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推广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客户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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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打算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第三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可在按年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二、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资源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4月、5月资源税的,可在2023年7月征期按季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三、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爱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四、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3年5月28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为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1.09•【文号】国税函[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

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行次│项目│本期金额│累计金额│├──┼──────────────────────────┴──────┴──────┤│ 1│一、据实预缴│├──┼──────────────────────────┬──────┬──────┤│ 2│营业收入│││├──┼──────────────────────────┼──────┼──────┤│ 3│营业成本│││├──┼──────────────────────────┼──────┼──────┤│ 4│利润总额│││├──┼──────────────────────────┼──────┼──────┤│ 5│税率(25%)│││├──┼──────────────────────────┼──────┼──────┤│ 6│应纳所得税额(4行×5行)│││├──┼──────────────────────────┼──────┼──────┤│ 7│减免所得税额│││├──┼──────────────────────────┼──────┼──────┤│ 8│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9│应补(退)的所得税额(6行-7行-8行)│--││├──┼──────────────────────────┴──────┴──────┤│ 10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 11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2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1行÷12或11行÷4)│││├──┼──────────────────────────┼──────┼──────┤│ 13 │税率(25%)│--│--│├──┼──────────────────────────┼──────┼──────┤│ 14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12行×13行)│││├──┼──────────────────────────┴──────┴──────┤│ 15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16 │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17 │总分机构纳税人│├──┼──────┬───────────────────┬──────┬──────┤│ 18 │总机构│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 ││││││行×25%)│││├──┤├───────────────────┼──────┼──────┤│ 19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25%)│││├──┤├───────────────────┼──────┼──────┤│ 20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50%)│││├──┼──────┼───────────────────┼──────┼──────┤│ 21 │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22 ││分配的所得税额(20行×21行)│││├───────────────────────────────────────────┤│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的规定,从2008年第三季度开始,我局控管的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已作调整。

我局季度申报软件也相应作了修改。

现将我局控管企业三季度所得税申报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三季度总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新的计算方法,简称“一次分配法”。

即首先将总分机构当季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分配比例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配,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将其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总、分机构所在地实际税率,计算出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A类申报表格式未变,但是取消了第9行和第18、19、20行的逻辑关系。

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须将所属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使纳税人准确进行季度申报,总机构企业须通过《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配比例审核表》(新格式),对分支机构2008年实际适用税率(考虑减免税因素)进行补充备案,以便主管税务机关将该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未将分支机构税率进行备案的,总、分机构将无法进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三、关于第三季度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问题。

总机构纳税人将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适用税率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使用A类申报表申报时,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深地税发[2008]129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129号)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学习和贯彻执行,同时要做好对总分机构纳税人和财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布置其尽快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

结合我市总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总分机构参与分配税额的一般原则1.总机构注册在深圳市,且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全部在深圳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不参与分配税额,也不申报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跨地区(深圳市)的,市内外的分支机构都参与分配税额,设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就地申报预缴分配税额。

3.总机构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作为一个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税额,其分配的税额由总机构就地申报预缴。

4.总机构注册地在深圳市外的,其设在深圳市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税额,由分支机构在深圳市就地预缴。

5.二级分支机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才能参与分配税额。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合并到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配比例。

二、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3点要求:1.总机构每年6月20日前要先填报我局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每季度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依据。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公布日期】2024.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及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3〕2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的决策部署,规范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培育一批优质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高质量推进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现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2024年8月12日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及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3〕2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的决策部署,规范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以下简称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培育一批优质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高质量推进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是指为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21-9-13重点提示:1、2021年三季度申报时按前三季度研发支出享受加计扣除,而不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的上半年度研发支出在三季度时享受加计扣除,即2021年预缴时可以多享受1个季度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

三季度申报时,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A107012表享受三季度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优惠,并将该表与申报表一并留存备查;2、在2021年及以后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可以选择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的表单,也可以按本文件附件的简化表单填写;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仅要求企业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同时删除了部分会计信息;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充分考虑了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相关列次,体现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的调整。

3、2021年及以后年度,研发支出中的其他相关费用不再按项目计算扣除限额,而是按当年全部的项目研发支出的合计数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大大简化了研发支出辅助账的填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点儿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02•【字号】粤国税函[2007]135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135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58号),全省各地今年起全面推广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07年督查计划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34号),省局已将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工作,纳入2007年省局督查项目,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拟定本地区的推广方案,扎实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及相关的使用说明,已在广东省国税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上发布,各地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正确下载和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

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必须贯彻免费的原则,税务机关不得向纳税人收取费用。

纳税人月、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软盘和纸质件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培训视频光盘,已发送到各市。

各地税务机关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软件使用的宣传辅导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组织纳税人集中收看,现场进行辅导。

为扩大申报软件的推广面,各地可通过在办税大厅贴公告、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四、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政、管理、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做好申报软件与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初始化数据的衔接,以及申报软件使用的后续服务工作。

想方设法解答、解决纳税人提出的业务以及技术上的问题,当地解决不了的要向省局报告,或请软件开发公司给予解决。

申报软件可由纳税人自行录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录入申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操作手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操作手册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操作手册目录1.登录 (2)2.申报 (4)2.1.下载报表 (4)2.2.填写报表 (5)2.2.1.手工录入 (5)2.2.2.导入数据 (6)2.3.数字证书签名提交表单 (8)2.4.输入用户密码提交表单 (15)2.5.提交表单 (15)3.查询申报处理结果 (18)1.登录(1)通过如下域名可直接访问网上办税服务大厅: (推荐使用IE浏览器),如下图所示。

(2)登录系统后,在菜单栏点击“网上拓展”进入离线申报系统(注:没有登录的情况下主菜单栏不会出现),(3)点击网上拓展后进入离线申报电子表单下载页面。

以申报的项目,如下图。

2.申报2.1.下载报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分A类纳税人申报和B类纳税人申报,下载申报表时系统会自动判断纳税人应该下载的申报表种类。

(1)点击左侧菜单栏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链接,在出现的页面点击“我要申报”按钮,会进入到申报表下载页面,如下图所示。

(2)点击“下载申报表”按钮下载表单,如下图:(3)点击下载按钮后会弹出如下提示,单击保存,将文件保存到本地即可,如下图所示。

2.2.填写报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A类和B类均有手工录入数据;、从报盘文件导入数据两种方式数据填写方式。

注意事项:建议纳税人使用Adobe Reader10.0(可在网上拓展首页温馨提示下载)以上的版本打开申报表(请在网上申报前安装该软件)一定不能使用“福昕阅读器(Foxit PDF Reader)”、“低于10.0版本的Adobe Reader”等等这些软件打开申报表,否则可能会出现某某行出错等无法预知的错误。

打开申报表时在申报表上点击鼠标右键选择“使用Adobe Reader X打开”,不要直接双击打开,因为纳税人本机默认打开pdf文件的软件有可能是福昕阅读器。

2.2.1.手工录入在下载好的申报上点击鼠标右键,选择“使用Adobe Reader X 打开”(或者在打开方式中选择Adobe Rea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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