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治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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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成为反腐利器

让法治成为反腐利器

26新视点·专家视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治反腐”成为中国反腐新常态。

早在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就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

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 国家监察法就是国家反腐败法。

习近平要求:“要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

实现国家治理腐败体系和治理腐败能力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规范;社会主义廉洁政治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支撑。

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是一个法治体系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

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是一个法治体系。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全面推进以法律体系为首的法治体系建设。

而法治反腐,是依法治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政策、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做出了全面部署。

在党的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一次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

实现国家治理腐败体系和治理腐败能力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规范;社会主义廉洁政治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支撑。

让法治成为反腐利器李斌雄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治反腐,就是通过法律反腐败的方式,通过法律治理权力腐败和其他腐败、维护公民权利和人民权益的理想状态和价值追求,即实现反腐败的法治化。

反腐倡廉国内反腐败的法治文化与法律精神

反腐倡廉国内反腐败的法治文化与法律精神

反腐倡廉国内反腐败的法治文化与法律精神反腐倡廉:国内反腐败的法治文化与法律精神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的发展进入了飞速发展的时期。

然而,发展的背后也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腐败。

腐败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侵蚀了社会的公信力和人民的利益。

为了治理腐败,中国政府积极倡导反腐倡廉的政策,着重强调法治文化与法律精神。

本文将就国内反腐败所体现的法治文化和法律精神进行探讨。

一、强化法治文化的培育1.1 法治文化的内涵法治文化是一种持久并深入的法治观念,逐渐渗透到人们的思想、行为和价值观之中。

它主张依法治国,追求公平正义和法律意识的普及。

中国政府积极推动法治文化的培育,以增强国民的法治意识和遵法行为。

1.2 法治文化的树立为了将法治文化树立起来,政府加强了法治教育的力度。

从学校教育到社会培训,法治教育涵盖了各个层面。

政府加大对法治教育资源的投入,提供更多的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教育实践机会。

二、弘扬法治精神的践行2.1 法治精神的特征法治精神强调权威和公正,它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基础和保障。

法治精神的特征包括公平正义、公正透明、依法行政和法律效力等。

在反腐倡廉的斗争中,法治精神的践行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2.2 法治精神的体现通过加强法治体系建设和深化司法改革,中国进一步弘扬了法治精神。

针对腐败现象,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于专门设立,配合全面从严治党,净化政治生态。

三、法治文化与法律精神的互动关系3.1 相辅相成的关系法治文化和法律精神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治文化的培育依赖于法律精神的践行,而法律精神的践行也需要法治文化的引领。

二者在反腐倡廉中相互助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2 运用法治文化与法律精神为了更好地应对腐败问题,政府和社会需要广泛宣传法治文化和法律精神。

通过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等手段,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素质,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法治信念。

四、法治文化与法律精神的启示4.1 强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反腐倡廉的斗争需要法治文化和法律精神的支持。

法治与反腐败斗争的关系分析

法治与反腐败斗争的关系分析

法治与反腐败斗争的关系分析反腐败斗争是当前社会中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反腐败是维护政治生态、构建廉洁政府的核心内容。

而法治则是指以法律为基础,通过法律的力量维护社会秩序、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法治与反腐败斗争有着紧密的关系,下面就从几个方面来展开分析。

首先,法治为反腐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法治理念强调的是法律的平等和公正,而腐败则是一种违反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只有建立起以法律为基础的反腐败机制和体系,才能真正有效地打击腐败现象。

通过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反腐败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权威性的操作手册。

同时要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严惩腐败分子,形成对腐败的绝对零容忍的态度。

其次,法治能够有效地提高反腐败的可行性。

法治的核心是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保证社会正常的运行。

对于反腐败斗争来说,法治的存在能够让人们相信腐败将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让腐败分子感到恐惧。

同时,法治还能够为举报和揭发腐败行为提供保障,营造一个公正、透明的环境。

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使人们对于反腐败的信心倍增,有助于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腐败的强大力量。

再次,反腐败斗争也对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腐败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藏性,反腐败需要立足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

要从制度上预防腐败,就需要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反腐败法律的制度层面。

同时,还要加强对法律规范的社会宣传,提高广大市民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这样一来,法治的不断完善和深化,也会为更加有效地反腐败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最后,法治与反腐败斗争在实践中互为依存,相互影响。

反腐败斗争需要坚定的法治支持,而法治的建设和完善则需要反腐败斗争作为一个现实的实践。

通过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推进,可以推动法治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而通过法治的建设,又能够更好地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持续进行。

两者之间的互动可以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最终实现法治与反腐败的协同发展。

因此,法治与反腐败斗争的关系密不可分,互为条件和动力。

2024年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方案

2024年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方案

2024年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方案____年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方案一、引言腐败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对于国家的治理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加强对腐败的惩治和预防工作。

本工作方案旨在制定____年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具体措施和行动计划,以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的目标。

二、总体目标____年,建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形成覆盖全领域、全层级、全过程的工作格局,提高反腐败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有效减少腐败现象,维护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三、重点任务1. 加强党的领导(1)严格落实党的中央决策部署,将反腐败工作纳入党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体系中。

(2)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健全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反腐败斗争能力。

2. 完善法律体系(1)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

(2)加强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腐败案件的追逃追赃力度,严厉惩治腐败犯罪分子。

3. 建立完善监督机制(1)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全程监督,建立健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监督制度,实行定期审计和公开财务报告机制。

(2)加大对公共资源使用的监管力度,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开度,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4. 加强反腐败教育(1)加大对干部职工的反腐败教育力度,培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廉洁奉公的意识和能力。

(2)推动反腐败教育深入社会各个领域,提高公众的反腐败意识和参与度。

5. 推进国际合作(1)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加强跨国追逃追赃工作,共同打击跨国腐败。

(2)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反腐败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人员交流,形成合力。

四、实施步骤1.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在____年前,制定完善反腐败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反腐败的行为界定和处罚力度,提高反腐败的法治化水平。

道德与法治教案:了解反腐败与廉政建设 (2)

道德与法治教案:了解反腐败与廉政建设 (2)

道德与法治教案:了解反腐败与廉政建设一、反腐败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反腐败与廉政建设已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反腐败不只是一种法治手段,更是一种道德追求。

通过了解反腐败与廉政建设,能够更好地提高社会公民的道德观念和法制意识,为社会的繁荣稳定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打下坚实基础。

二、反腐败的定义及形式反腐败指的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旨在预防、打击和惩治在公共部门发生的腐败行为。

腐败是指公共权力被滥用、政府官员贪污受贿的行为。

腐败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行贿、受贿、挪用公款、权钱交易等,并且常常伴随着利益输送、权力滥用等问题。

三、廉政建设的意义及内容廉政建设是反腐败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之一,它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机制、培养良好的公务员队伍等方式,促进政府部门清廉、公正、有为。

廉政建设的内容包括建立健全反腐败法律体系、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公共机构的透明度和廉洁文化、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等。

四、反腐败与廉政建设的关系反腐败与廉政建设是紧密关联的。

反腐败是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而廉政建设是实现反腐败的重要手段。

二者相互促进、相互依存,共同推动着社会良好的发展和进步。

反腐败通过打击腐败行为,整顿政治生态,提高社会道德风尚,为廉政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五、反腐败与廉政建设的意义与影响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首先,反腐败可以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提高公众对政府的认同和信任。

其次,廉政建设可以促进政府的规范运作,提升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反腐败与廉政建设可以改善社会风气,提高社会公德和道德素质,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反腐败与廉政建设对于推动经济发展、营商环境改善、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六、如何加强反腐败与廉政建设为了更好地加强反腐败与廉政建设,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加强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健全反腐败的法治体系,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反腐倡廉国内反腐败斗争中的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成效与问题的分析与对策

反腐倡廉国内反腐败斗争中的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成效与问题的分析与对策

反腐倡廉国内反腐败斗争中的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成效与问题的分析与对策近年来,中国在反腐倡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国内反腐败斗争中,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这方面的成效与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法治建设的成效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反腐倡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例如,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了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水平。

此外,建立反腐倡廉的监督机构,加大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的开展促进了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形成和提高。

通过加强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土壤,提高了反腐倡廉的整体效果。

另外,法规的执行与监督力度的加大也加强了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

近年来,相关部门对于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违法犯罪者得到了应有的处罚,有效震慑了其他潜在腐败分子。

二、司法改革的成效司法改革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司法独立的改革加强了反腐倡廉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使得司法判决更加客观公正,不会受到外部势力的干扰。

其次,司法程序的改革提高了办案效率和权威性。

例如,简化程序、加强证据调查等改革措施,使得反腐倡廉案件的审理更加高效。

同时,加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使得司法判决能得到广泛认可。

三、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的问题尽管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在国内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地方在法治观念和制度建设方面落后,导致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其次,一些腐败分子仍能通过非法手段逃避法律制裁,这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

此外,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现象仍然比较突出。

四、对策建议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来加强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

首先,加强对地方的法治观念教育和制度建设,提高其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

其次,加强法律的完善和修订工作,为反腐倡廉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反腐倡廉国内打击腐败的新举措

反腐倡廉国内打击腐败的新举措

反腐倡廉国内打击腐败的新举措随着全球反腐败运动的持续推进,国内也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来打击腐败现象。

这些举措旨在根除腐败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本文将介绍我国在反腐倡廉方面的新举措,并探讨其对社会的影响。

第一,推进反腐斗争的法治化。

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强法治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得打击腐败的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同时,中国还成立了反腐败国家立法数据库,通过法律手段严惩贪污腐败分子,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

第二,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内部监督机制。

为了防止腐败问题在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中国各级政府部门纷纷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

例如,成立了中央纪委驻国家机关纪检组,加强机关内部的监督力度;建立了纪检监察室,对政府职员的行为进行跟踪和监控。

这些内部机制的建立使得腐败现象无所遁形,加大了打击腐败的效果。

第三,推动反腐倡廉教育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

意识形态是斗争的基础和先导,因此,国内积极开展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反腐败意识。

政府通过举办反腐败专题讲座、组织社会宣传活动等方式,普及反腐倡廉知识,强调廉洁自律的重要性。

这样的宣传教育工作有助于树立社会良好价值观,推动全社会形成抵制腐败的合力。

第四,加大反腐倡廉的国际合作。

腐败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挑战,国际合作对于打击腐败至关重要。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反腐败组织,与各国加强情报交流,共同制定反腐倡廉的国际标准和准则。

同时,中国加大对非法资产追逃追赃工作的力度,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合作,确保贪污腐败分子无处可逃,为国内反腐斗争提供了宽广的国际合作平台。

尽管我国在反腐倡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腐败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地区和基层单位。

其次,个别大案要案的发生令人震惊,反腐倡廉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高中道德与法治案例教案:社会公正

高中道德与法治案例教案:社会公正

中中国国民民权权保保障障同同盟盟成成立立
只要我们坚持了,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或许,为了将来,为了自己的发展,我们会把一件事情想得非常透彻,对自己越来越严,要求越来越高,对任何机会都不曾错过,其 目的也只不过是不让自己随时陷入逆境与失去那种面对困难不曾屈服的精神。但有时,“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们更需要用时间持久的用心去做一件事情,让自己其中那小 小的浅浅的进步,来击破打破突破自己那本以为可以高枕无忧十分舒适的区域,强迫逼迫自己一刻不停的马不停蹄的一直向前走,向前看,向前进。所有的未来,都是靠脚步去 丈量。没有走,怎么知道,不可能;没有去努力,又怎么知道不能实现?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那不如,生活中、工作中,就让这“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完完全全彻彻底底的 渗入我们的心灵,着心、心平气和的去体验、去察觉这一种灵魂深处的安详,侧耳聆听这仅属于我们自己生命最原始最动人的节奏。但,这种聆听,它绝不是仅限于、执着于 “我”,而是观察一种生命状态能够扩展和超脱到什么程度,也就是那“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深处又会是如何?生命不止,奋斗不息!又或者,对于很多优秀的人来说,我们 奋斗了一辈子,拼搏了一辈子,也只是人家的起点。可是,这微不足道的进步,对于我们来说,却是幸福的,也是知足的,因为我们清清楚楚的知道自己需要的是什么,隐隐约 约的感觉到自己的人生正把握在自己手中,并且这一切还是通过我们自己勤勤恳恳努力,去积极争取的!“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当我们坦然接受这人生的终局, 或许,这无所皈依的心灵就有了归宿,这生命中觅寻处那真正的幸福、真正的清香也就从此真正的灿烂了我们的人生。一生有多少属于我们的时光?陌上的花,落了又开了,开 了又落了。无数个岁月就这样在悄无声息的时光里静静的流逝。童年的玩伴,曾经的天真,只能在梦里回味,每回梦醒时分,总是多了很多伤感。不知不觉中,走过了青春年少, 走过了人世间风风雨雨。爱过了,恨过了,哭过了,笑过了,才渐渐明白,酸甜苦辣咸才是人生的真味!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所以,面对生活中经历的一切顺境和逆境都学会 了坦然承受,面对突然而至的灾难多了一份从容和冷静。这世上没有什么不能承受的,只要你有足够的坚强!这世上没有什么不能放下的,只要你有足够的胸襟! 一生有多少 属于我们的时光?当你为今天的落日而感伤流泪的时候,你也将错过了明日的旭日东升;当你为过去的遗憾郁郁寡欢,患得患失的时候,你也将忽略了沿途美丽的风景,淡漠了 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没有十全十美的生活,没有一帆风顺的旅途。波平浪静的人生太乏味,抑郁忧伤的人生少欢乐,风雨过后的彩虹最绚丽,历经磨砺的生命才丰盈而深刻。 见过了各样的人生:有的轻浮,有的踏实;有的喧哗,有的落寞;有的激扬,有的低回。肉体凡胎的我们之所以苦恼或喜悦,大都是缘于生活里的际遇沉浮,走不出个人心里的 藩篱。也许我们能挺得过物质生活的匮乏,却不能抵挡住内心的种种纠结。其实幸福和欢乐大多时候是对人对事对生活的一种态度,一花一世界,一树一菩提,就是一粒小小的 沙子,也有自己精彩的乾坤。如果想到我们终有一天会灰飞烟灭,一切象风一样无影亦无踪,还去争个什么?还去抱怨什么?还要烦恼什么?未曾生我谁是我?生我之时我是谁? 长大成人方是我,合眼朦胧又是谁?一生真的没有多少时光,何必要和生活过不去,和自己过不去呢。你在与不在,太阳每天都会照常升起;你愁与不愁,生活都将要继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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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与法治「摘要」廉政建设法制化,以法治来保障政府廉政建设,香港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香港政府的廉政建设在客观上也推动了法治的进一步发展,进而香港社会也保持了长期进步和繁荣。

香港这一经验,无疑为当前我市建设法治城市特别是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本文从香港法治与政府廉政建设相互关系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香港政府廉政建设的经验,提出了深圳要标本兼治腐败必须使廉政建设与建设法治城市相结合的观点,并就如何进行廉政建设和使廉政建设符合法治基本要求提出了一些建议。

我国当前正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与此伴随的腐败现象出现了虽经多次严厉打击但大案要案仍不断上升等新情况、新特点,“如不采取坚决措施加以克服(消除腐败现象)、任其发展,就会葬送改革开放大业,最终也会危及党的执政地位。

”反腐败形势非常严峻。

同时,刚刚闭幕的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可以说,反腐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在世纪之交面临的两大重要政治任务。

如何完成反腐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两大重要政治任务,摆在了全国人民的面前。

毗邻深圳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不但是公认的法治社会,而且政府的廉政建设同样也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肯定。

因此,学习和借鉴香港的经验,使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实验田、排头兵”的深圳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完成反腐败和实现包括依法治市在内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从而为我国全面完成反腐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两大重要政治任务提供宝贵的经验。

一、法治与香港政府廉政建设概况香港目前是一个举世公认的法治社会,法制健全,法律体系完备,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到香港原有的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习惯法等法律,将香港社会的“三权分立”、法治所追求的民主、人权尤其是自由平等等方面加以了详细规定,从行政长官到一般市民,大都以法律为权威,奉行“法律支配权力”,严格遵守法律,法律在整个香港社会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具有不可侵犯的力量,任何组织、社会团体和包括特区行政长官在内的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受制于法,不得违背或侵犯法律,否则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香港社会已基本形成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治港的良性循环,这符合现代法治社会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就如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揭示法治基本含义时指出的那样,“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而香港政府廉政建设则比较源远流长,香港的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在鸦片战争之前就已开始泛滥,到本世纪中叶,伴随着香港经济的发展,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越来越盛行,在政府的警务处、消防处、人民入境事务处、劳工处等部门,腐败现象非常严重,香港电影《廉政风暴》描述的警务部门腐败情形就是当时实际生活的写照:警务部门串通黑社会营私舞弊,有的参与赌博、贩毒,有的收取妓院、贩毒集团的“保护费”,获得巨款。

据有关人士估计,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整个警察集团每年从黄、赌、毒场所获得的贪污贿金达10亿港元,就象贪污分子、原香港警司韩德所总结的那样,“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就象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自然。

”总之,在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的香港,贪污腐败作为一种社会沉疴和传统痼疾,伴随着现代化的加速发展,已经达到了十分严重、令人震惊的地步。

为维护其统治,港英政府颁布大量法律,依法治理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其中主要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一是对香港行政的主体-拥有20万人的公务员队伍实施管理的公务员制度进行改革,使其具有明显的养廉效能,从而促进和保证政府行政的廉洁与高效;二是颁布了大量反腐败法律,特别是1973年发生的英籍高级警官葛柏涉嫌贪污430万元在保释期间逃离香港事件,导致港英政府制订了《香港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并成立了直接隶属于港督的独立反贪肃贿机构-廉政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缩写为ICAC)。

作为香港政府廉政建设的关键步骤,廉政公署的成立,对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给予了致命的打击,廉政公署在反腐败过程中,严格依法打击了包括葛柏在内的各种腐败分子,到1977年2月,“将恐惧感深深地打入贪污者心灵”的努力已经相当成功。

廉政公署在其组建十多年来就取得了不凡佳绩,获得了香港广大市民和国际社会的认可,1987年,第三届国际反贪污会议在香港召开,第4任廉政专员班乃信在大会上作出了如下总结:“使政府机构比以前更为廉洁,60年代末及70年代初普遍存在于政府机关的集团式贪污已基本铲除……市民对政府的观感也有所改变,认为现在政府普遍廉洁”。

二、法治与香港政府廉政建设的特点(一)治标又治本的廉政建设法制化,是香港政府有效推行廉政建设的基石作为法治社会的最基本要求,香港推行廉政建设,首先想到的就是完善香港治标又治本的反腐败法律体系,使廉政建设法制化。

一方面,改革公务员制度,使公务员成为一支强大的抵制各种腐败现象的力量,这是香港廉政建设能取得可喜成绩的重要因素。

为尽可能铲除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根基,香港政府修改了《皇室训令》、《殖民地规则》等法律,从公务员的管理机构、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岗位制约和公务员的培训、物质保障、道德纪律等以法律的形式给予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公务员高薪养廉等物质保障措施,吸引了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到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制度改革,使香港公务员素质整体上大幅度提高,香港公务员真正具有了公务意识、荣誉感和责任感,这符合香港政府“一个公务员的公务意识、荣誉感和责任感,同他的廉洁奉公精神成正比”的主张,因而香港公务员大多廉洁奉公,他们“不愿贪”,包括监督机制在内的完善的公务员制度也使广大公务员“不能贪”。

这些措施,最大可能地铲除了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赖以存在的“土壤”。

另一方面,先后颁布《防止贪污条例》、《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等法律来开展肃贪倡廉,这些法律体系严密,对贪污贿赂等各种腐败现象如何认定、反腐机构如何运作及如何有效进行法律监督等都给予了明确规定,这种体系完整、治标又治本的廉政法制,是香港廉政建设的最大特点,也是其成功的关键,不但促进了香港社会法制的健全,而且也成为香港政府通过反贪机构-廉政公署开展廉政建设的重要法律武器。

1、明确反贪机构的名称、组成、隶属关系以及人事、经费来源,使反贪机构有相当的独立性。

《廉政专员公署条例》明确规定,设立反贪机构为廉政专员公署,由廉政专员、副廉政专员及获委任的廉署人员组成;直接隶属于特区行政长官,除行政长官外,廉政专员不受任何其他人指示和管辖。

在人事任免上,廉署人员不属于政府公务员系统,实行不同于公务员的管理,招聘廉署人员不需通过公务员铨叙委员会,而为防止工会干涉等问题,廉署有解雇其人员免释权。

在经费方面,廉署经费由政府一般收入中拨付,由于有特区行政长官的支持,廉署在取得经费的途径和方便性都远非其他政府部门可比,而且弹性也比较大。

通过以上立法,保证了廉署的独立性,而正由其独立性才最有效和充分发挥了廉署反腐败的功能。

2、赋予廉署独特和超然的职权,并给以法律上的保障。

香港《廉政专员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防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法律规定了廉署专员的职责,除给予一般性的权力外还赋予了廉署人员比警察要大的一系列特权,主要有:(1)特别搜查和扣留权,廉署人员在调查贪污罪案时,如有理由怀疑某人犯有贪污行为,即可对该人进行搜查,并可因需要携同专员之同意书且得到必要之协助,进入及搜查任何公共机构或其办公事处、登记处及其房间,将其中任何人士扣留,直至搜查出可作证据的任何物品为止;(2)拘捕及使用武力权,凡获廉署专员授权代其执行职务的任何廉署人员,如果有理由怀疑某人犯有贪污行为,可不用拘捕令而将其拘捕,而且在执行拘捕时可视当时情况使用合理武力,如有理由相信应于拘捕的人藏身于任何屋宇或地方,必要时可使用武力进入任何拘捕对象藏身的屋宇或地方;(3)特别调查权,可调查及查阅任何人士的任何股份帐目、银行帐目、文件、保管箱或其他资料等,如有理由,可向裁判司提出申请扣留护照等旅游证件;(4)检控权,对于政府公务员生活标准或拥有财产超出其收入而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廉署即可认定该公务员违法,通过律政司向法庭起诉。

另外,为确保廉署权力的运用与行使,香港法律对干预、阻碍廉署权力行使的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从而使廉署的权力有法律的保障。

3、规范了既治标又治本的执法机制,使廉署执法工作有章可循,且操作性强。

为彻底解决在香港和世界各国反贪史上“贪污丑闻-肃贪行动-再现贪污”这一恶性循环的怪圈,《廉政专员公署条例》规定了廉署的三个主要职能机构: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

执行处是廉署的调查部门,也是廉署最大的一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调查、处理涉嫌贪污等罪行的举报;防止贪污处是廉署中负责审查的部门,其任务是设法堵塞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在组织和行政程序上的漏洞,减少贪污的机会;社区关系处是廉署内的第二大部门,主要职责是引导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策动市民支持肃贪倡廉工作,同时也向政府部门及公务员宣传贪污的祸害,从而减少政府部门及公务员中的贪污受贿行为。

从廉署的三个职能机构完全可以看出,香港政府的廉政建设采取的是治标又治本的执法、预防、教育三管齐下的全新工作方法,对腐败行为又打又防的同时注意社会综合治理手段的运用,这些做法对肃清香港吏治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4、规定了廉署内部建设和廉署人员薪金等福利待遇,从法律上保障了廉署有一流的装备和人才。

法律赋予廉署在人事、经费等方面有相当的独立性,从法律上保障了廉署拥有先进的录音、录像、监听、追踪等一流的设备和器材;而另一方面,法律也从廉署人员的选任、管理以及相对高于其他部门同级公务员薪金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从而吸引了高素质的职员加入到廉署队伍中去。

5、为防止廉署“执法毁法”,香港法律对廉署作出了必要的制约和限制。

香港廉署权力超然,自身能否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是一个难度非常高的课题,为此,香港法律规定了一套制约机制:(1)在赋予其权力的同时加以必要的制约,对廉署的特别调查权、搜查扣留权、拘捕权等权力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廉署人员行使调查权没有获得廉政专员授权而又假称获适当授权,即属违法,如罪成立,可被判罚2万港元及监禁1年;(2)赋予立法会、司法机关、行政会议等部门对廉署权力予以制约,如香港的司法机关有司法审查权,廉署在行使扣留涉嫌人士的旅行证件等权力时必须先经法院许可,而且廉署必须就其工作等情况向行政会议汇报或者回答立法会议员所关注的问题;(3)设立由政府官员和社会人士组成的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四个咨询组织,廉署工作必然受到这些组织的监督和制衡;(4)成立由特区行政长官委任人员组成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专门监察廉署对投诉其人员的处理情况;(5)内部制约和传媒监督,廉署内部设有一个内部调查及监察单位,名为L组,专门调查廉署人员涉及贪污及相关刑事罪行,另外,香港享有高度的新闻自由,廉署工作也一向受到传媒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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