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的公告(2015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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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十三五发展规划

成品油零售十三五发展规划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为规范全省加油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全省成品油零售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方便消费的成品油零售服务网络体系,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深入分析全省成品油市场存在问题、面临形势和供需状况的基础上,为适应全省“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道路交通发展规划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面临的形势一、“十二五”期间发展变化情况(一)行政区域管理变化2013年5月,我省定州、辛集两市被赋予省辖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目前,全省下辖石家庄(省会)、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唐山、廊坊、沧州、衡水共11个地级市和辛集、定州两个省直管市。

(二)经济发展概况“十二五”期间河北省综合实力再上新台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迈出坚实步伐:2015年全省生产总值增加到2.98万亿元,五年平均增长8.5%。

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1.12万亿元、年均增长9.7%,固定资产投资2.89万亿元、年均增长19.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29万亿元、年均增长13.6%,外贸出口总值达到1577.7亿美元、年均增长7.8%,实际利用外资320亿美元、年均增长10%。

“十二五”期间,我省大力实施“6643”工程,通过对钢铁、水泥、煤炭、玻璃等高能耗行业去产能,全省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较2010年下降10个百分点,全省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23%以上。

“十二五”期间全省财政民生投入达到1.77万亿元,比“十一五”提高147.4%。

其中,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2.6万元和1.1万元,比2010年增长63.6%和83.8%。

(三)交通运输概况到2015年底,全省公路通车里程18.5万公里(包括农村公路),五年增加3.1万公里、增长20%。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2018)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2018)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的公告(2018)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119
【发文字号】冀财税[2018]3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4.24
【实施日期】2018.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
(冀财税〔2018〕33号)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省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成果,贯彻国家停征排污费、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等政策,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善营商环境,我们对截至2018年4月23日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编制了《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在收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要严格按照《目录》中注
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缴。

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及时调整并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3.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4.河北省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4日
附件1
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
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7.10.09
•【字号】冀商运行字〔2017〕36号
•【施行日期】2017.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
正文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
的通知
冀商运行字〔2017〕3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的系列部署要求,更好地适应我省成品油市场新形势、新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我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起,《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JFS-2011-27003)《关于实施〈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
知》(JFS-2016-20002)等与《管理规定》不一致的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河北省商务厅
2017年10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5〕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5〕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5〕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同时,要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 (2015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 (2015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来源:钢之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已经国家京津冀协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6日附件1:河北省新增限制类产业目录(有关钢铁部分)附件2:河北省新增淘汰类产业目录附件3: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定位,加快构建河北省“高精尖”经济结构,切实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根据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第3次会议精神及产业协同发展率先突破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一、编制体例《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编制。

《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限制和淘汰两类。

其中,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淘汰类是指按要求不允许再生产的项目。

二、适用范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须执行《目录》。

经省政府批准,需采取专项政策的地区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三、管理使用(一)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

省、市、县三级相关项目审批和企业注册登记等主管部门在执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15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15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15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10•【文号】发改电[2015]151号•【施行日期】2015.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20元和11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790和583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7190元和6230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施行日期】2015.1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省政府对2014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1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河北省家犬管理办法(1986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6〕99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订)二、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三、河北省食品标签标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月10日省标准计量局、省食品工业办公室、省商业厅、省轻工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粮食局、省畜牧水产局、省供销社、省进出口商检局、省消费者协会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订)四、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4年1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订)五、河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93年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六、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订)七、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0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号发布)八、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号公布)九、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公布)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对《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作出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其经营范围中包含粮食收购业务的,应当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粮食收购许可。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改革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方式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6]第6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改革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方式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6]第6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改革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方式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改革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方式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6]第6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局:随着我国成品油价格改革的深化,以及车辆通行费、保险费、企业经营管理等费用的提高,道路运输企业旅客运输成本大幅上升。

为适应道路运输市场的情况变化,缓解成品油价格上涨的影响,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企业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调整道路旅客运价,修订颁发《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革道路旅客运价形成机制和管理方式,改善道路旅客运价结构。

(一)放开各类包车客运运价,包车客运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承运双方协商议定。

(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由政府定价管理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道路班车客运运价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可以在20%的浮动幅度内上下浮动。

(三)实行道路旅客运价备案制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道路旅客运价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幅度内浮动的道路旅客运价以及旅客票价均需向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实行。

(四)取消春运、夜班车等各类运价加减成的规定;取消代客车运价、货车捎客运价、直达和普快客运价、城乡客班车运价、旅游客运价价目,减少运价档次。

(五)取消道路旅客运价外加收的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调整道路旅客运价,疏导运价矛盾。

(一)我省道路旅客基本运价由现行每人千米0.068元提高至0.08元,班车客运的分类运价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详见《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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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的公告(2015年第6号)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河北省物价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04.10
【实施日期】2015.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15年第6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151号)精神,现将调整后我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及有关事项公布如下,自2015年4月10日
24时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2015年4月10日
河北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015年4月10日24时起执行)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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