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关于批准湖北省妇幼保健院等八家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前
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1996年11月15日)为了推动各级妇幼保健院(所)的规范性建设,我部于1995年8月下发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根据《标准》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我部又组织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
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抓紧妇幼保健机构的等级评审工作。
按照《标准》,积极创造条件,抓好妇幼保健机构的内涵建设,全面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各省可根据《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制定本省一、二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和具体实施办法。
三、对申报评审“三级甲等”的妇幼保健院,首先由省级统一组织初审,并按《实施规范》要求,填写《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申请书》,报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妇幼司综合处),在卫生部妇幼司组织领导下,由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
四、对三级乙、丙等和二级妇幼保健院的等级评审工作,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一级妇幼保健院、市辖区级妇幼保健所的评审,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市(地)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在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立足于促进和推动妇幼保健机构的切实建设和发展,防止走过场。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现将《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和《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定期开展考核评估,督促落实妇幼保健工作职责和任务,全面提高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
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考核评估。
附件:1、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略)2、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考核标准(试行)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附件2: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考核标准(试行)湖北省卫生厅二OO六年六月一、综合管理(140分)被考核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考核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 考核人_____________项目分值规范要求考评方法扣分办法考评情况实得分(一)组织管理401、有健全的保健组织,人员配备合理;有相应的保健工作制度;院领导班子重视保健工作。
201、从事妇幼保健业务人员*占全院业务技术人员比例:省级≥10%,市级≥15%,县级≥20%。
2、各项保健工作制度健全,人员职责落实。
3、有专职院领导分管保健工作,并熟悉业务。
4、院领导班子定期研究保健工作,每季度≥1次,并解决实际问题。
5、院主要负责人经常下基层督导:每年省级≥2次,市级≥4次,县级≥6次。
1、查看人事档案等资料。
2、抽查5项以上保健工作制度与职责。
3、抽查考核分管院长或主要院领导。
4、查看院领导下基层督导记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促进妇幼保健机构高质量发展,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我委组织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重要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我委妇幼司。
联系人:妇幼司王亮、许宗余联系电话:************、62030600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7月10日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落实深化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促进妇幼保健机构高质量发展,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2021年在全国全面启动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全部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到2023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体系。
以绩效考核为抓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全面落实职责任务,引导妇幼保健机构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运行水平,促进妇幼保健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努力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温馨的妇幼健康服务。
二、绩效考核主体和对象(一)考核主体。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三级妇幼保健院进行绩效考核,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其中,直辖市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妇幼保健机构统一进行绩效考核。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第一批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第一批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鄂医保发〔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第一批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的通知各有关企业和单位,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等256家医药机构:根据《省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部分在鄂中央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纳入省直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9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2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的要求,经过网上受理、资料初审、现场评估、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等61家医疗机构为第一批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附件1),武汉益世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涂家岭店等195家零售药店为第一批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附件2)。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省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将于近期与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二、按时完成业务编码贯标及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工作。
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根据《全省医疗保障系统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实施方案》(鄂医保办〔2021〕1号)、《湖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及《湖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接口改造指南》,于11月30日前完成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贯标工作和与省医保信息平台的接口改造及联调测试。
三、悬挂定点医药机构标牌。
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并悬挂“湖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或“湖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标牌(附件3),方便参保人就医选择。
全国产前诊断培训基地名单

全国产前诊断培训基地名单以下是全国产前诊断培训基地的名单:1.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产前诊断基地。
2.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产前诊断基地。
3.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产前诊断基地。
4.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产前诊断基地。
5.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产前诊断基地。
6.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产前诊断基地。
7.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产前诊断基地。
8.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产前诊断基地。
9.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产前诊断基地。
10.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产前诊断基地。
这些基地都是在各大医学院附属医院中设立的,拥有先进的产前诊断设备和专业的医疗团队。
它们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产前诊断服务,并进行相关培训和科研工作。
在这些基地,医生们可以接受系统的培训,学习最新的产前诊断技术和方法,提高诊断水平,为孕妇和胎儿的健康保驾护航。
产前诊断是指在孕期通过一系列检查和测试,对胎儿的遗传病、染色体异常和结构畸形等进行筛查和诊断的过程。
它可以帮助孕妇了解胎儿的健康状况,及早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为孕妇和家庭提供更全面的医疗决策依据。
这些产前诊断基地在培训方面非常重视实践操作和临床经验的积累,为医生们提供丰富的培训课程和实践机会。
他们还与国内外的研究机构和专家进行合作,开展科研项目,推动产前诊断领域的发展和创新。
总之,全国产前诊断培训基地的建立为提高产前诊断水平和服务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孕妇和胎儿的健康保驾护航。
希望这些基地能够不断发展壮大,为更多的孕妇提供优质的产前诊断服务。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健康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健康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健康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3年)各市、州、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卫生计生委),省疾控中心: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健康湖北”全民行动计划(2010-2015年)》,进一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实现从“病有所医”到“全面健康管理”的转变,探索健康管理工作模式与管理办法,切实推动我省的健康管理工作,现将我委组织制定的《关于开展健康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各地,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试点工作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处联系。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健康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健康管理是通过健康监测、评估、危险行为干预和随访服务,指导服务对象维护健康、寻求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的过程,具有提高居民自我保健能力,提升人群健康水平,控制医疗费用支出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健康湖北”全民行动计划(2010-2015年)》,探索健康管理工作模式与办法,加快发展内容丰富、层次多样的健康服务业,实现基本和非基本健康服务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维护健康为中心,按照循证医学的原则,在试点地区和单位探索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工作规范和运行模式,扩大健康服务内涵和覆盖面,以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减少疾病的发生,降低医疗费用,从根本上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不断提高健康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二、工作目标通过探索和创新,基本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健康管理工作。
妇幼保健院的主要职能

妇幼保健院的主要职能
妇幼保健院主要职责
1、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2、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3、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4、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5、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6、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
7、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
重点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
8、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重点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儿童保健服务。
9、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
10、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妇女儿童常见疾病诊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服务、产前诊断、产科并发症处理、新生儿危重症抢救和治疗等。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鄂医保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及《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鄂医保规〔2021〕2号)要求,省医保局组织专家制定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2022年制剂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支付范围调整《2022年制剂目录》收载各类制剂共705种。
各地要严格执行《2022年制剂目录》,将《2022年制剂目录》内的制剂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在《2022年制剂目录》内的制剂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二、规范制剂类别及定点使用管理《2022年制剂目录》内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仅限于本医疗机构使用,在其他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制定制剂支付标准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可制定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并适时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该文件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
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附表: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湖北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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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批准湖北省妇幼保健院等八家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前诊断技术执业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鄂卫发[2005]9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5.11.17
【实施日期】2005.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批准湖北省妇幼保健院等八家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前诊断技术执业单位
的通知
(鄂卫发〔2005〕91号)
各市、州、县卫生局,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协和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根据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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