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权利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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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欧洲的权力制度与政治文化

中世纪欧洲的权力制度与政治文化

中世纪欧洲的权力制度与政治文化中世纪欧洲是一个充满变革的时代。

在这个时代,欧洲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这个时代,权力制度和政治文化也经历了很大的变化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中世纪欧洲的权力制度和政治文化,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中世纪的权力制度中世纪欧洲的权力制度主要是封建制度和教会制度。

封建制度是指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其中土地和权力属于少数地主阶级。

中世纪的欧洲社会分为三个等级:贵族、教士和平民。

贵族拥有几乎所有的土地和财产,他们是封建立国的基石。

而教士则是封建社会中一支重要的势力,教会的权力日益扩大,甚至超过了国王的权力。

平民是社会的下层人群,他们没有财产和权力,处在社会的最底层。

在权力结构中,国王作为君主,身处于政治权力的最高处。

国王拥有最终的决策权力,并通过他的大臣、法官和官员来掌控国家的事务管理。

而贵族则是国王的辅助者,在军事和政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教会则通过宗教信仰来掌控人民的思想和灵魂,教会还承担着教育和慈善的工作。

二、中世纪的政治文化中世纪欧洲的政治文化是基于君主制的,君主制的思想在民间深入人心。

人们普遍认为国王的权力是神所赐的,而且国王作为上帝的代言人,必须维护天堂和地狱的秩序。

因此,国王的权力是绝对的,天生的。

然而,对于教会的权力和地方贵族的权力,人们持不同的看法。

教会被视为一种超越自然的权威,人们普遍相信,如果人们对教会不尊重,就会面临天堂和地狱的惩罚。

因此,教会拥有强大的影响力和权力。

在贵族和平民之间,存在着一种信奉武士道精神的文化。

这种文化崇尚勇气、尊重忠诚和勤劳。

武士在中世纪的欧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角色,除了参与战争和保卫国家,还拥有特殊的社会地位。

三、中世纪的思想和信仰中世纪欧洲的思想和信仰主要是信奉基督教。

广泛的宗教信仰和教会的强大权威,使得人们普遍认为上帝掌控着一切,是所有权威的根源。

这种信仰和思想通过教会的组织和传教活动传播开来,极大地塑造了中世纪欧洲的政治和文化。

人们为什么追求权力?

人们为什么追求权力?

人们为什么追求权力?从古至今,权力一直是人类追求的一种核心价值。

在当今社会中,权力对于我们来说已经不再是陌生的话题,因为权力是时代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那么,人们为什么追求权力呢?下面就从个人、群体、文化等角度展开探讨。

一、个人方面1.实现个人意志的符合人们追求权力的首要原因是能够以自己的意志支配他人和事物,从而使自己的意图得以实现。

比如,一个人想要掌握某一领域的核心技术,该领域的其他人需要依靠他才能正常工作,于是他就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力合法地控制整个领域,并实现个人价值的最大化。

2.增强自身认同感和自尊心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身份地位和社会价值越来越跟权力扯上关系。

因此,拥有权力的人具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更强的自尊心。

每当能够实现自己的权力、地位或资源的提升时,其自尊心和幸福感也会得到极大的满足。

二、群体方面1.维护利益和权力在集体中,有些成员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权力,因此他们会主动维护自身的地位与利益。

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以及维护集体的整体利益,这些领导者或者群体的核心人物就会利用自己的优势,获取更多的权力,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2.提高整体竞争力利用权力可以获取更多的资源、资金和机会,这对于群体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当其中一个成员具备更多的权力,不仅可以带动其他成员得到更多的资源和机会,同时也可以提高整体竞争力。

因此,群体成员为了群体和自身的利益,也会追求权力。

三、文化方面1.文化中的权力崇拜在某些文化中,人们会以权力作为衡量个人价值的标准,因此他们希望拥有更多的权力来体现自己的价值。

比如,在皇权主义的传统文化中,皇帝拥有绝对的权力,他不仅被以为是有神圣力量的化身,而且还被认为是国家与民族的顶点。

因此,皇帝也成为一种权力追求的象征。

2.制度对权力的强调人类社会已经发展出许多行之有效的权力管理制度,并通过这些制度进行权力的正当性管理。

在这样的制度下,权力成为统治机构的必经之路,为了实现个人和整个社会的长期利益,每一个人都会努力争取掌握更多的权力。

文化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文化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文化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首先,文化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
有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包括言论、出版、艺术创作
等方面。

这种自由不受政府、宗教、商业或其他利益团体的干涉,
而且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文化权利还包括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这包括参与艺术、文学、音乐、电影、戏剧等各种文化活动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利
接触并参与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而且不应受到歧视或排斥。

此外,文化权利还包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参与。

每个人都有
权利享受自己文化的遗产,并且有责任保护和传承这些遗产。

政府
和社会应该为人们提供参与和保护文化遗产的机会和条件。

另外,文化权利还包括对教育和信息的获取权利。

每个人都有
权利接受教育和获取信息,包括文化知识、历史知识、艺术知识等。

这种权利应该得到保障,而且不应受到经济、社会地位或其他因素
的限制。

最后,文化权利还包括对文化产业的参与和分享权利。

每个人
都有权利参与和分享文化产业的成果,包括参与文化创作、分享文
化产品、获得公平的报酬等。

这种权利应该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保护。

总的来说,文化权利是每个人在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它包括
了言论自由、参与文化生活、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参与、教育和信息
的获取、文化产业的参与和分享等方面。

这些权利应该得到法律和
社会的保障,而且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或限制。

只有当每个人
的文化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社会才能实现文化的多样性和丰
富性,每个人才能享受到文化带来的快乐和满足。

从“权力”到“文化”双重视野下的科层制阅读克罗齐埃《科层现象》札记

从“权力”到“文化”双重视野下的科层制阅读克罗齐埃《科层现象》札记

从“权力”到“文化”双重视野下的科层制阅读克罗齐埃《科层现象》札记《科层现象》是法国社会学家克罗齐埃(Michel Crozier)的重要著作,他以权力与文化的视角对科层制进行了深入研析。

在这本书中,克罗齐埃将科层制定义为一种组织形式,这种形式在实践中往往引起了种种问题与困扰。

本文将从“权力”和“文化”这两个视角去阐述科层制的问题,并解读克罗齐埃在书中的观点。

首先,从“权力”的角度,科层制被视为一种集中权力的组织形式。

科层制中,权力通常由少数人掌握,权力关系是垂直的,从上层向下层不断下达指令与任务。

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权力集中带来了许多问题。

克罗齐埃指出,权力的滥用、权力运作的不透明、权力垄断等问题是科层制的常见困扰。

权力的滥用导致了组织中的腐败现象,甚至可能损害整个组织的利益。

权力运作的不透明使得底层员工往往对组织决策缺乏理解和认同,导致了组织内部的不稳定性。

权力垄断则使得组织内部的沟通和合作受到阻碍,影响了组织的效率和创新能力。

因此,从权力的角度看,科层制面临着权力问题的挑战。

而在“文化”的视角下,科层制被视为一种复杂的文化现象。

科层制下的组织内部存在着各种文化差异与冲突。

克罗齐埃在书中强调了组织的“部落”特性,即组织中形成了各种部门和小团体,他们之间常常存在着互不信任、彼此对抗的情况。

这种部落文化使得组织内的信息流动受到阻碍,影响了组织内部的协作和决策效率。

此外,科层制下还存在着权威文化和服从文化的冲突。

权威文化强调垂直的权力关系,员工需要服从上级的指令和决策,而服从文化则强调团队合作和共同目标。

这种文化冲突也使得组织内部存在着各种压力和矛盾。

因此,从文化的角度看,科层制面临着文化问题的挑战。

针对科层制的问题,克罗齐埃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

首先,他强调了权力分散和权力授权的重要性。

权力分散能够减少权力滥用的风险,增加底层员工的参与程度。

权力授权能够提高组织的灵活性和反应速度,减少决策的延误。

文化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文化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文化权利包括哪些内容文化权利是指个人和群体享有和发展自己的文化身份、语言、传统和价值观的权利。

它是人权的一部分,也是国际人权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文化权利包括了许多方面的内容,下面将逐一进行介绍。

首先,文化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文化观点、观念和信仰,包括言论、出版、艺术创作等方面。

这一权利保障了个体和群体在文化活动中的自由发展,也促进了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传承。

其次,文化权利还包括了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参与和享受自己所属文化的各种活动,包括参与文化艺术表演、文化遗产传承、文化节庆活动等。

这一权利保障了个人和群体在文化生活中的平等参与和享受,也促进了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发展。

另外,文化权利还包括了文化教育的权利。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接受和发展自己所属文化的教育,包括语言、历史、传统、价值观等方面。

这一权利保障了个体和群体在文化认同和认知上的自由发展,也促进了文化多元化和文化创新。

此外,文化权利还包括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权利。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和传承自己所属文化的历史遗产、传统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这一权利保障了文化传统的延续和发展,也促进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最后,文化权利还包括了文化自由的权利。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和发展自己所属文化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和信仰。

这一权利保障了个体和群体在文化自由上的平等权利,也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文化交流。

综上所述,文化权利包括了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文化教育的权利、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权利以及文化自由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不仅有利于个体和群体在文化活动中的自由发展,也有利于促进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传承,推动文化交流和文化创新的发展。

因此,各国和社会应当共同努力,保障和促进文化权利的实现,为全人类的文化发展和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文化权利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文化权利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文化权利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文化权利是指个体或集体对于个人或社会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利和保护权利。

它是人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个人和集体享有自由发展、创造和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文化权利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由发展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发展个人的文化兴趣和能力。

个体应该有权选择个人喜好的艺术形式、文化活动、文化产品等,并且将其发展成为一种独特的创造形式。

2. 文化表达的自由: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和表达自己的思想、信仰和观点。

无论是言论自由还是艺术自由,文化权利都包含了个体对自己的价值观、审美观和创作观的自由表达。

3. 文化参与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以参与者的身份参与到文化生活中。

文化参与权利强调了个体对于文化活动、文化传统和文化交流的参与权利,包括参加文艺演出、博物馆参观、文学创作等。

4. 文化多样性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和发展自己所属的文化身份,并且尊重和包容他人的文化身份。

文化多样性权利强调了每个人都应该享有自己的文化身份,并且应该尊重和保护他人的文化身份。

5. 文化遗产的保护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享用共同的人类文化遗产,并且有责任保护和传承这些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保护权利强调了个体对于传统文化、民俗艺术和历史遗迹的权利,以及个体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

6. 文化教育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接受符合其个性和需求的文化教育,并且有机会参与和贡献到文化教育领域。

文化教育权利强调了个体对于文化教育的需求和权利,以及个体在文化教育领域的参与和贡献。

文化权利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和制度的保护。

国家和国际组织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保护个体和集体的文化权利。

此外,社会各界应该加强对于文化权利的意识和认识,推动社会对于文化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总之,文化权利是个体和集体享有自由发展、创造和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

它是个人尊严、自由表达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保障,对于个体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文化权利的保护需要法律和制度的支持,也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理解。

《文化、权力与国家》读书心得笔记

《文化、权力与国家》读书心得笔记

《文化、权力与国家》读书心得笔记摘录权力的文化这一模式可以使我们在同一框架中理解晚清社会中帝国政权、绅士以及其他社会阶层的相互关系,并以将这种对文化及合法性的分析置于权力赖以生存的组织为基础,来达到这一目的。

在组织结构方面,文化网络是地方社会中获取权威和其他利益的源泉,也正是在文化网络之中,各种政治因素相互竞争,领导体系得以形成。

由于其他职能有赖于这一组织基础,故我首先考虑这一基础。

文化网络由乡村社会中多种组织体系以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构成,它包括在宗教、市场等方面形成的等级组织或巢状组织类型。

这些组织既有以地域为基础的有强制义务的团体(如某些庙会),又有自愿组成的联合体(如水会和商会)。

文化网络还包括非正式的人际关系,如血缘关系、庇护人与被庇护人、传教者与信徒等关系。

这些组织既可以是封闭的,也可以是开放的;既可以是单一目的的,也可以是功能复杂的,总之,其包括十分广泛。

―――――――――第1页,第一章权力的文化网络到19世纪末期,清朝政府通过双重经纪来征收赋税并实现其主要的统治职能。

经纪是交易中一方的代理人,他常常收取一定的佣金。

尽管理论上(名义上)并非如此,但事实上,清末封建国家正是通过收费经纪来统治乡村社会的。

我称这种国家经纪(State brokerage)为营利型经纪,以与另一种类型保护型经纪相区别。

在后一种类型中,村社自愿组织起来负责征收赋税并完成国家指派的其他任务,以避免与营利型经纪(村民认为他们多为掠夺者)打交道。

―――――――第24、25页,第二章清末乡村社会中的经纪统治我将用国家政权的内卷化这一概念来说明20世纪前半期中国国家政权的扩张及其现代化进程。

在政权内卷化的过程中,如同前面讨论过的营利型国家经纪一样,政权的正式机构与非正式机构同步增长。

尽管正式的国家政权可以依靠非正式机构来推行自己的政策,但它无法控制这些机构。

在内卷化的国家政权增长过程中,乡村社会中的非正式团体代替过去的乡级政权组织成为一支不可控制的力量。

故宫中国古代帝王权力的象征

故宫中国古代帝王权力的象征

故宫中国古代帝王权力的象征故宫:中国古代帝王权力的象征故宫,位于中国首都北京市中心,是中国古代帝王的宫殿。

其宏伟壮丽的建筑群,丰富的文化遗产,以及历史的厚重感使其成为了中国古代帝王权力的象征。

本文将从故宫的历史背景、建筑风格和文化遗产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揭示故宫所承载的王权荣耀。

一、历史背景故宫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明代,明成祖朱棣在明朝灭亡之后,将首都由南京搬迁至北京,并开始修建明东京,即故宫的前身。

随后,清朝在明朝被推翻后,继承了故宫的使用,成为他们的皇家宫殿。

故宫以其宏伟壮丽的建筑和丰富的文化遗产,成为了中国古代帝王权力的象征。

二、建筑风格故宫以其独特的建筑风格而闻名于世。

它的设计和建造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帝王的权力和尊严。

故宫的建筑设计注重平衡和对称,建筑物沿中轴线分布,呈南北对称。

宫殿的屋顶常常采用黄色琉璃瓦,象征着皇家的尊贵地位。

此外,故宫的墙壁经过精心的设计和雕刻,其细腻且富有艺术感的纹饰是中国古代建筑的杰作之一。

三、文化遗产故宫保存了大量中国古代帝王的文化遗产。

这里收藏了丰富多样的艺术品和文物,包括书画、瓷器、玉器、青铜器等。

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为世人展示了中国古代帝王权力的辉煌。

故宫还定期举办展览和文化活动,向公众展示和普及这些珍贵的文化宝藏。

故宫作为中国古代帝王权力的象征,不仅仅是一座建筑群,它凝聚了中国古代帝王的智慧和贡献。

故宫见证了中国古代帝王的崛起和衰落,记录了他们的政治、文化和社会成就。

通过一次次的修缮和保护,故宫继续承担着展示中国古代帝王荣耀的重要使命。

总而言之,故宫作为中国古代帝王权力的象征,有着重要的历史地位和文化意义。

它不仅仅是一座建筑群,更是中国古代王朝的象征之一。

故宫所体现的宏伟、尊贵和庄严,展示了中国古代帝王权力的辉煌。

我们应当倍加珍视和保护故宫,将其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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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权利的文化
王祯军
2012-05-11 07:56:51 来源:《学习时报》
文化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它通过高度复杂的过程,借助于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混合体传播,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方式。

文化既能够通过人们选择的住房类型、吃的食物、演奏和聆听的音乐,以及人们信仰的宗教等得到反映,也可以通过一个人与父母、孩子、亲属、朋友、陌生人以及其他周围的物质世界的关系来得到表达。

所有这些文化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方面都与价值融合在一起,传承给后代。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文化塑造我们所有的思维、想象和行为……它是变革、创造性、自由和激活创新机遇的强大源泉。

对于群体和社会来说,文化就是能量、灵感和力量源泉”。

人类社会的“发展最终以文化概念来定义,文化的发展是发展的最高目标”。

人类对文化的消费、积累、传承和发展是自身得到发展的利益需求。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唯有将这种利益需求加以保护,才能保证人类对文化的消费、积累、传承和发展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才能确保人类社会自身较好的发展。

因此,自20世纪60年代起,人类对文化的需求利益得到制度层面的肯定,逐渐发展为具有特色的一系列权利——文化权利。

这些权利通常暗指一些形式的政治或法律认同,从而使个人和群体产生一定的归属感。

文化权利因而关系到人的尊严,它也被国际社会共同理解为一项普遍的人权,即承认一定意义上对人类幸福和繁荣的文化身份、成员资格和共享价值的根本重要性。

许多国际人权文件将文化权利纳入其中,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0年《反对教育歧视公
约》、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关于国际文化合作原则的宣言》、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6年《关于人民普遍参与文化生活并为之贡献的建议》、1979年《消除所有形式对妇女歧视公约》、1980年《关于艺术家地位的建议》、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2004年《人权发展报告:当今多样性世界中的文化自由》等,都对文化权利内容的不同方面进行了确认。

为了确保人权文件中规定的文化权利在实践中获得有效的保护,国际社会还建立了文化权利的监督实施机制。

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的缔约国应定期向公约的监督机构——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实施公约的报告,接受委员会的监督审查。

200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建立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个人申诉和调查机制,《议定书》将于第10个国家批准时生效,目前已有7个国家批准。

然而,尽管文化权利已被纳入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中,但相对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它至今仍是在权利保护中最不发达的权利。

究其原因,首先,文化的概念不甚明确。

文化的内涵不仅丰富,而且具有开放性,涵盖从文化产品到文化过程,到作为生活方式的文化,这使文化权利的保护范围难以确定。

其次,文化往往也被理解为是生活在一个具有占统治地位文化特色的国家或社会中的诸如少数民族,次级国家民族和移民群体等文化少数人的经验,其内容中包含的宗教、少数人权利问题进一步增加了文化权利保护的复杂性。

再次,文化
权利是一种依靠国家积极采取行动才可以实现的权利,国家权力的现实支持是文化权利必不可少的保证。

因此,在国际社会,尽管“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表达在权利保护中被广泛使用,文化权利通常与经济和社会权利在一起列举,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保护的关注往往仅限于经济和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的保护在实践中往往被忽视。

如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提交的报告中关于文化权利保护的内容“远不能让人满意”;而在国家层面,也很难找到一部在列举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同时,专章全面规定文化权利的宪法。

在我国,曾经对社会主义革命产生重要影响的社会权理念强调国家通过积极的财政手段保障社会成员普遍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因此,在性质上与社会权同属于积极权利的文化权利,在我国的宪法规范中从来就没有缺失。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就明确将文化权利规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第9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而现行《宪法》更是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并在第2条、第4条、第14条、第19条、第22条、第24条、第47条、第119条等诸多条款中对文化事业管理、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发展、文化生活改善、文化教育及普及、文学艺术事业发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民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文化事业管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和民族文化繁荣、国家对文化建设事业的支持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以宪法为依据,各种与保护文化权利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继诞生。

据不完全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制定了有关文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文化行政规章400余件,文化权利的保护在制度层面不断加强。

另外,为向国际社会表明我国重视人权保护的姿态,并进一步促进国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2001年3月,我国政府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认真履行国际义务。

2011年《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现状与展望》指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取得了长足进步,基本达到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

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每一缔约国家承担尽最大能力……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表明文化权利的实现和保护除了受制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之外,更多地取决于国家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党在文化法治建设取得现有成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加强公民文化权利保护的重要举措,体现出了一种高度的文化自觉。

这种高度的文化自觉同时也体现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文化权利保护中应具有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文化作为以人为载体加以积累、传承和发展的特别形式的社会现象,其发展离不开法治。

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必然选择。

而无论是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其必然结果都将是公民的文化权利获得更加充分的实现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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