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等六部门关于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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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穗环[2008]28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穗环[2008]286号)为控制汽车排放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健康,建设“两个适宜”城市,办好2010年“绿色亚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市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穗府〔2008〕55号)、《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穗环〔2007〕183号)、《关于对外地籍号牌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穗环〔2008〕19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逐步实施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措施。

具体内容通告如下: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环保标志的本市籍汽车在我市行政区域(十区两市)内通行。

同时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内环路及其放射线、中山路通行,其中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宣传教育期。

二、从2009年7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东风路、广州大道、解放路、天河路、中山大道(科韵路口以西段)通行。

三、从2010年6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通行以下市区范围(含北环高速公路增槎路至广氮段、机场高速公路黄石路至北环高速公路段,不含东南西环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佛山市辖区内道路):东面:东环高速公路以西;南面:南环高速公路以北;西面:西环高速公路、北环高速公路(增槎路以西段)、增槎路(不含北环高速公路至石井街石丰路段)以东;北面:石丰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不含黄石东路口以北段)、同泰路、广州大道北(同泰路至北环高速公路段)、北环高速公路(广州大道北以东路段)以南。

国四排放标准实施时间

国四排放标准实施时间

国四排放标准实施时间国家环保政策的不断升级,对汽车排放标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四排放标准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汽车行业和环境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国四排放标准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呢?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首先,国四排放标准的实施时间是指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新的排放标准。

国家针对不同类型的车辆,制定了不同的排放标准,以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国四排放标准是指适用于轻型汽油车的排放标准,主要是针对汽车尾气中的有害物质进行限制,以减少对空气质量的污染。

国四排放标准的实施时间是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

在这一天之后,所有新上市的轻型汽油车都必须符合国四排放标准的要求。

同时,对于已经上市的车型,也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升级,以满足国四排放标准的要求。

这一举措对于整个汽车行业来说,是一次技术革新和质量提升的机会,也是对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国四排放标准的实施时间的确定,是经过了充分的科学研究和社会调查,是对环境保护的一次重要举措。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汽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因此,提高汽车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的必然选择。

在国四排放标准实施之后,汽车制造商需要加大技术研发力度,不断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水平,以满足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

同时,消费者也需要提高环保意识,选择符合国四排放标准的汽车产品,共同为改善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的来说,国四排放标准的实施时间是2013年7月1日,这一举措对于汽车行业和环境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期待未来,汽车行业将不断创新,推出更加环保、节能的汽车产品,为改善环境贡献更多的力量。

同时,我们也期待全社会能够共同参与,共同努力,为改善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让我们携手共建美丽家园,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穗府办[1984]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穗府办[1984]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穗府办(1984)13号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五日)各县、郊区、黄埔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农机公司、石油公司,各县、郊区、黄埔区农机局(公司)、石油公司:根据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关于农用柴油分配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用柴油分配管理问题的通知》,为保证农用柴油指标的专项专用,经市政府决定,通知如下:一、我市农用柴油由市农委管计划分配。

各县、区政府要授权本县、区农办,负责本地区的农用柴油计划分配、管理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协调关系。

县(区)农机部门执行分配计划和办理有关事宜,抓好节油工作。

商业(石油)部门负责油料调拨、供应,做到不误农时支援生产。

基层油料供应点,由基层供销社或由农机管理站经销、代销,由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农用柴油指标分配。

由于一九八四年农用柴油分配计划尚未确定,为不影响柴油运输和调拨,保证农业生产用油,一九八四年第一季度农用柴油计划,由市石油公司统一安排下达。

各县(区)农办要组织农机局(公司)、石油公司研究,做好分配工作,并按照农用柴油使用范围,把用油的安排和实际供应项目、数量,单独列帐统计,月后共同核定上报市农委、农机公司和石油公司,作为一九八四年第一季度农用柴油分配数量,列入年度分配计划。

从第二季度开始,农用柴油由市农委、县(区)农办直接安排下达。

三、农用柴油继续实行核定定量,凭证供应。

要根据机械作业计划,将油料定量核定到用油户,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4.25•【文号】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4号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为落实《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现就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中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二、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在车辆出厂或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并上传随车清单,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达到国六排放标准要求。

三、重型车整车实际道路车载法排放试验有效数据点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限值、轻型车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符合性因子(CF),分别按相应标准规定的限值和有关要求执行。

满足6b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车,应按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远程排放监控数据联网。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2021年4月25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7.12.23•【字号】穗环[2007]18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穗环〔2007〕183号)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本市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汽车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且在本市登记并持有效牌证的在用载客、载货汽车和特殊用途汽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

二、环保标志是汽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汽车应当取得环保标志。

三、环保标志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制作、核发。

四、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

五、环保标志设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绿色标志暂设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和国Ⅲ标志三种,黄色标志只设一种。

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和国Ⅲ标志分别适用于符合第一、第二和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Ⅰ标准、国Ⅱ标准和国Ⅲ标准”)的汽车。

黄色标志适用于符合国Ⅰ标准以下(不含国Ⅰ标准)的汽车。

六、环保标志核发(一)新车和外地转入本市汽车环保标志的核发: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在本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汽车,在取得牌证后,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二)未到定期检验期限的在用汽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在本通告施行之日前已登记,且在2008年内未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汽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国3国4解读

国3国4解读

将故障信息存入存储器,通过一定的程序可以将故 战。不仅是汽车本身的技术,更是对石化加工和加
障码从 PCM 中读出。根据故障码的提示,维修人员 油站管理的挑战。V 型试验只表明了制造厂提供的
能迅速准确地确定故障的性质和部位,从而可有效 样车在正常维修、保养和严格控制加油站油品质量
控制在用车因排放净化装置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排 的前提下可以满足国 III 的要求。在用车一致性则
0.72
0.070

1760<RM
5.22 0.95 0.29 — 0.21 0.78 —
0.86
0.100
第一类车 —
全部
1.00 0.50 0.10 — 0.08 0.25 —
0.30
0.025

I 第二类车 Ⅱ
RM≤1305
1.00 0.50 0.10 — 0.08 0.25 —
1305<RM≤1760 1.81 0.63 0.13 — 0.10 0.33 —
试验温度 266 K (-7℃) 类别 级别 基准质量 CO,L1
(RM) (kg) (g/km)
第一类车 —
全部
15

RM≤1305
15
第二类车 Ⅱ 1305 <RM ≤1760 24

1760<RM
30
HC,L2 (g/km)
1.8 1.8 2.7 3.2
2
1.2.7 车载诊断(OBD)系统试验
北京市场销售的车辆加装 OBD,同时要严格区分装 IV 试验基准用油以及市售燃油品质均提出了要求。
备 OBD 车型和非 OBD 车型。即 OBD 车型必须占用单 具体见表 3、表 4。
独一个新车型号,而不能与原非 OBD 车型混用一个 车型号。由于新车型:2008 年 7 月 1 日,现生产车 型:2009 年 7 月 1 日起全国其他地区才将 OBD 纳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环境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环境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等关于推广使用过V标准车用柴油的通告
【法规类别】化肥农药农膜柴油
【发文字号】穗工信[2015]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5.03.25
【实施日期】2015.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广使用国V标准车用柴油的通告
(穗工信〔2015〕2号)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提高我市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起全市销售国V车用柴油。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V车用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47-2013)规定要求的车用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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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汽车准入标准

广州汽车准入标准

广州汽车准入标准
广州市对汽车进行准入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1. 排放标准: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广州市的排放标准,车辆的尾气排放要达到规定的限值。

2. 燃油标准:车辆使用的燃油必须符合国家和广州市规定的标准,如柴油、汽油等。

3. 技术标准: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广州市的技术要求,包括车辆的构造、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

4. 车身尺寸标准:车辆的长度、宽度、高度等尺寸必须符合广州市的标准,以保证车辆在城市道路通行时的合理性。

5. 车辆质量标准:车辆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广州市的质量要求,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此外,广州市根据空气质量和交通拥堵情况等因素,对特定类型的车辆可能会制定特殊的准入政策,如限制某些车型的通行或限制某些车辆的牌照发放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是对一般情况下广州市的汽车准入标准的概括,具体的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更新,请在具体办理相关手续前查询相关政策或咨询相关部门以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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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等六部门关于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穗环[2013]8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6.28
【实施日期】2013.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等六部门关于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穗环〔2013〕85号)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92号、2012年第46号公告关于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汽油发动机汽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粤环发〔2010〕75号)的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决定对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简称“柴油车”)和重型汽油发动机汽车(简称“重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排放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Ⅳ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GB17691-2005)和《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中的第Ⅳ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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