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职权再审在司法实践中的“尴尬”

合集下载

法官舞弊行为揭秘:司法体系的痛点

法官舞弊行为揭秘:司法体系的痛点

在司法体系中,法官被公认为是最高权威的法律执行者。

他们的职责是根据法律准则公正地裁决案件,并以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为目标。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有些法官也陷入了舞弊行为的泥沼。

这些行为不仅对司法体系造成严重的损害,还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首先,法官的舞弊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个公正的审判应该是基于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而非法官的私人偏见或利益诉求。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有些法官可能会受到外部势力的影响或个人动机的驱使,从而扭曲了判决的公正性。

例如,一些法官可能出售判决结果,接受贿赂或利用职权进行敲诈勒索。

这种行为让当事人无法获得公正的审判,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其次,法官舞弊行为的存在削弱了人们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司法体系的根基是公正和公正的原则。

当社会对法官的廉洁程度产生质疑时,人们对司法体系的信心将受到严重动摇。

这不仅损害了司法体系的声誉,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使他们可以逃避应有的惩罚。

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而法官的舞弊行为却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这种信任。

其次,法官舞弊行为的存在导致了司法系统的滥用和不公正。

一个被舞弊的法官所做出的判决可能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产生严重的不公平。

这种不公平性往往给弱势群体带来更大的伤害,例如贫困人士、少数族裔和妇女等。

当法官利用舞弊行为干预司法程序时,整个司法体系将变得腐败和扭曲,无法实现其应有的作用。

最后,法官舞弊行为的揭露和惩治对于司法体系的健康运作至关重要。

一个公正和透明的司法体系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以确保法官行使权力时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准则。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法官的背景调查和纪律审查,以确保他们的廉洁性和独立性。

此外,公众也应积极参与到司法监督中来,举报和揭露法官的舞弊行为,促使司法体系更加透明和公正。

总之,法官舞弊行为是司法体系的一大痛点,给社会和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公平,我们必须共同努力,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打击法官的舞弊行为。

法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介绍在司法体系中,法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判决案件和维护法律正义的人,他们的工作具有极高的责任和影响力。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水平的提高,一些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本文将讨论法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问题:1. 技术化程度低:传统上,法官需要耗费大量时间阅读、研究案情与相关法律条文,以做出正确的判决。

然而,在如今基于互联网以及大数据技术发达的时代,这种方式已经显得相对落后了。

2. 负荷过大:由于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和社会需求不断增长,很多地方性法院面临着巨大的案件负荷。

这使得一些法官不得不通过加班或压缩研究时间来应对这种压力。

3. 终身制度:在某些国家地区,存在终身制度;即一旦成为法官,则可以终身享受职位安全与福利待遇。

这可能导致一些法官丧失主动性、工作懈怠或不负责任。

4. 贪污现象:在一些国家,法官系统中存在贪污与受贿现象。

这种行为严重侵蚀了法律的公信力,并损害了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5. 法官素养和专业水平问题:虽然法官通过合格的专业考试,但在实践中还是可能存在知识、经验和能力不足等问题。

这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正和不能满足社会的期望。

三、对策:1. 推进数字化转型:借助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开发出一些辅助工具来加快案件审理和研究的速度。

例如,使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来分析案情,并自动生成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先例。

这将大大节省法官的时间和精力。

2. 加强司法资源配置:政府应该适当增加地方性法院的人员编制,并提供充足的经费来改善基础设施和设备。

此外,可以探索引入司法助手或合格非专业人士等职位来分担部分工作负荷。

3. 修改终身制度:在一些国家,可以重新审视法官终身制度,探索引入一定的限制和竞争机制。

例如,实行任期制度或者对法官进行定期评估,以确保他们保持高标准的工作质量。

4. 建立反贪机构:政府应该建立专门的反贪机构,加强对法官系统的监督和管理。

此外,应加强对法官收入来源的监测,使其收入透明化,并对可能涉及贪污行为的法官进行调查和惩罚。

民行再审检察建议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再审检察建议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维普资讯
口 刘 世 民
便 并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和 效 率 、 宜 和 资源 合 理 配 置 原 则 为 代 价 , 与 现 代 法 治 理 念 完 全 不 符 。而 再 审 检 察 建议 作 为监 督 意 见 , 监 督 对 象 可 以 选 择接 受 是 行政诉 讼法 规定 ,
年 l 月 , 高 人 民检 察 院 申诉 ;二 是立 案 审 查 ,认 为 确 有 错 误 的 向上 级 院 提 请 抗 诉 ;三 0 最 《 民检 察 院 民 事 行 政 抗 是上 级 院 对 下 级 院 提 请 抗 诉 的 案件 再 次 审 查 ,认 为 确 有 错 误 , 人 诉案件办案规则’ 4条规定 “ 判决 、 定 符合抗诉条件 , 民 第 7 原 裁 人 向 同 级人 民 法 院 提 出 抗 诉 。 这 个 程 序 一 般 需 要 近 半 年 时 间 ,而 检 察 院 与 人 民法 院 协 商 一 致 , 民法 院 同 意 再 审 的 ” “ 裁 定 确 再 审 也 需 要 一 定 时 日 ,不 仅 耗 费 司 法 资 源 ,增 加 当 事 人 诉 累 , 人 ,原 有 错 误 , 依 法 不 能 启 动 再 审 程 序 予 以 救 济 的 ”人 民 检 察 院 可 而且 消磨 着 当 事 人 和 社 会 公 众 对 法 律 的信 仰 。 迟 来 的 正 义 是 非 但 , 以 向 人 民法 院 提 出 检 察 建 议 ;0 1 9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下 发 的 正 义 。在 纠 正 错 误 生 效 裁 判 上 ,时 间 关 乎 公 正 的 质 量 和 效 果 , 2o 年 月 < 国审 判 监 督 工 作 座 谈 会 关 于 当前 审 判 监 督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纠 正错 误 生 效 裁 判 不 仅 是 实 现 司 法 公 正 ,更 严 格 意 义 上 是 尽 力 全 纪 要 > 十 七 条 也规 定 了 “ 民检 察 院 对 人 民法 院 的 审 判 工 作 提 减小 公 正 的 受 损 程 度 。再 审 检 察 建 议 不 受 审 级 限 制 , 向作 出生 第 人 出检 察 建 议 的 , 民 法 院 应认 真研 究 改 进 工 作 , 与 人 民法 院 协 效 裁 判 的 同 级 法 院 即 可 提 出 , 大 大 简 化 程 序 ,缩 短 办 案 周 期 , 人 经 商 同 意对 个 案 提 出检 察 建 议 的 , 依 职 权 启 动 再 审 程 序 ” 可 。这 些 就 地 解 决 纠 纷 ,实 现 司法 公 正 ,有 利 于构 建 和 谐 司 法 、促 进 社 为 检察 建议 启 动 再 审 程 序 提 供 了司 法 依 据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沈 德 会 稳 定 和 经 济 发 展 。实 现 同 级 监 督 ,使作 出 生 效 裁 判 法 院 的 同 咏 副 院 长 曾 批 示 : 检 察 建 议 虽 不 具 有 启 动 再 审 程 序 的 法 律 效 级 检 察 院 对 案 件 从 受 理 申诉 到 提 出再 审 建 议 全 程 操 作 ,既调 动 “ 力 .但 应 当 给予 应 有 的重 视 ,这 既 是对 国 家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的尊 了基 层 民 行 检 察 工 作 的 积 极 性 .又 减 轻 了 上 级 院 的 办 案 压 力 , 重 , 有 利 于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和 人 民 群 众 根 本 利 益 ” “ 高 ” 识 有 利 于 案 件 “ 细 化 ”审 查 和质 量提 高 ,也 有 效 避 免 司法 资 源 也 。 两 共 精

法院两带来问题

法院两带来问题

法院两带来问题法院两带来问题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双重审查制度(法院两审)所带来的问题。

法院两审制度是指在我国司法体制中,案件在一审法院审理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如果仍有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再提起上诉,由最高法院进行审理,即法院两审。

这一制度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然而,法院两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双重审查制度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要审理同一案件,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人力物力,而且往往二审法院只是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很少会改变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导致司法效率降低。

其次,法院两审制度容易导致司法决策的不稳定性。

由于案件经过两审,法官之间的观点和态度可能不一致,同一案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给当事人造成不确定性。

再者,法院两审制度容易导致司法积案问题。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要审理同一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案件审理时间会延长,导致法院积案问题加重。

为了解决法院两审制度所带来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可以加强一审法院的审判质量,提高一审判决的准确性,减少二审法院的审查工作。

其次,可以建立更加完善的法院审查制度,减少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另外,可以通过完善法院内部的审判机制,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审判一致性和司法稳定性,避免司法决策的不确定性。

此外,法院可以借鉴国外法院的经验,对法院两审制度进行改革,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法院两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法院应当加强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决策的稳定性和公正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公正的法律服务。

再审程序的问题

再审程序的问题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需有三个原因:一是因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自行提起;二是因检察院行使抗诉权引起;三是因当事人申请而引起。

在实践中,前两种情况一般是由于当事人的申诉所导致的,由法院和检察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可以说甚少。

现通过对我国再审程序的反省,不难发现,我国再审程序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制约了再审改革的进程。

1、再审立案没有具体规定,导致立案审查程序混乱。

我国民诉法第17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提起再审的五种情形,可在再审立案时,由谁审查、具体的审查程序和标准是什么,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比如针对同一案件来说,法院内部之间的审查立案的部门就不统一,有的是立案庭,有的是审监庭;并且同一案件有权审查立案的法院过多,有的是裁判法院,有的是上诉审法院,也可能是再审案件的上级人民法院;甚至有的案件检察机关抗诉后也必须立案再审。

法官在庭审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官在庭审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官在庭审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背景介绍在司法系统中,法官是执行国家的司法权力,负责审理和裁判案件的重要角色。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可能面临多种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对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产生影响。

本文将探讨法官在庭审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二、公正与独立的问题1. 法官个人因素对公正判决的影响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作为第三方中立者,在进行案件评估和做出判断时应当保持客观公正。

然而,由于人类天性以及思维方式等因素,有时候法官认知偏见或态度倾向可能对其判决产生影响。

2. 外部干扰对独立裁判权的侵蚀法律应确保法官享有独立裁判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政治或经济利益集团可能试图干预庭审过程,使得法官受到外界压力或威胁。

这种外部干扰可能会削弱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信息获取和应用的问题1. 对案件材料的不充分理解法官在庭审前会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然而,他们可能因为时间有限或工作负荷过重等原因,对案件材料了解不够全面。

这可能导致其在庭审中对事实和证据理解偏差,从而影响判决结果。

2. 判断依据的局限性在进行判断和裁决时,法官通常基于搜集到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逻辑推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案件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等或证据不足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法官的判断依据可能受限制,并可能影响到正当判决的做出。

四、专业能力与经验缺乏问题1. 法律知识欠缺法官是专门受过法学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他们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以及良好的司法逻辑思维能力。

然而,在一些司法系统中,由于选拔机制或教育体系的不健全等原因,存在个别法官缺乏必要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无法满足庭审的需要。

2. 缺乏实践经验年轻法官通常缺乏丰富的实践经验,这可能会影响他们在处理复杂案件时的判断和决策能力。

由于庭审情况千差万别,专业经验的积累对于改善法官庭审质量至关重要。

五、解决问题的建议1. 法官培训和教育计划司法部门应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计划,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和思维能力。

【法律】民事再审案件的12个误区

【法律】民事再审案件的12个误区

民事再审案件的12个误区再审程序是针对不当或错误生效裁判的再救济制度,为废弃生效裁判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等一系列拘束效力的法定途径,属诉讼法意义上的形成之诉,在我国民诉法中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

于实务而言,不必过于纠缠称谓差异,而在于将该理念渗入具体操作规范,以解疑难问题或纠正不当认识。

由于诉讼程序适用本身固有的前后相继和叠加,故相对于一、二审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显得更加复杂,但申请再审案件和再审审理案件总量有限。

因此,毋宁说当事人,很多律师甚至从事再审工作时间不长的法官也对民事再审存在种种认识误区。

十多年来,笔者办理了大量民事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亲历并参与持续多年的审监改革、立法修改、司法解释制定等,在此对有关问题作一梳理阐述,以裨司法实务回归立法本意和制度本性。

//误区一:再审申请书不重要//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提交再审申请书,这为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所明确规定,也是当事人享有申请再审权时应负担的诉讼义务。

再审申请书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审查效率和审查结果,应当认真对待。

实践中,再审申请书却往往存在以下问题:1.从头到尾从不引用民诉法第二百条第x项,这在形式上就不符合要求,因为再审审查是围绕十三项再审事由中的一项或几项展开的;2.仅按一、二审思路笼统写“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而不是围绕具体再审事由和个案情况,对原裁判认定和说理展开攻击,缺乏有针对性的说服力;3.大篇幅地摘抄原裁判内容,申请再审本身内容较少,造成再审申请书无必要的重复;4.断章取义挑刺式地攻击原裁判的个别词句表述,而没有从案件争议焦点、实体权利构成要件及程序合法性要件展开整体而有逻辑的论述,难以达到启动再审的标准;5.具体主张理由与所列引用法条的再审事由明显不符,实为另一再审事由,在其具体主张有理的情况下,是否裁定再审,令法官左右为难。

法院依职权再审在司法实践中的“尴尬”

法院依职权再审在司法实践中的“尴尬”

法院依职权再审在司法实践中的“尴尬”作者:赵艳华来源:《职业·下旬》2012年第02期王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王某去世后,刘某与胡某再婚。

之后,刘某去世,胡某将王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王某与刘某的子女王甲、王乙认为房屋是其父母的遗产,子女应有继承权,于是将胡某诉至法院,主张房屋继承权。

一审判决下达当日,胡某将该房屋卖给了李某,同时又不服判决上诉。

中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王甲、王乙拿到终审判决后,经行政复议注销李某的房产证,后又申请强制执行。

胡某不服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向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同年,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胡某的再审申请。

期间,李某不服市房管局注销其房产证,提起行政诉讼,市中级法院在审理李某的行政案时发现王甲、王乙与胡某的遗产纠纷案对李某诉市房管局的行政诉讼案产生了羁束。

于是,在李某未诉讼的情况下,市中级法院以《民诉法》一百七十七条依职权对原继承案进行再审。

因李某不是继承案的当事人,法院在未经审理的情况下,判李某“善意取得”王甲、王乙继承的房屋,上演了一出法院为案外人李某全权包办的“独角戏”。

这一案件凸显出我国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方面存在的弊端。

下面笔者从诉讼理论及实践等方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剖析。

一、依职权启动再审有违民事诉讼理论原则1.法院再审不符合《民诉法》基本原则从诉讼理论上讲,法院主动提起再审不符合《民诉法》的基本原则。

(1)违背“不告不理”原则。

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

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该由当事人决定。

在实践中,“不告不理”这一公理性原则是民事诉讼特性和本质决定的,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然而,法院在再审程序成为启动主体,使得处分原则在该阶段被架空。

本属于当事人决定是否开启再审的诉讼权利,却成了法院的公权力。

民事案件属私法范畴,法院若强行予以干预,亦构成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院依职权再审在司法实践中的“尴尬”
王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王某去世后,刘某与胡某再婚。

之后,刘某去世,胡某将王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王某与刘某的子女王甲、王乙认为房屋是其父母的遗产,子女应有继承权,于是将胡某诉至法院,主张房屋继承权。

一审判决下达当日,胡某将该房屋卖给了李某,同时又不服判决上诉。

中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王甲、王乙拿到终审判决后,经行政复议注销李某的房产证,后又申请强制执行。

胡某不服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向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同年,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胡某的再审申请。

期间,李某不服市房管局注销其房产证,提起行政诉讼,市中级法院在审理李某的行政案时发现王甲、王乙与胡某的遗产纠纷案对李某诉市房管局的行政诉讼案产生了羁束。

于是,在李某未诉讼的情况下,市中级法院以《民诉法》一百七十七条依职权对原继承案进行再审。

因李某不是继承案的当事人,法院在未经审理的情况下,判李某“善意取得”王甲、王乙继承的房屋,上演了一出法院为案外人李某全权包办的“独角戏”。

这一案件凸显出我国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方面存在的弊端。

下面笔者从诉讼理论及实践等方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剖析。

一、依职权启动再审有违民事诉讼理论原则
1.法院再审不符合《民诉法》基本原则
从诉讼理论上讲,法院主动提起再审不符合《民诉法》的基本原则。

(1)违背“不告不理”原则。

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

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该由当事人决定。

在实践中,“不告不理”这一公理性原则是民事诉讼特性和本质决定的,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然而,法院在再审程序成为启动主体,使得处分原则在该阶段被架空。

本属于当事人决定是否开启再审的诉讼权利,却成了法院的公权力。

民事案件属私法范畴,法院若强行予以干预,亦构成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

(2)违背“诉审分离”的原则。

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违背法院中立原则,有损法院公正形象。

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违背了“诉审分离”的原则。

法院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只有采取消极的态度,才能维持其公正和中立社会形象。

(3)违背判决效力的基本理论。

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违背判决效力的基本理论。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与民事裁判既判力理论相矛盾。

如上案例,当胡某不服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法院经再审审查认定“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做出驳回胡某申请再审的裁定,间接维持了一、二审判决。

时隔不久,中级法院以院长发现该案“确有错误”依职权再审,又撤销了一、二审判决。

下级法院直接否定了上级法院生效的裁定,这种“乌龙”判决,使当事人拿到两级法院两个相悖裁判,必
会产生矛盾冲突。

2.实践中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存在诸多弊端
从诉讼程序上讲,民事诉讼法赋予法院的再审启动权过大,而且限制甚小。

首先,法院院长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立案后再交由合议庭审理的“确有错误”的案件,都会使得承办法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如上文案例,当事人问及承办法官“为何将房屋买卖案直接引入继承案,而且不经审理即行判决”时,法官直言:“这是审委会的意见,我也没办法。

”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再交承办法官审理,承办法官很难走出“确有错误”这一判断的阴影,做出公正判决。

其次,由于依职权再审案件的立案标准为“确有错误”,从而导致长期以来,实践中的再审案件几乎是先定后审,使再审开庭完全形式化。

前述案例,法院荒唐到将房屋买卖案直接引入继承案,甚至懒得审理,直接判决。

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法院滥用权力。

二、对保留一定法院提起再审权观点的质疑
有学者认为,因不具备制度上的前提,法院再审启动权还应部分保留。

对上述理由,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可以想象,如果保留法院提起再审权,法院可以就任何案件提起再审,显然违反了设置有限法院提起再审权的初衷。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想进入再审程序,必须有当事人的参与。

没有当事人,也审不下去,否则就会出现上文所举案例的乱象。

李某没有诉讼,竟然赢得诉讼,何等荒唐!这反映出法院依职权再审在实践中的随意性,完全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再审诉讼模式应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

法院提起再审,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诸多弊端,实在没有存在之必要。

笔者认为,修改民诉法应取消一百七十七条法院依职权再审,走出依职权再审造成的尴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