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服务经济措施三十条》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服务经济措施三十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3.11.03•【字号】宁国土资[2003]451号•【施行日期】200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服务经济措施三十条》的通知(宁国土资[2003]451号)各区、县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向李元龙同志学习活动”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两个率先”中的服务保障作用,研究制定了依法行政、服务经济三十条措施。
现印发执行。
附:《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服务经济措施三十条》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ΟΟ三年十一月三日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服务经济措施三十条为全力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全市“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优势,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依法行政、服务经济三十条措施。
一、全力保障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合理用地1、确保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
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争取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确保重点建设项目不因用地计划指标而受到影响。
2、全市重点工程建设用地登记,在申请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市国土局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
3、对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市权土地规费,凡市政府明确的全部落实到位。
二、全力支持开发区、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发展4、对已出让的工业项目土地在两年内确实无法实施建设的,由各开发区初审,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经原土地使用人与新土地使用人协商一致,可向市国土局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3•【字号】宁政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08]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调控能力,确保全市公共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及土地市场形势的变化,市政府决定,对现行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及管理办法作必要的调整与完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政策1、市政府直接收储的地块、毛地出让地块以及其他没有优惠扶持政策的地块收益全额归属市政府。
2、上述地块以外,原享受各类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所涉及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扣除刚性计提后,由市政府集中20%,作为政府净收益,用于市政府统一安排的项目支出,剩余部分用于相关区域或单位的成本或项目支出。
3、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地块,统一按上述政策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范操作1、控制成本支出,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坚持净地挂牌上市,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毛地出让。
加强土地出让成本的审核。
市国土局市场办、储备中心包括分中心要建立正常的、规范的土地成本申报、评估、审核机制。
在此基础上,市财政、国土局要委托中介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出让地块的成本进行审核。
尽量缩短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分期付款期限,提高出让价款征收到位率,提高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
2、规范土地储备分中心的土地出让金运作管理对土地储备分中心涉及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按以下原则进行操作:各分中心应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融资,增加土地运作融资的能力。
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分中心应对其土地储备资金单独建帐,按地块独立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同使用。
其年度土地储备效益纳入市政府对市土地储备整体绩效情况一并考核。
南京市国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和拍卖管理规定的应用

南京市国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和拍卖管理规定的应用standalone; self-contained; independent; self-governed;autocephalous; indie; absolute; unattached; substantive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和拍卖管理办法(2000年3月1日宁政发〔2000〕5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京市国土管理局主管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由南京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
五县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在市国土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下列国有土地依法出让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由政府先行收回土地使用权,统一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1、经清理纳入拍卖范围的原“以地补路”项目用地;2、“退二进三”、“污染搬迁”及特困企业迁址后原企业用地;3、破产企业原生产经营性用地;4、旧城改造地块;5、单位自有划拨土地;6、其他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通过拍卖方式出让: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3、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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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宁国土资[2008]44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国土资〔2008〕446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经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现予以印发,并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积极开展专题讨论活动,深刻领会细则精神。
二、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土地登记相关业务系统升级开发,年底前完成市本级业务系统的运行测试和完善。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本细则在全局系统试行。
试行中所遇问题请及时与地籍管理处联系,以便不断完善。
特此通知附件:《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第二条职能分工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第三条一般程序第四条初始登记第五条变更登记第六条注销登记第七条其他登记第三章土地登记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条集体土地使用权第十一条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第十二条土地其它情况第十三条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第十四条土地登记申请书第十五条土地登记申请材料第十六条土地登记申请材料核查与受理第四章土地登记审查第十七条土地登记初审第十八条土地登记审核第十九条土地登记公告第二十条土地登记批准第五章土地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第二十一条土地登记审批表第二十二条土地登记簿第二十三条土地归户卡第二十四条土地权利证书缮制和颁发第二十五条土地登记注册文书填写要求第六章印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印章的种类及名称第二十七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第七章登记信息和档案资料管理附件一:土地登记范本(一)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二)单位出让土地初始登记(三)单位划拨土地初始登记(四)个人(或单位)房地产交易变更登记(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六)单位租赁土地初始登记(七)土地作价出资初始登记(八)土地授权经营初始登记(九)出让土地抵押权初始登记(十)划拨土地抵押权初始登记(十一)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十二)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十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十四)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十五)土地使用权查封登记附件二:收回国有(集体)土地权利公告附件三:各种土地登记类型初审意见附件四: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附件五:土地权利证书废止公告附件六:异议登记告知书及证明书附件七:预告登记证明书附件八:土地登记概念及分类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国家土地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土地登记行为。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宁国土资[2010]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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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宁国土资〔2010〕180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管理,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竞买条件限制1、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在土地出让条件设置中,原则上不得设定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的限制性条款。
2、对于生产工艺需要以及规划、环保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可以从竞买人资质、产业类型及后期建设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的竞买条件,但不得有针对性、唯一性。
3、凡有以下行为的企业或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参加所有土地招拍挂活动时将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为:①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拖欠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行为正在发生的,所欠款项未交清前,受让方不得参加我市范围内的土地招拍挂活动。
②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拖欠土地出让金被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出让合同的,自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市范围内的土地竞买,且今后也不得参与该地块的再次竞买。
二、关于竞买保证金、加价幅度确定及土地成交价款交付1、竞买保证金按出让起始价的20%确定,加价幅度按出让起始价的1-3%确定,分别取整。
房地产开发用地加价幅度原则上控制在50-2000万元之间。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6•【字号】宁政发[2004]195号•【施行日期】200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19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证城市建设的资金需求,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城建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发展基金是政府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公益性项目偿债机制,维持公益性项目融资工作的良性循环,用于公益性项目融资偿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城建发展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分来源和性质,均进入财政专户,均作为市政府对公益性城建项目的投入。
第四条城建发展基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还本付息。
第五条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城建发展基金的计划、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市城建集团负责城建发展基金的使用。
第六条城建发展基金的来源:1、城建资金扣除维护等硬性支出后的节余部分;2、财政预算内增加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3、市级土地收益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4、市城建集团的经营性收益、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运作收入,具体额度根据其经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确定;5、与城市建设相关的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以及预算外资金可集中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6、新开征或新增加的有关税费收入可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7、其它可用于城市建设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市建委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并按照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确定公益性项目的融资规模,并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下达公益性项目融资年度计划。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意见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意见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办理(一)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办理土地交易备案收件资料1、办理土地转让备案收件资料(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2)《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土地范围内有建筑物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3)首次转让的应提供出让合同、出让金缴费凭证,转让取得的土地,须提供已备案的转让合同;(4)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按现状补办出让手续的不需提交);(5)转让土地范围勘测定界图;(6)双方转让土地协议;(7)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8)共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9)双方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办理土地抵押备案收件资料(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表;(2)《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土地范围内有建筑物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3)出让合同、出让金缴费凭证,转让取得的土地,须提供已备案的转让合同;(4)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按现状补办出让手续的不需提交);(5)抵押土地范围勘测定界图;(6)债务合同、担保合同;(7)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8)共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9)双方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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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2008年7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调控,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用好用活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江苏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7〕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是市政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的用以保障土地储备收购工作正常运转的财政专项资金,是市级土地储备收购资金的来源之一。
第三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
第四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市级土地储备收购。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筹集、管理、分配和安排,并与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六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来源:从2007年1月1日起,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成交价款中,按5%计提。
第七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使用:
(一)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在市政府批准年度土地储备收购和出让计划后的一个月内,按地块提出年度土地资金运作规模和资金来源及预算方案,经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确需安排使用土地收益基金的批复,将所需安排的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支计划中以有偿方式予以安排。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储备收购的资金总量,以运作土地储备收购的资金缺口以及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并可使用的总量为限。
(三)具体使用时,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预算和收储进度,填制《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还款)申请审批表》(表样见附件),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按地块适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附收储协议和拆迁合同等相关材料。
(四)市财政局复核后,根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支计划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财政局拨付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只能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所申请的具体地块的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六)该地块依法上市出让后,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市财政局根据市土地储备机构的成本支付申请单拨付成本费用。
市土地储备机构收到拨款后,应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还款)申请审批表》的要求及时将该地块所借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款项归还市财政局。
如该地块分批出让,则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在首批出让地块安排的成本费用中予以归还;不足部分,依次在下一批出让地块安排的成本费用中归还,还完为止。
第八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必须在其基本账户中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地块单独记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在土地储备机构财务报表负债方反映。
第九条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跟踪审查制度,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使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土地储备收购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按规定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使用管理,有关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试行一年。
附件: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还款)申请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