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问题【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问题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问题【摘要】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是财务会计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做出合并报表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介绍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概念、确定方法、影响因素、规定和实务问题等内容,探讨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和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挑战。
本文强调了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重要性,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并展望了未来研究的方向。
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为本文提供了必要的引导,使读者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问题的关键内容和研究价值。
【关键词】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概念、确定方法、影响因素、规定、实务问题、重要性、建议、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形式,由有限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反映,而在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中,确定合并报表范围是一个关键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问题涉及到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如何与其他企业的财务报表合并,是公司合并中的一个复杂问题。
目前,我国对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规定还相对较少,对于有关方面来说,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并报表范围受到企业自身特点、合并对象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确定合并报表范围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对企业的财务报告透明度和真实性具有重要影响,对于维护各方的利益和保护投资者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研究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相关问题,对于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合并报表范围是财务会计领域一个重要的议题,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和决策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相关问题,明确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概念和确定方法,分析影响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因素,总结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规定及实务问题,并探讨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挑战和解决方法。
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

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标题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及特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证券投资工具,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运作,以投资于未上市公司为主要目的进行运作。
有限合伙制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仅承担其投资额,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对基金的投资贡献。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有限:有限合伙人仅对其投资贡献承担责任,不会受到其他投资者的责任限制。
2. 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全部承担:普通合伙人承担了所有有限合伙人避免的风险,包括丧失资本的风险和合作风险。
3. 投资的重心在未上市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主要的投资目的是在未上市公司中进行投资。
4. 投资周期长:私募股权基金在未上市公司中投资,一般基金投资的期限较长,通常在3-7年之间。
5. 投资门槛高: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必须承担全部风险,且投资门槛高,因此只有最富有的投资人才能在私募股权基金中扮演普通合伙人的角色。
6. 基金管理公司很重要: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是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经验和能力对基金的投资决策和绩效非常关键。
总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以及全球证券市场上已经成为了非常重要的投资工具,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在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凸显。
标题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会计处理问题2.1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确认问题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确认问题是关注度非常高的一个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会计确认是指企业根据经济事项的实质、特点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根据一定的会计政策、方法和准则,确定和记录经济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的过程。
”因此,在进行会计确认时应该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的实质、特点及其对基金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来确定会计政策、方法和准则。
具体来说,在进行会计确认时应该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 合规性:首先需要确保私募股权基金的合规性,即确保其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合法性。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探析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探析有限合伙企业是指在法律上允许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组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提供有限的责任并参与企业管理,而另一方面由至少一个无限合伙人提供无限的责任而不参与企业管理的企业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相对灵活的企业类型,特别适合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
合并报表是指在一个母公司拥有控制权的情况下,将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综合在一起进行报表编制的一种财务报表形式。
在上市公司或其它大型企业的情况下,控制权可能是通过所持有的股权来进行体现的。
因此,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将控制权力摆到重要的位置。
在这种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应该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显得尤为重要。
纳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并报表范围,往往可以大大提高合并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全面的财务信息。
然而,决定是否应该将有限合伙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问题并不是那么容易解决的。
实际上,这个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第一,合伙人的责任分配对企业表现产生重要影响。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通常由有限合伙人和无限合伙人提供股权,因此在合并报表中纳入有限合伙企业将导致责任分配的复杂性。
如果有限合伙人在企业运营中没有发挥主导作用,则其资产负债表上的数字可能并不代表实际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将有限合伙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可能会导致信息的混淆,降低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第二,在合伙企业中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以特殊的方式进行处理。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收益往往是根据合伙协议进行分配的,因此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对产生的收益进行分析和处理。
具体来说,这意味着需要确定控制权和持股比例,并考虑外部利益与内部利益之间的权衡。
这是一个相当复杂和敏感的过程,需要深入的财务和法律的知识和技能支持。
第三,合并报表是否应该列出有限合伙企业,还需要考虑目标受众的需求。
与合并报表相关的目标受众可能包括普通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监管机构等等。
对于不同的目标受众,需要提供不同的信息和材料。
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合并报表的主体选择探析

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合并报表的主体选择探析作者:喻斌来源:《财会学习》 2017年第17期摘要: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作为私募股权融资的主流组织形式,主要通过发现企业价值注入资金来保障其生存和发展,其在实际应用中能够充分发挥金融中介的杠杆作用。
但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涉及的金额规模较大、组织形式特殊,在报表合并主体的选择上尚未形成统一标准,故本文首先阐述了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定义及优势,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合并报表主体选择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判断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合并报表;主体选择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已成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实现了现代风险投资制度组织模式的创新与改革。
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合并报表主体的选择是当前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问题,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作为特殊目的存在的主体,其合并主体的选择是基于控制权,在实际业务中,分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控制权具有一定的难度,增加了合伙企业资金风险的可能性,因此,加强对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合并报表主体的选择是极为重要的。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概述私募股权基金是通过特定的途径和方式向营销性机构或个人进行资金募集,形成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的基金资产,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具备专业的理财金融知识,可对非上市企业未来的生存与发展状况进行进行专业性投资判断,待被投资企业价值升值后再通过上市股票转让、并购等方式来获取相应的投资。
总的来说,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一定的非公开性,从组织结构这一层面来说,可将其分为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其中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以其决策迅速、内部权责清晰、资本利用率高、避免双重征税等优势成为了私募股权的主流形式,其框架如图1 所示。
在对图1 进行分析后发现: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资金主要由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这两个主体根据不同比例出资构成的,其中普通合伙人一般为有专业投资能力的管理公司或自然人,实践中出资额一般占基金总额的1%-2%;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承担了主要的出资义务,其出资额一般为98% 以上,其资金量构成主要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问题【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问题【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在实践操作中,经常会遇到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合并报表问题。
究竟是因为GP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而并入GP,还是因为出资比例而并入出资最多的LP,更多的是一个会计处理问题,但是,有时该问题也会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甚至会影响整个交易架构的设计。
本文拟结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和有限合伙企业自身的特点对其合并报表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合并报表与控制根据财政部于2014年2月17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与公司组织形式类似,有限合伙企业的并表也是以控制为前提,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问题实质上是对控制权的判断和归属问题。
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谁拥有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控制权,则对合伙企业实施并表。
二、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特点与一般公司相比,有限合伙企业通常具有如下特点:1.出资:有限合伙制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一般负责投资绝大部分资金,其出资会占到全部出资的80%~99%,普通合伙人仅象征性出资;2.管理: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通常由普通合伙人全权负责基金的管理事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只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3.收益分配:由于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基金经营管理,所以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并不严格按照各自投资比例分享利润,而是会考虑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而使其高于其投资比例分享利润,普通合伙人的主要收益来源是管理费和业绩分成,这也符合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4.组织结构:与公司相比,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结构更具有人合性,更加灵活便捷,可以根据合伙人需要设立相应的组织结构,一般会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之类的机构负责投资管理等经营决策方面的事宜,由于投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最核心的业务活动,因此,作为对投资拥有最终决策权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该企业最重要的经营决策机构;5.对普通合伙人的约束:从普通合伙人的更换机制看,往往约定有限合伙人可单方面决定普通合伙人的更换(经全体或大多数有限合伙人同意);另外,普通合伙人对其权益的处分要受到比有限合伙人更严格的限制,如普通合伙人一般不得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益,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有条件转让其权益。
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格问题

有限合伙制基金归并报表问题在实践操作中,常常会碰到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归并报表问题.终究是因为GP的履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而并入GP,仍是因为出资比率而并入出资最多的LP,更多的是一个会计办理问题,可是,有时该问题也会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甚至会影响整个交易架构的设计.本文拟联合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和有限合伙公司自己的特色对其归并报表问题作简要剖析.一、归并报表与控制依据财政部于2014年2月17日订正的《公司会计准则第33号——归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的规定,归并财务报表的归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益,经过参加被投资方的有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而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益影响其回报金额.与公司组织形式近似,有限合伙公司的并表也是以控制为前提,所以,本质上是对控制权的判断和归属问题.不论是一般合伙人,仍是有限合伙人,谁拥有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控制权,则对合伙公司实行并表.二、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特色与一般公司对比,有限合伙公司往常拥有以下特色:出资:有限合伙制基金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构成,有限合伙人一般负责投资绝大多半资本,其出资会占到所有出资的80%~99%,一般合伙人仅象征性出资;管理: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往常由一般合伙人全权负责基金的管理事务,并肩负无穷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基金的经营管理,不过以出资额为限肩负有限责任;利润分派:因为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加基金经营管理,所以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其实不严格依据各自投资比率分享利润,而是会考虑一般合伙人对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肩负的无限连带责任,而使其高于其投资比率分享利润,一般合伙人的主要利润根源是管理费和业绩分红,这也切合风险与利润相般配的原则;组织构造:与公司对比,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结构更拥有人合性,更为灵巧便利,能够依据合伙人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构造,一般会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之类的机构负责投资管理等经营决策方面的事宜,因为投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最核心的业务活动,所以,作为对投资拥有最后决策权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该公司最重要的经营决策机构;对一般合伙人的拘束:从一般合伙人的改换体制看,常常商定有限合伙人可一方面决定一般合伙人的改换(经全体或大多半有限合伙人赞同);此外,一般合伙人对其权益的处罚要遇到比有限合伙人更严格的限制,如一般合伙人一般不得转让其在合伙公司中享有的权益,而有限合伙人能够有条件转让其权益.在判断有限合伙制基金能否并表时,应亲密联系有限合伙企业差别于公司的上述特色以及合伙公司的详细商定,在综合考虑各样要素的基础上作出本质性判断.三、判断能否构成控制的主要要素依据33号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有关事实和状况的基础上对能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有关事实和状况主要包含:(1)被投资方的建立目的;(2)被投资方的有关活动以及怎样对有关活动作出决策;(3)投资方享有的权益能否使其当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有关活动;(4)投资方能否经过参加被投资方的有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5)投资方能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益影响其回报金额;(6)投资方与其余方的关系.上述六条要素中,最为倚重且对判断能否构成控制最为要点的是第(3)、(4)、(5)和第(6)条.下边本文将侧重对该四条要素在有限合伙公司中的表现进行论述.(一)投资方主导被投资方的能力1.履行合伙事务与主导合伙公司的关系《合伙公司法》规定:有限合伙公司由一般合伙人履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履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公司.固然《合伙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合伙人的八种行为不视为履行合伙事务[1],可是,何谓"履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实行的这八种行为以外的行为能否构成履行合伙事务,《合伙公司法》并无给出明确答案.实践中也出现了有限合伙人在某种程度上参加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决策的现象,若有限合伙人委派代表参加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投资决策事宜进行表决,甚至某些状况下拥有一票表决权.对此不可以混为一谈.同时,履行合伙事务即经营管理权和"控制"合伙公司并不是天然矛盾.实务中也可能存在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基金拥有控制权的状况,特别是单调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所占权益比率较大,享有或肩负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绝大多半风险和酬劳时更是这样,所以,当被投资公司是有限合伙制基金时,不可以不过以《合伙公司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履行合伙事务,不可以对外代表合伙公司为由,即以为有限合伙人必定不可以控制该有限合伙制基金;也不可以仅以一般合伙人的履行合伙事务人的身份为由而认定一般合伙人控制合伙公司,拥有主导合伙公司的能力.表决权的履行依据33号准则的规定,除非有确实凭证表示其不可以主导被投资方有关活动,以下状况,表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一)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多半以上的表决权的;(二)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多半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经过与其余表决权拥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多半以上表决权的.同时,33号准则规定,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多半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以下事实和状况后,判断投资方拥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当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有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益:(一)投资方拥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余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余投资方拥有表决权的分别程度.(二)投资方和其余投资方拥有的被投资方的潜伏表决权,如可变换公司债券、可履行认股权证等.(三)其余合同安排产生的权益.(四)被投资方过去的表决权履行状况等其余有关事实和情况.从出资额角度看,绝大多半出资额均由有限合伙人缴纳,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比率很低,所以,一般合伙人在合伙公司中拥有的表决权也是微不足道.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人如拥有合伙公司多半以上的表决权的,也不可以直接判断其对合伙公司有控制权,原由是,假如合伙公司重要事项需要2/3或许所有表决一致才能经过,这类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对被投资单位依旧没有控制权.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来说,合伙人大会固然名义上是合伙公司的最高权益机构,有权就入伙、退伙、解散等关乎合伙公司存亡存亡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可是,其本质上其实不波及投资决策等经营管理决策事宜.一般合伙人作为履行事务合伙人,负责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内部管理机构,其可能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层面拥有控制或主导能力,可是尚不可以以履行表决权达到主导合伙公司的目的.何况,当前好多合伙协议也商定,合伙人大会审议事项需经列席会议的全体合伙人一致表决经过,由此,使经过表决权条款判断能否可主导合伙公司变得更为复杂.同时,也要注意,投资方能否与其余表决权拥有人存在任何对于表决权履行的协议安排.本质性权益与保护性权益依据控制的定义,投资方应经过参加被投资方的有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对此"有关活动",应当划分本质性权益与保护性权益而有不一样对待.33号准则明确规定,投资方在判断能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益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有关的本质性权益,包含自己所享有的本质性权益以及其余方所享有的本质性权益.本质性权益,是指拥有人在对有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本质能力行使的可履行权益.判断一项权益能否为本质性权益,应当综合考虑所有有关要素,包含权益拥有人履行该项权益能否存在财务、价钱、条款、体制、信息、营运、法律法例等方面的阻碍;当权益由多方拥有或许行权需要多方赞同时,能否存在本质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权益拥有人在其愿意的状况下能够一致行权;权益拥有人可否从行权中赢利等.某些状况下,其余方享有的本质性权益有可能会阻挡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这类本质性权益既包含提出议案以供决策的主动性权益,也包含对已提出议案作出决策的被动性权益.而若投资方仅享有保护性权益,则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益.保护性权益,是指仅为了保护权益拥有人利益却没有给予拥有人对有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益.保护性权益往常只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天性改变或某些例外状况发生时才能够履行,它既没有给予其拥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益,也不可以阻挡其余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益.一般来讲,保护性条款是指出于保护所有或部分投资者(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目的,对于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没关,或许因为其金额特别重要、性质特别特别等原由,会严重影响到公司正常业务的决策,合用更为慎重的决策程序(比如,需全体股东表决经过等).下边这些决策内容很可能属于保护性权益:对公司增添或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对刊行公司债券作出决策;对公司归并、分立、更改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理等事项作出决策;改正公司章程等等.(二)可变回报33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投资方自被投资方获得的回报可能会跟着被投资方业绩而改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一般合伙人的利润根源主要有两个:管理费和业绩分红.特别是业绩分红 ,与被投资方的经营状况是密切关系的.有限合伙人的利润分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固定利润,即名股实债;(2)可变利润;(3)固定利润+可变利润.所以,需要依据详细状况进行详细剖析.在两者都享有可变利润时,可变利润占其总利润的比重将是一个重要的参照要素.只管对于超额利润,GP只获得小部分超额利润,如20%~30%,可是,因为其对有限合伙制基金仅象征性出资(1%,甚至更低),所以,一般合伙人的可变利润常常占其总利润的比率较有限合伙人要高好多.另一方面,对有限合伙人享有的固定利润,也要持辩证态度.假如商定收取固定利润,可是与被投资方的经营状况和支付能力有较大影响,则本质上也是一种可变回报.相反,假如经过一系列增信举措,如第三方供给利润补足或由第三方直接支付利润等,使得有限合伙人本质上能够获得不受基金经营业绩影响的固定利润,则该利润将不视为可变回报.同时,可变回报的认定与基金的种类也有必定的关系.在偏债型基金中,因为基金展开的是偏债型的投资,所以其利润一般也较为固定,进而以致GP和LP的利润往常也是比较固定的.(三)运用主导被投资方的能力而影响回报"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益影响投资方回报的能力"这一标准与前述"主导被投资方的权益"标准亲密有关.主导被投资方的权益越大、越深、越广,影响合被投资方回报的能力也就越大.33号准则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一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一样有关活动的现时权益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要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益.因为合伙公司业务单调,项目投资是合伙公司独一回报根源,所以,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要影响的活动主假如与项目投资有关的,即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事宜,从该规定能够看出,基于合伙公司的特别属性,投资决策委员会将会被给予更大权重.(四)投资方与其余方的关系33号准则引入了"本质代理人"观点,要求划分决策者能否本质上是其余方的代理人.投资方在判断能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立其自己是以主要责任人仍是代理人的身份履行决策权,在其余方拥有决策权的状况下,还需要确立其余方能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为履行决策权.代理人作为代表其余方履行权益的第三方,其实不控制被投资方.在确立决策者能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余投资方之间的关系:(一)存在单独一方拥有本质性权益能够无条件免除决策者的,该决策者为代理人.(二)除(一)以外的状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余方享有的本质性权益、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拥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余权益所肩负可变回报的风险等有关要素进行判断.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来说,往常由一般合伙人履行合伙事务,所以,往常仅波及判断一般合伙人能否为有限合伙人的代理人的问题.对于履行事务合伙人的改换,一般来说,往常在合伙协议中商定,在履行事务合伙人因成心、过错(或重要过错)或违犯合伙协议商定以致合伙公司遇到重要伤害时,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赞同(或拥有有限合伙人权益75%的合伙人,视有限合伙人人数多少而有所差别),可改换履行事务合伙人.意即,有限合伙人作为一个利益体可一方面决定一般合伙人的除名和改换.在有的有限合伙制基金中,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完成的协议中有商定表示,当某个有限合伙人独自拥有本质性免除GP的权益时,则可认定该GP不过其代理人.可是,从实践操作来看,基本极少存在由一家有限合伙人可独自决定履行事务合伙人的解聘事宜.履行该免除权所需要的共同行动方数目越多,GP的其余经济利益(即酬劳和其余利益)的数目和改动程度越大,则该要素的权重应当越低.四、事例剖析事例一:传统意义上的基金A公司作为一般合伙人,B公司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C公司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共同倡始建立D基金.A公司负责履行基金事务.公司每年依据有限合伙基金实缴出资规模的1%收取AA 固定管理费,对于有限合伙基金超出预期利润的超额部分,公司.获取该超额利润5%的超额分红在该事例中,公司A固然是履行事务合伙人,也拥有可变回报,并在必定程度上具备运用对基金的权益影响投资方回报的能力.A所拥有的可变回报相对于基金的规模较小;同时可是公司,也能够联合违约概率,测算发生违约状况时公司A的风险敞口计算出公司A肩负可变回报的风险较小,这是因为偏融资型基金自己裸露的风险敞口较小.所以,从本质判断角度看,公司A将有限合伙基金和目标公司归入其归并报表范围缺少合理性.事例二:强势的GPA公司作为一般合伙人与其余有限合伙人共同倡始建立一家有限合伙制基金B,此中,A出资亿元,占基金2%的份额.B基金的合伙协议规定,A公司作为履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对B基金所有投资、财富处理、分派及其余有关事务完整、独占及排他的管理决策权益.A公司的决接应以所有合伙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可是不论A公司作出何种决策,有限合伙人均无权撤除A公司的管理决策权.B基金存续期为3年,期满后所有合伙人分别依据原始出资额回收出资.对投资项目获得的所有投资利润,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花费、组织花费、营运花费及其余营运成本后进行分配.分派方法为:均匀年利润率在12%之内的部分,所有合伙人按本质出资权益比率分派利润;年均匀利润率超出12%的部分,60%由一般合伙人享有,40%由有限合伙人按本质出资比率分派.若发生损失,有限合伙人按其出资比率分担;高出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损失由一般合伙人肩负.在该事例中,A公司在B基金中的本质出资比率固然仅为2%,但A公司拥有对B基金完整、独占及排他的管理决策权益,且其他投资方也无权撤除此管理决策权,A 公司完整掌控了B基金的经营和财务政策.别的,B基金的年均匀利润率超出12%的部分,A公司能够独享此中的60%,若发生损失,A公司也需要独自肩负超出基金总认缴额的部分,因而可知,A公司肩负的风险和享有的利益也因B基金最后本质经营成就的颠簸而发生较大的变化,且很大程度上肩负和享有B基金大多半的风险和酬劳,其实不单限于按2%的出资比率份额.所以,A公司应当将B基金归入归并范围.事例三:弱势的GPA公司拥有B公司60%的股权,B公司负责C基金的召募与管理,A公司并作为LP拥有C基金10%的财富份额.依据C基金合伙协议规定:"本有限合伙制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共由五名委员构成,均由一般合伙人委派".增补合伙协议规定:"全体合伙人一致确认,有限合伙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有限合伙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本协议规定的有限合伙公司及被投资公司相关事项需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赞同的决策方可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共设五名委员,各有限合伙人均有权各提名一名人选,普通合伙人委派各方提名的人选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C基金托管定:"管理人B公司向托管人出投划款指令以前,向托管人供给与投决策有关的各法律文件和料:包含C基金投决策机构赞同外投目的面决定文件⋯⋯".在事例中,B公司作管理人,上并未控制投决策委会,而是担当似代理人的角色,所以,A公司与C基金未构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不切合企会准有关归并会表的相关定,故C基金不入A公司的归并会表范.小:与公司对比,有限合伙企有其自己的特色,呈"人合兼合"的特性.所以,在判断能否合伙企拥有控制,不鉴于GP的身份作出判断,而要点关注合伙的有关定和基金详细状况而定,如各投者对持股状况、公司治理构、各投者被投位的利及肩负的和利润的大小等要素.往常来,在合伙企里面,一般合伙人的地位更靠近于有限合伙人聘的理人(代理人),运用其在私募投方面的和人脉源等行投管理,其主要目的是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最大化,也是有限合伙一形式独有的所在.自然践中也有例外,在详细用控制正确立归并范,当侧重重于形式的原,合考各样要素行判断.[1]《中人民共和国合伙企法》(2006修)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合伙事,不得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有限合伙人的以下行,不可以合伙事:(一)参加决定一般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加选择包办有限合伙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波及自己利益的状况,查阅有限合伙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公司中的利益遇到伤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益或许提起诉讼;(七)履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履行权益时,敦促其履行权益或许为了本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公司供给担保.。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探析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探析作者:杨奶铃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29期摘要:自 2007 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首次肯定「有限合伙企业」这一企业形式后,有限合伙型的股权投资基金快速发展,并迅速超过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而有限合伙型的股权投资基金属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目前比较主流的形式。
因此对于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纳入企业的合并报表范围成为了一个重点关注的领域,而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典型的合伙形式,它为有限合伙人提供有限责任保护,由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存在不同,与一般意义上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本文将基于实质控制四要素基础上探讨关于有限合伙型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考量。
关键词:有限合伙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自 2007 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首次肯定「有限合伙企业」这一企业形式后,有限合伙型的股权投资基金快速发展,并迅速超过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在税务负担、管理机制、分配机制等方面表现具有较为明显的灵活性和优越性,在企业投资时有限合伙企业被广泛的使用,因此伴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投资的有限合伙制企业是否纳入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纳入合并报表的核心在于控制权的判断,根据 33 号准则第八条规定,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
将相关的事实和情况运用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则主要包括:1.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目的;2.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活动以及合伙人如何对相关活动做出决策;3.合伙人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活动;4.合伙人是否通过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获得可变回报;5.合伙人是否有能力运用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6.合伙人之间以及与他方的关系。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合并报表实质上是关于有限合伙控制权的判断,即 GP 或 LP 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
难点学习: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与分录【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难点学习: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与分录【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导读]这个是学习会计的难点, 因为平常接触少。
很难用几句话说清楚, 这里把处理过程和思路说说。
这个是学习会计的难点, 因为平常接触少。
很难用几句话说清楚, 这里把处理过程和思路说说。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要分三种情况, 其投资成本的计量不同: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 按对方账面价值入账, 与本方支付的账面价值存在差额的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 按本方支付的公允价值入账;3、非企业合并取得, 按本方支付的公允价值入账。
二、持有期间的处理分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
1、成本法下, 对方发放投资前的股利减少投资成本, 超出部分作为投资收益, 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或投资收益;2、权益法下,(1)如果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对方的份额, 则其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 并同时调增投资成本;(2)对方实现利润, 按应享有部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宣告发放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3)对方亏损时,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应收款(如果存在)、预计负债(如果还需额外承担), 实现盈利后按相反的顺序和方向做。
三、处置时, 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银行存款;按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分别贷记:成本、损益调整、其他变动;按收款额与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如果涉及记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还要从资本公积转到投资收益)通俗讲解——长期股权投资一、主要账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是金融资产首先有个问题需要澄清一下, 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金融资产, 但是和第六章中的金融资产是有差别的, 长期股权投资如果符合第六章金融资产的标准:首先就是要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 而且持有目的并非长期的, 那就应该是作为金融资产核算, 但是要注意一下如果你持股比例就是20%以上了, 肯定是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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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操作中,经常会遇到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合并报表问题。
究竟是因为GP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而并入GP,还是因为出资比例而并入出资最多的LP,更多的是一个会计处理问题,但是,有时该问题也会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甚至会影响整个交易架构的设计。
本文拟结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和有限合伙企业自身的特点对其合并报表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合并报表与控制根据财政部于2014年2月17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与公司组织形式类似,有限合伙企业的并表也是以控制为前提,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问题实质上是对控制权的判断和归属问题。
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谁拥有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控制权,则对合伙企业实施并表。
二、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特点与一般公司相比,有限合伙企业通常具有如下特点:
1.出资:有限合伙制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一般负责投资绝大部分资金,其出资会占到全部出资的80%~99%,普通合伙人仅象征性出资;
2.管理: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通常由普通合伙人全权负责基金的管理事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只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收益分配:由于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基金经营管理,所以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并不严格按照各自投资比例分享利润,而是会考虑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而使其高于其投资比例分享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