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一谷两园”土地配套实施细则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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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南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南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南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3•【字号】宁政发[2010]239号•【施行日期】200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南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2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国土局拟定的《南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南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南京市国土资源局2003年6月)为支持和保障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以下简称“三联动”企业)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对“三联动”企业涉及土地收购储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的原则1、支持改革、促进发展原则。

收购储备计划服从、服务于全市国企“三联动”改革进度要求,为市属国企按期完成改革任务提供资金支撑。

2、自愿原则。

“三联动”企业与储备中心按照双向自愿的原则实施土地的收购储备。

3、风险共担、盈亏平衡原则。

收购上市过程中的经营风险由买卖双方共担,杜绝财政资金风险。

4、整体测算、分期收购、提前付款原则。

以产业集团为单位,将凡需变现的企业土地整体评估,测算总收购价款,盈亏整体调剂。

为支持企业改革改制,解决资金急需,在储备中心和企业签订收购价款后即支付70%款项,其余款项按协议约定支付。

5、专户储存,封闭运作,专款专用原则。

收购储备土地上市变现后,在扣除收购成本、储备成本及业务费用后全额上交财政,专户储存、封闭运作,全额用于市属工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6、责权一致、不留后遗症原则。

收储双方及市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三联动”企业土地收购中的相关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结束后不留任何后遗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江南八区预存征地补偿款标准的通知-宁国土资[2011]4号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江南八区预存征地补偿款标准的通知-宁国土资[2011]4号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江南八区预存征地补偿款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江南八区预存征地补偿款标准的通知
(宁国土资[2011]4号)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91号)有关规定,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调整江南八区预存征地补偿款标准。

凡位于鼓楼、下关、玄武、白下、秦淮、建邺、栖霞、雨花区的用地项目,且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征转用手续的,预存征地补偿款一律按照宁政发[2010]265号文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缴纳,按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预存征地补偿款=(被征收土地所属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区片内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征收土地范围涉及多个征地区片的,按照相应的区片价补偿标准及其对应的征收土地面积分别计算。

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以市政府批准为准,今后如遇调整,将适时公布。

特此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结束——。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5]109号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5]109号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5]1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建委、规划局、房产局拟订的《关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关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和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闲置土地进行清查处置,具体意见如下:一、闲置土地清查范围本次清查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施行日期】2014.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省厅《关于改进土地利用计划分配管理的意见》和市局《关于优化用地指标配置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市局制订了《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7月11日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科学、合理配置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提高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的使用效率,切实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根据省厅《关于改进土地利用计划分配管理的意见》和市局《关于优化用地指标配置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级独立选址项目是指由市级或区级立项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的基础设施项目。

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是指省下达由省辖市自主安排给市级独立选址项目的用地计划。

第三条市级独立选址项目用地计划的申请、下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分局提出申请,经分局初审后报市局。

用地计划按规定报批后分批集中下达。

第五条申请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二)项目类型属于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三)项目选址位于中心城区范围外,或部分用地位于中心城区范围外。

第六条申请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三)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四)项目勘测定界成果;(五)项目所在地街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六)其他相关说明,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情况、使用林地情况、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情况、补充耕地指标落实情况、征地相关费用准备以及项目开工建设等计划安排。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管理的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管理的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管理的意见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管理的意见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明晰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规范拆迁补偿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3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批原则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向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县)局提出申请,江南八区范围内由市政府委托各区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范围内由各区县政府审批。

2、经依法审批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作为违法用地查处。

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参照划拨用地管理,土地使用权不设年限,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4、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和土地整治规划区实施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特殊情况确需在中心城区内审批集体建设用地的,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审批条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拟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属于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及补偿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属无争议。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3、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4、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布置图;5、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协议;6、申请人应为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公共利益代表。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宁政发[2011]213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1]2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市规划局 2011年9月)1、总则1.1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农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农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按照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参照同类城市农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制定。

1.3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现状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农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农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意见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意见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办理(一)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办理土地交易备案收件资料1、办理土地转让备案收件资料(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2)《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土地范围内有建筑物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3)首次转让的应提供出让合同、出让金缴费凭证,转让取得的土地,须提供已备案的转让合同;(4)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按现状补办出让手续的不需提交);(5)转让土地范围勘测定界图;(6)双方转让土地协议;(7)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8)共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9)双方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办理土地抵押备案收件资料(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表;(2)《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土地范围内有建筑物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3)出让合同、出让金缴费凭证,转让取得的土地,须提供已备案的转让合同;(4)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按现状补办出让手续的不需提交);(5)抵押土地范围勘测定界图;(6)债务合同、担保合同;(7)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8)共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9)双方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9•【字号】宁政发[2004]213号•【施行日期】200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宁政发[2004]2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培育和规范集体土地市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民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探索和创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新机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已经依法登记,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包括镇街企业、镇街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庄合并后形成的建设用地以及其它依法办理集体用地使用手续的土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抵押。

第四条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限期、可流转的制度。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高淳、溧水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权代表界定第六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代表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小组行使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监督;属于镇街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代表为镇街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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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一谷两园”土地配套实施细则的意见
正文:
----------------------------------------------------------------------------------------------------------------------------------------------------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一谷两园”土地配套实施细则的意见
中国(南京)软件谷、南京软件园、江苏软件园:
根据《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的意见》(宁委发[2012]34号)精神和《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目录>的通知》(宁委办发[2012]38号)要求,对“一谷两园”土地配套实施细则提出以下意见:
1、中国(南京)软件谷、南京软件园和江苏软件园土地管理实施细则分别按照市国土局与中国(南京)软件谷、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的《共同加强园区土地管理工作协议》执行。

2、根据宁委办发45号文件关于简政强区县(园区)改革实施方案,园区成立土地管理机构,已经成立国土直属分局的不再单独成立土地管理机构。

其他需成立土地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园区协调市编办商议解决。

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园区土地管理机构主要从事以下具体工作事项:
(1)征地报批。

在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组织下,园区负责区域内征前告知、征地调查确认等征地方案的组件前期工作。

(2)补偿安置。

园区协助国土分局进行辖区内征地调查、两公告一登记工作及相关听证工作。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

对征地补偿安置中出现的疑难、重大问题,在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协调下,园区会同所在分局做好相关政策指导及统一宣传口径。

(3)耕地保护。

园区推进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配合分局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
长效机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和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动态巡查制度等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征地拆迁。

园区协助辖区拆迁实施单位进行的拆迁工作。

配合市集体土地拆迁办公室做好园区内动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质管理工作。

在园区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参与拆迁项目中重大事项的联合会商确认工作。

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参与拆迁矛盾的协调处理工作。

(5)土地供应。

园区于每年年底会同所在区国土分局拟定下一年度本园区工业用地(含科技研发用地)及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并由国土分局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汇总。

园区承担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招拍挂前期工作,协助国土分局制定土地出让方案。

(6)供后管理。

园区负责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履约。

协助国土分局进行土地出让金催缴和办理土地交付工作。

负责调查了解地块违约的具体情况。

园区应及时全面掌握园区内土地供应后开发利用情况,对未按期开工造成土地闲置的,调查土地闲置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

(7)土地执法。

园区协助国土分局对辖区范围内土地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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