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印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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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财务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财务印鉴的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实现印章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其各分支机构财务印鉴管理。

第三条释义(一)财务印鉴指经过合法程序刻制的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等。

(二)财务印鉴的管理是指对财务印鉴的保管使用、变更与移交、遗失与注销、印章的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财务印鉴保管及使用规定第四条财务印鉴的保管(一)财务印鉴由财务部门按权责体系指定人员进行分离保管。

原则上由财务运营部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章或授权相关财务人员保管,出纳保管法人代表章。

发票专用章及其他财务印鉴由财务运营部负责人或授权相关财务人员保管。

保管人员须对所保管的财务印鉴的安全负责,不得随意放置或出借。

(二)当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因出差、休假等情况临时离岗时,由财务运营部负责人或指定的临时保管人员进行保管,并在前一天提前做好临时性交接工作。

财务印章临时保管人员在保管印章期间与财务印章保管人员负有同等责任,财务印章保管员回到岗位后立即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条财务印鉴的使用范围(一)财务印鉴(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用于办理有关的银行业务,如:银行开户与销户、背书银行票据、银行贷款的借据单、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等范围内使用。

(二)发票专用章用干公司经营业务需要开具的发票。

(三)财务专用章用于以收据收款、收回员工各类的欠款、公司往来款及询证函等。

(四)法人代表章用于合同的签订、出具对外函件、证明等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使用等。

第六条财务印鉴的使用(一)使用财务印鉴必须基于发生的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业务,财务印鉴须加盖于规定位置,不得滥用财务印鉴。

(二)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因工作需要携带财务印章外出使用的,印章外带期间严禁用于审批范围之外的经济业务,如发现违规行为,则追究印章外带使用人的责任。

第三章财务印鉴的变更、遗失和注销规定第七条原有印章发生破损或公司名称变更等原因需要注销旧印章并刻制新印章的,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及时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和通知各有关单位续办相关业务。

公司财务印鉴及网银U盾管理办法-通用模板、范文

公司财务印鉴及网银U盾管理办法-通用模板、范文

公司财务印鉴及网银U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印鉴及网上银行u盾、密码的使用管理,防范财务管理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财务印鉴管理第二条管理办法中所指财务印鉴为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财务印鉴。

第三条资产财务部为财务印鉴的保管部门。

第四条使用财务印鉴时需填写《公司用印申请单》,提交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五条财务印鉴管理遵循分开存放原则,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发票专用章分别保管;严禁由同一人保管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名章,严禁由同一人保管银行预留印鉴与银行空白票据文件,严禁由同一人保管发票专用章与税务空白发票。

第六条财务印鉴保管人离职或调动时,需办理印章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应记录印鉴交接的时间、数量、名称。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刻制财务印鉴,由资产财务部提出申请,填写《财务印章刻制申请单》,提交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办理刻章。

更换、停用、废旧印章应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和资产财务部共同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章银行账户U盾管理第八条网银U盾执行三级管理制度。

公司网银U盾、密码申请由财务出纳人员根据业务需要,向已开立的存款银行提出申请。

第九条出纳配备具有基本权限网银U盾,用于查询银行明细账,对账等详细信息,可办理收付款项的指令,并对公司内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做资金划拨业务。

资产财务部经理、分管财务工作领导配备复核权限网银U盾,对网上银行收支结算等指令进行复核方可完成款项收付。

第十条相应人员持有的网银U盾应妥善保管,网银U盾登录密码定期变更。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务印鉴管理制度

财务印鉴管理制度

财务印鉴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财务印鉴管理,规范与财务印鉴使用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发票专用章。

二、内容:1、印鉴的刻制:公司需要刻制财务印鉴时,必须书面由财务科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列明刻印理由、印鉴名称、印鉴形式、印鉴用途、印鉴使用范围、印鉴负责人及保管人,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办理印鉴刻制手续。

印鉴正常更换、丢失、废止等等需要重新刻制的,根据本办法重新办理。

2、印鉴的责任:财务科负责人对财务印鉴的保管、使用、上缴等印鉴管理负管理责任。

财务科的印鉴保管人对财务印鉴保管、使用、上缴等印鉴管理负直接责任。

3、印鉴的保管本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科会计保管,法人章由财务科出纳保管,发票专用章由开票人员保管,日常加锁保管。

印鉴保管人应建立印鉴使用档案,编制印鉴使用登记表。

4、印鉴的使用:(1)财务科使用印鉴范围:财务收据、银行业务、出具财务证明。

使用财务印章时,必须基于发生的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财务会计业务,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

(2)其他部门如需使用财务印章的,必须办理《财务印章用审批单》,经财务负责人及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且保管人员必须严格监控印章的使用过程。

(3)发票专用章,在开具发票后,由保管人员亲自加盖。

发票专用章不得用于除发票开具的其他业务。

5、印鉴交接:财务印鉴保管人更换时,交接双方需在印鉴交接表上签字确认交接,部门负责人现场确认交接事宜。

完成交接之前发生的用印行为,由原保管人负直接责任。

6、印鉴上缴:财务印鉴更换或者停止使用时,应将原印鉴及用印登记表上缴办公室统一归档。

财务印鉴上缴档案应包括:启用时间、停用时间、用印登记表和上缴人等信息。

7、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科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财务印鉴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印鉴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腾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印鉴管理,依据公司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印鉴”,包括财务部门行政公章以及银行账户预留印鉴、收付款结算印鉴、发票结算印鉴、住房公积金专用印鉴等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和使用的印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财务处负责公司财务印鉴的统一管理,并监督检查各单位管理情况,具体分工如下:(一)公司财务处资金管理科负责管理公司集中核算单位付款结算账户与贷款账户银行预留印鉴、腾飞集团公司所属本地未集中核算单位(不含矿区服务事业部)银行预留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

(二)公司财务处销售核算科负责管理公司集中核算单位收款结算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

(三)公司财务处其他各科室负责本部门其他财务印鉴的保管与使用。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使用公司财务处未统一保管的其他财务印鉴。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党委)办公室负责财务印鉴的统一刻制、销毁。

第三章财务印鉴名称第七条财务部门行政公章名称应为“XXXX(单位名称)财务处”或“XXXX (单位名称)财务科”。

第八条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包括单位章和个人名章两枚。

单位章名称应为“XXXX(单位名称)财务专用章”、“XXXX(单位名称)工会委员会财务专用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XXXX(单位名称)委员会财务专用章”、“中国共产党XXXX(单位名称)委员会财务专用章”。

个人名章应为公司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员个人名章,人员姓名为三个字的,名称为“XXX印”,人员姓名为二个字的,名称为“XX之印”。

第九条收付款结算印鉴名称应为“XXXX(单位名称)现金收讫章”和“XXXX(单位名称)结算专用章”。

第十条发票结算印鉴名称应为“XXXX(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和“XXXX(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专用印鉴包括单位章和个人名章两枚。

公司印鉴管理制度(3篇)

公司印鉴管理制度(3篇)

公司印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印鉴的使用管理,保障公司印章的安全性和合法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印章的使用、管理和保管。

第三条公司印鉴分为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

第四条公司印鉴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禁止滥用、私自制作或变更印鉴。

第五条公司印鉴使用必须符合公司的授权和内部审批流程,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公司印鉴使用人应对所使用印章的安全专管,严禁擅自移交他人使用。

第七条公司印鉴使用人员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印章的使用密码和相关信息。

第二章印鉴的制作与登记第八条公司印鉴制作必须由公司指定的专业印鉴制作单位制作,不得私自委托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制作。

第九条公司印鉴制作时,必须按照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营业执照上的信息进行制作。

第十条公司印鉴的制作需要经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特定授权人的书面审批和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公司印鉴制作完成后,必须进行登记,包括印章的种类、制作单位、制作日期、编号等信息,登记入印鉴注册簿。

第十二条全体公司员工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印鉴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公章只能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或特定授权人使用,并需经过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财务专用章只能由公司财务部门授权人员使用,用于财务相关事项的签署。

第十五条合同章只能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特定授权人使用,用于公司与外部单位、个人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私章只能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使用,并需经过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使用印鉴时必须正确、清晰地盖章,不得有遮挡、模糊、缺失等情况。

第十八条使用印鉴时,须标明盖章日期和原因,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临时外出等特殊情况下,使用印鉴的人员须事先报告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同时保证印鉴的安全。

第四章印鉴的保管与使用记录第二十条公司印鉴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管理,不得私自带出公司。

财务印鉴及票据管理办法

财务印鉴及票据管理办法

财务印鉴及票据管理办法
1.财务印鉴必须由两人(或以上)分开保管;出纳员不得保管财务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

银行结算票据、财务收款收据等统一由出纳员保管,财务印鉴不得预留在空白财务票据上。

2.支票由出纳负责签发,严格控制签发不记名甚至空白支票、空头支票。

特殊情况需签发限额空白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等,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应写上“¥”符号,并由领用人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3.各企业应建立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用制度,设置领用登记簿,详细登记金额、利率、期限、号码、收款单位等内容,并由领用人签字。

4.收到外单位开出的远期结算票据时,应立即向有关银行咨询票据的真伪,并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上登记,注明各种内容及本单位经办人等,到期收到款项后,予以注销;到期未能收到款的应收票据,应及时采取追索措施。

5.收到外单位签发的即期结算票据,应立即向银行申请兑付,并坚持收妥确认原则,未经确认,不得做出发货、付款等行为。

6.如遇银行结算票据遗失,直接责任人应立即通知出纳员,并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逾期未用的银行结算票据,领用人应及时交回出纳员,办理注销手续;对填写错误、过期失效的银行结算票据,出纳员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并保存。

7.各企业应保持支票存根的完整性和作废支票处理的恰当性,稽核人员应定期对银行结算票据的使用情况予以查核。

8.各企业应保证只有出纳才能接触未经使用的空白支票。

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财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单位财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印章的范围财务印章包括本单位用于财务收支的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负责人名章以及财务部门保管和使用的发票专用章、本部门公章、现金(转账)收讫章、现金(转账)付讫章等。

二、财务印章的使用(一) 在银行开设账户时预留的财务印鉴卡,应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二) 签发支票、汇票、信汇、电汇等票据需加盖预留财务印鉴时,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

在授权范围内的,财务印章保管人员要严格审查票(证)的收款人、金额、用途、日期等项目是否填写正确,与领导批件是否一致等,无误后方可加盖。

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一律不予盖章。

(三) 报送会计报表及有关财会资料需加盖财务印章时,须经单位总经理(总经理授权人)和财务负责人批准。

(四) 财务部门发文、与往来单位对账需加盖财务印章时,须经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

(五) 各单位应建立财务部门公章使用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使用日期、用途、份数、经办人、审批人等事项。

(六) 发票专用章仅限用于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及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七) 除有专项规定外,不得在空白票据上预先加盖财务印章。

1(八) 其他印章的使用,如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参照以上相关规定执行。

三、财务印章的保管财务印章由单位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并与票据分别存放。

财务印章保管人员负责印章保管、加盖和使用情况登记。

保管财务印章的人员不得兼管支票、汇票、信汇、电汇等票据。

印章保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将财务印章交由票据持有人自行盖章或携带外出办理业务。

财务印章确需携带外出时,必须办理财务印章携带外出审批手续,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办理相关业务。

四、财务印章的交接财务印章的交接必须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印章保管人员因外出或其它原因暂时不能履行职责,确需转交他人代为保管的,必须办理临时交接手续。

[定稿]财务处印鉴管理办法

[定稿]财务处印鉴管理办法

[定稿]财务处印鉴管理办法印章管理办法为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职责,防范风险,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处室所有印章,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及内部控制的要求实行专人管理,保管人员承担使用和管理责任。

二、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审查用印内容,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程序使用各类印章,特殊情况用章需办理审批手续,不得预留或对外提供盖有印章的空白纸张,及时、妥善处置盖有印章的作废材料。

三、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周末及节假日结算室值班人员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后印章保管责任转移。

所有印章管理做到“人走章收”,因印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保管人承担。

四、印章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外出,确因特殊情况,需部门负责人报经公司领导同意,并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并做好记录,原则上借出的印章应当天归还,不得转借,不得由他人代为归还,携带印章外出人员对外出期间印章的安全及签署的材料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

五、财务预留印章由两人分开保管,并按要求做好财务专用章使用登记,分月存档备查,产品质保书章的使用参照执行。

六、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财务处2012-03-27印章保管责任人明细表印章名称财务岗位责任人备注财务专用章内审岗厉楠银行预留印鉴法人章银行出纳汪爱华部门章副处长杨茂东部门行政章质保书章产品质量保证书现金收讫章现金出纳魏垂芝现金付讫章日常零星收支转讫章物资出门章物资出厂及发票开开票员张红云具发票专用章现金收讫章收款员吴倩收货款用转讫章印章借用审批表申请单位申请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人签字用章类别用件名称及主要内容借用人归还时间借出时间及确认签字印章交接单交接日期审批人交章人接章人印章名称交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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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大住宅维修中心
财务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财务印章管理,实行有效的内部控制,防范潜在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北京工大住宅维修中心。

第三条中心财务印章管理原则:分开存放保管、监督审批使用、台账登记备查。

第四条中心财务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中心法人印章(简称法人章)和发票专用印章。

第五条财务印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保管,预留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

保管人员收到印章后,必须进行交接登记。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其它财务印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主管会计保管。

第六条财务印章必须保存在安全地方,并且经常检查,非保管人员不得使用,非经主管财务的领导同意,不得携章外出。

第七条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印章外借。

因特殊原因(事项)使用财务印章的,需经中心主任或财务主管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建立《财务印章使用登记簿》,对每一笔特殊事项加盖印章应该进行登记,注明使用对象、使用事项、经手人、金额及其他事项。

第九条财务印章的使用范围:
1、财务部门行政章用于中心内部行文及以财务部门名义形成的各种内部通知、函件、报告、备忘录等文字资料的用印,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用印。

2、财务专用章为中心办理会计业务的专用印章,是中心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之一,其使用范围为:
(1)支票签发的用印;
(2)中心资金支付及调拨的用印;
(3)经济业务往来单位的帐户余额签认用印,中心内部单位帐款转帐单的用印;
(4)其他与财务会计业务相关的用印。

3、法人或代表人印章为中心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之一,用于支票的签发以及中心资金支付及调拨,未经批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财务人员个人印章为财务人员在中心赋予的财务工作权限内使用的印章。

其使用范围为会计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税务报表、往来业务转帐单、费用分割单、发票、会计档案等的用印。

5、其他各种材料的用印,以及中心职工因私需加盖中心财务印章的各种材料的用印,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依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

特殊情况下需请中心财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6、财务部门发布公文用印、对外报送的各种财务会计报表用印、税务申报缴纳用印,应按照要求一律使用专用中心印章,不得使用中心预留财务印章(财务人员个人印章除外)。

7、严禁在空白纸张上用印。

第十条监印人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妥善安全保管印章,财务专用章如有遗失,财务负责人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立即在影响较大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启事,同时向开户银行、税务局等其他相关单位发函声明,并在24小时内办理更换印鉴的手续。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在工作权限内进行日常财务工作时使用财务印章无需登记用印登记簿。

第十二条未经授权,严禁使用他人个人印章。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个人印章的监印人在离岗、脱岗、调离时,需将财务人员个人印章交回财务部门。

交回的个人印章保存期限为5年,期满后按中心规定办理销毁。

第十四条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章的监印人离岗或脱岗时,需按财务工作移交管理办法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移交过程中由中心法人或其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同时监交。

因启用新印章等原因而失效的旧印章,由财务部负责及时回收,回收印章时当事人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

回收的印章暂由综合管理部保存,其保存期限为15年,期满后按中心规定办理销毁。

第十五条凡违反本规定者,给中心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纠纷及其他一切后果,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北京工大住宅维修中心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并督促执行。

附件:财务印章使用登记簿
财务印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使用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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