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黄河水污染案与松花江污染案的不同结局看环境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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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界污染案例对处理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启示

跨国界污染案例对处理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启示

虽 然 目前 控 制 跨 国 气 污 染 的 国 际 协 定 还 未 产 生 , 已 经 产 生 了 不 少 控 制 大 气 污 染 的地 区性 条 约 。 例 如 , 西欧 国 东 家 于 17 9 9年 1 月 签 订 的《 距 离 越 境 空 气 污 染 公 约 》 一 1 远
游 补 偿 等 问
报 , 中第 1 其 6条 是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合 作 的 内容 , 体 为 : 提 具 “ 高环保 领域合 作水 平 , 中俄总理 定期 会晤 机制 下 设立 中 在 俄环保 合作 分委 员会 , 虑 制定 关于在 跨 界 水保护 领域 合 考
维普资讯
中 国 人 口 ・ 源 与环 境 2 0 资 0 6年 第 1 6卷 第 5期
C NA P UL I HI OP AT ON. E OU C S A D E VI ON R S R E N N R ME T V I1 N . 2 0 N o .6 o5 06
要作 用的协 定 。
和俄 罗斯联 邦政 府环 境 保 护 合 作 协定 》 , 定 为 原则 性 协
的环 保 合 作 , 有 关 于 跨 国 界 污 染 、 域 没 流
题 的具体 的协定 。 在 松 花 江 污 染 事 故 发 生 前 ,0 5年 1 20 1月 2 日 俄 总 理 刚 刚应 邀来 华 , 发表 中 俄 总理 第 1 并 0次 定 期 会 晤 联 合 公
20 0 5年 1 1月 1 日中 石 油 吉 林 石 化 公 司 双 苯 厂 发 生 3 爆 炸 事 故 。 据 估 算 , 故 产 生 的 约 10 苯 类 污 染 物 通 过 排 事 0t 污 口进 入 松 花 江 水 体 , 顺 流 下 泻 , 人 黑 龙 江 。 事 故 污 并 汇 染 对 流 域 内 的 水 生 生 态 环 境 和 居 民 饮 用 水 造 成 了 很 大 的 影 响 , 且 沿 黑 龙 江 流 人 俄 罗 斯 境 内 , 起 了 跨 国 环 境 污 而 引 染 问 题 , 际 社 会 给 予 了 空 前 的 关 注 , 对 我 们 提 高 应 对 国 这 突发性 环境 污染 事故 能力提 出 了更高 要求 。

从松花江污染事件反思我国的环境法律和法学研究问题

从松花江污染事件反思我国的环境法律和法学研究问题

从松花江污染事件反思我国的环境法律和法学研究问题从松花江污染事件反思我国的环境法律和法学研究问题松花江污染事件已经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一起典型的因为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严重水环境污染案件。

目前,学界广泛认为,该事件之所以能够发生,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之所以出现一些问题,是和我国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研究存在不足密切相关的,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下面笔者来对该事件有关的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研究问题及其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事件所反映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企业环境后评价问题随着人口总量的进一步增加、国民消费需求的进一步提升,工业费水和生活废水的排放量将进一步保持稳定增长的趋势。

如果保持目前的污染水平,到2020年,中国的GDP翻两番时,污染总量也会翻两番。

[1]加上我国大部分大中型化工石化企业分布在沿江、沿海甚至人口密集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产和污染处理设施不断老化,污染物处理和污染事件的防范能力越来越不足,环境污染相对较重,发生重特大水污染事件的几率将进一步提高。

仅2005年11月,国家环保总局就接到36起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其中特大的3起,重大的10起。

肇事者大多是分布在江河水域的大型化工、石化企业。

在流经中国的所有河流中,中国基本上都属于上游国。

因此这个事件说明,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已取代个体的污染,成为我国环境安全的头号威胁。

中国如不妥善处理工业发展规划的合理布局问题,不总结松花江污染事件的教训发展自己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体系,出现跨国水污染事件和外交纠纷的频率也随之增大。

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之后,中央政府于2005年月下旬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决定》要求:“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

”按照《决定》的要求和松花江污染所体现的问题,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启动了环境安全大检查,结果显示我国化工石化行业存在较明显的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隐患。

从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看水环境现状及问题

从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看水环境现状及问题

2.1.1 淮河水污染事件
1994年7月,淮河上游因突降暴雨而采 取开闸泄洪的方式,将积蓄于上游一个冬 春的2亿立方米水放下来。水经之处河水 泛浊,河面上泡沫密布,顿时鱼虾丧生。 下游的居民饮用了处理未能达到饮用标准 的河水后,出现恶心、腹泻、呕吐等症状。 经取样检验证实,上游来水水质恶化,使 得整个淮河六成水体已经完全丧失水功能, 有的河段连蚊绳都绝迹了。
从松花江事件看水 环境问题
成员:


陈扶帅
包万贤
2013年5月4日
康晓军
大纲:
1.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2.国内外重大水污染事件 3.水环境问题
1.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1.1 1.2 1.3 1.4 1.5 1.6 松花江概况 污染原因 主要污染物 污染造成的危害 处理措施 后果及影响
1.1 松花江概况
后果: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国
务院同意给予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 员、中石油股份公司高级副总裁段文德行政记过 处分,给予吉化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 记于力、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申东明等9名企业 责任人员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大过、撤 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同 意给予吉林省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王立英行政 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吉林市环保局局长 吴扬行政警告处分;同时,解振华向党中央、国 务院辞去了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职务。
濮阳人民喝不上放心水
2.1.4 北江镉污染事件

北江是珠江三大支流之一,2005年 12月15日北江韶关段出现严重镉污染, 高桥断面检测到镉浓度超标12倍多。经 调查发现,此次镉污染事故,是由韶关 冶炼厂在设备检修期间超标排放含镉废 水所致,是一次由企业违法超标排污导 致的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分析

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分析

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分析在2005年的夏天,中国黑龙江省的哈尔滨市发生了一起引起全国关注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这场事件使得数百万人口的饮用水受到了威胁,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这场事件进行分析。

事件概述2005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表示,哈尔滨市的松花江水质中超标污染物五氯酚,已经检出,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事实上,早在上个月的10月底,哈尔滨的一些市民就已经感到饮用水味道奇怪,黑水河水厂进行污染调查时才发现水中存在超标污染物。

松花江被多个城市用作饮用水源,2005年污染物的检测超标比例最高的是哈尔滨市,其次是佳木斯市、绥化市等。

此次事件中,松花江水质污染的主要污染物为五氯酚和六氯苯,而五氯酚是一种有强烈毒性、会影响人体内分泌系统的物质。

由于此次事件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黑龙江省政府随即启动了紧急反应机制,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和治理,并对涉事企业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事件调查与原因分析经调查发现,此次事件的污染源头是一家名叫“香源集团”的造纸厂。

该厂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是哈尔滨市污染主要企业之一。

通过对厂区进行调查,发现该厂的废水排放口直接排放至松花江中,致使大量的有毒污染物被直接排入河水中,最终导致松花江水质严重污染。

这件事故的发生并非偶然,它暴露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监管不力、环保法制情况严峻的问题。

一些企业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违法排放废水,导致环境污染。

同时,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管不到位,环保法制建设与社会发展脱节也是导致此类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可以说,此事件不仅是单纯的环境问题,也是企业、政府、社会共同责任的问题。

事件影响与应对措施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发生,不仅严重危害了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对相关企业和地方政府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本次事件使得人们更加关注环保问题,企业也认识到了环保对企业和社会的重要性。

同时,本事件也加速了《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完善和执行,强化了对环境污染的惩治和治理力度。

从松花江流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引发的思考

从松花江流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引发的思考

培训 。
自抓 ,明确指挥机 构和职责分工 , 建
立应急 反应 体系 , 落实重 大事故 的监 测、 报告 、 应急处理 的责任制。突发性
( ) 立健 全水污 染事故预警机 2建 制。此次松花江流域 的污染事故 . 从 水污 染事故发生到扩散有 一个过程 。 越早处理 越主动 。待扩散 后再处理 .
二 、 对 突 发 性 水 污 染 事 故 的 对 应
故的发生。 为防止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发生 。 确保经济 的快速发展和人 民群
1月 1 1 3日吉林 石化公司双笨厂 发生爆 炸 从而 引发 了松花 江流域 的
水污染 , 松花江沿岸哈尔滨 、 佳木斯 、
众的生命安全 . 须建立健全相关法 必
律、 法规 。 在建设法制社会 的今天 , 各 项措 施和 方案 都需要 规范 化 、制度 化, 做到有法可依 、 有法必依 、 执法必 严。对于突发性污 染 , 必须尽快用法 律的手段加以约束。最近国家环保 总 局王 玉庆 副局 长在 召开 的全 国环境
齐齐 哈尔 、 丹江 、 林等 城市受 到 牡 吉
水污染 事故 发生后 。 当地相关 职能行
政 主管部 门主要领 导要 在第 一 时间 赶 赴现场 、第 一 时间 掌握 和了解 情
其难度 大付 m的代价也大 , 而且其后
果也很严重 。 最好 的解决方法就是防 患 于未然 , 必须建立 健全水 污染事故 预警机制 。 同时 , 我们也要做好 气体 、
的化工等企业进行更 为仔细 的检查 .
对 日常 排放 物 和有 可能造 成 的突发
大 。 原因有三 : 究其 第一 . 江苏省处 于
长江 、 河 、 淮 沂沐泗流域下游 . 上游 污 水下 泻极 易发生水污染 事故 。 特别 是 污水伴 随 中 、 小洪 水下 泻初 期 。 易 尤

松花江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书

松花江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书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甘培忠汪劲——一起由北大师生郑重提起,但遭法院拒绝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起诉情事侧记【编者按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尽管在赴哈尔滨提交诉状之前六位师生已经意识到本案无论是以自然物作为原告、还是以六位自然人作为共同原告,均与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和起诉的规定不符,存在着原告不适格的法律障碍和最终可能出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

但是,他们认为,此举有益于推进中国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审判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推动正在进行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在环境诉讼中引入濒危动植物等自然物作为当事人,以扩大当事人的范围和放宽当事人的诉讼资格,构建新的诉讼模式以适应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面临问题的现实需要,为落实党中央建立和谐社会的方针推进制度建设,毅然花费了近两个礼拜的时间准备诉讼文件,并派遣汪劲、甘培忠两位教授自费前往哈尔滨办理起诉事宜。

然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得知诉讼情况后并未接受原告代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及其相关证据,甚至不敢阅读《起诉书》,而是在时隔数小时之后由立案庭主管法官温和并且苦苦地向原告代表以口头方式说“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为由拒绝接受本案,而这一理由与原告代表事前预料的“原告不适格”的理由大相径庭。

环境侵权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侵权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侵权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者:路小普徐高俊葛二磊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01期本文通过描述“松花江污染事件”,分析我国环境现状。

引出了环境侵权中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来说明我国现阶段的环境侵权赔偿范围的现状即缺少全面的生态损害赔偿这一制度,并对生态损害赔偿这一制度的概念,责任主体的确定,请求权主体的认定,以及生态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

主要剖析了国外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的状况,在外国立法的启发下,提出我国全面建设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研究意义通过研究,有利于环境法的侵权责任法实体和程序内容的完善,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促进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发展。

力求通过一个全新的视角,前瞻性的探讨我国未来环境侵权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这些都有利于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二、研究现状我国环境侵权立法多而杂,各法缺少统一协调,环境侵权案件审理程序复杂,执行落实难度大,企业和地方性政府追名逐利,环境侵权中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发展与落实。

建立有效的社会化填补机制,这样才会对以后的赔偿起到快速,有效,及时进行赔付的作用。

环境侵权的频发已然成为了全球普遍关注的话题,我国2005年岁末的“松花江污染事件”引人深思。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爆炸。

截至同年11月14日,共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近70人受伤。

爆炸发生后,约100吨苯类物质(苯、硝基苯等)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

2005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称全市停水4天,“要对市政供水管网进行检修”。

此后市民怀疑停水与地震有关出现抢购。

同年11月22日,哈尔滨市政府连续发布2个公告,证实上游化工厂爆炸导致了松花江水污染,动员居民储水。

同年11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向媒体通报,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对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可能引发跨界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思考

对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可能引发跨界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思考
最后 , 本 文通 过对 四类 潜 在 纠 纷 的分 析 , 总 结 出 了中 国在 应 对跨 界 环境 污染 损害赔 偿 纠纷方 面法 律 制 度 的漏 洞 和 缺 陷并 提 出 了相应 的解决 方案

四种可能的纠纷 类型
(一) 可能的纠纷之一 : 俄罗斯政府诉中 国政府
一个 国家 对于本 国的不 法 行 为 应 当 承担 国家 责 任 国家 责任 的 承担有 下 列两 个要 件 : 该行 为 违背 该 国所 承 担 的 国 际义 务 ; 该 行 为可 归 因于 国家行 为 虽 然传 统 国 际 法 认 为 国家 一 般 不 对 私 人 企 业 活 动 承 担 国 家 责 任 , 但 自古代 罗 马法 起就 有 使 用 自己财产 时不 应损 害他 人 财产 (s i e
按照国际法向中国提出合理的索赔 本文所要分析的就是 由松花江环境污染事件可能引起的来 自俄
学者 的文章汗牛充栋 , 此处就不一一列举了
中国政府 的反应 , 值 得一提 的 , 一 是
在 2005 年年底 出台了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规定 ; 二是 2006 年年初出台
了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 急预案 和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 ; 三是加 快了 水 污 ) 染防治法 的修订 , 新修订的 水污染 防治 法 大 幅度 加强了对水 污染的监管 和水污染 的法
C ro ss一 b o rd e r R iv ers to b e J o in tly M o n ito re d , C h 诬 na D a il夕 , F e b . 2 2 , 20 0 6 ,
载 http ://new s.xi /engl i sh/200 6一 02一 22/eontent _ 4210 291.htm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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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提出辞职获批准, 由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接任。随后, 吉林石 化的负责人被免职。 月 4 日, 中石油总公司向吉林省 “捐款” 12 500 万人民币治理污染, 引发争议。 事实真相是, 吉化 11 月 13 日发生爆炸后, 大量苯泄漏到松花 江中, 吉林环保部门随后的抽验显示, 松花江水苯含量严重超标, 最高时超标 108 倍, 但吉林省和吉林石化一直没公布, 只是加大上 游水库排洪, 希望加快稀释, 并藉着几百公里的河道去挥发、 吸收 苯, 减低其浓度。可是, 污染愈来愈严重、 污染带长达八十公里, 很 快进入下游的黑龙江境内, 吉林省无法独力隐瞒事件, 被迫在 11 月 18 日,即事发后第 5 天,通知黑龙江省政府。黑龙江省接到通知 后, 并没告知公众, 只是在 21 日, 既爆炸事件发生 8 天, 哈尔滨突 然宣布 22 号午夜开始全市停水的决定。至 23 日,也就是十多天 后, 黑龙江省才宣布松花江面临重大染源。 最终的结果是国家环保总局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石化分公司 ( 以下简称吉林石化分公司 ) 下发了 《松花江水污染 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对该公司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 二、 环境侵权诉讼是面临行政干预的尴尬还是有更深层次的原 因 黄河水污染案和松花江污染案两个案件同属于水污染案, 而且 松花江污染案的影响力要比黄河水污染案的影响力大的很多。但 是,就是这样的两个案件却出现了天壤之别的结局。一个是主要 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后是调解结案三被告赔偿供水公司 230 万,一个是没有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环保局最后无奈的只能给与 吉林石化 100 万元的处罚。有人认为这个处罚太低,对于像中石 化这样的企业似乎根本就没有触及到其神经。为什么这个案子没 有进入司法程序呢?即便是环境法不完善, 但是, 就是通过民事救 济也可以启动司法程序的。但是出人意料的是几乎没有这样的受 害主体起诉, 后来有居民以松花江居民的名义起诉赔偿, 最终因主 体不合格被驳回。事实上, 松花江案件发生后, 北大法学院教授、 研究生代表松花江, 以自然物 (鲟鳇鱼、 松花江、 太阳岛) 作为共同中图分类号Fra bibliotek D920.4
一、 黄河水污染案 v s 松花江污染案
黄河水污染案情介绍: 内蒙古河套灌区总 2004 年 6 月 25 日, 排干沟管理局因水位超过警戒线要退水,将积存于乌梁素海下游 总排干沟内约 100 万立方米的造纸等污水随乌梁素海退水集中下 泄排入黄河, “6. 黄河水污染事件。 造成 此次水污染对黄河 400 26” 多公里的河段造成 14 天的严重污染, 水体完全丧失使用功能。 2004 年 6 月 28 日 10 时,包头市供水总公司关闭了黄河水源总厂的取 水口。 月 29 日上午 7 时左右, 污染水源进入黄河包头段, 包头市 6 水务局启动了《黄河包头段水源水质污染应急预案》 。直至 2004 年 7 月 3 日 19 时 45 分, 包头市黄河水源总厂才恢复取水, 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近 280 多万元。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内蒙古塞外星华 2005 年 7 月, 章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污染事件有关的企业,向包头市供水总 公司赔偿污染损失 288. 万元。 75 内蒙古塞外星华章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不服一审判决, 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自 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 《调解协议》 。三 家企业自愿赔偿包头市供水总公司污染损失 230 万元。 松花江污染案情介绍: 位于吉林省吉林市 2005 年 11 月 13 日, 的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连续爆炸。 月 14 日下午, 11 吉林石化和吉林市政府强调, 爆炸产生的是二氧化碳和水, 绝对不 会污染到水源, 而吉化也有自己的污水处理厂, 不合格的污水是不 会排放到松花江的。11 月 21 日,哈尔滨市政府宣布全市停水四 天, 原因是 “维修水管” 。11 月 23 日, 哈尔滨整座城市笼罩在大难 当头的忐忑不安之中。出现了人们惊恐纷纷外逃的局面。许多商 店里的矿泉水甚至啤酒告罄,另有许多商店藉机推出新的品牌提 高价格。11 月 23 日, 国家环保总局出面证实, 吉林化工厂大爆炸 后泄漏逾百吨苯物质进入松花江, 松花江受到严重污染; 国务院总 理温家宝在同一天的国务会议上痛斥地方官员的隐瞒;紧接着吉 林省省市两级官员向公众道歉. 月 2 日,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 12
参考文献: [1]李劲. 环境侵权论. 长江出版社. 2006 年版. [2]王灿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3]张卫平. 民事诉讼: 关键词展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第版. [4]齐树洁. 环境保护:建立团体诉讼制度为必要. 检查日报. 2006.
法制园地
比较法学家盖茨认为, 集团诉讼 “受到欢迎是不无道理的, 它 是美国的法律天才们最具特色的成就,使接触到美国法律的众多 法律专家有一种全新的感觉。但我仍旧认为脱离美国特有的环境 将集体诉讼移植到欧洲, 不进行相当程度的修改是绝对不可能的。 因为这些欧洲国家只有与美国一样建立一系列环境: 1) ( 律师不怎 么反对诉讼对象拥有管理者似的利害关系; (2)提供优厚的条件, (当事人代表) 胜诉时律师可获得很大的利益; (3) 而且 (当事人代 表) 败诉时, 也并不让律师或集体承担对方律师的费用, 才可能使 集体诉讼产生与美国同样的效果。 尽管作者以极其谨慎的措辞避 ” 免对美国集团诉讼的批评, 但是实际上, 这些问题正是美国国内对 集团诉讼及其滥用的主要反对意见。而欧洲大陆国家一般法律职 业自律严明, 法律服务受到国家监控, 律师揽诉和广告宣传被严加 禁止; 律师收费依法明码实价。既不可能允许律师主动出击、 寻找 当事人启动集团诉讼;也绝不可能听任胜诉酬金玷污司法活动和 法律职业的清明。 笔者认为, 虽然集团诉讼的法律移植要符合本国的国情, 但是 还要考虑到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由于当事人不适格造成大量民 事诉讼无法起诉使得众多当事人的损失无法获得救济。因此应当 根据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对我国现行的当事人适格作适当的扩张 是有必要的。 黄河水污染案和松花江污染案中真正受害的是当地老百姓, 学 法理上说, 真正得到赔偿的应该是老百姓。但是, 无独有偶, 两个 案子的老百姓都没有受到任何的赔偿。从中可以看出,公民环境 权的维护并没有走上司法救济的程序。我们不禁要问?环境权是 否是属于人权, 我们知道宪法已经明确把保护人权写入宪法, 事实 上, 不可否认, 人的生存权, 环境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宪 法没有明文规定应当保护公民的环境权,但是人类追求经济的发 展无疑是为了生活的更好,有更美好的环境生存。如果某个西部 因为环境问题已不适合人类居住,那么他们是否有迁徙到东部的 权利?如果黄河沿岸, 松花江沿岸以不适合人类居住, 他们是否有 迁走的权利, 而这些损失又由谁来承担? 所以确认公益诉讼, 确认 集团诉讼是解决目前众多环境污染由于只有行政和刑事解决所带 来的对司法不公的一个有效措施,同时也是解决环境法在解决民 事纠纷面临尴尬的一个突破口。 假设确认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 黄河沿岸因黄河水污染以及松 花江沿岸的公民就可以通过集团诉讼得到应有的赔偿。一旦这些 损失巨大, 那么可能任何一家企业都会无法承受, 所以, 也就不会 频繁出现环境污染的事件,因为环境侵权的成本高的已经让他们 不得不重视环境问题了。
作者简介: 张鹏伟、 高慧,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2006 级法律硕士。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0 08. 08(上)
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本可能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没想到法院的人直接出来说 “本案与你们无关、 目前本案不属于人 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理由被拒。一个 高级法院, 以这个理由拒绝受理公民提起的诉讼, 实在难以令人相 信不是迫于形势和行政的压力。 。没有司法文书, 连最起码的司法 程序都没有走, 程序正义都没有, 哪来的实体正义。我们先不谈环 境法的其他问题,就污染所产生环境问题为何不能启动民事救济 已经严重的破坏了司法的公正和司法权威。难道仅仅是因为黄河 污染案的污染者是私企, 是可有可无的企业, 而中石化是国企, 其 掌握着国家能源命脉?惩罚一下主要的责任人,处罚 100 万能否 起到制裁作用已经毋庸置疑。原因何在?不得不让人反思?很明 显, 在松花江污染案中, 行政在作祟, 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使得私权 利得不到救济,法治的威严也名誉扫地。从而也使得刚刚开了通 过民事救济而取得一定成效的黄河水污染案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余 热。 三、 确立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是解决环境污染民事救济的必然 但是纵观两个案子有一个共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公民环境权 被侵犯后民事救济的当事人适格,像黄河水污染案和松花江污染 案一般都危害公共安全,其附近的居民都会不同程度的遭受到损 失。虽然我国民诉法有代表人诉讼,但是这样的规定无法解决像 环境污染所带带来损失的民事救济。因此笔者认为要解决环境侵 权的民事救济应当引入集团诉讼。通过集团诉讼当事人适格以适 应人数众多、 涉及地域广、 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复杂为特点的、 环 境污染赔偿、 房地产纠纷、 会员制纠纷等群体性案件在我国日益高 发的审判要求。集团诉讼最大的特点在于保护有众多法益遭受侵 权的独到之处, 它使多数存在的小额受害者也有可能得到救济。 因 为对于遭受了金额微小损失的消费者来说,由每个人单独就自己 所受的损失额提起诉讼将是得不偿失的,可以说在传统的诉讼制 度下,这样的权利侵害实际上就不可能得到救济。而承认了集团 诉讼, 受害者之中不论是谁都可以代表全体受害者提起诉讼, 并要 求赔偿整体上所遭受的损失。这样, 诉讼标的金额成为巨额, 当事 者可以通过胜诉酬金制度聘请优秀的律师作为代理,在充分准备 的前提下进行诉讼, 挽回损失。 考察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我们发现, 一方面, 公民的权利意识 尚处于起步阶段, 维权的热情远不如美国公民高, 传统的 “中庸” 、 “厌讼” 、 “息事宁人” 等思想的影响还十分深远, 因此面对与自己无 直接利害关系或自己所受损失的金额微小的公益案件,更多的人 选择隐忍和退让。而集团诉讼的意义并非在于作为审理的事由本 身, 而是在于其围绕正当程序展开的对正义的声张, 在于其实现公 共政策目的的现实功能。所以, 国民的法益意识, 以及社会个体成 员在立法与决策程序中作为社会整体利益代表的先天性缺陷决定 了集团诉讼的形式在我国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另一方面,中 国公权力的强大与所辖范围的广泛也是集团诉讼遇到的一个比较 大是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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