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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渝财预[2002]160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渝财预[2002]160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渝财预[2002]160号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二章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与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第三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优先保障的原则。

财力安排首先应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基本运转。

(二)综合预算的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三)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的核定,原则上采用定员定额的管理办法,不宜采用定员定额标准的特殊项目采用单项核定办法。

第四条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核定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基本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五条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一)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有科学性。

(二)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三)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重庆市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公开电话一览表

重庆市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公开电话一览表
公开电话 24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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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 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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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新区
6746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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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小企业局 67638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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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2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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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33
部中央在渝直属机构公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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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0 61642242 61681114 67086631
市监察局
63897391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63897076
市民政局
89188230 8918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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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智管”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智管”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智管”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21•【字号】渝财网信〔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智管”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渝财网信〔2023〕18号各市级部门、有关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全市数字化改革工作部署,一方面严格落实梳理财政核心业务,编制三张清单,细化业务需求等工作;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基础上迭代升级,开发“财政智管”应用原型版,主要新增了运行概况、重大保障、区县监测、部门监测、项目监测等业务分析和监测功能。

目前,该应用原型版已完成开发和测试,正式发布到渝快政工作台,访问路径是:渝快政电脑端——数字重庆工作台——数字政务——财政智管。

经研究,现拟在所有市级部门,以及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渝北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荣昌区、云阳县、巫溪县、秀山县、两江新区、高新区等16个区县开展试点工作。

请各市级部门和试点区县财政局填写《财政智管应用试点用户申请单》(详见附件),并于12月20日前反馈至市财政局。

市级部门反馈至市财政局对应业务处室审核后,由业务处室反馈至市财政局数字化专班内网邮箱(****************);试点区县直接反馈至市财政局数字化专班内网邮箱。

试点期间适度控制用户数量,原则上每个市级部门不超过10个,每个区县不超过15个。

市财政局将持续跟进“财政智管”应用试点情况,按照总体规划和设计推进相关业务功能建设和发布工作,为以数字化赋能全市财政治理提供有效支撑。

试点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涉及指标口径等业务问题联系相关业务处室,涉及访问权限等技术问题反馈至收支中心。

预算处联系人:张语驿,电话:67175180;国库处联系人:孟令术,电话:67575477;收支中心联系人:朱俊,电话:6757539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渝府办发〔2022〕12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1日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为帮助市内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加快走出生产经营困境,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切实减少本轮疫情影响,在继续落实好我市稳经济政策包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

鼓励各银行机构围绕企业商业价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面开发中小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并同等纳入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政策体系。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二、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投放。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力度和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票据融资支持力度。

持续开展全市金融服务港湾和首贷续贷中心走访及融资对接,延长“金融活水润百业活动”时间至2023年一季度末。

全面推广“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扫码申贷”,大力推广“信易贷·渝惠融”微信小程序及APP线上申贷,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率。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三、加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力度。

阶段性减免中小企业使用政府转贷资金产生的资金占用费,执行时间至2023年6月30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渝财会〔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渝财会〔2024〕2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推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建设,持续提升财会监督效能,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5号)的有关要求,现就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一)强化组织协调。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时代内部控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完善内部制度流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更好发挥内部控制在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强化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等方面的支持作用。

要切实加强对本区县(部门)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报尽报”,有序推进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汇总、审核、报送、分析、应用等各项工作。

同时做好内部控制报告与部门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等工作的统筹协调,提高数据填报准确性。

(二)加强审核检查。

各单位应当根据2023年度内部控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以能够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真实情况的相关材料为支撑,科学准确编制本单位《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见附件1)。

加强内部控制报告审核工作,并在内部控制报告中全面反映审核情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中小企业局关于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中小企业局关于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

21 ・
约化 经 营有效 形式 ,鼓 励 建造标 准 厂房 。 引导购 买地 票解 决小 企业 基地 建设 用地 指标 。 3坚持 市场 为导 向与体制 创新 相结 合 的原 则 。小企 业创 业基 地建 设 要做 到 “ 企分 开 、政 事分 开 、政 . 政 资 分开 ” ,实行 “ 政府 引导 、企业 主体 、市 场运 作 ” 的模 式 。要 以市场 需求 为 前提 ,注重 发挥 市场 配 置 资 源 的基 础 性作 用 ,广泛 动 员 、协 调 和组 织 社会 各 类 资 源 ,共 同推 进创 业 基 地建 设 ,创新 管 理 体 制 和运 行
行。
二 O一一 年 七月 十八 日
关于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意见
市 中 小 企 业 局
为深 人贯 彻 《 国务 院关 于 进一 步 促 进 中小 企业 发 展 的若 干 意 见 》 ( 国发 [0 9 6号 )精 神 ,大 力 2 0 ]3
实施 “ 开发 新 岗位 ,创 办 小企 业 ,以创 业 促 就业 ”战 略 ,更 好 地促 进 全 市 小企 业 创 业 基 地发 展 ,特 提 出
的失地 农 民转 向非农 产 业 ,达到 就地 就 近就业 目的 ,实现 以创 业促 就业 ,以就业 促发 展 的 良性 发展 局 面 。
5坚持 加快 发展 与保 护环 境 相结合 的原则 。坚 持可 持续 发展 ,按 照发挥 城 市功 能 ,营 造 良好环 境 的要 .
求 ,正确 处理 好 加快 发展 与保 护生 态环 境 的关 系 ,严 格把 好基 地企 业 准人关 。
二 、 工 作 重 点
( )搞好 总体 建设规 划 。规 划建 设 小企 业 创业 基地 的 中心 镇 和示 范镇 要认 真 做好 整 体发 展规 划 、产 一 业 布局 和功 能 区分 ,确保 小企 业创 业基 地建 设科 学 、规 范 、有 序 推进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试行开展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岗位补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4]23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发布日期】2014.12.11
【实施日期】2014.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试行开展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岗位补助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4〕23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国资委、中小企业局(经信委):
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促进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3号)精神,落实岗位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企业按认定的岗位招聘登记失业离校两年内的重庆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以下简称贫困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6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助。

二、岗位认定
每年9月底前,由市国资委收集600个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国企岗位,并填写《重庆市优先招聘离校未就业高校贫困毕业生企业岗位信息表》(附件1),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由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收集本辖区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渝东北生态涵养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的区县收集10个,其他区县20个),并填写《重庆市优先招聘离校未就业高校贫困毕业生企业岗位信息表》(附件1),报市中小企业局。

每年10月,市人力社保局对市国。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渝财规〔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支持脱贫攻坚等。

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产品,采购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或强制采购。

三、涉密项目采购严格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如有变动,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目录及限额标准》实行全市统一的目录管理,执行市、区(自治县)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如财政部《目录及标准指引》无变化,往后年度按此通知要求继续执行。

执行过程中,相关品目、采购执行方式、限额标准等内容因政策制度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附件: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12月31日附件: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目录及标准指引》,结合重庆市具体情况,现制定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如下:一、集采机构采购项目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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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文件重庆市财政局
渝中小企…2009‟63号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保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市级担保公司:
现将《重庆市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保费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出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重庆市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保费补贴实施办法
市中小企业局联系人:黎学英电话:67625690
邮箱:lixueying-cw@
市财政局联系人:陆宪电话:67575320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
二○○九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中小企业保费补贴通知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3日印
(共印100份)
附件:
重庆市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保费补贴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力度,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采取适应性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32号)精神,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用于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保费补贴。

为了规范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业务可纳入补贴范围:
(一)受补中小企业的认定:按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确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执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制度健全、无亏损的技术创新型、成长型等各类中小企业。

(二)担保机构享受补贴条件:一是担保机构对企业收取的年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5%;二是担保机构对企业收取的年保证金不得高于担保额度的5%;三是担保公司不得向企业收取除担保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四是担保对象必须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挪作他用。

(三)担保机构和企业享受补贴的担保额是2009年1-9月的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担保发生额。

单户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担保额度为200万元-3000万元。

超过者按3000万元计补。

(四)已按渝经发…2009‟29号申报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银行贷款贴息的企业不得申报保费补贴,区县也不得向市里推荐申报保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担保机构补贴标准:按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担保额度,由市财政给予年不超过1个百分点的补贴(担保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担保期限计算,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中小企业补贴标准:按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担保额度,由市财政给予年不超过1个百分点的补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申报程序及资料
(一)申报程序:
1、市级担保机构于5月10日、10月10日前分别向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申报补贴资金。

区县担保机构由区县中小企业局和区县财政局联合审查后,于5月10日、10月10日前联合行文向市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2、中小企业由区县中小企业局和区县财政局联合审查后,择优推荐3-5家, 于5月10日、10月10日前联合行文向市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二)申报资料:
1、担保机构申报资料:
(1)申请文件及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2009年*月-*月受保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情况表(附件2)。

(2)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含有担保费率及保证金等事项的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复印件。

(4)企业缴付担保费有效票据复印件。

(5)企业缴付担保费、保证金及除收取担保费以外没有收取其它费用的情况证明(加盖受保企业鲜章)。

2、中小企业申报资料:
(1)申请文件及2009年*月-*月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情况表(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及贷款进账单复印件。

(4)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含有担保费率及保证金等事项的合同复印件。

(5)企业缴付担保费有效票据复印件。

申报资料分别报送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逾期不受理。

四、审批程序及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联合对市级担保机构、区县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审定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给市级担保机构和区县财政局。

区县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
保费补贴由区县财政局负责拨付。

五、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担保机构收到补贴资金后,专项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弥补代偿损失。

中小企业收到补贴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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