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要求,我局制订了《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5月16日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南京市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创新试点方案》和《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指国家下达的农转用计划和土地综合整治建新指标(不含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市级交易平台(简称市级平台),具体负责市级建设用地指标交易。
规划处、耕保处、市场管理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参与。
市级交易平台具体职责:(一)规划处牵头负责全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工作、建立建设用地指标库、下达配比计划、管理计划台账、监督指导区级交易平台;(二)耕保处负责对各区提供的土地综合整治建新指标进行审查;(三)市场管理中心负责拟定指标交易方案、组织指标交易、办理指标交易相关手续等具体事务。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各区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有关部门可以参加指标竞购。
区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有关部门可委托本地区或项目所在地国土分局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拟上市交易的土地综合整治建新指标由区政府向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签订委托交易合同,纳入交易指标储备库。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0]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20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
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市规划局2010年1月)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的变更,加强对规划条件变更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一般不得变更。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尚未领取该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的外,其他的调整均视为规划条件的变更。
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
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市规划实施。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宁政办发[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005年26号令)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宁政办发〔2007〕4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175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各业各类项目用地涉及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的报批工作。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主体及预存征地补偿款缴纳主体今后,市本级需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中,规划为工业用途,用地位于新港、高新、化工园、仙林大学城四开发园区的,由其相应的管委会(或其直属全资子公司)作为报批主体;四园区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作为报批主体;工业项目用地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征地报批的主体。
不需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项目以及符合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的项目仍按原要求报批,即由相应的项目建设用地单位作为报批主体。
按上述要求明确的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主体,同时为预存征地补偿款缴纳主体。
市国土资源局开设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建设用地报批前,各报批主体必须将征地补偿款足额缴纳至专户(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向省政府申请实施方案前缴纳),否则不予上报。
根据江南八区现行实际情况,今年征地补偿款暂按11.5万元/亩的标准预存,今后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及补偿安置政策由市国土资源局适时调整公布。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宁国土资[2008]44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国土资〔2008〕446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经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现予以印发,并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积极开展专题讨论活动,深刻领会细则精神。
二、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土地登记相关业务系统升级开发,年底前完成市本级业务系统的运行测试和完善。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本细则在全局系统试行。
试行中所遇问题请及时与地籍管理处联系,以便不断完善。
特此通知附件:《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第二条职能分工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第三条一般程序第四条初始登记第五条变更登记第六条注销登记第七条其他登记第三章土地登记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条集体土地使用权第十一条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第十二条土地其它情况第十三条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第十四条土地登记申请书第十五条土地登记申请材料第十六条土地登记申请材料核查与受理第四章土地登记审查第十七条土地登记初审第十八条土地登记审核第十九条土地登记公告第二十条土地登记批准第五章土地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第二十一条土地登记审批表第二十二条土地登记簿第二十三条土地归户卡第二十四条土地权利证书缮制和颁发第二十五条土地登记注册文书填写要求第六章印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印章的种类及名称第二十七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第七章登记信息和档案资料管理附件一:土地登记范本(一)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二)单位出让土地初始登记(三)单位划拨土地初始登记(四)个人(或单位)房地产交易变更登记(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六)单位租赁土地初始登记(七)土地作价出资初始登记(八)土地授权经营初始登记(九)出让土地抵押权初始登记(十)划拨土地抵押权初始登记(十一)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十二)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十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十四)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十五)土地使用权查封登记附件二:收回国有(集体)土地权利公告附件三:各种土地登记类型初审意见附件四: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附件五:土地权利证书废止公告附件六:异议登记告知书及证明书附件七:预告登记证明书附件八:土地登记概念及分类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国家土地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土地登记行为。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电子商务【发文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2]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2.08.24【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2〕3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各地通过互联网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行为,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8月24日附件: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促进交易公平,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在本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注册的竞买人,通过因特网参加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或者拍卖出让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以及出让公告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网上交易。
第五条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上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编制网上交易系统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加强网上交易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网上交易主要包括以下流程:(一)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中注册;(二)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缴纳竞买保证金;(三)竞买人网上竞买报价;(四)交易双方确认成交。
如何进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如何进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出让或划拨给使用者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依法进行收回。
但是,在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时,往往面临一系列实体法律问题及程序法律问题,导致不少地方开展此项工作存在障碍,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问题,因具体工作开展与法律规定往往存在一定差异,导致该工作难以推进并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快速推进。
什么情况下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流程和工作如何开展呢?本文简单阐释如下: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处理意见-宁国土资[2010]227号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处理意见-宁国土资[2010]2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ce09f819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15.png)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处理意见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处理意见(宁国土资〔2010〕227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保障重点项目占用临时用地需要,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一、临时用地要本着“节约用地,尽量不占耕地”的原则,确因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需临时使用农用地(耕地)的,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是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范围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新三区及两县直接由分(县)局审批,江南八区范围内由分局初审,报市局审批。
临时用地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且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勘测定界成果中应注明占用农用地(耕地)的具体位置和面积,用地单位除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向分(县)局缴纳复垦保证金。
四、针对临时用地的不同情况,分类制定耕地复垦保证金的缴付标准,具体为:临时占用一般农用地的,复垦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临时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的,复垦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标准之和;省以上重点工程有统一标准的,从其规定执行。
五、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分(县)局负责督促用地单位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用地单位未按期完成复垦或复垦不合格的,由分(县)局组织土地复垦,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宁国土资[2010]180号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宁国土资[2010]1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dc2c116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a4.png)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宁国土资〔2010〕180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管理,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竞买条件限制1、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在土地出让条件设置中,原则上不得设定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的限制性条款。
2、对于生产工艺需要以及规划、环保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可以从竞买人资质、产业类型及后期建设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的竞买条件,但不得有针对性、唯一性。
3、凡有以下行为的企业或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参加所有土地招拍挂活动时将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为:①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拖欠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行为正在发生的,所欠款项未交清前,受让方不得参加我市范围内的土地招拍挂活动。
②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拖欠土地出让金被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出让合同的,自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市范围内的土地竞买,且今后也不得参与该地块的再次竞买。
二、关于竞买保证金、加价幅度确定及土地成交价款交付1、竞买保证金按出让起始价的20%确定,加价幅度按出让起始价的1-3%确定,分别取整。
房地产开发用地加价幅度原则上控制在50-2000万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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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有关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06.04.14
•【字号】宁国土资[2006]178号
•【施行日期】2006.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
规定
(宁国土资[2006]178号)
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建设用地,依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南京市的实际,现就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为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设需要,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等,收回供地范围内原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二、收地条件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批准重新供地;
2、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已依法实施补偿(实施强拆的,提供合法的强拆材料);
3、出让、租赁等有偿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补偿的,已依法实施补偿;
4、原为集体土地的已完成对农民的补偿安置。
三、收地实施
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地籍管理处负责,分局、信息中心具体实施;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由分局提出,市场办、储备中心配合。
申请时应提供供地文件、地上房屋依法实施补偿情况材料、调查测绘图件、原土地登记发证清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代拟)等。
3、收回土地使用权采取“公告”方式实施,公告式样见附件。
4、收回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按建设用地红线一次性进行,特殊情况可分期实施。
5、公告采取市局“外网”和实地书面张贴同时进行,重大建设项目或重点地块也可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局“外网”公告由信息中心实施;实地书面公告由分局实施。
四、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发布后15日内,持原土地使用证到市局申请办理土地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市局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注销土地证书。
五、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撤组剩余土地供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按此规定执行。
六、江宁等五分(县)局参照此规定执行。
七、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略)
2、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审批表(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