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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浙司[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浙司〔2012〕100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省律师协会: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11〕6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司发通〔2011〕21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浙委〔2011〕65号)精神,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八八战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总目标和“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按照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适应司法行政系统法律保障、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工作发展和队伍建设需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浙司〔2020〕45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发文立项制度,严控发文数量。

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定依据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统筹,制定务实管用举措,从严控制发文数量,严禁以文件“落实”文件。

起草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事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报请立项并经同意;未经立项审批同意,不得擅自提请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落实全覆盖要求,明确制定主体和范围。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管理范围,确保全覆盖。

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省政府于2019年5月底前公布省级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各市、县(市、区)政府于2019年7月底前公布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浙司[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司〔2010〕92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属司法所(以下简称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全省司法所建设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要求,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服务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各项建设。

第三条司法所应当围绕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中心工作履行各项法定职责,并保持组织机构、人员、办公场所、业务工作等相对独立,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平台上发挥职能作用。

第四条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目标是: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进一步增强、服务科学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二章组织队伍建设第五条司法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司法行政工作。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司[2010]136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司[2010]136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司〔2010〕136号)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厅机关各执法处室: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自2010年起,省厅将依据该《办法》对各相关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请各相关单位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执法责任,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执法评议考核,是指省司法厅对设区的市司法局和厅机关所属执法机构以及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奖惩活动。

第三条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予以公开。

第二章评议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执法评议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基础工作开展情况;(二)履行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职责情况;(三)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国家司法考试违纪处理职责情况;(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执法投诉、申诉案件情况;(五)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六)其他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司[2013]61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司[2013]61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司〔2013〕61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基层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是事关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的长期性、战略性任务。

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坚持不懈抓基层、打基础,深入实施“固本强基”工程,着力夯实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根基,取得了显著成效,基层基础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基层基础,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是基层政权和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为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

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成效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党群和干群关系,关系到基层政权的稳固。

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制宣传等各项职能,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密切相关,是“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手段和内容,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具有基础性、保障性和服务性作用。

近年来,在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有了根本性和突破性的改善。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发展还很不平衡,司法所、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等基层组织和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水平偏低,业务用房、装备及信息化建设等基础保障滞后,队伍专业化水平与形势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的通知-浙司〔2016〕142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的通知-浙司〔2016〕142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的通知浙司〔2016〕142号各市司法局,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浙江省戒毒管理局:《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2016年12月29日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法制审核意见、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纪要)、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五条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

第六条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司[2014]10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司[2014]10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司〔2014〕10号)各市司法局: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现就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分离工作目前,我省尚有几十家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两所合一”,合署办公。

随着司法所职能的规范化和队伍的壮大,以及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新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两所合一”的运行机制已不适合管理要求。

各地应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司发通〔2000〕134号)等规定要求,在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两所分离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自己的办公场所,独立办公,并依法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担风险。

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得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已经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应当在2014年度检查考核完成前办理注销手续。

二、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合伙制运行机制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59号令)第四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随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我省目前真正属于事业法人性质的法律服务所所剩无几。

不少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明晰,执业风险较大。

请各地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部署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合伙制转制,推进法律服务所依法明确组织形式。

合伙性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按照《浙江省合伙法律服务所管理规定(试行)》(浙司〔2011〕55号)的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等,切实提高防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司[2011]11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1.07.21【实施日期】2011.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司〔2011〕111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2009年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紧围绕整合职能资源、发挥职能优势,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不断夯实基层基础,有力地促进了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推进我省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推动《省司法厅关于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落实,加快在全省推广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进一步健全机制、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实际效能,现就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是司法行政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顺应形势、有效满足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的有力举措,是整合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资源、集成司法行政各项管理要素的有效载体,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理念、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的生动实践。

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对于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职能资源,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综合法律服务优势,推进司法行政社会管理创新,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一定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省厅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措施,积极推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努力把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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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
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2010]9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06.17
【实施日期】2010.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司〔2010〕92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直属司法所(以下简称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全省司法所建设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要求,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服务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各项建设。

第三条司法所应当围绕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中心工作履行各项法定职责,并保持组织机构、人员、办公场所、业务工作等相对独立,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平台上发挥职能作用。

第四条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目标是: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进一步增强、服务科学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二章组织队伍建设
第五条司法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司法行政工作。

司法所实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除按行政区划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外,根据需要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大型集贸市场、风景旅游区等区域设置司法所。

司法所的名称为××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

第七条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1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所长。

司法所所长、副所长的任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或者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司法所所长应当由专职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担任。

新任命的司法所所长应当为政法专项编制国家公务员,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应法律专业知识。

司法所所长的职级不低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中层正职。

第八条司法所应当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其中辖区户籍人口4万人以上的,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不少于2人;辖区户籍人口1万人以上不足4万人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不少于1人;辖区户籍人口不足1万人的,专、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不少于1人。

第九条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般应当为国家公务员,具有相应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新录用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为国家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应法律专业
知识并经培训合格。

政法专项编制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选调、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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