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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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浙司[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浙司〔2012〕100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省律师协会: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11〕6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司发通〔2011〕21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浙委〔2011〕65号)精神,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八八战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总目标和“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按照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适应司法行政系统法律保障、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工作发展和队伍建设需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司法行政系统2011年内部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司法行政系统2011年内部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司法行政系统2011年内部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浙司办函[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司法行政系统2011年内部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司办函〔2011〕30号)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现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2011年内部审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2011年内部审计工作要点2011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增强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依法认真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突出审计重点,加大对基建工程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合同签订和执行的审计力度,并在“查错纠弊”、“防范预警”、“建章立制”上下功夫,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全面提升内部审计保障和服务全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1.深化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按照省厅下达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和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各级内审部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

深入调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评价标准,逐步建立一套符合省属监狱劳教系统实际并体现内容全面、客观公正、标准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制度。

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涉及省属监所企业的审计内容,按照厅领导的指示精神,厅、局内审部门统一思想、认真抓好落实并组织实施,做好无缝对接,避免多次进点和重复审计的现象,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分工衔接机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浙司[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司〔2010〕92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属司法所(以下简称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全省司法所建设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要求,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服务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各项建设。

第三条司法所应当围绕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中心工作履行各项法定职责,并保持组织机构、人员、办公场所、业务工作等相对独立,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平台上发挥职能作用。

第四条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目标是: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进一步增强、服务科学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二章组织队伍建设第五条司法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司法行政工作。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7.21•【字号】浙司[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司〔2011〕111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2009年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紧围绕整合职能资源、发挥职能优势,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不断夯实基层基础,有力地促进了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推进我省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推动《省司法厅关于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落实,加快在全省推广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进一步健全机制、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实际效能,现就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是司法行政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顺应形势、有效满足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的有力举措,是整合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资源、集成司法行政各项管理要素的有效载体,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理念、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的生动实践。

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对于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职能资源,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综合法律服务优势,推进司法行政社会管理创新,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一定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省厅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措施,积极推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努力把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窗口。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司办[2011]2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1.03.18【实施日期】2011.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11〕21号)厅机关各执法处室、省劳动教养管理局:2011年,我厅依法行政工作将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建设“法治浙江”工作要求,以服务大局为已任,以更加积极有为地推进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重点,大力提升全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立法和制度建设质量,着力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和案结事了率,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和法制队伍建设,努力推动我省司法行政依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现就做好我厅2011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大力提升全系统依法行政能力继续加大对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力度;积极破解本系统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难题,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全面落实到行政执法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一票否决制”和考核评议机制等各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长效机制。

抓好市、县司法局依法行政试点工作。

今年省厅已在《2011年重点工作目标分解》中将“大力推进市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作为分管厅长主抓的重点工作之一加以部署安排。

省厅将开展相关依法行政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摸索和积累指导全局的经验。

要进一步理清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职能,加强对市、县司法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市、县司法局依法行政工作顺利推进。

全省劳教单位要顺应劳教(戒毒)管理模式转型形势,牢牢把握执法监督这一工作重点,合理界定法制部门工作职责;根据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执法责任制规定》,在制定、完善《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制定执法责任制分解细则,将执法责任落实到岗位、责任到人;紧紧围绕“首要标准”,。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浙司[2006]161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司〔2006〕161号)厅机关各处室、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劳教局:《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相关执法职能机构认真实施。

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法规处)反馈。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

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

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理论调研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11]31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理论调研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11]31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理论调研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理论调研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11〕31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省律师协会: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理论调研工作,探索研究我省司法行政改革与发展的新对策、新思路,推进科学决策,促进2011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现就做好2011年度司法行政系统理论调研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2011年全省司法行政理论调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厅党委中心工作,深入研究司法行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领域、新途径,努力为推进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二、工作重点2011年理论调研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以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为抓手,重点做好以下几个领域的调研工作:一是围绕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做好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和作用的研究;二是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做好司法行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研究;三是围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做好提升司法行政服务保障能力的研究;四是围绕公正廉洁执法执业,做好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行政“三支队伍”建设的研究;五是围绕“首要标准”,做好提高监所教育改造质量的研究;六是围绕司法行政自身的科学发展,做好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研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十不准”》的通知-浙司办[2013]62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十不准”》的通知-浙司办[2013]62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十不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十不准”》的通知(浙司办〔2013〕62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戒毒)单位:为进一步严格公务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扎实成效,根据浙纪发〔2013〕1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浙江省司法厅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十不准”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到基层工作,单位内部有招待所、食堂的,一律不准在社会餐饮企业就餐;二、下基层工作时一律不准接受宴请和夜宵;三、同城一律不准安排公务用餐;四、公务接待不准安排宴请和夜宵;五、工作用餐一律不准上酒;六、工作日午餐和公务出差期间一律不准饮酒;七、工作日午休时间和公务出差期间一律不准参与打牌、打麻将等活动;八、一律不准利用公务出差之便游览风景名胜;九、一律不准用公车办理私人事务。

十、任何时候不准参与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以上“十个不准”规定,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对违反“十个不准”规定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按照党纪政纪,严格问责和处理。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2013年8月2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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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
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浙司[2011]17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12.01
【实施日期】201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浙司〔2011〕176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
现将《2011-2015年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厅政治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2011-2015年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
为贯彻落实《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2011-2015年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浙江省贯彻〈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实施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行政队伍,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发展主题主线,以强化理论武装和理想信念教育,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执业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为重点,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战略任务,大力推进基础建设,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努力提高三支队伍素质,切实为我省“十二五”时期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2.总体目标
--教育培训体系进一步完善。

基本形成与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的要求相适应、与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相适应、与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相适应,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育培训体系。

--教育培训基础进一步加强。

切实加强培训的软硬件建设,有效整合培训资源,确保机构、教材、师资、经费等基础建设能够适应新时期教育培训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

--教育培训理念进一步提升。

遵循干部成长和教育培训规律,按照“尊重人、服务人、提高人”的现代培训理念,不断创新培训模式、内容和方式,教育培训的统筹性、
针对性、实效性得到新的加强。

--教育培训成效进一步显现。

教育培训工作在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中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岗位业务能力和道德品德修养全面提高,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的本领显著增强。

3. 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大局来推进教育培训,突出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学习培训中的主体地位,真正做到科学发展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干部成长缺什么就补什么,使教育培训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为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成长成才服务。

--坚持科学统筹。

准确把握教育培训规律,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积极统筹不同类别、不同部门的培训工作,建立全面的、科学的培训管理体系,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水平。

--坚持学用结合。

将素质和能力培养贯穿于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紧密联系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培训,推动培训成果的转化和运用,促进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学有所用、用有所成。

--坚持质量第一。

将提高教学质量和培训效果作为谋划、推进和评价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实现教育培训规模、质量和效益的统一。

二、重点内容和主要任务
(一)重点内容
--致力于坚定理想信念,切实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突出抓好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培训;加强党的历史、国情和形势教育,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

--致力于提高履职能力,切实抓好岗位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

紧扣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广泛开展推进我省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所需的各种知识的教育培训,着力加强中青年干部做群众工作能力、网络舆情应对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培训,着力加强基层干部政策理解和执行能力、服务群众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致力于提高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切实抓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

重点开展党的宗旨观念、群众观念、纪律观念、廉洁从政意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大力开展政法系统“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教育,不断深化和巩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成果,引导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和事业观。

--致力于提高文化素养和身心健康,切实抓好科学文化和心理健康培训。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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