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

合集下载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

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第四条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医疗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门)是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各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与缴销等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票据管理.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领购)、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稽查及收费信息等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全面提高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医疗票据样式

医疗票据样式

(章):
(章):
收款单位(章):
收款人(签章):
记账联存根联收款单位(章):
收款人(签章):
附4: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式样
安徽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
业务流水号: 医院类型:
年 月 日
NO.0000000000存根联记账联第第二联第

联 附3: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

第二联第


安徽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
记账联第二联第一联收款人(签章):
附1: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
安徽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

根联
第 附2: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式样
第一第二联第


安徽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
第三联记账联存根联。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有关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票据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办综[2013]5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3.08.30【实施日期】2013.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综〔2013〕52号)有关在京中央医疗机构:为适应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全面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2012年9月和2013年3月,财政部、原卫生部先后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和《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统一了全国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式样和规格,明确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具体要求。

根据财综〔2012〕73号要求,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应向财政部申领并使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

为做好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启用工作按照财综〔2012〕73号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医疗票据的要求,自2013年9月1日起,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应到财政部申领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向其提供医疗收费票据。

为防止浪费,在京中央医疗机构现有的各类医疗收费票据可延续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自2014年1月1日起,应停止使用现行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

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在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前,应主动联系医保部门,完成医保系统改造,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验收。

自2013年9月1日起,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可根据现行医疗收费票据使用及库存情况、系统改造进度,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现行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的缴销手续和《北京市财政票据领购证》注销手续。

同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医疗收费票据的领用事宜。

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财综〔2012〕73号文件要求,申领、使用、保管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并积极推动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化管理,将医疗收费票据的领用、保管、分发、使用等信息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提高医疗收费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财综〔2019〕29号-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财综〔2019〕29号-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决定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按照财综〔2018〕62号要求,各地区应在充分总结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运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一)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票据式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1)、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2)、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4)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5),其编码按照财综〔2018〕7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同时,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附件3),配合电子票据使用。

考虑到系统升级改造、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原则上设置一年过渡期,在2020年底前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

(二)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保障工作,实现本地区系统与财政部系统对接,做到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本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落实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工作,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票据。

各地区医保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实现与财政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等信息反馈财政部门,并利用医保网络通道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传输,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应用工作。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业务流水号: 住院时间: 姓

医院类型:非营利性医院病历号:3958 2015年2月2号到2015年2月11日 性

3958
住院天数:9


闫寿禄
额(元)
医保类型
项 目
居民
金额(元) 项
社会保障号码
目 金额(元) 项 目 金额(元)
床位费 手术费 中成药费
117
诊察费 护理费
退费金额:531.78
其他医保支付100.59 个人支付金额:568.81 收款人(签章): 年 月 日
12
36 31.5
检查费 卫生材料费 一般诊疗费 ¥2,278.79 补缴金额:
449 26.7
化验费 西药费 387
治疗费 中草药费 其他费 付款方式 现金
366.5 807.09 36
22
药事服务费
合计(大写)贰仟贰佰柒拾捌元柒角玖分整 预缴金额:1000 医保统筹支付1709.98 个人账户支付: 收款单位(章):

发票样本

发票样本
河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医疗机构 姓名:张三 项目/规格 阿莫西林 头孢拉定 注射用水 注射器5# 青霉素 氯化钠 甘草 桔梗 桃仁 红花 合计(大写):叁拾叁元整 医保统筹支付: 个人账户余额: 个人账户支付: 起付标准累计: ***卫生院 类型 性别: 男 数量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5.00 6.00 5.00 3.00 金额 3.00 5.00 1.00 1.00 3.00 4.00 3.00 5.00 5.00 3.00 综合医院 医保类型 支付类型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 33.00 个人自付: 统筹累计支付: 个人自费: 科室 内科 流水号 000000001 NO: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项目/规格 1 2 3 4 5 6 7 8 9 10 超过20行清单另附 遗 失 不 补 收 据 联 盖 章 有 效 社会保障号码:010100001101 数量 金额 支付类型 第 一 联
¥ 33.00 10.00 退费金额 个人自付:
收款单位(章):
收款人:***
年 09 月 29日
备注:1、门诊项目超过20行门诊发票不显示明细,明细另附。
河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医疗机构 ***卫生院 类型 住院时间: 性别: 男 金额 10.00 9.00 8.00 2.00 2.00 1.00 1.00 综合医院 科室 内科 流水号:000000001 住院天数:10天 No:****** 社会保障号码:010100001101 金额 支付类型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7.00 医院垫支: 个人自费: 第 一 联 收 据 联 盖 章 有 效 遗 失 不 补 2013年 09 月 29日 住院号:123456 姓名:张三 收费项目 西药费 中草药费 中成药费 床位费 诊疗费 手术费 护理费 放射费 合计(大写):叁拾叁元整 预缴金额: 医保统筹支付: 个人账户余额: 收款单位(章): 30.00 补缴金额: 个人账户支付: 统筹累计支付: 收款人:*** 2013年06月05日到2013年06月14日 医保类型 支付类型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收费项目 化验费 输血费 输氧费 接生费 婴儿 空调/取暖 家属床位 其他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卫生部2012年9月21日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

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医院收款室票据管理制度

医院收款室票据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收款室票据管理工作,确保票据使用、保管、销毁等环节的合法、合规、安全,防止票据遗失、损毁和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1. 医院收款室使用的票据分为以下几类:(1)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住院、药品、检查、治疗等项目收费票据。

(2)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的收款收据:包括预交款收据、就餐券、洗澡票等。

2. 票据使用范围:(1)医疗收费票据:用于患者门诊、住院、药品、检查、治疗等项目的收费。

(2)收款收据:用于医院内部服务项目的收费,如预交款、就餐、洗澡等。

三、票据的购领与核销1. 票据购领:(1)医院财务科负责向财政部门或指定的印刷厂购买医疗收费票据。

(2)医院财务科负责向相关部门或印刷厂购买收款收据。

2. 票据核销:(1)收费人员应在每日工作结束后,将已使用的票据与未使用的票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将未使用的票据上缴财务科。

(2)财务科负责定期对已使用的票据进行核销,确保票据使用真实、准确。

四、票据的保管与使用1. 票据保管:(1)收费人员应妥善保管所使用的票据,不得遗失、损毁或擅自转借他人。

(2)财务科应定期对票据进行清点,确保票据数量与购领数量相符。

2. 票据使用:(1)收费人员在使用票据时,应认真核对患者信息、项目名称、金额等,确保无误。

(2)收费人员不得擅自涂改、伪造票据,不得使用过期或无效的票据。

五、票据的销毁1. 票据销毁前,应由财务科进行审核,确认票据已核销无误。

2. 票据销毁时,应采用焚烧或碎纸机等方式,确保票据信息无法恢复。

3. 票据销毁后,财务科应将销毁记录备案,并存档备查。

六、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票据遗失、损毁、滥用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2. 对因票据管理不善,导致医院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