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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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
知
正文:
----------------------------------------------------------------------------------------------------------------------------------------------------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宁政发[20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立法任务的部门在规章起草工作中,要围绕我市“十五”计划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紧密联系本市改革开放的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搞好协调论证的基础上,注重起草质量,按时上报送审稿。
列入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三档安排。
第一档为必成项目,年内应当完成;第二档为预备项目,年内由部门起草论证,成熟后可以上报;第三档为修订项目,修订条件成熟的,部门在年内上报市政府。
有关立法工作的具体事宜,请与市政府法制局联系。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略)
二00一年一月五日
——结束——。
王桂芳与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桂芳与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2【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苏文李丹丹王攀峰【审理法官】刘苏文李丹丹王攀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桂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张勤华【当事人】王桂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张勤华【当事人-个人】王桂芳张勤华【当事人-公司】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婷婷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张庆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王佳文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李箕龙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婷婷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张庆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王佳文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李箕龙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婷婷张庆王佳文李箕龙【代理律所】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桂芳;张勤华【被告】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中,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王桂芳对涉案房屋具有产权登记权利,涉案房屋登记行为系在该判决生效后依申请作出,该登记行为与已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抵触,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且本案不存在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及撤销房屋登记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因此涉案房屋登记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查封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土地登记面积分摊的规定-宁国土资[2008]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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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土地登记面积分摊的规定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土地登记面积分摊的规定(宁国土资〔2008〕288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妥善解决住宅小区土地登记发证的后续管理问题,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住宅小区土地登记的面积分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土地面积分摊基本原则1、公正合理的原则业主的地上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主要依据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按比例确定,做到公正、合理。
2、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老房老办法,新房新规定”的做法,保持面积分摊方法的基本稳定。
即:对2004年7月前实施土地登记的住宅小区,仍采用宗地面积分摊法;对2004年7月后实施土地登记的住宅小区,采用房基地分摊法。
3、维护权益的原则因合法增减建筑等原因,造成业主已登记面积需做调整的,须由建设方对涉及的业主利益进行处理,土地面积调整过程和结果实行公开、透明,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4、简便操作的原则住宅小区土地面积分摊力求简单易行、方便业主,成果便于日常的管理与使用。
二、土地面积分摊方法按照面积分摊基本原则,今后对住宅小区土地面积的分摊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法:1、房基地分摊法。
以楼栋为单位,业主按其建筑面积占所在楼栋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该楼栋基地面积并登记发证。
宗地内其他公共部分土地面积为全体业主共有,在业主土地证书中予以备注(不标注共有面积)。
2、契约分摊法。
对带独立院落的商品房、别墅等用地,有契约约定的,按契约分摊;无契约约定的,按房基地分摊。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要求,我局制订了《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5月16日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南京市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创新试点方案》和《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指国家下达的农转用计划和土地综合整治建新指标(不含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市级交易平台(简称市级平台),具体负责市级建设用地指标交易。
规划处、耕保处、市场管理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参与。
市级交易平台具体职责:(一)规划处牵头负责全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工作、建立建设用地指标库、下达配比计划、管理计划台账、监督指导区级交易平台;(二)耕保处负责对各区提供的土地综合整治建新指标进行审查;(三)市场管理中心负责拟定指标交易方案、组织指标交易、办理指标交易相关手续等具体事务。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各区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有关部门可以参加指标竞购。
区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有关部门可委托本地区或项目所在地国土分局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拟上市交易的土地综合整治建新指标由区政府向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签订委托交易合同,纳入交易指标储备库。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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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167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同时废止。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行业投资强度(苏南地区)容积率农副食品加工业≥253万元/亩≥1.0食品制造业≥253万元/亩≥1.0饮料、烟草制造业≥253万元/亩≥1.0纺织业≥253万元/亩≥0.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253万元/亩≥1.0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253万元/亩≥1.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53万元/亩≥0.8家具制造业≥253万元/亩≥0.8造纸及纸制品业≥253万元/亩≥0.8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业≥260万元/亩≥0.8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73万元/亩≥0.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73万元/亩≥0.7医药制造业≥373万元/亩≥0.9化学纤维制造业≥367万元/亩≥0.9橡胶制品业≥260万元/亩≥0.9塑料制品业≥267万元/亩≥1.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53万元/亩≥0.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00万元/亩≥0.6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33万元/亩≥0.6金属制品业≥293万元/亩≥0.7通用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专用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00万元/亩≥0.7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50万元/亩≥1.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300万元/亩≥1.1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253万元/亩≥1.0——结束——。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25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2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aa75161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9f.png)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2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号令)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遵循“分类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衔接、保障基本、适时调整”的原则,将劳动年龄段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以下简称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被征地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行政区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的被征地人员。
第四条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由市、区政府统一领导。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工作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的解缴;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中收取征地(拆迁)包干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中收取征地(拆迁)包干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宁价房[2007]150号、宁国土资[2007]186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中收取征地(拆迁)包干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房[2007]150号、宁国土资[2007]186号)各区(县)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县)局,鼓楼、玄武、白下、秦淮、建邺、下关区房产管理局,栖霞区拆迁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7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统一征地(拆迁)包干服务工作,根据省物价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苏价房字[2000]319号、苏国土资发[2000]121号文件规定,结合宁政发[2004]93号、[2007]61号、[2007]143号文件要求,现就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征地事务服务机构、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职责和服务费收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1、各项建设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使用撤组剩余国有土地的,均由国土资源分(县)局及其所属征地事务服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
2、江南八区征地工作,由各国土资源分局及市地产发展中心统一办理;五区县征地工作,由各国土资源分(县)局及其所属征地事务服务机构统一办理。
3、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
各项建设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由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与征(用)地单位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由拆迁实施单位按协议约定办理拆迁事务。
4、征(用)地单位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支付征地和拆迁费用,并按本通知规定向征地事务服务机构、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支付征地和拆迁包干服务费。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相关司局和单位:2016年是巩固拓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要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为实现这个目标,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操作依据,部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机构建设,为实施统一登记提供组织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
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是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规范》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
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文件的要求,迅速将文件确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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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宁国土资[2008]44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国土资〔2008〕446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经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现予以印发,并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积极开展专题讨论活动,深刻领会细则精神。
二、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土地登记相关业务系统升级开发,年底前完成市本级业务系统的运行测试和完善。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本细则在全局系统试行。
试行中所遇问题请及时与地籍管理处联系,以便不断完善。
特此通知附件:《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第二条职能分工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第三条一般程序第四条初始登记第五条变更登记第六条注销登记第七条其他登记第三章土地登记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条集体土地使用权第十一条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第十二条土地其它情况第十三条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第十四条土地登记申请书第十五条土地登记申请材料第十六条土地登记申请材料核查与受理第四章土地登记审查第十七条土地登记初审第十八条土地登记审核第十九条土地登记公告第二十条土地登记批准第五章土地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第二十一条土地登记审批表第二十二条土地登记簿第二十三条土地归户卡第二十四条土地权利证书缮制和颁发第二十五条土地登记注册文书填写要求第六章印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印章的种类及名称第二十七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第七章登记信息和档案资料管理附件一:土地登记范本(一)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二)单位出让土地初始登记(三)单位划拨土地初始登记(四)个人(或单位)房地产交易变更登记(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六)单位租赁土地初始登记(七)土地作价出资初始登记(八)土地授权经营初始登记(九)出让土地抵押权初始登记(十)划拨土地抵押权初始登记(十一)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十二)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十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十四)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十五)土地使用权查封登记附件二:收回国有(集体)土地权利公告附件三:各种土地登记类型初审意见附件四: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附件五:土地权利证书废止公告附件六:异议登记告知书及证明书附件七:预告登记证明书附件八:土地登记概念及分类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国家土地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土地登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职能分工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登记。
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2.区域划分以我市现有行政区划为基础,结合地籍管理现状,将市区划分为三类土地登记区,即六城区(即鼓楼、玄武、白下、秦淮、建邺、下关)、两郊区(即雨花台、栖霞)、新三区(即江宁、浦口、六合)。
3.职能划分在地籍调查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土地登记实施的不同阶段将土地登记工作划分为土地登记与地籍信息、档案资料管理两个部份。
土地登记分为受理申请、权属审查(包括初审、审核、报批),注册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权利证书。
地籍调查由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地籍调查单位(以下简称调查单位)实施。
登记机关负责土地登记与地籍信息、档案资料管理。
土地登记中的受理申请,地籍信息和档案管理,部分登记类型的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证等工作可委托相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办理。
根据本细则土地登记区域划分及市局、分局的土地管理权限,划分职能如下:市本级(即六城区、两郊区)国有土地的登记与地籍信息、档案资料管理由市局组织并实施;集体土地的登记与地籍信息、档案资料管理由分局组织并实施。
新三区土地登记与地籍信息、档案资料管理由各分局组织并实施。
4.具体分工市本级土地登记工作中,参与单位具体分工如下:国有土地登记。
市局地籍管理处(以下简称地籍处)承担土地初始登记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证工作;单位土地变更登记的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证工作(房地产交易类初审和颁证例外);个人除住宅用途以外土地变更登记的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工作;除依法公告收回国有土地外,其他类注销土地登记的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工作;其他类型土地登记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颁证工作。
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受委托承担地籍信息、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各类土地登记的申请受理工作;个人住宅用途土地变更登记的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颁证工作;个人其他土地用途土地变更登记的初审和颁证工作;单位房地产交易类(指房屋所有权已变更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初审和颁证工作;依法公告收回国有土地类注销登记工作。
分局配合地籍处和信息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集体土地登记。
六城区,分局承担土地登记申请受理,土地登记权属审查、注册登记、颁证,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两郊区,分局承担土地登记申请受理,土地登记初审、审核、审批(受区人民政府委托)、颁证,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信息中心管理地籍信息。
新三区可参照市本级的分工,拟定土地登记各参与单位的具体分工。
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第三条一般程序1.发布通告(仅指土地总登记);2.土地登记申请与受理;3.土地登记初审、审核;4.实施公告(仅指按规定需要公告的);5.土地登记报批、注册登记;6.颁发或者更换土地权利证书;7.土地登记资料建档。
第四条初始登记区别是否需要实施地籍调查,将土地初始登记程序划分为两类。
1.需实施地籍调查的登记(1)申请人与调查单位办理相关地籍调查委托事项、申请预受理;(2)形成地籍调查成果之日起申请转为正式受理;(3)土地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制证和颁证;(5)土地登记资料整理归档。
2.不需实施地籍调查的登记(1)受理土地登记申请;(2)土地权属审核;(3)注册登记、制证和颁证;(4)土地登记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变更登记同土地初始登记程序。
第六条注销登记1.直接注销类依法收回国有土地,受委托单位在核实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清单的同时,查清公告范围内已发放土地证书的详细情况,并负责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外网)和电子政务网站(以下简称内网)上发布收回土地权利公告(见附件二);公告期间,受委托单位在信息系统备注正在公告,不能进行任何变更操作(买卖、法院查封等);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第十六天,受委托单位凭收回土地权利公告,调取涉案土地登记卡,办理“土地登记卡”注销手续,同时在内、外网发布土地证书废止公告(见附件五)。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负责查清土地证书清单,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清单交由受委托单位在内、外网发布土地证书废止公告。
2.申请注销类受委托单位受理土地注销登记申请,并在调取涉案土地登记卡(登记档案资料)后,转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3.公告注销类因自然灾害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的;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按规定应当申请而未申请注销的等,由受委托单位负责内、外网公告注销。
公告期间,受委托单位在信息系统备注正在公告,不得进行任何变更操作(买卖、法院查封等)。
公告期满后由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汇总已发放土地证书清单,交受委托单位统一在内、外网公告土地证书废止(见附件五)。
第七条其他登记1.更正登记程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由登记机关按照相应登记程序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
当事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区分是否实施地籍调查,按以下程序办理:需实施地籍调查的更正登记。
由调查单位实施地籍调查,其成果与原登记成果一致的,转登记机关拟定和核发不予更正原因的通知;经调查确需更正登记的,由受委托单位通知当事人申请更正登记、受理申请,并在调取涉案原土地使用者登记档案资料后,转登记机关初审、审核、公告、报批后注册、换发证书。
不需实施地籍调查的更正登记。
需要对土地登记簿(卡)及审批表等其他相关登记资料实施更改的,由受委托单位受理申请,并在调取涉案原土地使用者登记档案资料后,转登记机关按照土地登记审核权限办理更正手续。
2.异议登记程序须由调查单位先行实施地籍调查,再由受委托单位受理异议登记申请,并在调取涉案原土地使用者登记档案资料后,转登记机关办理异议登记审批手续。
3.预告登记程序受委托单位受理预告登记申请,在调取涉案登记档案资料后,转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审批手续。
需实施地籍调查的预告登记,由调查单位先行实施地籍调查。
4.查封、解封登记程序按照《南京市土地登记信息查封、解封操作办法》(宁国土资〔2008〕294号)办理。
第三章土地登记申请与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1. 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申请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土地初始登记:(1)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2)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
(3)依法以出让(含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5)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6)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7)依法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8)依法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
(9)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的剩余土地因撤组而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土地的使用人继续使用原土地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1)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且股东未发生变化或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个人更名证明,需要更改土地使用权人名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