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价管理政策体系房地产用地市场调控_土地利用管理司地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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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24•【文号】国土资发[2003]356号•【施行日期】2003.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的调控土地供应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手段,各地要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土地供需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必须严格实行土地供应的集中统一管理。

同一城市范围内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供应渠道。

各类开发区以及撤市(县)改区后的土地、原国有划拨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都必须纳入所在市、县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城市政府要积极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

必须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等,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

要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总量、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高档商品房等)的布局和结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严格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20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20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12-19国土资发〔2010〕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持续推进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按照国土资发〔2010〕34号、〔2010〕151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强责任感和敏锐性,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走势,坚决落实监管和调控政策措施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今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以保障性为主的住房供地计划落实,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以住宅用地为主的房地产用地供应大幅增长,保障性住房用地占比提高,用地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居住用地地价总体趋于稳定。

但由于多因素作用下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面临复杂局面,近期少数城市部分优质地块出让溢价率偏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对此,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敏锐性,密切关注当前土地市场动向,抓紧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把握供地节奏和时序,优化供地结构,调整供地方式,坚决抑制地价过快上涨;要严格落实已有政策规定,坚决打击囤地炒地闲置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落实调控措施。

二、完善调控措施,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未完成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任务,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供应总量未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市县,年底前不得出让大户高档商品住宅用地。

土地管理基础辅导:对我国现行地价政策的分析

土地管理基础辅导:对我国现行地价政策的分析

土地管理基础辅导:对我国现行地价政策的分析我国现行的地价政策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地产市场的发育起了不小的作用,但相距其要达到的目的还有一定的差距。

所谓地价政策是政府制订的有关影响地价高低、地价走势方面的政策的总称。

我国目前已有的地价管理政策包括出让地价政策、转让地价政策、公告地价政策等。

出让地价政策分析我国已经出台的出让地价政策至少包括:按计划供应土地、抑制协议出让土地中的低地价等,但这两个方面到目前为止收效甚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十条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上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方面,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分别是由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主持制定,而每年土地出让的实际操作者也是这两个部门,那么就完全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当计划数与实际出让数不一致时,修订计划就可使之一致起来。

也就是说,在目前这种机制下,土地供应计划难以真正达到预期目的。

另一方面,根据该法,所有的非农建设项目都是房地产开发,实际上工业项目和一些特大建设项目是很难这样规范地下达计划指标的,而工业项目跟一般住宅和商业楼、写字楼又有很大差别。

那么,许多地方在实际操作中,就以工业用地为名搞其它非工业项目,结果使得非农用地计划的有效性大大地打了折扣。

更重要的是,我们以前的土地供应计划偏重于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数量,而忽视了旧城改造、企业改造中的土地供应量,许多开发商就瞄准了这一同机,利用这部分土地大建写字楼、商业楼、各类住宅等。

其实,一个城市的非农建设用地从应计划应该完全包括农转非部分和建成区的进入市场的部分。

只有把这些建设用地都纳入计划控制之中,才能真正把握住地价走势。

国土资发()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精品资

国土资发()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精品资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29号

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29号

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2月13日[1993]国土[籍]字第29号)第一条为加强土地估价机构的管理,保证土地估价成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当前土地估价工作的需要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分级制。

A级土地估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B级土地估价机构,只能在估价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第三条国家对土地估价机构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分别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A级土地估价机构的资格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

B级土地估价机构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条土地估价机构申请土地估价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具有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其中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且不少于总人数的25%。

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和具有自己主持的土地估价实例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

3.具有一定比例的建筑、经济、会计及管理等专业的技术人员;4.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工作经验。

除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外,土地估价机构可以聘请兼职人员。

第五条申请A级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应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和下列补充条件:1.有五人以上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2.从事土地估价工作三年以上。

第六条申请B级土地估价资格证书的机构,应具备第四条的规定并从事土地估价工作两年以上。

第七条具备第四条规定,但不完全具备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经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确有土地估价工作能力的,分别由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给临时估价机构资格证书。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精)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房地产开发土地政策

房地产开发土地政策

房地产开发土地政策目录1、土地管理 .....................................................................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1)1.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4 2、土地取得 ..................................................................... (6)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6)2.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9)2.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9)2.4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0 3、房地产开发 ..................................................................... (11)3(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13.3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 (13)3.4 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13)3.5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14)4、房地产调控 ..................................................................... (15)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15)4.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16)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61、土地管理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所有制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晋国土资发[2011]176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176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有效性,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和供后监管工作,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一)2011年的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为重点,及时编制公布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认真实施,确保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地。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确保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总量。

要严防出现高价地,坚决杜绝土地出让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价历史最高价的情况。

房价高的市、县要及时调整住房用地供应方向,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限价商品住房供地,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加强住房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实时跟踪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加大清理查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力度,严厉打击囤地炒地,确保闲置土地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到位,促进住房用地按期依规开发利用。

二、强化住房用地的年度计划管理,确保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供应(二)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年度计划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住房供地年度计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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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推进耕 地质量等别 年度更新与 监测评价
• 部署开展年度工作(年度更新评价、年度监测评价) • 继续推进信息化建设(数据质量检查软件、数据库管理系统) • 统一技术要求(定级技术手册、估价技术手册)
全面开展农 • 部署开展定级估价(分县组织实施、部省指导培训) 用地(耕地) • 开展相关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更新研究) 定级与估价
协议出让最低 价标准
判断是否低价出 让土地的重要标准
省级政府制定 公布
工业用地出让 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 出让最低价标准‣
国土资源部
各用途、各方式 (工业除外)
省级国土部门
省级标准≥•全 国工业用地出让 最低价标准‣
成交价≥底价≥ 最低价标准≥基 准地价70% 35
交易价格申报制度
交易价格申报
9
城镇土地等别更新(附录一)
收取新增建 设用地土地 有偿使用费 区域基准地 价平衡 •全国工业 用地出让最 低价标准‣
城镇土 地等别
...... •工业项目 建设用地控 制指标‣ 用于农业开 发的土地出 让金标准
10
城镇土地等别更新(附录一)
1998
• 首次制定,为配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
22
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附录二)
•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 (国土资厅发„2012‟60号)
系统构建了工作体系框架,明确了三项核心任务
:定期全面评价、年度更新评价、年度监测评价 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成为一项日常 性职能工作。
23
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附录二)
等 级 价
• 既可以评出在全国可比的、反映宏观地带 性分异规律、长期稳定的耕地等别 • 又能精确反映县域范围内非地带性分异规 律、体现短期人为活动影响的耕地级别 • 还能反映出县域范围内体现耕地货币化差 异的耕地价格
15
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附录二) 等:国家目标,国家统一组织
• 反映由长期稳定的光、温、水、土、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以农用地自然 质量为主的土地差异,“等”的序列要求在全国有可比性
8
城镇土地等别更新(附录一)
•土地管理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 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 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 ,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 向社会公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城镇土地等别:城镇之间土地质量的地域差异,是2859个县级行政单元的排序 ,并归入一至十五共15个等。
需经国土资源部备 案并保持稳定
基础性数据
定期采集数据
地价水平值、地价增长率度、地价指数等
测算监测指标
形成监测分析报告 发布监测信息 成果应用服务
中央经费+地方配套
复查考核+评比、通报
39
中介行业监管
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 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制度
行业自律情况
40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
• 部办公厅下发•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 (国土资厅发„2012‟60号)。 2012 • 国土资源部对外发布基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耕地质量 等别补充完善工作成果。 2014
19
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附录二)
中国耕地质量等别面积构成
20
21
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附录二)
地价评估
评估方法:两种以上
市场比较法
比较案例不少 于3个 交易未超过3年
收益还原法
现实或潜在 (客观)收益 选准土地还原 利率
剩余法
房地一体 待开发土地
成本逼近法
客观费用 计提费用不应 计入
公示地价系 数修正法
基准地价不超 过3年 超过6年不能用
29
地价管理
土地价格评估制度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定期确定与公布制度 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 交易价格申报制度 地价动态监测制度
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依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每年对耕地现 状变化(占、毁、调、退、补)及耕地质量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 、农田水利建设等)引起的耕地质量等别变化,开展更新评价,实现成果动态更 新,保持成果现势性。
减少耕地(占毁调退)
(约600万亩,占5.4%)
新增耕地
(约500万亩,占4.5%)
土地总体 规划 相关税费 基本农田 和永久基 本农田
新增粮食 生产能力
耕地质 量等级
耕地占补 平衡
……
土地整治
17
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附录二)
分等
18
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附录二)
1999
• 通过国土资源大调查,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农用地分等工作。
2009
• 国土资源部对外发布•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
级:各市县组织开展
• 反映由土地自然因素和易变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以农用地综合质量、 经济特性为主的土地差异,“级”的序列只须在县域或更小的范围内排列
价:各市县组织开展
• 以农用地定级为基础开展,通过评估,每个级别确定一个基准地价,是农用 地流转、征收补偿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16
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附录二)
自主自愿 非强制评估 收购 优先 购买 ……
政府储备土地
低价转让
低于标定地价20%
地价评估 政府优先购买
宗地评 估 标定地 价
……
36
交易价格申报制度
以日本为例-以国土使用规划法为基础的土地交易的许可・申报制度
37
地价动态监测制度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 (国家级) 省级系统
城市1
城市2
……
城市105
208
• 第二轮全面调整。
2014
• 新一轮城镇土地等别更新。
11
城镇土地等别更新(附录一)
分层次多因素 综合评价
测算等别的校 验
等别的意见征 求
等别的平衡与 汇总
12
城镇土地等别更新(附录一)
两个层次上进行多因素综 合评价。 选择了7大类因素、15项 因子。 “两上两下”。 会同财政部共同发布。
地价管理政策体系 房地产用地市场调控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刘彦 二零一五年七月
主要内容
1 2 3
地价处的职责
地价管理政策体系
房地产用地市场调控
4
附录
2
地价处职责
• 组织拟订完善地价形成机制的措施;拟订地价管理与调控的政策、办法和土 地估价的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城乡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指导监督基准地价、 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的评估与公布工作; 拟订最低价标准,组织城市土地 价格的动态监测和地价指数的编制工作;规范和监管土地估价行业,依法查 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土地估价报告的备案工作。
30
土地价格评估制度
专业评估
规程、规范 独立、客观
集体决策
参考依据 确定底价
价格红线
协议、工业 底价、成交价
结果公开
成交价
31
土地价格评估制度
核定企业应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
核定政府应有的土地权益
A:政府应有的土地权益=出让地价-划拨地价 B:政府应有的土地权益=出让地价×土地增值收益率
土地估价报告报省级以上国土部门备案
5
土地等级价体系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分等”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土地等级价
“定级”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农用地定级规程‣
“估价”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农用地估价规程‣
6
土地等级价体系
区域性平均价格 代表性宗地价格 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基准地价 标定地价 地价体系
耕地质量等别年度监测评价:为全面掌握耕地质量等别动态变化,除了对耕地质 量等别突变区域开展更新评价外,每年还要对大量耕地质量等别渐变区域,进行 抽样监测评价。
宏观因素监测 年度监测评价 区域抽样监测 确定渐变类型、主导因素、分布范围,并布 设监测样点,对样点的主导因素进行监测 评价区域耕地质量 等别和产能变化趋 势、强度、规律
积温降水、作物品种改良、种植制度、作物 播种期和收获期、投入产出水平等
更新国家级参数, 下一轮全面评价
2014年在全国31个省(区、市)部署开展耕地质量等别监测试点工作 2015年在全国31个省(区、市)全面开展
26
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附录二)
“十三五”工作计划
• 完善相关技术要求(技术方法、数据标准、成果要求)
非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 农村土地整治
核减、评价 (跟着年度土地 变更调查走)
建设耕地
(约10000万亩,占90.1%)
农业综合开发
日常评价 (跟着项目走)
年 度 更 新
农田水利建设
★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 评定是年度更新评价的基础
24
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附录二)
2014年全国31个省(区、市)全面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
32
土地价格评估制度
交易价格申报
自主自愿 非强制评估 收购 优先 购买 ……
政府储备土地
低价转让
低于标定地价20%
地价评估 政府优先购买
宗地评 估 标定地 价
……
33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定期确定与公布制度
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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