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
财政部关于免征进口艾滋病病毒药物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7]1号
![财政部关于免征进口艾滋病病毒药物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be531d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08.png)
财政部关于免征进口艾滋病病毒药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免征进口艾滋病病毒药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7]1号2007年1月5日)
卫生部、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卫生部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免税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额度总共为1.32亿美元,各年度额度见附件。
享受免税政策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由卫生部确定,并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
附件:2007-2010年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额度
-------------------------|年度|2007|2008|2009|2010|合计||-------|--|--|--|--|---||额度(万美元)|2400|3000|3600|4200|13200 |-------------------------
——结束——。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问题的复函-商办财函[2006]154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问题的复函-商办财函[2006]1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b883f6cb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fb.png)
制定机关
商务部
公布日期
2006.11.27
施行日期
2006.11.27
文号
商办财函[2006]154号
主题类别
税收征管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问题的复函
(商办财函〔2006〕154号)
财政部办公厅:
你办《关于征求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问题意见的函》(财办关税〔2006〕60号)悉。经研究,我部同意继续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函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结束——
某市减免艾滋病患者首次抗病毒治疗检查费用工作实施方案

某年某市减免艾滋病患者首次抗病毒治疗检查费用工作实施方案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X年X市为民办实事工程任务的通知》(X府办〔X〕6号)要求,为做好艾滋病患者免费抗病毒治疗工作,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确保我市X年为民办实事减免艾滋病患者首次抗病毒治疗检查费用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为1360例新入组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减免首次上药辅助检查费用。
(二)为1098例新入组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减免首次复查肝肾功能检查费用。
(三)对符合依从性奖励条件的治疗对象减免复诊辅助检查项目费用1次。
二、项目内容(一)项目减免费用对象。
1.凡《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病例报告数据库中现住址登记为X市,自愿在我市各级抗病毒治疗机构接受抗病毒治疗,自愿接受国家规定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规范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均可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减免首次入组抗病毒治疗的首次上药辅助检查和首次复查肝肾功能检查费用。
2.其它特殊情况须减免费用的由县级以上艾滋病防治技术指导组提出意见,市、县级项目协调办公室负责审批。
(二)抗病毒治疗机构。
X市辖区范围内具备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项目减免范围。
1.首次上药辅助检查项目。
包括:血常规、尿常规、生化检测(电解质+肾功能+甲胎蛋白)、血脂四项、乳酸+淀粉酶检测、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定量、丙肝抗体检测、梅毒检测、胸正侧位片,共计10项。
(如因条件限制无法开展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测,可以乙肝两对半定性代替。
)2.首次复查肝肾功能检查项目。
包括:肝功能、肾功能(血肌酐、血尿素氮、血碳酸氢盐、血清尿酸);首次复查肝肾功能检查应根据《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第4版)中《抗病毒治疗建议随访时间及检测项目时间表》(表8-1)进行监测。
首次上药辅助检查、首次复查肝肾功能费用合计为530元/人。
(四)项目奖励机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京财综〔2024〕319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综〔2024〕319号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票据的通知》(京财综〔2022〕2317号)要求,自2023年4月1日起,本市全面启用《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废止《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手工)》《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机打)》纸质票据。
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财政纸质票据核销、缴销及电子票据申领手续。
二、市、区各单位须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纳入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管理,实行电子开票、系统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水平。
三、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时,应当按照《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申领流程》提供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市级主管部门及各区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转发执行。
同时,监督各用票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使用《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管和检查,监督各用票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严禁超范围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对检查出超范围和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3年度第十三批、2016年度第七批和2017年度第二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税[2017]293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3年度第十三批、2016年度第七批和2017年度第二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7〕293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4〕54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三批)、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附件:
1. 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三批)
2. 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
3. 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附件1:
北京市。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3]10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5.07
【实施日期】2003.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
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107号2003年5月7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以下简称《
1 / 1。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4.05•【文号】卫疾控发[2004]107号•【施行日期】2004.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实现我国政府在联大艾滋病防治特别会议上所作的承诺,加大艾滋病防治工作力度,卫生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和《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1、《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2、《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二00四年四月五日附件1: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国家对艾滋病病人的关怀,延长病人的生命并提高生存质量,控制艾滋病流行和传播,规范开展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的免、减费药物治疗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人群及免、减范围:为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对疫情较重地区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免、减;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的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录,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名称[参考]附后)。
第三条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的免费药物、母婴阻断的免费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费用由中央财政安排,其他地区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免费药物等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的治疗药物减、免费用,以及开展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的组织动员、宣传发动、药物管理、人员培训等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标 签】【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1999﹞1824号【发文日期】1999-12-22【实施时间】1999-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区县财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适用本政策规定的单位,必须是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卫生局共同确定的单位。
第一批单位有: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宣武区献血办公室、朝阳区献血办公室、丰台区献血办公室、房山区献血办公室、通州区献血办公室(通州区中心血站)、平谷县献血办公室(平谷县血站)、密云县献血办公室(密云县血站)、延庆县献血办公室(延庆县血站)。
上述单位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64号政策。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
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3﹞252号
【发文日期】2003-09-16
【实施时间】2003-09-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
税﹝2003﹞181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市纳税人销售财税﹝2003﹞181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药品的,必须将其销售免税药品与经营其他货物分别核算,凡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请依照执行。
2003年9月16日。