面表扬、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等;2. 奖金:根据奖励等级和贡献大小,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3. 评优评先:优先推荐参加上级机关或行业协会的评优评先活动。

第三章惩罚第六条法律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罚:1. 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2. 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当事人秘密的;3. 恶意拖延案件办理,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4. 接受当事人请托,收受贿赂的;5. 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或社会公众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惩罚分为以下等级:1. 警告:给予书面警告,要求改正;2. 记过:给予书面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岗位工资;3. 留职察看:给予书面留职察看,降低岗位等级或岗位工资;4. 开除:解除劳动合同或职务。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第八条本制度由法律工作者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法律工作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行业协会申请复核。

第十条上级机关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法律工作者奖惩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奖惩制度的落实。

律师奖惩制度

律师奖惩制度

律师奖惩制度一、为加强××区属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切实落实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激发律师从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区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三、区司法局针对区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行奖惩制度,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惩罚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给予奖励:1.模范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各方面成绩显著的;2.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为外来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3.积极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活动且成效明显的;4.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化解社会重大群体性案件或纠纷的;5.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为政府职能部门等单位提供长期的组团式法律服务,成效明显的;6.其他表现突出,经区司法局认可的。

五、对律师的奖励分为:表彰、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等。

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发给律师一次性奖金。

六、对律师个人的奖励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向区司法局公律股提出,由区司法局党组会议决定。

奖励记入律师本人档案。

七、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给予处罚:1.违反律所规章制度,不服从律所管理的;2.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的;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4.有其他不良表现,应当给予处罚的。

八、对律师的处罚分为:所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不予注册等。

在给予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以并处一次性经济处罚。

九、对受到通报批评、警告、记过、不予注册等处分的律师,区司法局公律股做好备案登记。

对违法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律师,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十、处罚权限和程序同奖励的规定,处罚记入个人档案。

十一、处罚决定公布后,受处分者如不服,可向律所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区司法局申诉。

十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区司法局。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律所员工奖惩制度汇编范本

律所员工奖惩制度汇编范本

一、总则为了规范律所员工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律所声誉,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二、奖励制度1. 奖励对象:律所全体员工。

2. 奖励方式:(1)精神奖励:表彰、荣誉称号、通报表扬等。

(2)物质奖励:奖金、实物奖励等。

3. 奖励条件:(1)年度考核优秀者;(2)工作表现突出,为律所赢得良好社会声誉者;(3)积极参加律所组织的各类活动,为律所发展作出贡献者;(4)在工作中勇于创新,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者;(5)协助律所完成重大案件、项目,取得显著成绩者;(6)维护律所利益,为律所挽回损失者;(7)其他应给予奖励的情况。

4. 奖励程序:(1)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表现提出奖励建议;(2)经律所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表彰和发放物质奖励。

三、处罚制度1. 处罚对象:律所全体员工。

2. 处罚方式:(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扣除奖金;(3)降职、降级、撤职;(4)解除劳动合同。

3. 处罚条件:(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律所规章制度者;(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3)损害律所利益、声誉者;(4)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客户利益者;(5)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律所造成损失者;(6)其他应给予处罚的情况。

4. 处罚程序:(1)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2)经律所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处罚。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律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律所相关规定执行。

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奖惩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奖惩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奖惩管理制度一、引言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其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推动事务所的发展,更好地管理和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奖惩机制势在必行。

本文将要介绍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奖惩管理制度,旨在为事务所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奖励制度1. 优秀业绩奖励律师事务所将针对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出色的业绩给予相应的奖励。

这些奖励可以是名誉奖,例如“最佳律师”、“杰出执业律师”等,也可以是经济奖励,例如年终奖金、项目奖金等。

奖励的形式和数额应与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和贡献相匹配,公平公正。

2. 专业成长奖励律师事务所将在专业培训、学术研究等方面给予专业技术人员一定的奖励。

例如,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研讨会等,对其参与并获得积极成果的,予以资助和奖励。

3. 卓越服务奖励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对于在客户服务、案件处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将授予卓越服务奖励。

这种奖励可以体现在提升职称、晋升职务、调整薪酬等方面,以激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三、惩罚制度1. 违反职业道德的处罚律师事务所视维护职业道德为重要任务。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严重侵犯客户利益或律师事务所信誉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是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职务、调整薪酬等。

2. 工作失职的处罚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对于因过失导致事务所或客户遭受损失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处罚可以包括经济赔偿、扣发工资等,同时也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3. 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的处罚律师事务所对于内部管理规定的遵守是非常重视的。

对于故意违反、破坏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是内部处分、调整薪酬、停止晋升等。

四、奖惩制度实施要点1. 公平公正律师事务所应确保奖惩制度的实施公平公正,避免任何形式的人为歧视或偏袒。

对奖励和处罚的依据应明确而透明,确保员工能够公正评估自己的行为和表现。

律师事务所奖惩制度

律师事务所奖惩制度

律师事务所奖惩制度摘要: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以提高律师团队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本文将围绕律师事务所奖惩制度的重要性、建立的具体目的、实施的方法和效果进行论述,以期给律师事务所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一、引言作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律师事务所在维护公正、保护权益、推动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庞大、人员众多、案件复杂,管理难度也相应较大。

为了解决律师事务所管理难题、提高团队工作效率和质量,奖惩制度应运而生。

二、律师事务所奖惩制度的重要性律师事务所奖惩制度的建立对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至关重要。

以下是其重要性的几个方面:1. 激励积极性:通过奖励出色的工作表现,能激发律师团队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促进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2. 引导行为:奖惩制度能够引导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道德准则进行工作,避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3. 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奖惩制度能够帮助营造一种奋发向上、有激励、公正公平的工作氛围,有助于形成团结协作的团队文化。

4. 提高绩效评估的科学性:律师事务所奖惩制度能够为绩效评估提供一个明确的依据和标准,增加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三、律师事务所奖惩制度的具体目的律师事务所奖惩制度的建立旨在实现以下几个目的:1. 奖励杰出表现:通过奖励出色的工作表现,激励律师团队在案件处理、法律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果。

2. 纠正错误行为:通过惩罚低效或违反规定的行为,纠正律师团队中的错误行为,促进团队的自我约束和规范化管理。

3. 提高专业素质:通过奖励参加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提升技能的律师,提高律师团队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4. 加强沟通和协作:通过奖励团队合作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增进团队之间的协作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四、律师事务所奖惩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法律师事务所奖惩制度的实施方法应具体到人、到案件和到团队。

律师事务所奖惩制度

律师事务所奖惩制度

奖惩制度
为提高本所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督促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奖惩办法:
一、律师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各项会议及活动,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能按时完成所里布置的收费任务的,年终由所里投票选举先进工作者,发给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律师撰写与业务有关的文章被报刊电台采用或被上级机关转发的,分别按次给予奖励,县(市)级200元,地(市)级300元,省级500元,国家级1000元。

三、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参加所里组织的学习会、例会及集体活动,对无故不参加会议及集体活动,每周例会开会未请假者,缺勤一次扣罚当月效益工资200元。

四、律师平时应按时到岗,迟到、早退每月累计5次,或旷工1次的,扣罚工资500元。

上班期间打扑克、玩游戏者每次扣罚当月效益工资500元。

五、律师应严格按照收案、收费办法受理案件,私自收案、收费者,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私自收案、收费的数额的2倍罚款。

六、律师应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责令其将所收受的财物退还当事人,并处以100元罚款。

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办案,因律师的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具体办法见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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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制度
1、奖金管理及管理委员会成员
1.1奖金管理:公司奖励过程中所发生款项,全数由工会先开支,工会费用不够开支时公司支付;
1.2管理委员会成员:由HR、工会主席、相关部门经理、总监级以上人员。

2、类别:
2.1奖励:嘉奖:奖励现金500元;小功:奖励现金1000元;大功:奖励现金2000元;有突出贡献者,奖励金额由总经理特批。

2.2处罚:分为警告、小过、大过、三类;惩罚类别有争议时由管理委员会最终决议;累计两次大过开除,并无任何经济赔偿。

2.3奖惩记录列入年终考绩及升迁之考评.同年度功过予以抵销,嘉奖与警告,小功与小过,大功与大过视同等功过。

3、奖惩依下列规定计算:
3.1两次警告等于小过一次,两次小过等于大过一次;
3.2两次嘉奖等于小功一次,两次小功等于大功一次。

4、员工如有以下事迹,予以嘉奖:
4.1工作效率高,保证质量,能超额完成公司制定之工作任务者;
4.2品行端正,勤俭节约,遵守厂规厂纪,有突出表现者;
4.3及时发现作业、工序上的缺失,并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并有成效者;
4.4对不良行为勇于指正举报而避免损失者;
4.5在公司项目类项目推动过程中有优秀表现者;
4.6对工作现场进行改善并有良好成效者;
4.7热爱本职工作,热心服务,有具体事项者;
4.8其他事迹,足以为其他员工学习者。

5、员工如有以下事迹,予以记小功奖励:
5.1对生产技术、生产工艺、品质质量或管理制度等,提出具体建议方案,
经采纳有成效者;
5.2服务认真,获得客户赞许或为公司争得荣耀有具体事项者;
5.3爱护公物,节约物料或对原废物料利用有成效者;
5.4代表公司参加社会或地方政府举办之活动获前三名者;
5.5热诚尽职,工作效率大大超过预期,给公司带来很大利益者;
5.6拾金(物)不昧,堪为其他员工之表率者;
5.7检举舞弊盗窃,违规或危害同事、公司利益有具体事项者;
5.8其他事迹,足以为其他员工之表率者。

6、员工如有以下事迹,予以记大功奖励:
6.1遇有意外事件或突变,勇于负责,极力抢救,措施得当而减少重大损害者;
6.2对于新产品开发表现突出,并给公司带来直接利益者;
6.3发明或改良机器设备,对公司有重大贡献者;
6.4对国家或社会有贡献,因而提高公司声誉者;
6.5领导有方使生产管理部门运作有很大进步者;
6.6能够及时发现产品之重大质量隐患,为公司挽回损失者;
6.7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以为其他员工之楷模者。

7、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查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警告处分:
7.1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提前离岗(下班前即停止工作或就餐者);
7.2一个月两次且每次迟到时间在30分钟之内者;
7.3没有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者;
7.4工作时间未依规定穿着厂服,上班未佩带识别卡,仪表、衣冠不整者;
7.5不按规定停放车辆者(所有车辆);
7.6未能按时打扫责任区域,乱吐痰,乱扔垃圾等破坏工作、生活环境卫生者;
7.7上班时间内喧哗、打闹、聊天、嬉戏或做工作以外之事务者;
7.8因个人原因,未能按部门工作计划完成工作,而影响工作质量者;
7.9浪费或因使用不当损坏公物,情节轻微者;
7.10品行不良,不文明礼貌,辱骂他人者;
7.11被指定应参加受训、培训,而借故未参加者;
7.12无故不出席公司指定出席的会议;
7.13工作时间缺乏责任感,疏忽怠慢,效率低下者;
7.14工作不仔细,对后道工序造成影响者;
7.15未做工作结束后的工序,如切断电源、停机、关闭门窗等事项者;
7.16正常上班作业时间内,私自进入宿舍者;
7.17在餐厅内发生争议,吵闹者;
7.18私自翻阅他人之数据、计算机、函电者;
7.19上班时间穿拖鞋者;
7.20不按照5S规定执行者;
7.21打听他人工资或向他人透露工资者;
7.22其他事项足以记警告处分者;
8、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后有具体事实证据者,予以记小过处分: 8.1未按安全(ESH)规定操作及设备保养者;
8.2对上级指示或命令,未及时处理,不服从安排者;
8.3工作中未尽职责或因个人原因积压公务造成工作延误者;
8.4因疏忽或马虎而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受损或伤及他人者;
8.5扰乱公共秩序或妨碍他人工作而造成损害者;
8.6利用公司设备处理个人事务者(电话、计算机、复印等);
8.7坐、卧、踩在成品或半成品上者;
8.8男、女生随意进入异性宿舍者(物业查房时除外);
8.9谎报加班时数,经人事行政部查证属实者;
8.10因过失导致生产线或设备停产2小时以内者;
8.11三个月内累计两次未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者;
8.12不按作业指导书(SOP)操作且情节轻微者;
8.13未经上级主管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外出者;
8.14不服从上级主管安排工作者;
8.15在公司禁烟区吸烟、丢烟蒂者;
8.16故意撕毁公文、图纸者;
8.17一个月累计迟到三次(含)以上者;
8.18一年内旷工一天以上,三天以下者;
8.19发现公司其他同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及时制止或有意隐瞒、包庇者;
8.20未经允许,私自下载各类软件者;
8.21其他事项足以记小过处分者。

9、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后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可记两次大过并开除)
9.1代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者;
9.2对同事恶意中伤或诬告制造事端者;
9.3因行为不当而使公司名誉受损者;
9.4未经许可擅自带领外人参观工厂者;
9.5未经许可私自调班者;
9.6泄露业务、生产、财务或其它事务上之机密文件者;
9.7遗失经营、生产之重要文件或工具者;
9.8伪造文件或涂改文件者;
9.9私自印刷公司名片,私盖他人印鉴者;
9.10未经许可擅动、撕裂或张贴公文、公告者;
9.11投机取巧、隐瞒蒙蔽、利用职权谋取非分利益有具体事实者;
9.12他人所犯错误而故意包庇者;
9.13未按安全规定操作及设备保养,而使公司财产造成损失或他人受到损害者;
9.14未按程序,作业指导书(SOP)规定作业者,若因此造成工厂损失需予以赔偿;
9.15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使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9.16在厂区内打架之双方;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并交至公安部门;
9.17携带公司物品出入厂区,拒绝警卫人员或管理人员查询者;
9.18私自乱接电源与用电设备者;
9.19作业时间内睡觉者或酒后入厂工作者;
9.20未经人事行政部同意私带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公司或非住宿人员入住公司宿舍;
9.21携带弹药、刀枪、法定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者;
9.22偷窃他人财物者,累犯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23组长层以下人员上班时间不可以接、打电话,(包括看、玩手机)业务除外;
9.24其他事项足以记大过处分者。

10、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经查实有具体事实证据者,可予以解雇除名,其所造成之公司直接或间接损失,应赔偿
10.1于订立合同时,出示伪造证件或其他不实文件,欺骗公司而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10.2非法罢工、停工或煽动他人罢工、停工而有具体事实者;
10.3本年度累计达两次大过而未功过相抵者;
10.4伪造账目虚报费用者;
10.5偷窃公司及同事财物或文件数据者;
10.6参加非法组织者;
10.7对同事恶意中伤,不听劝告,情节严重者;
10.8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声誉、经济受损者;
10.9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四日者;
10.10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10.11聚众,搞小集体,而妨害生活、工作秩序者;
10.1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10.13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动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者;
10.14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任工作也不能从事
公司内部另行安排工作者;
10.15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10.16未及时进行设备保养,而使公司财产损失或他人遭受重大损害者;
10.17在公司、厂区内对本公司负责人及其家属、各级业务主管,或其他共
同之员工等,为恐吓、强暴、胁迫或重大侮辱者;
10.18在禁烟区吸烟引发火灾者,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0.19在工作场所喝酒或在厂区内赌博者;
10.20患法定传染病者。

11、各部门奖惩提报需填写<厂规申报单>经被提报人签字确认,报至各相关部门
经理/总监、人事行政部、总经理核准后,人事行政部出公告向全体员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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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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