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试论婚内共同财产分割

怎 么办 , 能 不 能 要 求 婚 内共 同 可以在婚姻关 系存续的前 提下, 直 接 起诉 患 重 大疾 病 ”
姻 法 关 于 约 定 财 产 制 的 规 定 无 疑 是 个 有 效 途径 , 但 另一 方 不 配合 怎 么办?当这 个 现 实
因为 社 会 的 复 杂 性 、 生 活 的 多样 性 , 不 规 定了哪 些 属 于 一方 财产 , 哪 些 属于 共 同财 能 僵 化 的认 为 在 婚 内请 求分 割 夫 妻 共 同财 产, 这 为 婚 内 共 同财 产 分 割 提 供 了基 础 条 产 违 背 了婚 姻 法 中 关 于 夫 妻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件。 婚姻 家 庭 关 系本 身属于 亲 属 法 的范 畴 , 制的原则, 在 某 些 特 殊 的情 形 下 , 是可 以在 具 有 伦 理 关 系 的 本 质 , 在 婚 姻 存 续 期 间分
要求 共 同财 产 分 割 , 保 护 自己 的财 产不 受 损 财产 分割 。 失。 婚 内 分 割 财 产 制 度 对 保 护 夫 妻 双 方 弱 第三, 没 有 对 婚 内过 错 审查 的规 定 。 婚 的问题摆 在桌面 时, 法 律 的规 定 让 人 们 无 势一方 具 有 进步 意 义 。 姻 法 规 定 夫妻 双方 离 婚 时 , 一方 有过 错 的 , 所适从。 我 国 婚 姻 法 第 十 七 条 和 第十 八 条 明 确 家庭 财 产 可以 少分 或 不分 , 这 样的 规 定 在一
财产 分 割
产 纠纷 , 以保 护在 夫妻 关 系中处 于弱 势 一 方 对 夫妻 共 同财产 的 合 法权 益 。 关 键词 : 婚 姻法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 9
浅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

浅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制度,旨在保护夫妻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家庭和谐。
夫妻在离婚、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首先,在财产分割中,应当依据婚姻法的各项规定进行,确保分割的公平合理。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必须按照财产的性质、来源、时间和数额等因素进行分配。
如果共同财产的来源是夫妻共同缴纳的,那么在分割时应当以实际出资为依据进行分割。
如果共同财产的来源是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应当结合财产的现值和增值进行分配。
总之,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确保分割的公平合理。
其次,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的意愿,并且在分割时要注重维护家庭成员的生活和婚姻生活。
对于孩子的抚养、教育需要考虑,对于夫妻双方的收入来源、财产状况等都要进行充分考虑。
同时,需要注重保护夫妻的财产形成过程中的法律规定和道德底线,维护夫妻婚姻的纯粹性。
最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还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跟进完善。
一些问题包括:有些财产的分割方式还不太明确,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如夫妻之间的债务共担和离婚后对父母和子女的经济赡养等问题,也需要对婚姻法进行更为明确地规范。
总的来说,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我们应当尊重法律、尊重人性、遵循公平原则,以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和谐为出发点。
同时,需要在实践中多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和发展。
婚姻法解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婚姻法解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婚姻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婚姻法为夫妻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它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终止后财产的归属。
本文将对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解读。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形成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房产、汽车等。
而个人财产则是指婚前已有的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依靠继承、赠与、遗产等形式单独取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双方共同劳动取得的财产,如婚后工作所得的工资;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增值的财产,如个人财产通过投资、经营等方式所取得的收益。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确保夫妻双方在离婚或者死亡后能够公平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分割原则:1. 平等原则:按照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在离婚或者死亡时进行平均分割。
这意味着无论是婚前所得还是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在分割时都应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处理。
2. 保护原则:按照保护原则,离婚时应当保护无工作能力或者无业,或者以照顾家庭为主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这是为了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在离婚后陷入经济困境。
3. 协议原则:按照协议原则,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办法。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当然,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4. 法定原则:按照法定原则,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将依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例如,在中国大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遵循的是“共同财产共同分割”的原则。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操作在离婚或者死亡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首先,夫妻双方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点。
婚姻法中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婚姻法中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在婚姻关系中,共同财产分割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对家庭关系和个人未来的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等。
这些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和付出的成果,因此在离婚或其他需要分割财产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合理分配。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有几个重要的原则需要遵循。
首先是平等原则,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分割时应给予平等的对待。
这意味着不能因为一方的性别、收入高低或者在家庭中的贡献大小而有所偏袒。
其次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在分割财产时,如果夫妻双方育有子女,应当考虑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女方可能在婚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分割财产时也应适当给予照顾。
另外,还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如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在分割财产时可以适当少分。
那么,具体的分割方式有哪些呢?常见的有实物分割、作价补偿和变价分割。
实物分割适用于可分割且不影响其使用价值和功能的财产,比如夫妻共有的家具、家电等可以直接按照数量或者价值进行平均分配。
作价补偿则是对于那些无法进行实物分割或者分割后会影响其价值和使用的财产,由一方取得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例如,夫妻共有的房屋,如果一方想要房屋所有权,就需要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
变价分割则是将共同财产变卖,然后对所得价款进行平均分配。
然而,在实际的共同财产分割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复杂的情况。
比如,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浅论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青年与社会
2 0 1 4 年2 7 ] 中 第5 期总 g5 5 1 期
浅论婚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割共同财产
祝 丽 婷
( 广 西民族 大学,广 西 南宁 5 3 0 0 0 6 )
【 摘 要】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 婚 而单独提起分割财产的情况逐渐增多,最高人民法院 《 婚姻 法司法解释 ( 三 )》就此 问题依物权 法做 出了突破性规 定 ,确认 了在婚姻 关 系存续期 间的前提 下 ,夫妻一方 可要 求分
仅承担法定赡养义务 ,还要承担法定扶养义务 ,因此本条规 定扩大到夫妻一方 的法定扶养义务人 ,隐含之 意包括法定赡 养人。而重大疾病应指直接关涉生命安全 的疾病 ,相关 医疗 费应主要指为治疗疾 病需 要的必要 、合 理费用 。 四、国内婚 内共 同财产分割制度之完善思路 《 婚姻 法 司法解释 ( 三) 》第 四条是 以 《 物权法 》第 9 9 条为立法基 础 的,后 者对此 司法 解释设定 了一些 限制 : 《 物 权法 》第 9 9 条 中的 “ 共有 人”不包括夫妻一方的 “ 债权人 ” 也就是说第三人不享有此项权利 ; 而共 同财产分割后适用 的
夫妻财产制必须是我 国的法定财产制 即夫 妻共 同财产制 ,不 存在原财产制恢复 的问题 。我 国的法定财产制就是婚后所得 共同制 ,我国 习惯称之为夫妻共 同财产制 。它是指 在夫 妻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 的财产 ,如果另有 约 定按约定 ,除此之外均为夫妻共 同所有 , 夫妻对共 同所 有的 财产 ,平等地享有 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 的财产制 度 。在一般情况下 ,为保证婚姻家庭生活 的正 常运转确 立夫 妻共 同财产制足 以,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如夫 妻一 方通 过各种各样的手段侵害另一方 的共有 财产权益 时 ,通过 法律 规定使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 ,即夫妻非 常财 产制 才是 正确 的选择。非常财产制能够在特殊情况 发生 时提供一 种及时的 救济 ,只要夫妻一方或者利 害关 系人 向法 院起诉请 求分割共 同财产 ,那么法院就会支持 ,这样能够使共 同共有 财产及 时 得到清算 ,并且及 时实行分别财产制来保 障弱势一方利益的
婚姻法解读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具有共同所有权。
本文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管理以及分割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以及其他在婚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不受财产归属登记的影响,不得侵占、转移或篡改。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可自愿确定共同负责的范围和具体分工。
例如,一方可能负责家庭开支管理,另一方可能负责投资理财和房产管理等。
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应当充分考虑家庭利益和资金安全,并且双方应当相互协商、互相尊重。
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原则:1. 公平原则:夫妻双方在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重公平原则,保证两位配偶的权益均衡。
无论是进行投资还是进行消费,都应当充分考虑对另一方的影响。
2. 善意原则:夫妻双方在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本着善意原则行事,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不得以虚构事实、隐瞒财产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侵占对方的共同财产。
3. 团结协作原则:夫妻双方应当本着团结协作的原则,共同管理夫妻共同财产。
无论是追求财产增值还是解决问题,都应当相互协助,共同努力。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在离婚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处理。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原则:1. 公平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应当坚持公平原则。
根据夫妻二人在婚姻期间所作出的贡献、承担的责任、家庭负担等进行合理分割,保证两位配偶的权益均衡。
2. 独立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注重独立原则,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财产权益。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进行合理分割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夫妻的贡献、共同生活期间各自的经济情况、对子女抚养和家庭生活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判决。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婚前已经共同所有的财产、婚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以及离婚时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
而个人劳动所得、赔偿金和继承遗产等特殊财产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夫妻双方应当按照贡献原则进行合理分配。
贡献原则是指夫妻在婚姻期间对家庭财产的直接和间接贡献所形成的公平分配原则。
直接贡献包括经济贡献和家务劳动贡献,而间接贡献则包括了对家庭经济的精神支持等。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需要考虑到子女的抚养问题。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在财产分割中,应当保证有利于子女的合理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方式有很多种,包括现金分割、财产转让、财产评估和一方赔偿另一方等。
在具体分割方式上,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情况进行判决,以保证分割结果的公平和合理。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内,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管理和处置所适用的法律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家庭财产制度的基础,对于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即继承制、分带制、完全分开制。
继承制是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后所收入的财产以及双方共同努力所增加的财产实行共同所有和共同管理的原则。
分带制是根据夫妻双方的收入增长情况,将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两部分。
完全分开制则是将夫妻双方的财产完全分开,各自享有自己的财产所有权。
在我国的实际应用中,由于继承制的适用范围较广,广泛应用于我国的婚姻家庭中。
这种制度的优点是能够保障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安全,避免因个人行为或家庭外部原因对财产产生的风险。
在离婚、丧偶等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会平等分割,使双方能够公平地分得财产。
继承制也能够鼓励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提高婚姻的稳定性和幸福感。
继承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较为复杂,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继承制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不够充分,一些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继承制在财产管理和处置方面限制较多,夫妻双方在财产使用、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做出了一些完善和调整。
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并对个人财产作出明确界定。
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使用方式,以及在离婚等情况下的财产分割方式,增加了夫妻双方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保护夫妻双方权益、维护婚姻稳定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夫妻财产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更加明晰,保护个人财产的权益,增加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和处置方面的自主权,以适应多样化的家庭需求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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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作者:祝丽婷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5期
【摘要】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分割财产的情况逐渐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此问题依物权法做出了突破性规定,确认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可要求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
文章将从探求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以期能为推进国内司法实践中有效解决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工作提供些许参考。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财产分割;非常财产制
一、夫妻共同财产界定及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实乃夫妻共有财产权之客体,即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在婚后夫妻所得共同共有这一夫妻财产制的基本体制下,欲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之范围,既需确定夫妻共有财产之范围,亦需明确夫妻个人财产之范围。
依照《婚姻法》第17条第1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获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之财产”等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实践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如下问题:(1)约定优先。
婚姻法第17、18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内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得的房产,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修缮、经营并使该财产增值的,增值的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㈣对于房屋,应根据情形的不同确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内共同财产分割之现实需要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掌握着家里的主要财产的情况不在少数,这一方如果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弱势群体多为妇女也不能及时发现,她们大多数不愿意离婚特别是农村家庭妇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没有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共同财产的规定。
这一法律空白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无疑是迫使当事人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与放弃婚姻之间作出两难的选择。
而这既不利于切实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立法精神和规定。
而现在当事人完全可提起“夫妻婚内请求财产分割之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关于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制度给夫妻中弱势一方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救济渠道。
三、现行法律制度及司法惯例对此还存在盲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共有财产的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为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从主观上,上述行为应为夫妻一方之故意行为,通过上述行为,达到事先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因过失行为导致的共同财产损毁,不适用该条规定。
另一种情形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在这种情况下要把握夫妻一方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疾病重大情形以及相关医疗费用的数额等。
针对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这个盲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父母是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赡养人,但该规定的法定赡养人并不限于父母,且夫妻一方或双方不仅承担法定赡养义务,还要承担法定扶养义务,因此本条规定扩大到夫妻一方的法定扶养义务人,隐含之意包括法定赡养人。
而重大疾病应指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相关医疗费应主要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
四、国内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之完善思路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是以《物权法》第99条为立法基础的,后者对此司法解释设定了一些限制:《物权法》第99条中的“共有人”不包括夫妻一方的“债权人”也就是说第三人不享有此项权利;而共同财产分割后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必须是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制,不存在原财产制恢复的问题。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就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我国习惯称之为夫妻共同财产制。
它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如果另有约定按约定,除此之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
在一般情况下,为保证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确立夫妻共同财产制足以,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夫妻一方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侵害另一方的共有财产权益时,通过法律规定使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即夫妻非常财产制才是正确的选择。
非常财产制能够在特殊情况发生时提供一种及时的救济,只要夫妻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那么法院就会支持,这样能够使共同共有财产及时得到清算,并且及时实行分别财产制来保障弱势一方利益的实现。
至此,我建议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中两个方面的情形进行更加具体的说明,如扶养人的范围、重大疾病的范围、医疗费用的数额等;还有需要增加夫妻一方或双方债权人的请求权,或一方依法被宣告失踪的而另一方不申请离婚单独要求分割财产的情况等方面的规定。
简而言之,我们应该参考实行非常财产制中适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形,使这方面的问题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运用[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 刘天毅.李雅斌.我的婚姻我做主——婚姻家庭纠纷精解[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3]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4] 李哥.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7.
作者简介:祝丽婷(1989- ),女,浙江衢州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