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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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票据管理制度

公立医院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立医院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确保医院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完整,维护医院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立医院内所有财务收支活动的票据管理。

第三条票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票据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票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变造、篡改。

(三)完整性原则:票据的填开、保管、核销等环节应完整,确保票据信息的连续性。

(四)安全性原则:票据的保管应确保安全,防止遗失、损毁、被盗等现象发生。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四条公立医院票据分为以下几类:(一)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和医疗收费票据。

(二)医院内部自制票据:包括住院预交款收据、就餐券、洗澡票等。

第五条票据的使用范围:(一)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用于医疗业务活动对外收费。

(二)医院内部自制票据,用于医院内部经济往来。

第三章票据的购领与核销第六条票据的购领:(一)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由财务部门负责购买。

(二)医院内部自制票据,由财务部门或相关科室负责制作。

第七条票据的领用:(一)财务部门设立票据领用登记簿,登记票据的领用情况。

(二)领用票据的科室或个人,应填写票据领用单,注明领用日期、金额、用途等。

第八条票据的核销:(一)财务部门负责对已使用票据的核销。

(二)核销时,应核对票据的领用、使用、存根等信息,确保票据的真实性。

第四章票据的保管与安全第九条票据的保管:(一)财务部门设立票据保管专柜,专人负责票据的保管。

(二)票据的存放应按照种类、金额等进行分类,便于查找和使用。

第十条票据的安全:(一)票据的保管应确保安全,防止遗失、损毁、被盗等现象发生。

(二)财务部门应定期对票据进行盘点,确保票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票据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票据使用的监督,对票据的领用、使用、核销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核。

三甲医院票据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票据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我院票据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我院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1. 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等。

2. 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的收款票据:包括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据、就餐券、洗澡票及其他收款收据等。

三、票据的购领与核销1. 票据购置(1)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和医疗收费票据由财务科统一向财政部门或指定单位购买。

(2)医院内部使用的收款票据由财务科根据实际需要购买。

2. 票据核销(1)财务科对购置的票据进行登记、编号,并建立票据台账。

(2)各科室在办理收费业务时,应使用规定的票据,并妥善保管。

(3)收费完成后,财务科应及时核销票据,确保票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四、票据的使用与管理1. 各科室在办理收费业务时,应使用规定的票据,并严格按照票据填写要求填写。

2. 严禁使用过期、作废、涂改、伪造的票据。

3. 严禁将票据转借、转卖或私自销毁。

4. 财务科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票据的合法、合规使用。

五、票据的保管与销毁1. 票据的保管(1)各科室应妥善保管所使用的票据,确保票据的完整和安全。

(2)财务科对购置的票据进行集中保管,并建立票据保管制度。

2. 票据的销毁(1)票据保管期满后,由财务科进行审核,确认无遗留问题后,报请院长批准销毁。

(2)销毁票据时,应采用碎纸机等设备进行粉碎,确保票据信息无法恢复。

六、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保证票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票据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财务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订。

医院医疗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医疗票据的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院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疗票据的使用、保管、核销等工作。

第三条医疗票据的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四条医疗票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往来款收款收据等;(二)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的收款票据,如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据、就餐券、洗澡票及其他收款收据等;(三)其他合法的收费票据。

第五条医疗票据的使用范围:(一)医疗单位进行医疗业务活动对外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二)医院内部使用收款凭证时,可使用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的收款票据;(三)其他合法的收费票据使用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票据购领与核销第六条收费票据的购置:(一)医疗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统一票据,由财务科负责统一购买;(二)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的收款票据,由财务科负责购买;(三)其他合法的收费票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收费票据的核销:(一)收费票据核销工作由财务科负责,确保票据的合法、合规使用;(二)收费票据核销时,应核对票据金额、患者信息、收费项目等内容,确保无误;(三)核销后的票据应妥善保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四章票据保管与监督第八条医疗票据的保管:(一)收费票据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票据的安全;(二)票据保管人员应定期对票据进行盘点,确保票据数量与使用情况相符;(三)票据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安全设施。

第九条医疗票据的监督:(一)财务科对医疗票据的使用、保管、核销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二)医院审计部门对医疗票据的使用、保管、核销等工作进行审计;(三)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接受患者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卫生部2012年9月21日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

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医院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保障医院财务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在医院票据使用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医院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专用票据、医院内部收据等。

第二章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四条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和往来款收款收据等,适用于医院进行一般性收费业务。

第五条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由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适用于特定收费项目,如挂号收据、门诊、住院收款收据等。

第六条医院内部收据适用于医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内部科室之间以及与患者之间的经济往来。

第三章票据的购置、领用与核销第七条医院财务科负责票据的购置、领用与核销工作。

第八条购置票据时,须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单位介绍信,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票据准购证》。

第九条领用票据时,须填写《票据领用单》,注明领用票据的日期、金额、用途等事项,并经相关管理人员批准。

第十条票据领用后,由领用人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损坏。

第十一条使用票据时,须按照票据的种类、金额、用途等要求进行使用,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票据使用完毕后,由使用部门将票据存根与相关凭证一同交财务科进行核销。

第四章票据的保管与销毁第十三条票据保管员负责票据的保管工作,确保票据的安全。

第十四条票据保管员须定期对票据进行盘点,确保票据数量与账目相符。

第十五条票据保管员对遗失、短少票据或存根的,应及时向财务科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票据销毁时,须由财务科负责,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确保不泄露医院财务信息。

第五章罚则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购置、领用、使用票据的;(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擅自销毁票据的;(三)未按规定保管票据,造成票据遗失、短少的;(四)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医院票据使用管理规定(3篇)

医院票据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票据管理,规范医院票据使用行为,保障医疗服务的正常进行,维护患者和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部所有票据的使用、保管、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院票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票据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真实准确原则:票据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

(三)安全保密原则:加强对票据的保管,确保票据安全,防止泄露患者和医院的隐私。

(四)便捷高效原则:简化票据使用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票据种类及用途第四条医院票据分为以下几种:(一)门诊收费票据:用于门诊患者缴费、报销等。

(二)住院收费票据:用于住院患者缴费、报销等。

(三)检验费票据:用于检验项目收费。

(四)药品费票据:用于药品销售收费。

(五)其他收费票据:用于其他医疗服务收费。

第五条医院票据的用途:(一)门诊收费票据:用于门诊患者就诊时收取医疗费用。

(二)住院收费票据:用于住院患者住院期间收取医疗费用。

(三)检验费票据:用于收取检验项目的费用。

(四)药品费票据:用于收取药品销售的费用。

(五)其他收费票据:用于收取其他医疗服务的费用。

第三章票据开具与使用第六条医院票据的开具:(一)门诊收费票据:由门诊收费窗口根据患者就诊情况开具。

(二)住院收费票据:由住院收费窗口根据患者住院情况开具。

(三)检验费票据、药品费票据:由相应科室根据患者就诊或购药情况开具。

(四)其他收费票据:由相应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开具。

第七条医院票据的使用:(一)患者缴费:患者应按照票据所列费用进行缴费。

(二)报销:患者持票据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三)退费:患者因故需要退费时,应持票据到收费窗口办理退费手续。

(四)结算:医院与患者、保险公司等结算时,应使用合法票据。

第四章票据保管与销毁第八条医院票据的保管:(一)票据应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票据安全。

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3篇)

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收费票据是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所收取费用的凭证,是医疗机构财务收支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资料。

第四条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医疗收费票据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票据格式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真实、准确原则:医疗收费票据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报、伪造、篡改。

(三)完整、规范原则:医疗收费票据应当完整、规范,不得漏项、缺项、错项。

(四)安全、保密原则:医疗收费票据的保管和使用应当安全、保密,防止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二章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第五条医疗收费票据分为以下几种:(一)普通医疗收费票据:适用于一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

(二)专用医疗收费票据:适用于特殊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如血液透析、器官移植等。

(三)医疗处方: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用品的收费。

第三章医疗收费票据的格式与内容第六条医疗收费票据的格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二)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就诊科室、就诊日期等;(三)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数量、金额等;(四)优惠政策、减免费用等信息;(五)票据编号、开票日期、开票人等信息;(六)医疗机构印章。

第七条医疗收费票据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章医疗收费票据的开具与使用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开具相应的医疗收费票据。

第九条医疗机构在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认真核对患者信息,确保准确无误;(二)准确填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数量、金额等;(三)按照规定的格式开具票据,不得擅自更改格式;(四)在票据上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

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第四条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医疗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门)是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各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与缴销等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票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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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卫生部2012年9月21日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

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第四条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医疗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门)是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各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与缴销等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票据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领购)、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稽查及收费信息等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全面提高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内容和适用范围第七条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医疗收费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确定具体联次。

医疗收费票据的规格、式样等由财政部商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门诊收费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业务流水号、医院类型、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类型、医保付费方式、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合计、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自费、收款单位、收款人等。

住院收费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业务流水号、医院类型、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类型、医保付费方式、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合计、预缴金额、补缴金额、退费金额、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自费、收款单位、收款人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下列医疗收入,应当使用门诊收费票据:(一)诊察费;(二)检查费;(三)化验费;(四)治疗费;(五)手术费;(六)卫生材料费;(七)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八)药事服务费;(九)一般诊疗费;(十)其他门诊收费。

门急诊留院观察患者收费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为住院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下列医疗收入,应当使用住院收费票据:(一)床位费;(二)诊察费;(三)检查费;(四)化验费;(五)治疗费;(六)手术费;(七)护理费;(八)卫生材料费;(九)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十)药事服务费;(十一)一般诊疗费;(十二)其他住院收费。

第十二条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串用。

第十三条下列收入,不得使用医疗收费票据:(一)住院押金、预收诊疗费等预收款项。

(二)财政补助收入。

即医疗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即医疗机构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等取得的补助收入。

(四)科教项目收入。

即医疗机构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

即开展医疗业务、教科项目之外的活动取得的收入。

如,培训费、租金、食堂收费、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接受捐赠等。

第三章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第十四条医疗收费票据由国务院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监(印)制。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买卖伪造或变造的医疗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印制医疗收费票据应当使用防伪专用纸张,设置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套印全国统一样式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防伪用品、标识和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六条医疗收费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京外中央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由财政部委托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介绍他人买卖医疗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医疗收费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的领购制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首次申领医疗收费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先行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函,详细列明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等;并提供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等资料。

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医疗收费票据;对不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不予核准,并向申领医疗机构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再次领购医疗收费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经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后,方可继续领购。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医疗收费票据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取得的医疗收费收入情况等。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领购医疗收费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领购医疗收费票据时,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第四章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要求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法取得、作废和虚假的医疗收费票据;不得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出借、代开、虚开、擅自销毁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将医疗收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

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医疗退款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保管、核销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医疗收费票据,设置票据专柜或专库,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医疗收费票据存放安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启用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交回财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遗失医疗收费票据,应当及时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原则上为5年。

保存5年确有困难的,应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提前销毁。

第三十条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和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由医疗机构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撤销、改组、合并的,应及时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对已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登记造册,交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疗机构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收费票据印制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卫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医疗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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