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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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深化职称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发[2001]61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事厅二○○一年九月十八日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皖发[2001]1号)和省委《关于贯彻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意见(暂行)》(皖发[2001]8号)有关精神,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称工作制度,促进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现就我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精神,从2001年起,对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取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指标控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

(一)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原则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根据事业单位的编制、工作任务、技术含量、人才结构等因素,按照“因事设岗、合理配置、分类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

岗位设置应有利于整体效能发挥,促进单位事业发展。

(二)结构比例管理办法实施步骤各事业单位应对过去已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认真清理。

同时,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设岗原则和事业单位结构比例设置方案(市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指导方案见附件),拟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核准后,原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同时废止。

结构比例原则上三年内不调整。

对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单位,应在三年内通过自然减员、人员流动、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等办法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我省部分计价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55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我省部分计价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55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我省部分计价依据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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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我省部分计价依据的通知
建标〔2016〕5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我厅组织对安徽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部分已不能适应工程计价需求的估价表及其配套费用定额,现通知如下:
一、废止的计价依据:
1、1998《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2、1999《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3、2000《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4、2000《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5、2000《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6、2000《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7、2003《安徽省建设工程补充定额估价表》。

二、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2016年3月28日——结束——。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建市[2011]234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1〕23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质量,保证审查结果的公正、公平,我们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配合,加强对本市、本单位推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的管理,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质量,促进评审结果公正、公平、公开,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等类型企业。

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列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以下简称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以及评审专家的遴选、考核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建筑市场监管处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以及评审专家的抽取、考核和使用管理接受驻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室(以下简称驻厅监察室)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专家库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二)熟悉行政许可、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5年以上;(四)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建筑工程类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工程

建筑工程类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工程

建设工程类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下同)如何申报评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直单位和人事档案在省人才交流中心的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评审。

评审标准条件以《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建人〔2012〕151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建人〔2006〕381号)为依据。

请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职称专家工作栏下载阅读。

具体要求和申报流程如下:㈠申报社会化建设工程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条件(1)、学历、资历条件:学历、资历条件请按照建人〔2012〕151号文件规定执行。

“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2)、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均需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其中,高级需5个科目合格、中级需4个科目合格、初级需3个科目合格,并需在申报职称评审材料时提交合格证书。

符合计算机免试条件的人员,需提交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考试免试审批表》。

(3)职称外语的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需取得A级职称外语合格证,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需取得B级以上职称外语合格证,申报中级职称评审需取得C级以上职称外语合格证。

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人员需提交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安徽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审批表》。

(4)专业理论考试的要求:凡晋升建设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含破格人员),均需参加专业理论的笔试,笔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高(中)级工程师评委会评审。

(5)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的要求: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求撰写近五年技术工作总结(用A4纸打印),工作总结要求如下:工作总结要求1500字左右,主要反映申报人在工作中的技术改进和创新,以及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申报人在工作总结末页落款处签名;在工作总结末页由单位撰写推荐意见,注明“情况属实”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02-21黑人社发【2011】29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不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做好201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

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为8月至9月;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由各地、各部门和直接聘任单位自行安排。

高、中级职称核准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二、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部分实行考试的系列(专业),截止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高、中级职称核准时间为9月1日。

三、今年开始正式启用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组织学习,加大解释和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新的《评审标准》做好中、高级职称的评审与推荐工作。

四、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合理控制评审数量,努力打造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申报材料审查力度,进一步完善评价办法,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执行《评审标准》,着力提升职称的含金量和公信力。

五、外语和计算机知识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借鉴国外先进科学技术、掌握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重要工具,随着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在参照国家和外省合格标准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逐步提高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省内合格标准。

六、积极探索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在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经济、会计、审计和统计等系列(专业)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办法基础上,今年将逐步扩大考评结合范围,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是申报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参加2011年度全省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并考试合格人员,需提供《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结业证书》。

安徽省建筑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安徽省建筑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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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5〕35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在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4号)有关精神,现就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职称评聘分开从2005年起,在全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制。

单位可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破除现有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根据所聘岗位任职条件,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择优聘用。

各单位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制定评聘分开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从单位研究决定之日算起。

二、完善结构比例宏观管理各事业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因事设岗、合理配置、分类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政工专业岗位。

政工专业岗位参照管理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少数单位因事业发展等因素确需调整原结构比例的,可由其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我省引进的博士和急需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合格出站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单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限制,可单列专业技术岗位。

为加强职业学校、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适当提高职业学校和农村初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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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2018-08-28一、基本概念1.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答: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又称职称。

表明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一般分为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和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三个层次。

2.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答: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的,具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体现相应报酬的工作岗位。

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3.什么是职业资格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4.什么是基本任职年限答: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任职年限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从取得现任最高一级职称并被聘任之日起到申报更高一级职称所要达到的最低年限要求。

5.基本任职年限如何计算申报正高级职称,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高级职称,取得工程师资格,获得博士学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本科、专科、中专学历人员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中级职称,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获得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3年,获得专科或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获得中专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初级职称时,获得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1年,获得专科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中专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

二、学历与资历6.什么是学历什么是规定学历答: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原总政、原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发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证书。

规定学历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具备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与专业技术资格一致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7.对学历的要求为什么要强调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答: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培养目标,不同专业的学历,代表不同专业的基础知识水平。

所以,所学专业如果与所从事的专业完全不同,其学历就不能反映其所从事专业的专业基础知识水平。

例如,学文科的人从事理、工、农、医工作,显然其基础知识是不能适应的。

因此,对学历的要求要强调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8.本专业工作年限如何计算答:本专业工作年限是指从毕业后参加本专业工作年度开始,至申报当年12月31号止。

后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算,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9.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的职称专业不一致时怎么办答:凡职称申请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职称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在取得申报职称学历后,还须按照省人社厅皖人社发〔 2018 〕 5 号文第六十一条规定,参加所申报专业继续教育培训。

或累计培训3 个月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 , 申报高、中、初级职称需分别完成 400 学时、 200 学时和 100 学时的专业科目学习;或参加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10.“专业证书”可否作为学历依据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答:专业证书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因此,“专业证书”不能也不应作为申报职称的学历依据。

11.双专科学历能否享受本科学历待遇申报职称答:双专科学历中,有一种专业与申报职称专业对口的,可视作本科学历,取得学历时间从取得省教育厅颁发的双专科毕业证明书时计算。

12.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相关规定学历的人员,可否按后续学历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答:对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者,申报高一级社会化专业技术资格,要求所学专业应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须在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后才能申报。

13.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从何时起算如何计算答: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按下述办法计算:一、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二、经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三、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的从县(市、区)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中级的从市人社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

对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任职时间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聘任之日算起;所指任职年限按周年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当年的12月31日。

三、申报评定14.有哪些情况可以不经过评审程序直接认定职称在哪里认定答: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考察合格,可按有关规定可以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1)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

(2)助理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各市、县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属地原则,向本人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所在的市(县)人社局专技科咨询认定事宜;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本单位或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咨询;档案托管在人才市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托管的人才市场咨询。

15.省住建厅职称工作相关信息在哪里可以查询答:安徽省建设工程系列职称工作相关信息(评审通知、公示、批文等)发布渠道为安徽省住建厅官网或“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信息系统”。

申报人可登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服务→协同办公→办公系统→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信息系统(或直接输入网址)。

16.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哪两种答: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社会化)和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非国有)两种。

17.非国有职称现在还能评审吗答: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再评审非国有系列职称。

18.以前评审通过的非国有职称还能使用吗答:以前通过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职称评审等途径取得的非国有等非社会化职称,仅限非公经济组织使用,该职称不作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的证据。

在申报社会化职称时,降一级别使用,无需重新换发社会化评审职称证书。

19.社会化职称评审通常在什么时间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社会化职称评审发文一般 6 、 7 月份,受理材料一般在 9 、 10 月份,评审时间一般在 11 、 12 月份,发证时间一般在次年的 1 、2月份。

20.职称申报材料如何准备答:有关申报人员所提供的具体材料和要求、材料的整理以及资格条件中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等,请查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建人〔 2012 〕 151 号),每年报送材料通知亦有相关的补充要求。

21.社会化职称评审的标准条件是什么答:社会化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详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建人〔 2012 〕 151 号)。

22.哪些申报人员需要在“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答:全省申报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省直、厅直单位、我省驻外建筑等行业企业以及在省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申报建设工程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

备注:各市、县申报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的申报人员具体申报事宜请联系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建行业主管部门。

23.不同系列之间专业技术资格可否转评答: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应当进行转评。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专业)标准条件申报,其任职时间的计算可按转系列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

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有关证明材料,本人出具岗位变动后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等材料。

未经转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24.职称外语、计算机做何要求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安徽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10号)等文件精神规定,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25.哪些执业资格可作为相应职业资格用于申报建设工程系列职称答:相应职业资格是指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建设工程类职业资格,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 2017 〕 72 号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可按照文件对应相应系列、层级和专业的职称,被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符合晋升条件(学历、资历、继续教育、论文、业绩等等)的,不需另外换证,可持证书和有关材料,申报高一级职称。

26.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怎么规定的答:全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 2015年第 25 号令)及安徽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2016 年之前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应不少于 72 学时, 2016 年之后每年应不少于 90 学时。

继续教育总学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因故当年度不能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学习。

公需科目学习需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认可的教育服务单位提供的专题中学习。

专业科目学习需参加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对于参加学术会议、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或出版着作(译作)、发表论文(译文)、参加援疆、援藏、援外、扶贫、支教等可以增加学时的情形,参照皖人发〔2001〕30号文件办理。

27.在申报职称时,继续教育总学时、年度学时是怎么要求的答:接省人社厅通知,申报职称总学时要够,年平均学时也要满足。

未按要求选修公需科目或达不到规定的年度学时和累计学时的,不得申报相应的职称。

出于人性化考虑,从 2017 年起,如任期内有一年度没学习,给一次机会顺延到下一年度学习。

不得突击补学时,也不得顺延两年及以上。

职称申报时,总学时累计为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内的学时总数。

2018年,申报正高级职称,总学时要求为:72*2+90*3=414;申报高级职称时,获得博士学位的总学时要求为90*2=180,获得本科、专科、中专学历人员的总学时要求为:72*2+90*3=414;申报中级职称时,获得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总学时要求为:90*3=270,获得专科或本科学历的总学时要求为:72+90*3=342,获得中专学历的总学时要求为:72*2+90*3=414;申报初级职称时,获得本科学历的总学时要求为90,获得专科学历的总学时要求为90*2=180;获得中专学历的总学时要求为:72+90*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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