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森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10年9月) 20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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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1年11月修订)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05年8月9日经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股[2005]15号文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3011017662。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5月17日经证监许可2010【654】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93万股,于2010年6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中文名称: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 FASTPRINT CIRCUIT TECH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科技园工业厂房25栋1段3层邮政编码:518057。

深圳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范文(2篇)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范文(2篇)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风险防控和内部管控,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经营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审计机构第二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的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该部门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受其指导。

第三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财务账目、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发现经营风险和内部控制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同时,内部审计部门还要协助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条内部审计部门由具备相应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的员工组成,其中包括注册会计师和专业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独立公正、保密严格以及专业执业的素质和意识。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要与公司的各个部门和岗位密切配合,及时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确保审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对于内部审计部门的调查和审计要求,其他部门和岗位应予以积极合作。

第三章审计范围第六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公司的财务账目、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2. 公司的资金使用和使用效果;3. 公司的业务流程和运营管理;4.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5. 公司的合规性和合规风险;6. 公司的项目实施和绩效评估;7. 公司的督导检查和内部调查等。

第四章审计程序第七条审计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审计策划阶段:确定审计目标、范围和方法,编制审计计划和工作安排。

2. 审计准备阶段:准备工作文件、相关数据和信息,制定审计程序和工作规范。

3. 审计实施阶段:根据审计计划和程序,开展实际的审计工作,收集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

4. 审计报告阶段:根据审计结果,编写审计报告,提出问题和改进意见,并向相关部门和岗位提出整改要求。

5. 审计跟踪阶段:对整改措施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问题的解决和改进的落实。

第五章审计责任和义务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密审计过程中获取的数据和信息,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管,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长、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第五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七条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大中型企业全面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熟悉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亲属关系;(三)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五)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者。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范文(5篇)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范文(5篇)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规范化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室、境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条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设审计部主任____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后董事长任免,审计部主任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第一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二条内部审计的目的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三条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1、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财务制度汇编

财务制度汇编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制度汇编2010年12月修订财务制度汇编目录1.0 资产管理规程——总则1.1 资产管理规程——存货1.2 资产管理规程——盘点1.3 资产管理规程——其他应收及预付1.4 资产管理规程--现金管理2.0 应收款管理规程——总则顾客2.1 应收款管理规程——权属档案2.2 应收款管理规程——价格2.3 应收款管理规程——收期2.4 应收款管理规程——开票收款3.0 成本管理规程——总则3.1 成本管理规程——评审3.2.0成本管理规程--核算3.2.1成本管理规程--核算细则3.3 成本管理规程——考核3.4 成本管理规程——补偿3.5 成本管理规程--工序成本控制4.1 财务管理规程——保密管理4.2 财务管理规程——报销付款4.3 财务管理规程——工资核算4.4 财务管理规程——原始凭证4.5 财务管理规程——发票管理4.6 财务管理规程——报销定额5.0 固定资产管理--总则5.1 固定资产管理--核算6.0 收入管理规定--核算7.0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总则7.1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8.0 外币业务--总则9.1 内部操作规程--加价管理9.2 内部操作规程--销售提成管理10.1 财务人员管理规程—会计人员岗位轮换(轮岗)制度10.2财务人员管理规程—会计人员回僻制度11.1会计电算化管理规程—会计电算管理办法12.1财务预算管理规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资 产 管 理 规 程——总则1.0目的:加强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

2.0 定义:2.1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

2.2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2.3低值易耗品: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等。

本公司定义为单位价值或使用期限在固定资产以下,但单价1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用具物品。

公司内部审计实施细则

公司内部审计实施细则

公司内部审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本公司为了加强对公司经营风险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提高经营效益和内部管理水平,进行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公司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

第四条:内部审计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必须独立于被审计部门,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干预、妨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二章: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力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制定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调查、检查被审计部门的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评估被审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运作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跟踪被审计部门的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要及时向公司高管层和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应当按照计划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歪曲、篡改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确保审计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应当尊重被审计部门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员工隐私,并保密审计过程和结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应当及时报告和反馈审计结果,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改进。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益和质量。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七条:公司高管层负责对内部审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九条: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部审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司高管层和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的工作情况和效果。

森源电气: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10年4月) 2010-04-07

森源电气: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10年4月) 2010-04-07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即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部设经理一名,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和兼职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实现其经济目标。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师或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具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或相关的经济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审计部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考核和评价。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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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10年9月26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审议通过)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工作力度、明确审计工作职责以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实施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

第二节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和权限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专职机构——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五条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审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并接受监事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必须包括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6、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7、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8、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2、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审核费用、成本管理状况。

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3、检查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发表意见。

4、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5、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有关领导的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6、参加公司和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方面与审计有关的会议,并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8、检查公司管理工作及经济效益的情况,核实公司及参股、控股子公司必须的营运资金,优化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反映。

第三节内部审计人员的任职要求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按规审计,具有正确的业务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公司与个人的利益,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健康正常地进行。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具备经营管理知识,较好地掌握会计、审计理论和技能,必须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逻辑思考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责任心:1、在工作中要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对被审单位蓄意刁难,以权谋私,更不得玩忽职守,拖拉扯皮,贻误工作。

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屈从他人意志,不隐瞒事实真相,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计任务。

2、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帮助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帮助被审单位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谦虚谨慎,树立良好形象。

在审计工作过程中要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虚心听取他们的解释和意见,不得主观武断,滥用职权。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克己奉公、廉洁俭朴,工作期间不得私自到所在城市观光游玩。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1、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2、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3、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4、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原则。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肩负重要使命,应当严于律己、平等待人,不得以权谋私,违反纪律,否则,轻则调离审计工作岗位,重则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四节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公司具体的内部控制方式主要有:一、销售循环审计和控制:公司对销售业务应有明确分工,接单、批单、填单、发运、结算、对账要分别负责,内部牵制。

大的销售业务,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的审批,对客户的信用额度作恰当评价,对折让、退货和坏账要严加审核和控制。

二、应收货款业务审计和控制:对应收账款要根据凭证和记录及时分户登记,定期进行账龄分析,并定期向债务客户汇寄应收账款余额表进行核对,责成业务员及时催收货款,财务人员要加强对货款的监控力度,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任何坏账均需审批方可作损失入帐。

三、重大合同的审计和控制:公司较大的经济合同、投资协议必须报财务部备案,内审人员要审查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对合同的合规性、效益性作出评审建议,发现重大风险问题要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监察合同的实施履行情况。

四、存货采购的控制和审计:工厂采购由采购部门根据生产需要,结合存货材料情况制定计划经领导批准后作为采购依据;销售分(子)公司厂货采购要慎重选择供货单位,保证质量,维护公司信誉。

同时要控制采购成本和建立严格的货款支付制度,及时取得抵扣凭证。

五、成本费用的控制和审计:审查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和是否适应生产经营需要,并对有关费用的合法性、归集和分配的合理性进行检查,对降低成本费用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评审,对成本费用的效益进行评价。

六、工薪和福利制度的控制与审计:对有关工资奖金提成发放资料进行检查,评价提成制度的激励效果,工薪制度的调整步骤和结算方法是否科学,工资福利的发放是否按实上报,比较分析工资增长幅度和销售业绩和经营效益的增长幅度。

七、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审计与控制:检查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是否合理,物品的购入是否有验收手续,折旧的计提和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标准是否合乎规范。

八、公司内部往来的审计与控制:检查是否正确划分与公司或各参股、控股子公司往来的性质,并按不同性质设立应收、应付款帐户和其他应收应付款帐户,对代收代付款项是否及时转帐,对长时间的挂帐是否定期上报公司处理,避免形成公司内部三角债。

是否每月或按季进行内部对账。

九、重大工程和投资项目审计和控制:审查重大工程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检查投资支出的合理性、效率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有无违规行为;审查投资预算和实际投放的符合性,及时发现风险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并对投资效果作出评价;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十、货币资金的控制和审计:审查现金、银行存款、信用卡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收付存状况,考查货币资金循环与其他业务循环是否畅通,检查货币资金职务分离控制,建立货币资金周转报告制度和大额资金划拔由公司审批制度,检查款项收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价货币资金余额的合理性和货币资金的利用效果。

十一、税务业务的控制和审计:审查纳税情况,衡量公司及各子公司合理的税负水平,评价各项税款提取、缴纳的合规性和效益性,提出或完善处理税务问题,保证纳税事项合法、合理。

十二、经营责任审计与控制:审查经理人员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对经理人员离任在必要时进行审计,以明确经济责任,划清责任界限。

十三、购买和出售资产的审计与控制: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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