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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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
出让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宁国土资[2010]180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0.04.16
【实施日期】2010.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
(宁国土资〔2010〕180号)
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管理,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竞买条件限制
1、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在土地出让条件设置中,原则上不得设定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的限制性条款。

2、对于生产工艺需要以及规划、环保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可以从竞买人资质、产业类型及后期建设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的竞买条件,但不得有针对性、唯一性。

3、凡有以下行为的企业或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参加所有土地招拍挂活动时将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为:
①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拖欠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行为正在发生的,所欠款项未交清前,受让方不得参加我市范围内的土地招。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源部关于进⼀步改进建设⽤地审查报批⼯作提⾼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源部关于进⼀步改进建设⽤地审查报批⼯作提⾼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2012?77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主管部门,新疆⽣产建设兵团国⼟资源局,各派驻地⽅的国家⼟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国⼟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主动应对⾃然灾害、国际⾦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创新,不断改进建设⽤地审查报批⼯作,提⾼⽤地审查报批效率,有⼒保障了经济建设发展⽤地需要,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和经济发展⽅式的转变。

随着我国⼯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地供需⽭盾依然突出,结构调整压⼒凸显,双保难度加⼤。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地审查报批⼯作,切实提⾼⽤地审批效率,增强⽤地保障能⼒。

现通知如下:⼀、部省联动,强化各级职责建设⽤地审查报批从建设单位向县(市)提出⽤地申请,到逐级审查上报,涉及层级多,是⼀项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作。

做好⽤地审查报批⼯作,需要各级国⼟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积极履⾏各⾃职责,主动作为,部省联动,提升⽤地服务⽔平和质量,提⾼⽤地审批效率。

各级国⼟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地审查报批⼯作的通知》(国⼟资发…2009?8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地审查报批⼯作。

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地组卷报批⼯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资源主管部门履⾏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实地核实。

各地要进⼀步完善⽤地审查⼯作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将⽤地审查报批⼯作纳⼊绩效考核管理,确保职责履⾏到位。

⼆、优化程序,简化报件(⼀)改进⽤地审查要求。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土地登记面积分摊的规定-宁国土资[2008]288号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土地登记面积分摊的规定-宁国土资[2008]288号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土地登记面积分摊的规定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土地登记面积分摊的规定(宁国土资〔2008〕288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妥善解决住宅小区土地登记发证的后续管理问题,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住宅小区土地登记的面积分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土地面积分摊基本原则1、公正合理的原则业主的地上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主要依据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按比例确定,做到公正、合理。

2、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老房老办法,新房新规定”的做法,保持面积分摊方法的基本稳定。

即:对2004年7月前实施土地登记的住宅小区,仍采用宗地面积分摊法;对2004年7月后实施土地登记的住宅小区,采用房基地分摊法。

3、维护权益的原则因合法增减建筑等原因,造成业主已登记面积需做调整的,须由建设方对涉及的业主利益进行处理,土地面积调整过程和结果实行公开、透明,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4、简便操作的原则住宅小区土地面积分摊力求简单易行、方便业主,成果便于日常的管理与使用。

二、土地面积分摊方法按照面积分摊基本原则,今后对住宅小区土地面积的分摊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法:1、房基地分摊法。

以楼栋为单位,业主按其建筑面积占所在楼栋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该楼栋基地面积并登记发证。

宗地内其他公共部分土地面积为全体业主共有,在业主土地证书中予以备注(不标注共有面积)。

2、契约分摊法。

对带独立院落的商品房、别墅等用地,有契约约定的,按契约分摊;无契约约定的,按房基地分摊。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6.04.14•【字号】宁国土资[2006]178号•【施行日期】200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宁国土资[2006]178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建设用地,依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南京市的实际,现就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为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设需要,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等,收回供地范围内原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二、收地条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符合下列条件:1、已批准重新供地;2、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已依法实施补偿(实施强拆的,提供合法的强拆材料);3、出让、租赁等有偿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补偿的,已依法实施补偿;4、原为集体土地的已完成对农民的补偿安置。

三、收地实施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地籍管理处负责,分局、信息中心具体实施;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由分局提出,市场办、储备中心配合。

申请时应提供供地文件、地上房屋依法实施补偿情况材料、调查测绘图件、原土地登记发证清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代拟)等。

3、收回土地使用权采取“公告”方式实施,公告式样见附件。

4、收回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按建设用地红线一次性进行,特殊情况可分期实施。

5、公告采取市局“外网”和实地书面张贴同时进行,重大建设项目或重点地块也可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局“外网”公告由信息中心实施;实地书面公告由分局实施。

四、注销登记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发布后15日内,持原土地使用证到市局申请办理土地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市局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注销土地证书。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宁国土资[2008]44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国土资〔2008〕446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经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现予以印发,并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积极开展专题讨论活动,深刻领会细则精神。

二、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土地登记相关业务系统升级开发,年底前完成市本级业务系统的运行测试和完善。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本细则在全局系统试行。

试行中所遇问题请及时与地籍管理处联系,以便不断完善。

特此通知附件:《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第二条职能分工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第三条一般程序第四条初始登记第五条变更登记第六条注销登记第七条其他登记第三章土地登记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条集体土地使用权第十一条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第十二条土地其它情况第十三条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第十四条土地登记申请书第十五条土地登记申请材料第十六条土地登记申请材料核查与受理第四章土地登记审查第十七条土地登记初审第十八条土地登记审核第十九条土地登记公告第二十条土地登记批准第五章土地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第二十一条土地登记审批表第二十二条土地登记簿第二十三条土地归户卡第二十四条土地权利证书缮制和颁发第二十五条土地登记注册文书填写要求第六章印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印章的种类及名称第二十七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第七章登记信息和档案资料管理附件一:土地登记范本(一)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二)单位出让土地初始登记(三)单位划拨土地初始登记(四)个人(或单位)房地产交易变更登记(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六)单位租赁土地初始登记(七)土地作价出资初始登记(八)土地授权经营初始登记(九)出让土地抵押权初始登记(十)划拨土地抵押权初始登记(十一)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十二)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十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十四)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十五)土地使用权查封登记附件二:收回国有(集体)土地权利公告附件三:各种土地登记类型初审意见附件四: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附件五:土地权利证书废止公告附件六:异议登记告知书及证明书附件七:预告登记证明书附件八:土地登记概念及分类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国家土地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土地登记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利用管理,有效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研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关于土地利用管理(一)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方式新增国有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国有建设用地全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地。

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除《划拨用地目录》内的用地项目,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有偿使用的方式有出让和租赁二种方式。

对《划拨用地目录》之外的以划拨方式存在的存量建设用地,在办理转让、抵押时,国土部门事先征求规划部门意见,符合城乡统筹规划的,以补办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进行有偿使用。

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以租赁方式有偿使用,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

租赁到期时可以续租,年期仍不超过5年。

(二)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竣工验收制度发放新增国有建设用地过渡土地使用证。

在签订《出让合同》或出具《划拨决定通知书》时,约定发放过渡土地证,颁发有效期至出让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的土地证,待整个项目按要求竣工后重新核发土地证。

过渡证到期时必须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换发证时,地籍科、利用科、土地交易中心、土地登记中心按供地时的约定条款进行联合验收。

合格则换发证,不合格则不予换发,限期整改。

验收不合格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出租等。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实行复核验收制度。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建设、规划、房产等单项验收意见,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复核和验收。

未通过用地条件复核验收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手续,不得发放分割土地使用证书。

(三)冻结闲置土地抵押、转让和出租权利为严格控制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对中介机构提供备案的报告全面实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内容为出让合同的履行情况、土地权属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地价评估的技术路线、估价方法、估价结果。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提高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工业(含仓储用地,不含采矿用地,下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住宅用地。

1.出让原则。

住宅用地不得与招商引资项目挂钩,土地出让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2.出让规模。

用地性质、规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性规定,容积率大于1.0。

单宗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

(二)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

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原则上不得设置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根据规划要求,对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能够带动区域整体发展,具有引领性作用的商业(指具有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超级市场、宾馆酒店等功能,受让人自持物业比例不低于70%的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特色商业街区项目、社区商业中心项目)、总部经济、文化旅游、创意研发、现代服务业,且宗地配套住宅占项目用地可开发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的项目,确需设置有关准入条件的,在不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唯一性排他条件的前提下,可由项目所属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管委会和各区驻地园区管委会,下同)提出设定土地出让条件的建议,按照有关程序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工业用地。

1.出让原则。

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不得与配套住宅、商住混合用地挂钩。

工业用地出让时可根据产业规划和项目实际情况,设定产业类型(制造业、仓储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要求。

2.出让规模。

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

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南京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南京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南京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国土资函〔2017〕284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南京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84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你厅报送的《江苏省南京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收悉。

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实施方案》。

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依据《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结合试点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研究、探索、完善试点的配套措施,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二、要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全面落实“放管服”总体要求。

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

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土地二级市场。

三、在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精简审批环节。

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应着力减少前置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四、要加强组织统筹,强化沟通协调,按照《实施方案》提出的试点任务,积极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

要突出试点的探索创新和示范带动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汇总一批典型案例,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试点过程中,要及时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监测监管数据通过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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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0.04.16
•【字号】宁国土资[2010]180号
•【施行日期】2010.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
出让工作的意见
(宁国土资〔2010〕180号)
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管理,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竞买条件限制
1、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在土地出让条件设置中,原则上不得设定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的限制性条款。

2、对于生产工艺需要以及规划、环保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可以从竞买人资质、产业类型及后期建设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的竞买条件,但不得有针对性、唯一性。

3、凡有以下行为的企业或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参加所有土地招拍挂活动时将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为:
①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拖欠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行为正在发生的,所欠款项未交清前,受让方不得参加我市范围内的土地招拍挂活动。

②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拖欠土地出让金被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出让合同的,自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市范围内的土地竞买,且今后也不得参与该地块的再次竞买。

二、关于竞买保证金、加价幅度确定及土地成交价款交付
1、竞买保证金按出让起始价的20%确定,加价幅度按出让起始价的1-3%确定,分别取整。

房地产开发用地加价幅度原则上控制在50-2000万元之间。

2、地块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缴纳首期成交价款,首期成交价款不得低于土地成交价款总额的50%,其中成交价款总额的20%作为出让合同定金。

首期成交价款缴纳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江南八区范围内土地出让后,市场办负责将土地出让合同电子稿于3个工作日内发送到土地所在区分局。

3、工业用地土地成交后原则上在3个月内交清全部成交价款。

房地产开发用地成交价款总额3亿元以下的(含3亿元),缴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成交价款总额3亿元以上的缴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三、关于土地交付及开、竣工要求
1、市局授权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办理江南八区经营性用地交地手续、授权市场办负责办理江南八区工业用地交地手续,高新区、化工园区公开出让土地由市局授权园区分局办理交地手续。

江南八区范围内受让方办理土地登记前,市场办负责对地块违约责任处理情况在交地确认书上进行确认,受让方凭交地确认书及相关材料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出让土地须在成交价款全部交清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交付给受让方,净地挂
牌的,交付条件为“按现状交付”。

为推进出让土地尽快开工,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可及时办理交地手续,土地看护责任即移交受让方,受让方可提前进场,进行勘探、定界等开工前期工作,但不得正式开工建设,受让方负责砌筑出让范围的围墙。

土地所在国土分局参加交地工作。

3、项目开工时间原则上为交地后6个月内。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需提前30日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开工时间经批准延期的,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项目开、竣工时间只能延长一次,开、竣工时间作为出让条件一并公告。

4、出让地块中要求配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原则上应与项目同步竣工验收,并按规定移交、使用,特殊情况出让合同另行约定。

四、关于联合竞买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工业用地(含生产研发、科研设计)中统一规划但又可分开建设的特殊地块,联合竞得人可根据投资比例及规划总平图进行土地分割,分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但需在出让公告中进行明确。

五、关于违约责任处理
1、受让方未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缴纳首期成交价款的,须按欠缴款项每日千分之一交付违约金,首期款延期付款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视为竞买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已交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向受让人追究由此产生的损失。

2、受让方延期交纳成交价款的,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

鼓励受让方提前缴纳土地成交价款,凡受让方提前付款的,在同一地块中,可同比例抵冲延期付款所产生的违约金。

3、建立违约行为公示制度,定期对正在拖欠出让金的受让方及开、竣工延期的受让方在国土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高淳、溧水县局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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