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文件冀价管〔2011〕62号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驻石家庄市省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驻石家庄市省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冀价行费〔2017〕58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基础教育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驻石家庄市省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58号省管幼儿园:为规范驻石家庄市省管公办幼儿园(以下简称省管幼儿园)收费行为,衔接省管幼儿园与石家庄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保障幼儿园、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对省管幼儿园收费进行规范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教费收费标准省管幼儿园保教费根据办园性质、经费来源等情况实行分类分等级管理。
(一)确定基准收费标准。
按照同城同价原则,省管幼儿园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与石家庄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保持一致,即省级示范园每人每月470元,一类园每人每月430元,二类园每人每月350元,三类园每人每月310元。
(二)完善成本补偿机制。
财政性资金定额或定项补助和财政性资金零补助的省管幼儿园实行保教费收费标准上浮政策,根据成本及上级经费补贴情况,可在同等级幼儿园保教费基础上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40%。
(三)实施优质优价政策。
省管幼儿园班容量小于或等于标准化班容量的(小班班容量不超过25人,中班不超过30人,大班不超过35人,混班不超过30人)或条件设施好、办园成本较高的幼儿园(幼儿学习、活动室和休息室有空调设施,保证冷能取暖、热能防暑,春、冬季幼儿洗脸洗手随时有热水等),可在上述同类同等级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20%。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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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各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2008) 57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省发展环境,对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调整和规范。
现通知如下:一、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收费。
按照冀政办函(2008)57号文件规定的降低幅度,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文下达。
(二)税务部门(地税)税务发票运杂、损耗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由现行的13%降为10%。
(三)公安部门驾驶员考试收费:1、驾驶员考试报名费每人次5元。
2、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00元,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
轻骑减半收费。
3、场地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7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00元降为80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30元。
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
4、道路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300元降为21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05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降为140元。
(四)铁道部门铁路公正计量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由1-1.8元\吨降为0.7-1.3元\吨。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价率的通知

1 / 1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价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价医[2016]9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05.12
【实施日期】2016.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价率的通知
(冀价医〔2016〕9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价行为,根据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冀价医〔2015〕98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价率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冀价行费[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9〕5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血液中心、省直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的精神,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确定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1)。
从我省实际出发,经调查研究,确定我省的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2)。
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
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文件自行废止。
五、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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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1、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和师范类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本科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燕山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河北大学本科生文史哲6类专业(汉语语言文学、历史学、图书馆学、档案学、教育学和哲学)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其它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本、专科学费执行北京标准,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本、专科学费执行辽宁标准。
普通高校的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75%;河北体育学院一般体育专业本科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125元,高尔夫管理方向专业(本、专科)每生每学年12000元,网球训练方向专业(本、专科)每生每学年10000元。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热供气有关收费的通知-冀价管〔2018〕46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热供气有关收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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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热供气有关收费的通知
冀价管〔2018〕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根据《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8〕4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供热供气有关收费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供气管网设施,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由政府或企业投资建设,费用由政府或企业承担,其中企业投资建设部分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计提准许收益;建筑区划红线内的相关费用标准协商确定,其中居民新建住宅的由开发商缴纳,不得另外向用户收取。
二、供热供气企业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变相收取已取消的收费,不得借机提高收费标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规范供热供气有关收费,一方面通过政策宣传,引导企业加强价格自律,另一方面加大价格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5日
——结束——。
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字[2002]6号文件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2]6号点击:413省建设厅:你厅《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结合我省实际和工作需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凡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具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检测职能的质量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并按附表所列的177项收费标准向委托单位收取检测费。
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三、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四、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今后国家下达新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19类、177项。
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材料(试件)试验通则1、本标准所列建筑材料试验、新产品鉴定检验及产品型式检验取费,系由委托方按相应国家规范、规程、标准的检验批量和检验取样办法,取样送到实验室进行试验的取费标准。
实验室接样员经核验委托内容与试样数量、质量后接受委托。
施工现场材料检验应按有关要求实行见证取样。
委托方可委托实验室去现场取样,需附加抽样费,其试验结果对该批进场材料质量负责。
2、实验室接受委托后根据其试验能力、工作量以及是否汇集批检的有关规定向委托方交待完成日期并按期完成试验任务。
执行双、三班倒的试验以及正常试验连续夜班的项目都不属于加班,不得核收加班费。
确属委托加急的试验应安排在确保完成正常工作量之后,且不得超出检测能力25%的工作量,并按该项试验费的200%核收加急费(总额为三倍试验费),并在收据上注明试验基价。
3、材料试验结果有可能为“无效”,实验室应及时通知委托方补送试样。
因试验失误造成补做的试验工作量,不得核收任何费用,并应及时检查原因予以纠正,连续二次的无效试验,应退还首次试验费的30%,请委托方转送其它检验机构,并出具“试验无效”的报告一式三份。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冀价管[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冀价管〔2010〕56号)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0〕429号公布了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结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与《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我局重新修订了《河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
现将修订后的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的药品范围、定价形式和内容(一)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包括:1、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标明的剂型);2、列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医保目录》)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各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含属于处方药但未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剂型);3、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中成药(不含民族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4、《国家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下同)、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计生药具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5、《国家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6、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见附件一。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的定价形式和内容1、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定价内容为出厂(口岸)价格。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12•【字号】冀发改能价〔2023〕1154号•【施行日期】202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21〕31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维护热用户切身利益,促进供热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应包括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其运行维护、修理改造等费用计入供热成本,供热企业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
因供热管理体制的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二、新建房屋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首次供热热费纳入房价(供热期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间执行),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纳。
供热企业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新建房屋首次供热费用。
三、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具体措施满足符合条件热用户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要求,对热用户采暖期暂停用热是否收取相关费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6〕132 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9月12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2.24•【字号】冀价行费[2012]4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2]4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按照国家文件精神,确定我省的收费标准为: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2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份每月3元。
三年后自动取消。
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不再执行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1)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但文件中规定的服务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仍然有效。
二、(发改价格[2012]3882号)文件中,涉及降低收费标准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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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冀价管〔2011〕62号
河北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电网电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华北电监局河北业务办,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现将调整电网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省内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含其关停机组替代电量)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含税,下同)为:北网2.3分钱,南网2.83分钱(含张河湾抽水蓄能电站招标采购抽水电量电价)。
我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北网0.4243元,南网0.43元,调整后的各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见附件一、二。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80%执行。
(二)电价偏低且亏损严重的河北马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7号机组和河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8、9号机组上网电价多提高0.62分钱。
(三)我省地方燃煤发电企业电价调整方案另行下达。
二、调整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全省地方小水电站上网电价统一提高到0.42元;将潘家口水力发电厂1号机组上网电价提高到0.334元;将河北华电混合蓄能水电有限公司黄壁庄常规机组和岗南蓄能机组容量电价每千瓦每月分别提高到20元和36元。
三、调整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
(一)山西、内蒙古西部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0.3887元和0.375元。
山西省、内蒙古西部地区向京津唐电网直接送电的电厂上网电价分别提高到0.3866元和0.3731元。
山西电网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提高2.95分钱。
陕西锦界电厂、府谷电厂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提高到0.37元。
(二)我省北部地区同时向京津唐电网送电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1-8号机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
有限公司陡河发电厂3-8号机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发电厂3号机组、三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4号机组和秦皇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4号机组,其上网电价提高2.71分钱。
四、开展脱硝电价试点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0.8分钱执行。
五、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0.8分钱。
六、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适当提高大工业用电(化肥生产用电除外)的基本电费标准,其中:变压器容量电费提高到每千伏安每月23.3元,最大需量电费提高到每千瓦每月35元。
(二)一般工商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含贫困县农业生产用电)、化肥生产用电销售电价提价标准为:北网直供3.1分钱、趸售2.85分钱;南网直供3.87分钱、趸售3.44分钱。
各县(市、区)农村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生产)、一般工商业用电的到户价格提价标准为:北网3.1分钱,南网3.87分钱。
各类用电调价后的具体电价标准见附表三至八。
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三)城镇居民小区内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换热站供暖设施用电,均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七、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电力用户12月1日后的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八、有关要求
(一)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二)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确保本通知的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一、河北省北部电网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表
二、河北省南部电网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表
三、河北省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河北省北部电网趸售电价表
五、河北省北部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趸售电
价表
六、河北省南部电网电价表
七、河北省南部电网趸售电价表
八、河北省南部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趸售电
价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电力价格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
抄送:省直有关部门,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河北分公司
附件一:
河北省北部电网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表
附件二:
河北省南部电网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表
附件三:
河北省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大工业优待、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1.5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1.1分钱,大工业用电1分钱。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各类用电价格相应扣减。
3、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不含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35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5、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0.8分钱。
附件四:
河北省北部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附件五:
河北省北部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附件六:
河北省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1.5分钱,大工业用电1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1.1分钱;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各类用电按上表所列价格相应扣减。
3.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不含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35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5.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0.8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