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权利及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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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文化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文化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首先,文化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
有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包括言论、出版、艺术创作
等方面。

这种自由不受政府、宗教、商业或其他利益团体的干涉,
而且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文化权利还包括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这包括参与艺术、文学、音乐、电影、戏剧等各种文化活动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利
接触并参与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而且不应受到歧视或排斥。

此外,文化权利还包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参与。

每个人都有
权利享受自己文化的遗产,并且有责任保护和传承这些遗产。

政府
和社会应该为人们提供参与和保护文化遗产的机会和条件。

另外,文化权利还包括对教育和信息的获取权利。

每个人都有
权利接受教育和获取信息,包括文化知识、历史知识、艺术知识等。

这种权利应该得到保障,而且不应受到经济、社会地位或其他因素
的限制。

最后,文化权利还包括对文化产业的参与和分享权利。

每个人
都有权利参与和分享文化产业的成果,包括参与文化创作、分享文
化产品、获得公平的报酬等。

这种权利应该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保护。

总的来说,文化权利是每个人在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它包括
了言论自由、参与文化生活、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参与、教育和信息
的获取、文化产业的参与和分享等方面。

这些权利应该得到法律和
社会的保障,而且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或限制。

只有当每个人
的文化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社会才能实现文化的多样性和丰
富性,每个人才能享受到文化带来的快乐和满足。

文化权利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文化权利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文化权利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文化权利是指个体或集体对于个人或社会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利和保护权利。

它是人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个人和集体享有自由发展、创造和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文化权利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由发展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发展个人的文化兴趣和能力。

个体应该有权选择个人喜好的艺术形式、文化活动、文化产品等,并且将其发展成为一种独特的创造形式。

2. 文化表达的自由: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和表达自己的思想、信仰和观点。

无论是言论自由还是艺术自由,文化权利都包含了个体对自己的价值观、审美观和创作观的自由表达。

3. 文化参与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以参与者的身份参与到文化生活中。

文化参与权利强调了个体对于文化活动、文化传统和文化交流的参与权利,包括参加文艺演出、博物馆参观、文学创作等。

4. 文化多样性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和发展自己所属的文化身份,并且尊重和包容他人的文化身份。

文化多样性权利强调了每个人都应该享有自己的文化身份,并且应该尊重和保护他人的文化身份。

5. 文化遗产的保护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享用共同的人类文化遗产,并且有责任保护和传承这些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保护权利强调了个体对于传统文化、民俗艺术和历史遗迹的权利,以及个体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

6. 文化教育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接受符合其个性和需求的文化教育,并且有机会参与和贡献到文化教育领域。

文化教育权利强调了个体对于文化教育的需求和权利,以及个体在文化教育领域的参与和贡献。

文化权利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和制度的保护。

国家和国际组织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保护个体和集体的文化权利。

此外,社会各界应该加强对于文化权利的意识和认识,推动社会对于文化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总之,文化权利是个体和集体享有自由发展、创造和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

它是个人尊严、自由表达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保障,对于个体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文化权利的保护需要法律和制度的支持,也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理解。

文化法律法规

文化法律法规

文化法律法规中国是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的国家,文化法律法规是保护和传承中华文明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从文化立法、文化法律法规的分类、代表性文化法律法规以及文化法律法规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文化立法文化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原则,对文化事务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保障公民的文化权益,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立法行为。

文化立法在我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文化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的文化立法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起步,逐步健全和完善。

其中,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是我国文化立法的里程碑,它为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具体措施。

此后,我国相继出台了大量的文化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等。

二、文化法律法规的分类文化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文化行政法规、文化产业法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等。

这些法规根据不同的文化领域和内容进行分类,以满足社会对文化发展和保护的需求。

1. 文化行政法规文化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或文化部门颁布的,用于指导和管理文化事务的法律法规。

它们包括《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文化馆条例》等,通过规定文化事务的组织、管理和行为准则,维护文化市场秩序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2. 文化产业法规文化产业法规是指用于规范文化产业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它们通过制定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推动文化产业的增长和创新。

典型的文化产业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境外书刊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等。

3. 文化遗产保护法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是用于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

它们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通过规范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保护责任和保护措施,确保文化遗产的传承和永久保存。

三、代表性中国的文化法律法规众多,其中一些法规对于文化保护和传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文化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该法规于1982年颁布,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法律。

宪法 基本文化制度

宪法 基本文化制度

宪法基本文化制度
宪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最高法律文件,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进行规定和保护。

基本文化制度则是宪法中关于文化方面的基本制度。

基本文化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文化权利:宪法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艺术创作自由、研究学术自由等。

2. 文化多样性:宪法保护和促进各种文化的多样性,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和压制。

3. 文化传承:宪法鼓励和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民间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促进国家和民族的文化繁荣。

4. 文化教育:宪法规定国家要提供公民的文化教育,保障人民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

5. 文化产权:宪法保护文化产权,鼓励创作和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和版权。

6. 文化交流与合作:宪法鼓励和保护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和对话。

基本文化制度的确立,旨在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促进文化的发展和交流,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和人
的全面发展。

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会因不同国家的宪法法律而有所差异。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的特点、问题及完善对策探讨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的特点、问题及完善对策探讨

文化 自决 权 、 文 化认 同权和 文化发 展权 等 内容 ; 产权
层 面的文 化权利 , 指 少 数 民族 对 于 本 民族 的传 统 文
基本 人权来 进行 保 护 , 并 通 过 确 立 民族 区域 自治 制 度来 保 障这 一权 利 的实 现 。人权是 法律 的重要 价值
之一 。英 国学者 米 尔恩 早 就 指 出 : 评 价 一 个 制度 的 好坏 标准 , 就是 看 它对 人 权 的保 护 情 况 。对 人权 的 保护 好 , 就是一 个好 的制 度 , 反之 , 就 是一 个 坏 的制
Vo 1 . 3 3 NO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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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 数 民族 文 化权 利 法 律保 护 的特 点 、 问题 及 完 善对 策探 讨
司马 俊 莲
( 湖北 民族 学院 法学 院 , 湖北 恩施 4 4 5 0 0 0 )
摘 要: 少数 民族 文化权利是 少数 民族权利的核心 内容。新 中国 自成 立以来 , 一 直重视 对 少数 民族 文化 权利的
性 审视 , 我 国有关保护少数 民族 文化权利 的法律 法规还存在一定 问题 。主要体 现在保护价值理 念上的单一性 、 保护 内容上 的狭 窄性 、 保 护措施缺 乏可操作性 以及 权利主 体缺乏 自觉性等 方面。为此 , 应 当从 立法 宗 旨、 法条 内容 以及 法律体 系等 方面着手 , 全面完善现行 的相 关法律 保护体 系, 以切 实有效地 促进 少数 民族 文化 权利的保 护 , 推 动 少数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0 9— 2 0
作者 简介: 司马俊莲( 1 9 6 4一) , 女, 湖北省利川市人 , 湖北 民族 学院教授 , 主要研究少数 民族权利保护 。

非遗 知识产权保护

非遗 知识产权保护

非遗 知识产权保护标题: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的守护者导言: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源远流长,代代相传,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非遗面临着日益严峻的保护挑战。

本文将探讨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法律、科技和社会共同努力,实现对非遗的全面保护。

一、非遗的独特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国文化传承的瑰宝,包括传统技艺、口头传统文学、习俗和表演艺术等。

这些非遗项目不仅反映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智慧,更体现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保护非遗不仅是对过去的尊重,更是对未来的责任,是一种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二、非遗知识产权的定义与重要性非遗知识产权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独创性、独特性和非常规传承方式的元素所拥有的法律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旨在保护非遗的独特性,防止侵权和滥用。

非遗知识产权的建立有助于维护传统文化的完整性和尊严,激励传承人投入更多精力进行非遗的传承与创新。

三、法律体系的建设为了更好地保护非遗知识产权,国家需要建设完善的法律体系。

这包括明确非遗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制定专门的非遗保护法规、设立专门的非遗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等。

通过法律手段,确保非遗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使传统文化在法治的环境中焕发新的生机。

四、科技手段的运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也成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策略。

数字化技术可以用于记录、保存和传播非遗,同时防范侵权行为。

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可以使非遗更加生动地呈现在人们面前,促使更多人对非遗的关注和认同。

五、社会参与与共同努力非遗的传承与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都应当参与其中,形成合力。

举办非遗展览、传统文化教育、非遗产品开发等活动,既能够提高公众对非遗的认知度,也有助于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多的支持和资源。

结语: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是传统文化的守护者,关乎国家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论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法律保护作者:李昂李阳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2期作者简介:李昂(1991-),女,黑龙江哈尔滨人,汉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摘要】少数民族是多民族国家中人数最多的民族以外的民族。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少数民族及其成员依据国内法和国际法本所享有的保护、传承、发展、使用本民族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既是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也是少数民族成员的基本人权,是自然的、不可让渡的权利。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一、我国少数民族及其文化权利的界定(一)我国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文化少数民族是多民族国家中人数最多的民族以外的民族。

在中国指汉族以外的民族,如蒙古、回、藏、维吾尔、哈萨克、苗、彝、壮、朝鲜、满等民族。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了识别并经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共有56个。

由于汉族以外的55个民族相对汉族人口较少,所以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

作为少数民族历经千年来流传并由广大少数民族不断的与时俱进的发展和精炼,最终将各少数民族的智慧的结晶以少数民族文化的形式展现在我们的面前。

文化是生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步积累起来的跟自身生活相关的知识或经验,是其适应自然或周围环境的体现。

在自然界中的任何一个生物,都有一个适应自然或其周围环境的一个过程。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少数民族对其文化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1](二)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具体内涵我国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分为精神性权利和物质性权利。

精神性权利又分为署名权、文化尊严权和文化发展权。

署名权是精神性权利的最重要的内涵之一,指的是作者有权在其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的作者身份的权利,此外,还有禁止为参加作品创作的人署名的权利文化尊严权,首先是指少数民族集体基本文化权利之一的、少数民族保持其传统的生活方式的权利,同时它也和署名权相联系,不得被他人不当使用或者任意进行许可的商业型使用。

宪法关于文化的内容

宪法关于文化的内容

宪法关于文化的内容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最高的法规,规定了国家政治、社会和经济
的各个方面。

而在宪法中,对于文化也有相关的内容。

宪法首先明确了文化权利的保障。

根据宪法,每个人都有享有文化权利的权利。

这包括个人的自由表达和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以及保护和传承自己的文化传统的权利。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国家应该保护和发展各个民族的文化,鼓励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和共享。

宪法还规定了文化的公益性质。

根据宪法,文化事业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精
神文化需求和推动国家繁荣发展的公益事业。

国家应该履行保障和发展文化事业的职责,为人民提供平等的文化服务和创造条件,促进全民的素质提升和文明进步。

宪法还规定了文化遗产的保护。

根据宪法,国家应当保护和传承重要的文化遗产,包括传统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国家应该采取措施,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和传承工作,确保人民和后代能够享有自己的文化遗产。

宪法还规定了文化的社会主义性质。

根据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我国
发展的方向,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中国化的道路,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创新和发展。

总之,宪法对于文化的重要性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提出了各项保障和发展文化
的原则。

这些规定为我国的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了文化的多样性、公益性、传承性和社会主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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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权利及其法律保护摘要:就其本性而言,文化权利是一种人人享有的个体权利;但在现实意义上,文化权利及其实现与他人、群体以及政府存在着无法割裂的关联性。

就总体趋势而言,各国均有加强文化权利立法保护之意图,其模式大致有统一立法模式、融合立法模式和单行立法模式。

在我国,在文化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加强文化权利之立法保护已成为各界共识。

我国选择以文化权利保障基本法为核心的统一立法模式,更具现实性和针对性。

关键词:文化权利;统一立法模式;融合立法模式;单一立法模式;文化基本法文化权利不仅是国际法所承认的基本人权,也是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基本权利。

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文化权利(cultural rights),是指人人享有的“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以及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①等诸项权利的总称。

在逻辑上,基于主体的不同,文化权利通常有集体性和个体性两个不同的解读视角②。

集体性文化权利意指各个民族及群体有传承、发扬自身独特文化的权利;③个体性文化权利意指任何公民在社会文化事务中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各种自由和利益④,即任何公民可以自由地参与各类文化活动以及创造、传播、消费、欣赏各类文化产品及享有由此产生的合法利益⑤。

就其性质而言,文化权利在现代人权体系中居于精神枢纽的地位,故此,有学者称其为“其他权利之精神源泉”。

⑥但就其现实性而言,文化权利常被认为是人权中的“不发达部门”。

按照《公约》的要求,文化权利通常是与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并列的,但现实中人们对文化权利关注甚少,甚至将其完全抛诸脑后……即便是在关于《世界人权宣言》和《公约》的研讨中,人们的注意力也更多地聚焦于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对文化权利则鲜有讨论。

在规范层面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法在列举了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之后,单辟一个条款来全面阐述文化权利。

在大多数情况下,宪法只提到受教育的权利。

⑦从此种意义上看,尽管文化权利并非什么新词汇,但有关文化权利及其保障的研究(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仍属于前沿性议题。

一、文化权利的解释与构造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文化权利包含文化与权利两个基本要素,相应地,可以分别从文化和权利两个视角来解读文化权利的基本含义。

从文化的视角看,文化权利意指社会群体或者公民个体享有的以文化为客体的权利⑧,主要涵盖参与文化活动、享受文化成果、保障文化权益等方面。

从权利的视角看,文化权利是权利概念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通常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并列,同属于权利的下位概念。

⑨基于视域的融合,文化权利大致可以描述为社会群体或者公民个体在文化领域中享有的参与文化活动、享受文化成果、保障文化权益的一种权利形态,它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并列,同属权利的下位概念。

⑩(一)文化权利的解释路径基于不同的视角,学界对文化权利的解释路径大致有概括抽象式、分类列举式和混合式三种。

概括抽象式解释以高度精练的语言抽象出文化权利概念的基本内核。

如莫纪宏教授认为:文化权利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一样,都是公民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翁所必须享有的法律利益,也是国家及其政府必须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

B11在现实意义上,概括抽象式解释的优点在于把握了问题核心之所在,缺点在于其模糊性,可能导致界定范畴的伸缩空间过大。

分类列举式解释以一定的逻辑模型为依托,通过分类列举,以介乎感性与理性之间的恰当方式尽可能穷尽文化权利的类别,以此实现对文化权利范畴的把握。

如R·斯塔温黑根教授认为文化权利是指“个体平等地享有积淀文化资本的权利、自由地创造和利用文化作品的权利,文化群体享有传承并发扬自身特有文化的权利”B12,概括而言,就是文化权利内在地涵盖了文化发展权、文化创造权、文化成果分享权和文化传承权。

此种界定方式的优点是清晰明了,缺点是其所界定的文化权利的范畴取决于逻辑模型的周延性,可能导致挂一漏万。

混合式解释是概括抽象式解释与分类列举式解释的混合。

如伊冯·东德尔斯(Yvonne Donders)认为:依据国际人权法案(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文化权利与社会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等项权利并列,同属于人权的范畴,主要包括文化参与权、文化创造权、文化享受权、文化收益权等方面。

B13此种界定方式聚合概括抽象式与分类列举式的优点,兼具清晰明了与精炼概括的特性。

(二)文化权利的基本秉性自魏玛以降,文化权利在宪法框架下的构造都被置于“文化国”的理念之下,并由此发展出所谓“文化宪法”体系——文化权利标志着权利主体关于权利的意识已从利己的本能冲动以及简单的利益动机上升为维持人之为人所固有的尊严及价值的层面B14,它具有广泛性、集体性、个体性、历史性、独立性和开放性的基本秉性(见图1)。

广泛性关涉两层意思:一是表征权利主体的广泛性——文化权利早已不再为旧时代的权贵阶层所垄断而成为一项普遍性权利B15;二是指代权利内容的广泛性——文化权利不仅包括文化参与权、文化分享权,还内在地涵盖了文化收益权、文化传承权等相关权利。

B16集体性意味着文化权利乃是一种集体维度的权利,一个民族或群体有传承、发扬自身独特文化的权利。

B17个体性意味着公民作为一个个体,可以自由地参与各类文化活动以及创造、传播、消费、欣赏各类文化产品及享有由此产生的合法利益。

B18历史性意味着一切文化都是历史的,它内在地包含继承和发展两个维度:继承即前溯性,指一国的文化权利事项天然地具有历史传承性,不可孤立地看待之;弘扬即发展性,指文化权利不仅具有传承的品质,而且兼具开拓进取的品质。

独立性意在表征文化权利已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其早已摆脱了从属于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地位,而成为一项需要单独提出、认真对待的重要权利。

B19开放性即当今文化权利的包容性。

在今天这样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我们对待文化权利不能再采取一种保守的姿态,而应以开阔的视野来审视之。

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裂变式增长,文化权利的内涵也需要相应的延伸。

(三)文化权利的内在构造就内在构造而言,文化权利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见图2)。

其中主体是指因参与文化权利法律关系而享有相关法律权利的人或组织;客体是指文化权利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所指向的标的B21;内容是指文化权利所涉及的作为抑或不作为B22。

在主体层面上,基于集体性与个体性之双重秉性,文化权利主体的解释可有两个维度:一是集体维度,即将文化权利主体解释为民族、国家或群体,据此,各个民族及群体都有传承、发扬自身独特文化的权利,民族或者群体作为一个整体因参与到文化权利法律关系当中而成为享有文化成果、传承文化传统的权利主体。

B23二是个体维度,即将文化权利主体解释为独立的个人——具有某国国籍并依据该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定义务、享有法定权利的自然人个体,据此,文化权利被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任何个人在社会文化事务中享有的不容侵犯的自由和权利。

B24在客体层面上,基于其开放性,很难对文化权利的客体作规范界定。

但为研究的需要,对其作描述性解释还是可能的。

以发展的眼光来看,文化权利的客体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1)表层次的文化客体,即那些一定生活方式所承载的具体文化存在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器物形态B25,文化学中的各种器物文化大致可以归诸其中。

(2)中层次的文化客体,即社会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各种制度,文化学中的各种制度文化尽可归诸此列。

(3)深层次的文化客体,即一个民族或相对固定群体的思维方式及价值体系,它既不属于哲学范畴,也不同于意识形态,而是介乎二者之间。

文化学中的各类观念文化当可归诸其中。

在内容层面上,目前理论界尚未就文化权利的内容形成通说,学者们见仁见智。

一种观点认为文化权利包括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积极权利涵盖了文化自决权和占有、使用、受益、处分文化的权利;消极权利意指防止文化权利未经其所有者授权而被滥用、盗用的权利。

B26另有观点认为文化权利的内容包括文化创造权、文化所有权、文化传播权、文化享受权和文化传承权五个部分:文化创造权意指每个公民或群体都有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而创造特定文化产品的权利B27;文化所有权意指文化权利主体对其所创造的文化产品天然地享有独占的抑或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B28;文化传播权意指文化权利主体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具有自由地传播自身文化产品的权利;文化享受权意指文化权利主体具有享受文化所独有的教育、审美等社会功能的权利B29;文化传承权意指文化权利主体具有传承和发扬自身特色文化的权利。

二、文化权利保护的立法模式作为基本人权的文化权利可藉由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主要的模式进行系统的保障。

《公约》第2条第1款提供了国家保障文化权利的一般路径,其中“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具有重大的指示意义。

因为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在“文化国”与“文化宪法”的语境下,舍弃对国家和公民生活中法律问题的概括与涵摄,要将宪法所意欲背负的价值凝成国家的基本法就难免挂一漏万、顾此失彼,不能关照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保障,故宪法中基本权利规范的立法具体化成为探讨近代宪政国家权利保障路径的重要方向。

B30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通过立法程序才能将文化权利保护定位于法律的高度,才能将其上升至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层面。

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文化权利保护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1)统一立法模式,即采用一部统一的法典来调整文化权利的相关问题B31。

(2)融合立法模式,即将文化权利保护对象的内容融合到其他私法规范中,而不以统一法典或分别的部门法规范性文件形式对文化权利进行保护。

(3)单行立法模式,即通过单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不同文化权利所涵盖的对象实施分门别类的保护。

以上三种模式代表了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文化权利事项上的立法模式,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参照和借鉴意义。

(一)统一立法模式统一即标准划一,统一立法是指立法对于同一问题适用无差别的标准。

从世界范围来看,联合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美洲国家组织等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在规范构成上均采用了统一立法标准,制定了保护文化权利的“公约”、“宣言”等形式的文件。

如1948年第3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第27条强调了公民文化权利作为人权的重要性与普遍性;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约》明确了公民文化权利的主要内容B32;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人民大众参加文化生活并对之作出贡献的建议》旨在通过技术、经济、财政等措施来保障人民的文化权利;1986年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第5条、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第5条、1948年美洲国家组织《美洲人的权利及义务宣言》(American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Men)第13条均是保护文化权利的重要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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