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问题【2018最新会计实务】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问题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问题【摘要】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是财务会计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做出合并报表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介绍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概念、确定方法、影响因素、规定和实务问题等内容,探讨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和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挑战。
本文强调了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重要性,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并展望了未来研究的方向。
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为本文提供了必要的引导,使读者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问题的关键内容和研究价值。
【关键词】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概念、确定方法、影响因素、规定、实务问题、重要性、建议、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形式,由有限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反映,而在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中,确定合并报表范围是一个关键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问题涉及到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如何与其他企业的财务报表合并,是公司合并中的一个复杂问题。
目前,我国对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规定还相对较少,对于有关方面来说,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并报表范围受到企业自身特点、合并对象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确定合并报表范围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对企业的财务报告透明度和真实性具有重要影响,对于维护各方的利益和保护投资者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研究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相关问题,对于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合并报表范围是财务会计领域一个重要的议题,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和决策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相关问题,明确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概念和确定方法,分析影响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因素,总结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规定及实务问题,并探讨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挑战和解决方法。
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

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标题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及特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证券投资工具,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运作,以投资于未上市公司为主要目的进行运作。
有限合伙制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仅承担其投资额,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对基金的投资贡献。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有限:有限合伙人仅对其投资贡献承担责任,不会受到其他投资者的责任限制。
2. 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全部承担:普通合伙人承担了所有有限合伙人避免的风险,包括丧失资本的风险和合作风险。
3. 投资的重心在未上市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主要的投资目的是在未上市公司中进行投资。
4. 投资周期长:私募股权基金在未上市公司中投资,一般基金投资的期限较长,通常在3-7年之间。
5. 投资门槛高: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必须承担全部风险,且投资门槛高,因此只有最富有的投资人才能在私募股权基金中扮演普通合伙人的角色。
6. 基金管理公司很重要: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是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经验和能力对基金的投资决策和绩效非常关键。
总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以及全球证券市场上已经成为了非常重要的投资工具,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在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凸显。
标题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会计处理问题2.1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确认问题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确认问题是关注度非常高的一个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会计确认是指企业根据经济事项的实质、特点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根据一定的会计政策、方法和准则,确定和记录经济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的过程。
”因此,在进行会计确认时应该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的实质、特点及其对基金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来确定会计政策、方法和准则。
具体来说,在进行会计确认时应该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 合规性:首先需要确保私募股权基金的合规性,即确保其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合法性。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问题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问题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合伙企业形式,它由至少一个有限合伙和一个或多个有限责任合伙组成。
在实际经营中,有限合伙企业可能会面临与其他企业进行合并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制作合并报表来展示合并后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的范围却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的范围应如何确定?在确定合并报表范围时,有限合伙企业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
它需要确定其控制的范围,即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对其他企业拥有决定性的影响力。
有限合伙企业需要确定是否存在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控制,以及是否存在对其他特殊目的实体(SPV)的控制。
有限合伙企业还需要确定与其子母公司、附属公司和联营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合并报表。
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的范围决定了最终合并报表的财务信息来源。
在确定合并报表范围后,有限合伙企业需要收集相关企业的财务信息,分别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核算,并对合并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汇总。
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企业在进行合并报表时,应严格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或中国现行财务报告准则(CAS)的规定,确保合并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的范围还需注意一些特殊情况。
当有限合伙企业对某个企业拥有20%至50%的股权时,它应如何确定是否存在对该企业的控制?这需要有限合伙企业仔细考虑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力和决策权,并根据相关准则进行合并报表的确定。
有限合伙企业在合并报表时,还需注意一些特殊经济成果的调整,比如对合并企业的商誉进行适当的减值测试。
在制作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时,有限合伙企业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应合理界定合并报表的范围,明确有限合伙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情况。
在收集财务信息时,应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因数据错误而导致合并报表的失真。
有限合伙企业在进行合并报表时,应充分了解相关的财务报告准则,确保合并报表符合相关规定。
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格问题

有限合伙制基金归并报表问题在实践操作中,常常会碰到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归并报表问题.终究是因为GP的履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而并入GP,仍是因为出资比率而并入出资最多的LP,更多的是一个会计办理问题,可是,有时该问题也会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甚至会影响整个交易架构的设计.本文拟联合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和有限合伙公司自己的特色对其归并报表问题作简要剖析.一、归并报表与控制依据财政部于2014年2月17日订正的《公司会计准则第33号——归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的规定,归并财务报表的归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益,经过参加被投资方的有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而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益影响其回报金额.与公司组织形式近似,有限合伙公司的并表也是以控制为前提,所以,本质上是对控制权的判断和归属问题.不论是一般合伙人,仍是有限合伙人,谁拥有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控制权,则对合伙公司实行并表.二、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特色与一般公司对比,有限合伙公司往常拥有以下特色:出资:有限合伙制基金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构成,有限合伙人一般负责投资绝大多半资本,其出资会占到所有出资的80%~99%,一般合伙人仅象征性出资;管理: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往常由一般合伙人全权负责基金的管理事务,并肩负无穷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基金的经营管理,不过以出资额为限肩负有限责任;利润分派:因为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加基金经营管理,所以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其实不严格依据各自投资比率分享利润,而是会考虑一般合伙人对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肩负的无限连带责任,而使其高于其投资比率分享利润,一般合伙人的主要利润根源是管理费和业绩分红,这也切合风险与利润相般配的原则;组织构造:与公司对比,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结构更拥有人合性,更为灵巧便利,能够依据合伙人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构造,一般会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之类的机构负责投资管理等经营决策方面的事宜,因为投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最核心的业务活动,所以,作为对投资拥有最后决策权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该公司最重要的经营决策机构;对一般合伙人的拘束:从一般合伙人的改换体制看,常常商定有限合伙人可一方面决定一般合伙人的改换(经全体或大多半有限合伙人赞同);此外,一般合伙人对其权益的处罚要遇到比有限合伙人更严格的限制,如一般合伙人一般不得转让其在合伙公司中享有的权益,而有限合伙人能够有条件转让其权益.在判断有限合伙制基金能否并表时,应亲密联系有限合伙企业差别于公司的上述特色以及合伙公司的详细商定,在综合考虑各样要素的基础上作出本质性判断.三、判断能否构成控制的主要要素依据33号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有关事实和状况的基础上对能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有关事实和状况主要包含:(1)被投资方的建立目的;(2)被投资方的有关活动以及怎样对有关活动作出决策;(3)投资方享有的权益能否使其当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有关活动;(4)投资方能否经过参加被投资方的有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5)投资方能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益影响其回报金额;(6)投资方与其余方的关系.上述六条要素中,最为倚重且对判断能否构成控制最为要点的是第(3)、(4)、(5)和第(6)条.下边本文将侧重对该四条要素在有限合伙公司中的表现进行论述.(一)投资方主导被投资方的能力1.履行合伙事务与主导合伙公司的关系《合伙公司法》规定:有限合伙公司由一般合伙人履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履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公司.固然《合伙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合伙人的八种行为不视为履行合伙事务[1],可是,何谓"履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实行的这八种行为以外的行为能否构成履行合伙事务,《合伙公司法》并无给出明确答案.实践中也出现了有限合伙人在某种程度上参加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决策的现象,若有限合伙人委派代表参加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投资决策事宜进行表决,甚至某些状况下拥有一票表决权.对此不可以混为一谈.同时,履行合伙事务即经营管理权和"控制"合伙公司并不是天然矛盾.实务中也可能存在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基金拥有控制权的状况,特别是单调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所占权益比率较大,享有或肩负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绝大多半风险和酬劳时更是这样,所以,当被投资公司是有限合伙制基金时,不可以不过以《合伙公司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履行合伙事务,不可以对外代表合伙公司为由,即以为有限合伙人必定不可以控制该有限合伙制基金;也不可以仅以一般合伙人的履行合伙事务人的身份为由而认定一般合伙人控制合伙公司,拥有主导合伙公司的能力.表决权的履行依据33号准则的规定,除非有确实凭证表示其不可以主导被投资方有关活动,以下状况,表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一)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多半以上的表决权的;(二)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多半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经过与其余表决权拥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多半以上表决权的.同时,33号准则规定,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多半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以下事实和状况后,判断投资方拥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当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有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益:(一)投资方拥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余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余投资方拥有表决权的分别程度.(二)投资方和其余投资方拥有的被投资方的潜伏表决权,如可变换公司债券、可履行认股权证等.(三)其余合同安排产生的权益.(四)被投资方过去的表决权履行状况等其余有关事实和情况.从出资额角度看,绝大多半出资额均由有限合伙人缴纳,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比率很低,所以,一般合伙人在合伙公司中拥有的表决权也是微不足道.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人如拥有合伙公司多半以上的表决权的,也不可以直接判断其对合伙公司有控制权,原由是,假如合伙公司重要事项需要2/3或许所有表决一致才能经过,这类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对被投资单位依旧没有控制权.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来说,合伙人大会固然名义上是合伙公司的最高权益机构,有权就入伙、退伙、解散等关乎合伙公司存亡存亡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可是,其本质上其实不波及投资决策等经营管理决策事宜.一般合伙人作为履行事务合伙人,负责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内部管理机构,其可能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层面拥有控制或主导能力,可是尚不可以以履行表决权达到主导合伙公司的目的.何况,当前好多合伙协议也商定,合伙人大会审议事项需经列席会议的全体合伙人一致表决经过,由此,使经过表决权条款判断能否可主导合伙公司变得更为复杂.同时,也要注意,投资方能否与其余表决权拥有人存在任何对于表决权履行的协议安排.本质性权益与保护性权益依据控制的定义,投资方应经过参加被投资方的有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对此"有关活动",应当划分本质性权益与保护性权益而有不一样对待.33号准则明确规定,投资方在判断能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益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有关的本质性权益,包含自己所享有的本质性权益以及其余方所享有的本质性权益.本质性权益,是指拥有人在对有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本质能力行使的可履行权益.判断一项权益能否为本质性权益,应当综合考虑所有有关要素,包含权益拥有人履行该项权益能否存在财务、价钱、条款、体制、信息、营运、法律法例等方面的阻碍;当权益由多方拥有或许行权需要多方赞同时,能否存在本质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权益拥有人在其愿意的状况下能够一致行权;权益拥有人可否从行权中赢利等.某些状况下,其余方享有的本质性权益有可能会阻挡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这类本质性权益既包含提出议案以供决策的主动性权益,也包含对已提出议案作出决策的被动性权益.而若投资方仅享有保护性权益,则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益.保护性权益,是指仅为了保护权益拥有人利益却没有给予拥有人对有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益.保护性权益往常只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天性改变或某些例外状况发生时才能够履行,它既没有给予其拥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益,也不可以阻挡其余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益.一般来讲,保护性条款是指出于保护所有或部分投资者(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目的,对于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没关,或许因为其金额特别重要、性质特别特别等原由,会严重影响到公司正常业务的决策,合用更为慎重的决策程序(比如,需全体股东表决经过等).下边这些决策内容很可能属于保护性权益:对公司增添或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对刊行公司债券作出决策;对公司归并、分立、更改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理等事项作出决策;改正公司章程等等.(二)可变回报33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投资方自被投资方获得的回报可能会跟着被投资方业绩而改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一般合伙人的利润根源主要有两个:管理费和业绩分红.特别是业绩分红 ,与被投资方的经营状况是密切关系的.有限合伙人的利润分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固定利润,即名股实债;(2)可变利润;(3)固定利润+可变利润.所以,需要依据详细状况进行详细剖析.在两者都享有可变利润时,可变利润占其总利润的比重将是一个重要的参照要素.只管对于超额利润,GP只获得小部分超额利润,如20%~30%,可是,因为其对有限合伙制基金仅象征性出资(1%,甚至更低),所以,一般合伙人的可变利润常常占其总利润的比率较有限合伙人要高好多.另一方面,对有限合伙人享有的固定利润,也要持辩证态度.假如商定收取固定利润,可是与被投资方的经营状况和支付能力有较大影响,则本质上也是一种可变回报.相反,假如经过一系列增信举措,如第三方供给利润补足或由第三方直接支付利润等,使得有限合伙人本质上能够获得不受基金经营业绩影响的固定利润,则该利润将不视为可变回报.同时,可变回报的认定与基金的种类也有必定的关系.在偏债型基金中,因为基金展开的是偏债型的投资,所以其利润一般也较为固定,进而以致GP和LP的利润往常也是比较固定的.(三)运用主导被投资方的能力而影响回报"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益影响投资方回报的能力"这一标准与前述"主导被投资方的权益"标准亲密有关.主导被投资方的权益越大、越深、越广,影响合被投资方回报的能力也就越大.33号准则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一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一样有关活动的现时权益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要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益.因为合伙公司业务单调,项目投资是合伙公司独一回报根源,所以,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要影响的活动主假如与项目投资有关的,即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事宜,从该规定能够看出,基于合伙公司的特别属性,投资决策委员会将会被给予更大权重.(四)投资方与其余方的关系33号准则引入了"本质代理人"观点,要求划分决策者能否本质上是其余方的代理人.投资方在判断能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立其自己是以主要责任人仍是代理人的身份履行决策权,在其余方拥有决策权的状况下,还需要确立其余方能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为履行决策权.代理人作为代表其余方履行权益的第三方,其实不控制被投资方.在确立决策者能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余投资方之间的关系:(一)存在单独一方拥有本质性权益能够无条件免除决策者的,该决策者为代理人.(二)除(一)以外的状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余方享有的本质性权益、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拥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余权益所肩负可变回报的风险等有关要素进行判断.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来说,往常由一般合伙人履行合伙事务,所以,往常仅波及判断一般合伙人能否为有限合伙人的代理人的问题.对于履行事务合伙人的改换,一般来说,往常在合伙协议中商定,在履行事务合伙人因成心、过错(或重要过错)或违犯合伙协议商定以致合伙公司遇到重要伤害时,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赞同(或拥有有限合伙人权益75%的合伙人,视有限合伙人人数多少而有所差别),可改换履行事务合伙人.意即,有限合伙人作为一个利益体可一方面决定一般合伙人的除名和改换.在有的有限合伙制基金中,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完成的协议中有商定表示,当某个有限合伙人独自拥有本质性免除GP的权益时,则可认定该GP不过其代理人.可是,从实践操作来看,基本极少存在由一家有限合伙人可独自决定履行事务合伙人的解聘事宜.履行该免除权所需要的共同行动方数目越多,GP的其余经济利益(即酬劳和其余利益)的数目和改动程度越大,则该要素的权重应当越低.四、事例剖析事例一:传统意义上的基金A公司作为一般合伙人,B公司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C公司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共同倡始建立D基金.A公司负责履行基金事务.公司每年依据有限合伙基金实缴出资规模的1%收取AA 固定管理费,对于有限合伙基金超出预期利润的超额部分,公司.获取该超额利润5%的超额分红在该事例中,公司A固然是履行事务合伙人,也拥有可变回报,并在必定程度上具备运用对基金的权益影响投资方回报的能力.A所拥有的可变回报相对于基金的规模较小;同时可是公司,也能够联合违约概率,测算发生违约状况时公司A的风险敞口计算出公司A肩负可变回报的风险较小,这是因为偏融资型基金自己裸露的风险敞口较小.所以,从本质判断角度看,公司A将有限合伙基金和目标公司归入其归并报表范围缺少合理性.事例二:强势的GPA公司作为一般合伙人与其余有限合伙人共同倡始建立一家有限合伙制基金B,此中,A出资亿元,占基金2%的份额.B基金的合伙协议规定,A公司作为履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对B基金所有投资、财富处理、分派及其余有关事务完整、独占及排他的管理决策权益.A公司的决接应以所有合伙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可是不论A公司作出何种决策,有限合伙人均无权撤除A公司的管理决策权.B基金存续期为3年,期满后所有合伙人分别依据原始出资额回收出资.对投资项目获得的所有投资利润,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花费、组织花费、营运花费及其余营运成本后进行分配.分派方法为:均匀年利润率在12%之内的部分,所有合伙人按本质出资权益比率分派利润;年均匀利润率超出12%的部分,60%由一般合伙人享有,40%由有限合伙人按本质出资比率分派.若发生损失,有限合伙人按其出资比率分担;高出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损失由一般合伙人肩负.在该事例中,A公司在B基金中的本质出资比率固然仅为2%,但A公司拥有对B基金完整、独占及排他的管理决策权益,且其他投资方也无权撤除此管理决策权,A 公司完整掌控了B基金的经营和财务政策.别的,B基金的年均匀利润率超出12%的部分,A公司能够独享此中的60%,若发生损失,A公司也需要独自肩负超出基金总认缴额的部分,因而可知,A公司肩负的风险和享有的利益也因B基金最后本质经营成就的颠簸而发生较大的变化,且很大程度上肩负和享有B基金大多半的风险和酬劳,其实不单限于按2%的出资比率份额.所以,A公司应当将B基金归入归并范围.事例三:弱势的GPA公司拥有B公司60%的股权,B公司负责C基金的召募与管理,A公司并作为LP拥有C基金10%的财富份额.依据C基金合伙协议规定:"本有限合伙制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共由五名委员构成,均由一般合伙人委派".增补合伙协议规定:"全体合伙人一致确认,有限合伙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有限合伙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本协议规定的有限合伙公司及被投资公司相关事项需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赞同的决策方可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共设五名委员,各有限合伙人均有权各提名一名人选,普通合伙人委派各方提名的人选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C基金托管定:"管理人B公司向托管人出投划款指令以前,向托管人供给与投决策有关的各法律文件和料:包含C基金投决策机构赞同外投目的面决定文件⋯⋯".在事例中,B公司作管理人,上并未控制投决策委会,而是担当似代理人的角色,所以,A公司与C基金未构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不切合企会准有关归并会表的相关定,故C基金不入A公司的归并会表范.小:与公司对比,有限合伙企有其自己的特色,呈"人合兼合"的特性.所以,在判断能否合伙企拥有控制,不鉴于GP的身份作出判断,而要点关注合伙的有关定和基金详细状况而定,如各投者对持股状况、公司治理构、各投者被投位的利及肩负的和利润的大小等要素.往常来,在合伙企里面,一般合伙人的地位更靠近于有限合伙人聘的理人(代理人),运用其在私募投方面的和人脉源等行投管理,其主要目的是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最大化,也是有限合伙一形式独有的所在.自然践中也有例外,在详细用控制正确立归并范,当侧重重于形式的原,合考各样要素行判断.[1]《中人民共和国合伙企法》(2006修)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合伙事,不得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有限合伙人的以下行,不可以合伙事:(一)参加决定一般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加选择包办有限合伙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波及自己利益的状况,查阅有限合伙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公司中的利益遇到伤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益或许提起诉讼;(七)履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履行权益时,敦促其履行权益或许为了本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公司供给担保.。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问题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问题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以一般合伙企业为基础,在其中一些合伙人的责任有限化的企业形式。
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合并报表的情况。
合并报表是指将两个或多个企业的财务数据合并到一个报表中进行表现,以便对有关方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财务报表。
在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问题上,需要结合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来进行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形态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个角色,其中有限合伙人的权益受到限制。
在有限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中,有限合伙人通常只能按照其投资的股权收取收益,而普通合伙人则可享有全部利润的分配。
这种股权分配模式是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之间最基本的区别之一。
在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市场份额、优化资源配置等原因下,有限合伙企业可能会采取合并的方式来实现业务增长。
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合并过程中,需要评估合并前和合并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并进行相应的财务数据调整和处理。
此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合并报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需要合并的企业类型。
一般来说,有限合伙企业的合并范围主要包括与之相同类型的企业,如同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等。
而与之不同企业类型的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不适宜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合并报表。
第二,在合并报表中需要纳入的财务数据。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并报表中,需要纳入的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
财务报表指的是有限合伙企业和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后所制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财务指标则是指有限合伙企业和被合并企业在财务指标上的综合情况,如净资产收益率、经营费用率、利润率等。
综上所述,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的范围需要结合企业的特点进行考虑,并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有关的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才能保证合并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为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探析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探析作者:杨奶铃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29期摘要:自 2007 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首次肯定「有限合伙企业」这一企业形式后,有限合伙型的股权投资基金快速发展,并迅速超过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而有限合伙型的股权投资基金属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目前比较主流的形式。
因此对于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纳入企业的合并报表范围成为了一个重点关注的领域,而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典型的合伙形式,它为有限合伙人提供有限责任保护,由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存在不同,与一般意义上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本文将基于实质控制四要素基础上探讨关于有限合伙型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考量。
关键词:有限合伙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自 2007 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首次肯定「有限合伙企业」这一企业形式后,有限合伙型的股权投资基金快速发展,并迅速超过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在税务负担、管理机制、分配机制等方面表现具有较为明显的灵活性和优越性,在企业投资时有限合伙企业被广泛的使用,因此伴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投资的有限合伙制企业是否纳入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纳入合并报表的核心在于控制权的判断,根据 33 号准则第八条规定,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
将相关的事实和情况运用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则主要包括:1.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目的;2.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活动以及合伙人如何对相关活动做出决策;3.合伙人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活动;4.合伙人是否通过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获得可变回报;5.合伙人是否有能力运用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6.合伙人之间以及与他方的关系。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合并报表实质上是关于有限合伙控制权的判断,即 GP 或 LP 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问题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问题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问题指的是在合并报表中应该纳入哪些合资企业和合并范围的问题。
合并报表是指在财务报表中合并所有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子公司、合资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财务信息的报表。
在确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并报表范围时,需要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考虑:1. 控制关系:合并报表的基础是控制关系,即母公司对子公司是否具有控制权。
控制是指母公司有能力对子公司进行决策,从而影响子公司经济活动的权力。
如果母公司对于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 所持股权比例:对于持有合伙企业股权比例小于50%的情况,一般不能单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而是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即将持有比例的利润或亏损计入合并报表中。
3. 经营活动的联系:在确定合并报表范围时,还需要考虑有限合伙企业与母公司之间的经营活动联系。
如果合伙企业与母公司之间存在重大经济利益交换和经常性业务往来,可以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4. 控制风险:有时候,母公司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并没有控制权,但由于具有控制风险,即可能对有限合伙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也可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在确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并范围后,应按照合并报表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等。
还需注意合并报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一致,并在合并报表附注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披露。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并报表范围是根据控制关系、所持股权比例、经营活动联系和控制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的。
编制合并报表需要遵守相关会计准则和规定,并对合并范围内合伙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披露。
有限合伙基金中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有实例哦~

有限合伙基金中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有实例哦~有限合伙基金中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你知道怎么确定吗?快来看看吧!一、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区域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投资回报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阻碍其回报金额。
IFRS10将控制定义为当投资方通过参与某个主体而面临该主体可变动报酬的风险,拿到或者拥有取得可更替报酬的权利,并且有能力利用对该主体的权力去影响其报酬,则该投资方控制该主体。
控制定义有3个核心要素:权力、可变动报酬、权力与报酬的联系。
权力与报酬的建立联系是指,拥有权力的主体其二必须有能力使用权力以影响报酬。
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也是以控制为前提。
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谁拥有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控制权,则对股权投资企业实施并表。
根据33号准则第八条的订明,投资方应当依据上述和情况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定,相关事实和情况为:(1)被发行商的设立目的;(2)被投资方的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人员活动作出决策;(3)投资方享有的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4)投资方是否通过可享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5)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6)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当投资方拥有现有的实质性权利从而原有有能力主导相关活动时,投资方投资方保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实质性权利,是指权利人有既定能力行使的、当前可执行的权利。
相关活动,是指对长期收益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酒品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优质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对于某些被项目投资主体,相关活动只在特定情况下或者特定事件发生时才会产生。
在此情况下,当特殊那些特定情况或事件发生时,能够重大影响被投资主体能够回报决策活动才是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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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问题【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在实践操作中,经常会遇到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合并报表问题。
究竟是因为GP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而并入GP,还是因为出资比例而并入出资最多的LP,更多的是一个会计处理问题,但是,有时该问题也会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甚至会影响整个交易架构的设计。
本文拟结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和有限合伙企业自身的特点对其合并报表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合并报表与控制根据财政部于2014年2月17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与公司组织形式类似,有限合伙企业的并表也是以控制为前提,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问题实质上是对控制权的判断和归属问题。
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谁拥有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控制权,则对合伙企业实施并表。
二、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特点与一般公司相比,有限合伙企业通常具有如下特点:
1.出资:有限合伙制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一般负责投资绝大部分资金,其出资会占到全部出资的80%~99%,普通合伙人仅象征性出资;
2.管理: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通常由普通合伙人全权负责基金的管理事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只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收益分配:由于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基金经营管理,所以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并不严格按照各自投资比例分享利润,而是会考虑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而使其高于其投资比例分享利润,普通合伙人的主要收益来源是管理费和业绩分成,这也符合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4.组织结构:与公司相比,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结构更具有人合性,更加灵活便捷,可以根据合伙人需要设立相应的组织结构,一般会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之类的机构负责投资管理等经营决策方面的事宜,由于投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最核心的业务活动,因此,作为对投资拥有最终决策权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该企业最重要的经营决策机构;
5.对普通合伙人的约束:从普通合伙人的更换机制看,往往约定有限合伙人可单方面决定普通合伙人的更换(经全体或大多数有限合伙人同意);另外,普通合伙人对其权益的处分要受到比有限合伙人更严格的限制,如普通合伙人一般不得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益,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有条件转让其权益。
在判断有限合伙制基金是否并表时,应密切联系有限合伙企业区别于公司的上述特点以及合伙企业的具体约定,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实质性判断。
三、判断是否构成控制的主要因素根据33号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
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