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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浙民办[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民办〔2009〕99号)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提高厅机关制度化、规范化工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和《民政部工作规则》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省民政厅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创业扶民,创新强省”的总战略,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行使职权。

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努力把民政厅建设成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机关。

四、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依法履行解决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的职责,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全面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领导职责五、省民政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民政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并对厅长负责;省老龄办主任、省移民办主任负责做好本单位工作,并向厅长负责;巡视员、副巡视员受厅长委托,负责一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妥善处理因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案件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妥善处理因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案件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妥善处理因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浙民事〔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妥善处理因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民事〔2019〕5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依法有效处理因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规定,经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行政诉讼案件,制定了《妥善处理因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案件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19年1月7日妥善处理因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依法有效处理因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是指进行结婚登记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虚构身份、假冒他人身份导致不符合结婚登记实质要件而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非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婚姻登记机关已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建议自行纠正结婚登记的函件,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在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建议自行纠正婚姻登记的函件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启动撤销结婚登记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撤销涉诉结婚登记行政行为。

婚姻登记机关决定撤销结婚登记的,应将撤销结婚登记决定书(格式见附件)于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原告,并依法送达其他行政诉讼当事人。

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浙教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规〔202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当前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协同治理。

强化省地(市)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压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职能,形成监管合力,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依法许可、分类规范。

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知识培训,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

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严禁任何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标本兼治、疏堵结合。

强化学校育人主体,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行为,不断提升中小学教育教学水平。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浙司[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浙司〔2008〕89号)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司法部的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进行。

第三条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进行行政应诉活动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行政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一)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执业证、许可证,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三)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刑事赔偿或者行政赔偿决定不服的;(四)对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委托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或者终生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决定不服的;(六)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七)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八)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代省长、副省长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代省长、副省长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代省长、副省长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30•【字号】浙政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代省长、副省长分工的通知浙政发〔2016〕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对部分省政府领导分工作相应调整。

现通知如下:车俊(代省长)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审计、机构编制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咨询委。

袁家军(常务副省长)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监察、司法、税务、统计、物价、民族宗教、法制、节能和能源保障调度(包括煤电油运等)、人民武装、海防、机关事务、政务公开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发展规划研究院、省参事室(省文史馆)、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监狱管理局。

联系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预备役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财政部浙江专员办、省国税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省电力公司、浙江能源监管办、省信访局、省档案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熊建平(副省长)负责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驻外办事处、残疾人事业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人防办(省民防局)、省公务员局、省政府驻京办、省政府驻沪办。

联系省残联、省关工委。

郑继伟(副省长)负责教育、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社科研究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浙江广电集团、省社科院。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扶贫办,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军区,浙江省税务局,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18.10.15•【字号】浙人社发〔2018〕112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112号各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扶贫办公室、税务局,各军分区政治工作处: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为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助推我省“两个高水平”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地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委发〔2018〕3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就业创业能力(一)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

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高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

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规划。

(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

浙江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机关公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机关公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机关公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浙民办[2007]127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机关公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办〔2007〕127号)厅机关各局处室、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民政厅机关公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浙江省民政厅机关公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厅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浙政发〔2001〕5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机关制发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指在民政厅机关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要求,发布工作制度,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提出意见,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厅机关公文管理分为收文管理和发文管理。

收文管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传递、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发文管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会签、定密、校对、用印、登记、分类、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四条厅办公室是厅机关公文的主要管理部门,主管厅本级并负责指导各直属单位的公文管理工作。

厅办公室和厅机关各局处室应配备、指定专职或兼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文管理应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等各个环节,要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第六条以厅和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公文管理规定。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16个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16个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16个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农业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浙发改财金〔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等16个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委《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104号)精神,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任务落实。

附件浙江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工作要点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委《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104号)精神,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新发展理念,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数字化改革,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为目标,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稳妥有序退出制度,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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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的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2015]1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5.02.26
【实施日期】2015.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级“民主法
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的通报
(浙司〔2015〕19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考核及复评工作的通知》(浙司〔2014〕79号)部署要求,各地对历年已命名的878个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开展了认真仔细的复评工作,并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普法办进行审核。

经审核,其中807个村(社区)符合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标准,54个村
(社区)不符合创建标准,17个村(社区)因行政区划撤并已撤销。

根据《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对符合创建标准的807个村(社区)予以保留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并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对不符合创建标准或已撤销的71个村(社区)分别撤销或注销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

希望通过复评的村(社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创新,继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再创佳绩,推动我省“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2月26日
附件:
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总共807个,包括全国级)
杭州市(11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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