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3号令)-附件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药店、药品生产企业等处方管理活动。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合法、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采取电子化信息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系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审核制度,确保合理用药。
第六条药店应建立处方核对制度,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配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的溯源管理。
第二章处方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患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等。
2.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方法等。
3.医生的签名和执业医师证号。
4.处方的编号和开具日期。
第十二条药店收到处方后,应当进行核对,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药店在发药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处方核对结果进行操作,不得违规发药。
第十四条药店应当保留处方信息,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三章处方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使用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处方管理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药店应建立电子核对系统,并与医疗机构的电子处方管理系统对接。
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配送追溯系统,并与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系统进行联动。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和纠正。
第三十三条受处方管理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和文件。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其他与处方管理有关的规定,可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进行解释。
附件:1. 电子处方管理系统配置要求2. 处方审核流程图3. 药品配送追溯系统接口规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处方:指医师开具的药品使用指导及药品购买证明。
2. 电子处方:指采用电子化信息管理方式的处方形式。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3号令)-附件

附件1处方标准一、处方内容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二、处方颜色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附件2处方评价表医疗机构名称:填表人:填表日期:表1注:有=1 无=0;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A:用药品种总数;B:平均每张处方用药品种数= A/30;C:使用抗菌药的处方数;D:抗菌药使用百分率= C/30;E:使用注射剂的处方数;F:注射剂使用百分率= E/30;G:处方中基本药物品种总数;H: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 G/A;I:处方中使用药品通用名总数;J:药品通用名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I/A;K:处方总金额;L:平均每张处方金额=K/30。
表2注:是=1 否=0。
A:患者平均就诊时间B:患者取药时药师平均发药交待时间C:处方用药品种总数D: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数E: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的百分率=D/C F:标签标示完整的药品数G:药品标示完整的百分率=F/DH:能正确回答全部处方药用法的例数I:患者了解正确用法的百分率=H/30表3意见:签名:处方评价及填表说明:1.处方评价表是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处方管理、费用控制等情况实施的综合评价,可以由医疗机构对本机构药事管理整体情况实施评价,也可以对一名或者多名医师处方情况实施评价。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引言概述: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是卫生部针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进行的规范和指导性文件。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对该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处方内容、处方格式、处方核查、处方审查和处方存档管理等方面。
正文内容:一、处方内容1.1处方的定义与区分1.2处方主体信息及要求1.3处方药品信息及规范1.4处方数量与规范1.5处方签名与盖章要求二、处方格式2.1处方固定格式与要求2.2处方中使用的缩写与简化词语2.3处方纸张及印刷要求2.4处方格式与处方内容的衔接与规范2.5电子处方的规范与管理三、处方核查3.1处方核查的意义与目的3.2处方核查的流程与方法3.3处方核查的人员与要求3.4处方核查的结果处理与管理3.5处方核查的技术支持与应用四、处方审查4.1处方审查的重要性与目的4.2处方审查的流程与方法4.3处方审查的人员与要求4.4处方审查的结果处理与管理4.5处方审查的技术支持与应用五、处方存档管理5.1处方存档管理的目的与意义5.2处方存档管理的流程与方法5.3处方存档管理的要求与标准5.4处方存档管理的保密与安全性5.5处方存档管理的技术支持与应用总结:通过对《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的详细解读,我们可以看到,该办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包括处方内容、处方格式、处方核查、处方审查和处方存档管理等方面。
合理规范的处方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对保障患者安全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进行处方管理,并不断探索和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以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处方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为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文档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一、引言为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旨在规范和管理处方的使用和处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
二、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具有处方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2. 所有处方药品都需按照本办法进行处方管理。
三、处方管理的原则1. 准确性原则: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准确开具处方。
2. 安全性原则:医务人员应确保处方药品的用药安全性。
3. 效益性原则:医务人员应根据疗效和费用的平衡,选择合适的药物。
四、处方管理的内容和要求1. 处方内容:(1) 医务人员姓名、职称和医疗机构名称;(2)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和诊断信息;(3) 药物名称、规格、剂量和用法;(4) 处方日期和有效期限;(5) 医务人员的签名和执业证号。
2. 处方赋码:(1) 每张处方都需赋予唯一标识码;(2) 标识码应与患者信息和医疗机构信息关联。
3. 电子处方:(1) 医务人员可使用电子系统开具处方;(2) 电子处方需满足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要求;(3) 电子处方应具备与纸质处方等同的法律效力。
4. 处方保存:(1) 医疗机构应妥善保存处方,并设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2) 处方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五、所涉及附件1. 所有相关的处方管理表单。
2. 处方审核流程图。
六、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处方权:指具备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开具处方的权利。
2.用药安全:指患者在使用药物过程中不产生不良反应和其他不良事件的程度。
七、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医务人员对于处方管理规定的理解存在差异。
解决办法: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管理办法的培训和解释,提高医务人员的知晓率。
2. 困难:部分医务人员对电子处方的使用不熟悉。
解决办法:医疗机构应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以帮助医务人员熟悉和掌握电子处方的使用。
3. 困难:医疗机构在保存处方时遇到存储空间的限制。
解决办法:医疗机构可采用数字化存储方式,利用云存储技术解决存储空间限制的问题。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国家卫生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的和应用范围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发放处方的管理。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三条处方的开具人员资格1. 临床医师持有有效执业医师证书。
2. 药师持有有效药师执业证书。
第四条开具处方的要求1. 开具处方应当符合医疗实践规范。
2. 处方中应明确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处方可开具内容1. 处方中应载明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
2. 药师可根据需要进行药品的替代或调整,但需在处方上说明。
第三章处方的核查第六条药师的核查责任1. 药师应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核查,确保处方内容准确。
2. 如发现问题需及时沟通医师并记录核查结果。
第七条处方配药及出具药品1. 药师应根据核查的处方进行配药工作。
2. 出具的药品应和处方完全一致。
第四章处方的保存与归档第八条处方的保存1. 医疗机构应妥善保存患者的处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2. 保存处方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泄露和篡改。
第九条处方的归档1. 处方归档工作由医疗机构负责完成,应分类保存。
2.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处方,应归档为特殊类别并单独保存。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第十条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处方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所有。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确定和修订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若需修订,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报批。
结语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处方管理,加强医疗机构对处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希望各级医疗机构认真执行本办法,切实维护广大患者的权益。
以上为《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全文,特此公布。
完。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障药品使用安全与有效性,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待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互助基金范围内的待遇发生单位提供的医疗服务中,临床必须使用的药品,均应使用处方。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和药品目录,确定处方药品范围。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正确开具处方并予以解释,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处方药品的配药、发药、销售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保证处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与使用第六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确保以下要求:(一)处方应当使用医疗机构印章,并清晰、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如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门诊号)、病历号、医生姓名、科室、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等。
(二)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当依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病情,选择合适的药物,并按疗程和用量合理使用。
(三)对于处方中所涉及的特殊药物,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医生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填写相关申请和审批手续。
(四)特殊人群如孕妇、儿童、老年人等,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注意遵循相关的用药规范和安全用药原则。
第七条患者在使用处方药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患者应当按照医生的嘱托,准确使用处方药,并注意药物的用法、用量、使用周期等。
(二)患者在发现用药过程中有不适或者药物使用效果不明显时,应当及时咨询医生或药师,避免盲目更换或调整药物。
第三章监管与处罚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第九条对于严重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纠正通知、行政处罚、撤销执业证书等。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处方管理登记表格2. 处方药品调配清单3. 处方审核记录表4. 处方草案审批表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处方管理,促进医药服务质量提升,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及其相关部门、个人的处方管理工作。
第三条处方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分阶段、分层次、分责任进行,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处方管理全程可追溯。
第二章处方的形式和要求第五条医师开具的处方应具备以下要求:(一)标明医师姓名、职称、所在医疗机构名称和部门科室;(二)标注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三)明确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及用量;(四)明确处方开具的日期;(五)处方纸上方应有医疗机构名称、地址、、传真等基本信息;(六)处方下方应有医师签名、执业医师编码、开具处方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接收患者处方时,应按照以下要求:(一)核对处方上的药品信息与实际药品是否相符;(二)核查处方上的医师信息是否真实有效;(三)准确记录患者购药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购药日期等。
第七条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药品销售和处方审核信息记录,并备案备查。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八条卫生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处方管理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一)处方信息不清晰、不准确: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师培训,提高医师开具处方的规范性,加强处方审核工作。
(二)患者拿药不准确、不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确保患者购药过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所述的附件包括:1. 处方管理工作流程图2. 处方审核记录表3. 患者购药信息登记表第十一条本办法所述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包括:1. 处方:医师为患者开具的药品使用证明,包括药方、医嘱等。
2. 处方纸:用于医师开具处方的特定纸张,包含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
3. 药品:包括中药、西药、中成药等。
第十二条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一)信息系统故障:及时维护和修复,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 (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卫生健康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为“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处方管理活动。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安全的原则,确保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正确开具、使用、管理处方。
第二章处方开具和使用第四条处方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规范格式:处方应采用统一的规范格式,包括处方头部、主体和尾部等部分。
(二)明确内容:处方应明确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情、用药名称、剂量、用法、使用频次、疗程等内容。
(三)合理用药: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史、用药史等因素,合理选择药品和剂量。
(四)安全性考虑:处方中不得含有禁用药品、重复用药、毒副作用较大的药品等。
第五条患者在使用处方药品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医师的指导和处方上的要求使用药物。
(二)如有不良反应或病情变化,应及时向医师汇报并听从医师的处理建议。
第三章处方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准确、规范、安全、完整。
第七条医疗机构管理处方时,应做到以下事项:(一)及时审核和核对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二)建立处方查阅、调取、归档等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保存和传递。
(三)对处方药品的库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统计,及时补充药品,防止药品过期。
第八条医疗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开具合格的处方,严禁随意开具虚假处方。
(二)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详细了解,并根据病情合理选择药品和剂量。
(三)遵循诊疗规范,严禁以处方权谋利。
第四章管理措施和监督检查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第十条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确保处方管理工作的规范执行。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卫生健康管理法: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法律法规之一,该法旨在加强卫生健康管理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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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处方标准
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附件2
处方评价表
医疗机构名称:
填表人:填表日期:表1
注:有=1 无=0;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A:用药品种总数;B:平均每张处方用药品种数= A/30;
C:使用抗菌药的处方数;D:抗菌药使用百分率= C/30;
E:使用注射剂的处方数;F:注射剂使用百分率= E/30;
G:处方中基本药物品种总数;H: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 G/A;
I:处方中使用药品通用名总数;J:药品通用名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I/A;
K:处方总金额;L:平均每张处方金额=K/30。
表2
注:是=1 否=0。
A:患者平均就诊时间B:患者取药时药师平均发药交待时间
C:处方用药品种总数
D: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数E: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的百分率=D/C F:标签标示完整的药品数G:药品标示完整的百分率=F/D
H:能正确回答全部处方药用法的例数I:患者了解正确用法的百分率=H/30
表3
意见:
签名:
处方评价及填表说明:
1.处方评价表是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处方管理、费用控制等情况实施的综合评价,可以由医疗机构对本机构药事管理整体情况实施评价,也可以对一名或者多名医师处方情况实施评价。
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也可以使用处方评价表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情况实施评价。
2.对本地区医疗机构实施群体评价时,可以在各医疗机构某一时段所有处方中随机抽取30例
(张)处方进行分析评价;对某个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医师的处方实施评价、比较时,应当随机抽取100例(张)处方进行分析评价。
各医疗机构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机构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处方评价表的基础上适当进行调整。
3.表1中“药品品种”、“抗菌药(0/1)”、“注射剂(0/1)”、“基本药物品种数”“药品通用名数”、“处方金额”均为每张处方的数据,其中,“基本药物品种数”为国家或者本省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物品种。
4.填写表2时,可以从门诊取药患者中随机选取30位,由调查人员现场填写。
5.表3中“本地区平均数”是指本地市或者本省医疗机构各项指标的平均值,计算方法为:随机抽取本地区10—20家医院,处方总量不少于600例(张)的平均值,即抽取10家医院时,每家医院随机抽取不少于60例(张)处方,抽取20家医院时,每家医院随机抽取不少于30例(张)处方。
“意见”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药学专家,根据各项评价指标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或者医师处方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某项指标严重超常时,应当提出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