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善创造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21年十大精品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21年十大精品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2.01.30•【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21年十大精品案例2021年,上海海事法院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精心打造海事审判精品,依法公正高效审结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在这批案件中,上海海事法院从确立裁判规则、创新裁判方法、体现服务保障功能等方面,精心评选出十大精品案例,现予以发布。
目录1.环境公益诉讼中敏感区附加损失的认定2.航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3.行政处罚程序中听证告知义务的履行及证明4.军舰与民用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5.新冠疫情对承运人责任的影响6.液袋运输方式项下货损责任认定7.纽约公约项下涉离岸公司案件的法院管辖权确定8.租约“选港(择地)”条款的适用9.外籍邮轮变价流程及船载物品处置10.再保险纠纷中共同命运原则的适用与例外一环境公益诉讼中敏感区附加损失的认定提要在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非法捕捞造成对生态系统侵害,可以从侵权行为违法性和严重性考量,在直接损失、渔业资源恢复费用外,要求侵权人承担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
案情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三分院)被告:蒋某成等六名自然人2020年5月4日至9日,蒋某平、王某友、蒋某军驾驶船只至长江上海段崇明南门港外侧水域,通过设置数顶深水张网进行非法捕捞,起获渔获物十余次,共计1298.55公斤,接驳后由蒋某成、周某华等人加价出售。
同年5月10日,周某华、夏某军依事先约定在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三沙洪水闸收购蒋某平、王某友、蒋某军当日在上述地点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时,被接报赶来的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长江刀鱼10.05公斤、凤尾鱼162.30公斤。
六被告非法捕捞的上述1470.90公斤水产品分别为,长江刀鱼(中刀)1.34公斤、长江刀鱼(小刀)58.56公斤、大凤尾鱼54.15公斤、中凤尾鱼145.90公斤、小凤尾鱼1210.95公斤。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5.17•【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1 /精准发挥保险功能促进船舶海上航行安全——世嘉有限公司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世嘉有限公司(GLOBAL EMINENCE LIMITED)是“SAGAN”轮的船舶所有人,于2016年7月投保船舶定期保险。
共同承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航保中心出具了一年期的远洋船舶保险单。
2017年2月1日,空载的“SAGAN”轮自中国台湾地区高雄港出发驶往韩国昂山港,开航期间主机扫气箱多次起火,后船舶失去动力开始漂航。
世嘉有限公司联系拖轮施救无果,船舶于2月11日在日本诹访之濑岛西南岸搁浅,并报告出险,日本救助株式会社救助无果。
“SAGAN”轮在搁浅时即为推定全损,世嘉有限公司诉请保险人赔偿船舶全损赔偿金、救助费用以及另案案件受理费、司法评估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对“海上危险”的界定,“SAGAN”轮在发生主机故障至搁浅期间遭遇的海况不属于灾害性的异常海况,其对“SAGAN”轮的影响是“风浪的通常作用”,不构成“海上危险”的列明风险。
“SAGAN”轮搁浅全损系由三个原因共同作用所造成的结果,即“SAGAN”轮主机故障、无有效应急救援措施和风浪的影响,或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列明风险或属于除外责任。
“SAGAN”轮在涉案航次开航时在技术和安全管理体系两方面均不适航,且船舶不适航是导致其搁浅的原因。
世嘉有限公司对“SAGAN”轮进行直接的运营管理,可推定其对此明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44条的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综上,上海海事法院判决驳回世嘉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判决作出后,世嘉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世嘉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司法》 有关海事海商案例

《人民司法》有关海事海商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要来聊聊《人民司法》里那些超级精彩的海事海商案例!就好像在波涛汹涌的大海上经历一场场惊心动魄的冒险一样。
你想想啊,那些巨大的货轮在广阔的海洋上航行,这像不像勇敢的骑士在未知的领域闯荡?突然,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纠纷,这不就是冒险中出现的挑战嘛!比如说有一次,两艘大船在海上不小心相撞了,哎呀呀,那场面,得多惊险啊!然后船主们就为了赔偿的事儿争得不可开交。
这时候,人民司法就出场啦,就像超级英雄一样,来主持公道。
还有一次呢,一船货物因为天气原因受损严重,货主那个心疼哟!这可咋办呢?大家都急得团团转。
这可不就像咱生活中遇到了大难题,一时不知道该咋整了呗!但人民司法不会不管呀,仔细研究,公正裁决,给大家一个满意的交代。
在这些案例里,法官们可不是随便做做样子哦,那是真的认真负责,一点一点地分析证据,倾听各方的声音。
这不就是在给我们的大海航行设置最可靠的灯塔吗?他们仔细判断是非曲直,让有理的人能得到应有的结果,这
多棒啊!让那些耍赖的人没办法得逞。
这就好像是把那些捣乱的小怪兽都给打跑了,还给海洋一片安宁!
我觉得啊,《人民司法》里的这些海事海商案例,真的是太重要啦!它们不仅维护了公平正义,还保障了海上贸易的顺利进行。
就好比是给海上的航行者们吃了一颗定心丸,让大家都能放心大胆地闯荡大海!它们就是我们的保护神,守护着那片广阔的蓝色世界呀!。
“三善创造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

「案情简介」一、具体案情“三善创造者”(SAMSUN CREATOR)号轮,为1975年日本造两货舱钢质杂货船,配有1×3310KW六缸柴油主机一台,船舶垂线间长98.00米,型宽18.00米,型深13.00米,夏季吃水7.616米,夏季干舷5.410米、总吨6,160,净吨2,558,载重量8,144.02吨,空船排水量2,625.98吨。
该轮船东为利比里亚马斯特航运有限公司(MASTER OCEAN SHIPPING LIMITD),登记港为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金斯敦。
事故航次该轮属申请人期租经营,船舶证书齐全,船舶沉没时,法定证书均在有效期内,美国船级社的船检记录中亦没有任何文字表明船舶没有达到船级社的要求标准。
1995年12月4日1330时-12日1719时,“三善创造者”号轮在韩国群山港装载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树脂等货3,388.48吨、晓星物产株式会社两票聚脂切片818.88吨、纸张308.951吨、总计4,511.311吨货物。
其中,一舱装载1,898.9吨,二舱装载2,612.4吨。
12月10日0700-0800时验舱,两舱均干燥、清洁。
12月12日1820时,完货后61分钟,“三善创造者”号轮启航驶往釜山。
离开群山港时船舶吃水为 5.11/5.89/6.68米,所存燃油、轻油及淡水分别为296.69/32.74/202吨。
船长在其事实陈述中仅称:离开群山港时,仅排空首尖舱及第3号双层底舱的压载水,其余各舱的压载水尚存584吨。
12月14日0025时,该轮抵达釜山港,12月14日1000时到12月15日2100时,装载托盘装铜版纸1,641.4吨。
装货时,有三善海运株式会社的监货人、船长及船员的监督,装卸工人使用船舶货机和视情况需要在舱内使用叉车进行装货作业。
其中12月14日先装第SSHKP25BUS号提单项下,利害关系人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所属托盘装铜版纸550件(307.485吨),172件装在二舱内,因无法再装入舱内,其余378件(211.3吨)被迫装在二舱舱盖上,对此,申请人提供的、经公证认证的船长所签大副收据中有明确记载;12月15日装载另三票托盘装铜版纸共计1,333.9吨入一舱。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20年十大精品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20年十大精品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8•【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20年十大精品案例2020年,上海海事法院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精心打造海事审判精品,依法公正高效审结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在这批案件中,上海海事法院从确立裁判规则、创新裁判方法、体现服务保障功能等方面,精心评选出十大精品案例,现予以发布。
目录1.提单共同海损条款中理算地的理解与适用2.外籍船舶域外碰撞纠纷的协议选择法律适用问题3.邮轮延误保险追偿问题研究4.共同海损分摊中的过失抗辩审查5.船舶设施保养保管不当致擅自登船者损害的侵权责任认定6.开启船员权益保护绿色通道促进邮轮经济持续健康发展7.行政协议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效力认定8.船舶油污损害基金申请追加为申请执行人问题9.英国法下船舶建造佣金支付问题研究10.海上好意同乘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认定一提单共同海损条款中理算地的理解与适用提要提单背面的共同海损理算条款独立于提单中的管辖及法律适用条款,其中对理算地的约定应视为已对理算机构作出约定,无需细化至具体理算机构或实际理算地点。
案情原告:卡尔顿航运公司(CARLTON NAVIGATION SA)被告:江苏沙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2012年11月15日,原告所属的“SAPAI”轮在中国长江口附近水域与案外人伊索航运有限公司所属“HOUYO”轮发生碰撞事故。
该事故导致“SAPAI”轮第三、四货舱破损进水,部分货物受损。
“SAPAI”轮事发航次装载散装热压铁块27597.98吨、CIF单价每吨348美元、CIF总价9604097.04美元、收货人为被告江苏沙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公司”),货物保险人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09.03【实施日期】2014.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4年9月3日)案例1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情摘要中威轮船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公司)由陈顺通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初在上海设立,1940年前后歇业。
“顺丰”轮、“新太平”轮(以下简称两轮)的所有权人为陈顺通。
两轮由中威公司经营,船籍港均为上海。
该公司并无其他出资人。
1936年6月16日和10月14日,陈顺通代表中威公司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前身)分别在上海签订两轮的定期租船合同,租期均为12个日历月。
合同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还船地点等。
合同例外事故条款约定,上述轮船不得被要求进入处于禁运状态的港口或正发生敌对行动的港口,不得装运有害物资,不得进行有可能引起统治者或政府没收、扣留或处罚风险的航行,亦不得装运此类货物等。
合同签订后,两轮在上海港分别交付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使用。
1937年8月,两轮在日本大阪和八幡被日本军方扣留,后日本递信省以定期租船契约的形式将两轮委托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营运。
1938年和1944年,两轮分别触礁沉没、被击沉。
陈顺通于1949年8月8日立下遗嘱,将两轮的权益及应收未收之租金应全部归其子陈洽群继承。
1987年12月31日,陈洽群立下遗嘱,由其子陈震、陈春全权代理向日诉讼。
中威公司、陈震、陈春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船三井),主张两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等合计2916477260.80日元。
(二)裁判结果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是陈洽群设立的中威公司,该公司不是涉案定期租船合同的签订方,也不是两轮的登记所有人,无权主张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
宁波海事法院船员权益纠纷典型案例八则

宁波海事法院船员权益纠纷典型案例八则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5•【分类】其他正文宁波海事法院船员权益纠纷典型案例八则船员是航运经济最基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是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民生的最主要对象。
建设一支既擅于航海又崇尚法治的船员队伍,在我国推进“一带一路”、海洋强国、交通强国战略的进程中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宁波海事法院认真落实省委、省高院关于开展“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活动的工作要求,于6月25日国际海员日公开发布《宁波海事法院船员权益司法保护情况通报(2016-2018年)》(以下简称《白皮书》)。
本期《白皮书》选取八则典型案例,通过介绍真实发生的案例,帮助广大船员增强法律意识,提醒船员在合同签订、安全作业、主张船舶优先权等方面应事先防范,降低自身风险。
立审执“一站式”服务,船员讨薪“最多跑一次”【基本案情】因“恒海16”船船东无法偿还抵押贷款,抵押权人向法院申请扣押“恒海16”船。
2017年10月23日,法院法官在登轮实施船舶扣押时,发现船东拖欠船上16名船员工资近5个月,欠薪总额50万元左右。
为充分保障船员权益,我院提前介入,主动开启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和快速处理机制,在扣押船舶现场为船员提供包括起诉状、债权登记申请书、债权确认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书等一系列诉讼、执行所需的材料,指导船员办理诉讼有关手续。
此外,法院联系船东协调工资事宜,船东同意先行向每位船员支付 1个月工资。
次日,领到部分工资款后的船员来到法院,就余款与船东进行调解。
我院当天立案后根据调解结果当场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船员给法院留下银行账号后便各自安心回家。
2018年1月,“恒海16”船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顺利拍卖,法院从拍卖款中优先拨付了该批船员工资,船员仅“跑一次”就拿到了全额工资款。
【典型意义】船舶被扣押后船员集中讨薪,这在航运经济低迷时期时有发生。
海事法海上事故责任与赔偿的法律规范

海事法海上事故责任与赔偿的法律规范海上事故责任与赔偿是海事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在海运业务中,海上事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导致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为了规范海事事故的责任与赔偿问题,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国际海事组织的公约、国内海事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惯例等。
本文将对海事法海上事故责任与赔偿的法律规范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国际海事组织的公约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颁布与海运业务相关的国际公约。
其中,国际海上事故责任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arriage of Hazardous and Noxious Substances by Sea,简称HNS公约)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简称Hague-Visby公约)等是海上事故责任与赔偿的重要法律依据。
1. HNS公约HNS公约主要针对危险和有害物质的海上运输,明确了运输物质的责任与赔偿标准。
根据公约规定,运输人对于不可避免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有责任进行赔偿。
公约明确了赔偿的范围和赔偿限额,并规定了赔偿的分摊机制,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2. Hague-Visby公约Hague-Visby公约主要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责任与赔偿问题。
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并对货物损失或延误进行了补偿标准的规定。
公约还明确了货物运输中的责任期限和赔偿金额的限制,以保护承运人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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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一、具体案情“三善创造者”(SAMSUN CREATOR)号轮,为1975年日本造两货舱钢质杂货船,配有1×3310KW六缸柴油主机一台,船舶垂线间长98.00米,型宽18.00米,型深13.00米,夏季吃水7.616米,夏季干舷5.410米、总吨6,160,净吨2,558,载重量8,144.02吨,空船排水量2,625.98吨。
该轮船东为利比里亚马斯特航运有限公司(MASTER OCEAN SHIPPING LIMITD),登记港为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金斯敦。
事故航次该轮属申请人期租经营,船舶证书齐全,船舶沉没时,法定证书均在有效期内,美国船级社的船检记录中亦没有任何文字表明船舶没有达到船级社的要求标准。
1995年12月4日1330时-12日1719时,“三善创造者”号轮在韩国群山港装载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树脂等货3,388.48吨、晓星物产株式会社两票聚脂切片818.88吨、纸张308.951吨、总计4,511.311吨货物。
其中,一舱装载1,898.9吨,二舱装载2,612.4吨。
12月10日0700-0800时验舱,两舱均干燥、清洁。
12月12日1820时,完货后61分钟,“三善创造者”号轮启航驶往釜山。
离开群山港时船舶吃水为 5.11/5.89/6.68米,所存燃油、轻油及淡水分别为296.69/32.74/202吨。
船长在其事实陈述中仅称:离开群山港时,仅排空首尖舱及第3号双层底舱的压载水,其余各舱的压载水尚存584吨。
12月14日0025时,该轮抵达釜山港,12月14日1000时到12月15日2100时,装载托盘装铜版纸1,641.4吨。
装货时,有三善海运株式会社的监货人、船长及船员的监督,装卸工人使用船舶货机和视情况需要在舱内使用叉车进行装货作业。
其中12月14日先装第SSHKP25BUS004400号提单项下,利害关系人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所属托盘装铜版纸550件(307.485吨),172件装在二舱内,因无法再装入舱内,其余378件(211.3吨)被迫装在二舱舱盖上,对此,申请人提供的、经公证认证的船长所签大副收据中有明确记载;12月15日装载另三票托盘装铜版纸共计1,333.9吨入一舱。
在釜山港装货时,仅对一舱中的货物重新积载,并未将货物调舱。
装货完毕后一小时十分钟,即12月15日2210时离港驶往中国汕头港。
离开釜山港时船舶吃水6.65/6.98/7.35米;所存燃油、轻油及淡水分别为282.2/28.1/173吨,未另加燃油、轻油和淡水。
船报预抵汕头港时间为19日1600时。
利害关系人汕头经济特区华海贸易公司所购999.515吨铜板纸共1,725托。
已分两票装上“三善创造者”号轮,其中519托(净重299.952吨、毛重308.951吨)于12月12日在群山港装载,提单号为SSHKP25KUN004200;另1,206托(净重699.563吨、毛重720.551吨)于12月15日在釜山港装载,与群山港所装货物合并,申请人出具SSHKP25BUS004201号提单,提单签发日期注明是1995年12月14日,提单载明数量为1,725托(999.515吨),卸货港为汕头。
在离开釜山港时,载重量为8,144.02吨的“三善创造者”号轮,实际仅装载13个货主的16票重件货物6,152.6吨,没有超载,其中一舱装3,232.8吨、二舱装2,708.5吨,二舱盖装甲板货211.3吨。
在驶离釜山港之前,所有的航海无线电设备、舵机等都经过了检查,发现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12月16日中午,船位报称船舶处于33.18○N、127.22○E,西北风3.219级,航速10.86节,航向186度。
燃油消耗6.32吨、轻油消耗1.31吨、燃油存量 276.1吨、轻油存量27.3吨、已航路程143海里、拟航路程852海里、已航时间13小时零10分。
预计抵达汕头港时间为12月19日1730时。
12月17日0900时左右,船长在驾驶台未发现任何异常。
船舶航向219度,航速11节,主机每分钟187-188转,主机和其他辅机运转正常,船舱内无任何进水迹象。
在船的周围两三海里处有四条渔船正在作业。
稍后,为让一渔船从右舷穿至左舷,当班一水通过右15度人工舵操作,将航向调整至罗盘235度;但当渔船穿越后,船舶回复原航线时,却突然左倾15度,失去正常的左右摇晃,并且持续倾侧;船长在其房间突然感到船舶向左倾斜后奔向驾驶台,到驾驶台后,左倾已达33度,左舷几乎与水面平行,包括机舱的左舷后部直径约35公分的几个舷窗未关闭,海水不断灌入;船舶左舷主甲板开始轻微进水;同时,装在二舱舱盖上的托盘装铜版纸向左舷倒塌,大部分下海,少数存留在左舷舱口与护栏之间;船长试图弃货,但因无法接近舱盖区域,而未能成功。
当时,船舶正以自动舵朝罗盘航向219度航行,航速为全速11节,没有发生任何碰撞。
船长试图通过左10度用舵来使船舶尽快恢复正浮,亦未获成功。
船舶左倾发生后,轮机长进入机舱,发现大角度左倾后即与机舱内的其他船员撤离机舱,主机仍以每分钟187-188转的转速运行。
12月17日1000时左右,船长考虑到中国东海的横浪影响,船舶的巨大倾侧程度,以及甲板达至海平面,命令弃船。
5分钟内全体22名船员被“浙渔791”、“浙岭渔7901”号船救起。
船员获救后,渔船并未马上离开现场,而是在难船船长的要求下,围绕难船绕行一个多小时,在这期间,难船状态没有发生变化,左舷干舷约还有30厘米,海浪不时打入左舷。
在弃船之前,该轮船长只要求发射降落伞信号,尽管报务员已开启了所有电信设备等候船长的命令,但没有拍发SOS求救信号。
弃船约半小时后,主机停车。
12月17日1400左右,该轮辅机还在运行、排水;至1900时左右辅机熄火。
12月18日0530时,获救船员被送至温岭龙门乡北港村。
29○34.4`N、129○13.2`E 至29○14.03`N、123○21.5` E 事故发生海域,1995年12月15日世界时1200时(北京时2000时)至12月19日世界时1800时(北京时20日0200时)期间,有温和的东北风;1995年12月17日世界时0000时(北京时0800时)风向北东北(22.5○,与其相对的是南西南,202.5○),风力6级,浪高3米,涌浪向正北,涌浪波高3米,周期9秒;18日世界时0600时(北京时1400时)转西北风,风力蒲福5-6级,大部分时里是1.5-3.0米东北向涌浪。
在船发生倾斜之前,船基本上是顺风顺浪。
当班三副和一水进行了望的整个期间,海况相对比较平稳。
“三善创造者”号轮船员弃船后,“浙岭渔 749号”、“浙岭渔708号”船等三十一艘渔船陆续参与拖带救助,试图将该轮拖往中国浙江温岭,至1995年12月18日北京时1800时,约拖带30海里。
北京时1830时,中国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北海102号”船到达拖救现场,当时该轮向左倾侧33度,该轮二舱已经碰到海平面,而且有时还没入海中,船的艉部已开始下沉。
“北海102号”船接替渔船拖带该轮后,在12月19日北京时0010时左右,拖带绳断裂,重新连接未获成功; 12月19日1155时左右。
“三善创造者”号轮在123○21.5` E、29○14、03`N处沉没。
沉没地点水深达68米。
沉船事故发生后,提单持有人汕头鳗联(集团)扬帆公司率先就货损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扣押申请人所属的“三善创造者”号轮。
1996年4月12日、15日,申请人通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汕头鳗联(集团)扬帆公司、中国包装进出口辽宁公司、汕头市广信(集团)贸易发展公司、汕头经济特区歧山经济发展总公司、汕头经济特区华海贸易公司、汕头市城建经济发展总公司和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轻纺(集团)公司等7个提单持有人提供了320万美元的担保。
截至1996年12月19日,“三善创造者”号轮所载16票货物的所有提单持有人均已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申请人赔偿货物损失630余万美元。
二、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一)申请人的请求申请人在提单持有人提出货损赔偿请求的诉讼案中坚持免责抗辩的同时,于1998年9月19日就其所属的“三善创造者”号轮在航行途中左舷倾侧沉没,发生货损事故,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
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04条的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1章的规定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根据该法第211条的规定,将因该轮沉没事故所产生的货物灭失的赔偿限制为1,112,220个计算单位;并愿意根据该法第213条的规定,设立责任限制基金。
(二)异议人的请求1997年2月25日,汕头经济特区华海贸易公司、中国包装进出口辽宁公司、汕头市广信企业(集团)贸易发展公司、汕头市城建经济发展总公司、汕头经济特区轻纺(集团)公司、汕头经济特区歧山经济发展总公司、汕头鳗联(集团)扬帆公司、中国浙江国际技术合作公司台州分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和SSHKP25KUN003400号提单持有人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等十个提单持有人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异议书》称:在申请人坚持免责抗辩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审理申请人提出的责任限制申请。
另在船舶装载过程中。
申请人在其派员监装的情况下,仍安排装甲板货,使船舶稳性减少,在正常摇摆中丧失回复力距,造成船舶倾侧,进而沉没;在申请人提供的积载图和舱单中,均找不到申请人所签发的SSHKP25BUS004201号提单项下1000吨托盘纸,这对稳性至关重要,申请人是故意隐瞒事实;开航前和开航时船舶的稳性不足。
若开航时不存在584吨压载水,加上航行途中油水的消耗及对船舶常数进行更正,则在船舶抵达出事地点时,船舶的稳性高度已经没有;在船舶倾侧至弃船四个多钟头中,船舶与承运人没有联系,聘用的船长不合格,这是申请人明知而为。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在本航次中,是申请人的故意或轻率地作为和不作为,导致船舶沉没,造成货物全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9条的规定,申请人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
「律师代理词」一、申请人律师的代理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卢敏、周绮律师认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的提出,并不以放弃免责抗辩为前提;如果认为申请人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09条的规定,异议人应负举证责任,以证实损失是申请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仍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致,否则申请人就不应被剥夺责任限制的权利;业内均知,甲板货非经托运人允许不得装载,主要是基于对货物本身安全的考虑,而非对船舶的考虑,21.2吨甲板货在总载重吨中所占比例极少,未见对船舶稳性计算有任何影响;同时,事故航次该轮并无超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